关于调整并公布江阴市市区房屋拆迁装饰装修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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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苏住建规[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现将《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保障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区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直管公房建筑面积的认定征收范围内的直管公房建筑面积根据产权登记情况,由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核定后提供给征收部门。

承租人租赁使用的直管公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认定:(一)直管公有非居住房屋,按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二)直管公有居住房屋属混合结构多层成套住宅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权证管理机构出具的产权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直管公有居住房屋属砖木结构及简易结构的,按租赁证上载明的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2换算得到的面积,作为安置补偿时认定的建筑面积。

(四)直管公有居住房屋属混合结构非成套住宅的,按该宗房屋全部租赁证上记载的使用面积占《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计得的面积,作为补偿安置时认定的建筑面积。

二、直管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证记载使用面积的认定(一)租赁证上的独用面积、合用分摊面积及辅助面积内的应认定部分面积的总和,可作为使用面积认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2003年12月1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决定,在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煤塌陷地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无锡: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及补偿标准的通知-

无锡: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及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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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DG11,K3,K29][GP]简易结构[][ZB(][BHDG5,K3,K21ZQ,K5][SQ*2][GP]一级[]檐高2.2-2.5米,180MM墙。空斗墙或乱砖墙,简易瓦屋面,杂木或毛竹桁条,砖地坪,水电到户。[]180
[BHDG6][SQ*2][GP]二级[][SQ*2]檐高2.2米以下,乱砖或土坏墙,泥土地坪,简易门窗,毛竹桁条,石棉瓦屋面,常年潮湿,采光通风很差。[]90[ZB)]
单位:元/平方米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段[]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四类地区
[BH]居住区位补偿价格[]上限为2300[]上限为1950[]上限为1500[]上限为1000[BG)]四、区位系数:
[BHDG10,K3,K29ZQ]备注[][SQ*2](1)新型平屋顶(含新型防水作法)价格增加5%-10%;
(2)高档内装修装饰价格按实际情况适当考虑;
(3)评估时按实际层高层照以上结构层高标准每年增减10厘米调整价格±2%,前后沿高不等的,按平均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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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发布日期:2005-7-23 16:41:14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锡政办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3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5日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土地所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和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事宜。

第六条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进行产权分割、突击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征收住房”)的,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方式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正文:---------------------------------------------------------------------------------------------------------------------------------------------------- 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全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

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调整后的地区分类详见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具体如下:全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江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江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江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江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雏护公共权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江阴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发改、财政、公安、监察、国土、建设、审计、规划、物价、法制、城管、住保房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机构可以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性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符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盐的需要;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无锡市拆迁房屋与装饰重置价格标准介绍

无锡市拆迁房屋与装饰重置价格标准介绍

无锡市拆迁房屋及装饰重置价格标准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目录
一、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说明:本表中的重置价格指按现时建造该结构等级房屋所需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排架结构厂房为木基层屋面时,其重置价格应扣减50元/m2。

二、室内装饰重置价格
室内装饰重置价格
说明:①表中重置价格以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②装饰等级按上表标准评定,当本等级某具体单项不符时,按相符的等级单价结合其单项比例进行调整。

③房屋重置价格中已包含的装饰项目,采用此标准进行评估时其重复项目应扣除。

④房间内的橱、柜及门、窗差价调整另行计算。

三、装饰设备及附属物基本单价
下表单价标准仅适用于房屋重置价格中的构件换算、室外装饰及附属物评估:
以上所列各项价格标准为综合平均指导价,如装修材料特殊或上述未涉及的可另行测算后计价。

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

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

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改造和发展过程中,对于需要拆迁的居民和企业提供的经济补偿和相关政策规定。

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关系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的进程和社会稳定。

江阴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其拆迁补偿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和讨论。

首先,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

在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房屋面积、房屋产权、地段价值、市场行情等因素,以确保补偿标准的公正合理。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拆迁对象的实际情况,比如家庭人口数、经济状况等,以便给予更为精准的补偿。

其次,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国家对于拆迁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在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时,需要严格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实际操作中,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

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拆迁对象的意见,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也需要严格监督和检查。

一旦确定了补偿标准,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于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拆迁对象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获得补偿。

对于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需要依法追究责任,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总之,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补偿标准的公正合理,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的良性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这一问题,共同努力,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进程贡献力量。

2024年江阴农村拆迁协议书模板最新

2024年江阴农村拆迁协议书模板最新

2024年江阴农村拆迁协议书模板最新甲方(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城市发展需要,拟对乙方所在区域进行拆迁改造,乙方同意配合甲方进行拆迁工作。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如下:第一条拆迁范围及补偿标准1. 拆迁范围:位于江阴市_____区/县_____街道/镇_____村的乙方所有房屋及附属设施。

2. 补偿标准:根据江阴市拆迁补偿政策及评估结果,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第二条拆迁时间及程序1. 拆迁时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在_____天内完成搬迁。

2. 程序要求:乙方搬迁完成后,甲方应在_____天内完成拆迁补偿款的支付。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搬迁进度。

- 甲方应按时支付拆迁补偿款,并协助乙方解决搬迁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2. 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 乙方应按期完成搬迁,并保证搬迁过程中不损害甲方利益。

第四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期支付拆迁补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补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 若乙方未按期完成搬迁,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元。

第五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江阴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下无正文)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无锡市拆迁房屋与装饰重置价格标准说明

无锡市拆迁房屋与装饰重置价格标准说明
4
花岗岩、大理石贴面(挂贴)
m2
247
5
镜面不锈钢包边
m2
320
6
钢筋砼板阁楼
m2
85
7
木楼板搁楼(含楞)
m2
75
8
铝合金门与木门补差
m2
80
9
铝合金窗与木窗补差
m2
60
10
铝合金地弹簧门
m2
320
11
铝合金卷帘门
m2
120
12
铝合金防盗网
m2
30
13
不锈钢防盗门
m2
200
14
不锈钢防盗栅
m2
150
15
不锈拉栅门
m2
190
16
铁防盗门
m2
105
17
成品(品牌)防盗门

800
18
铁防盗栅
m2
65
19
无框玻璃门
m2
385
钢结构

不带行车厂房,单跨,跨度18米
420
排架

带行车厂房,单跨,跨度18米
695

不带行车厂房,单跨,跨度18米
560
砖混
厂房或仓库,单跨,跨度15米
400
简易
结构

搁料房屋
180

竹木简易结构、钢架大棚(含水泥地坪)
120
讲明:本表中的重置价格指按现时建筑该结构等级房屋所需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7%
高档乳胶漆、墙纸,有部分造型或饰物
11%
色板造型吊顶、刻花玻璃吊顶等
23%

400
实木企口地板(樱桃木、桦木等)、花岗岩(牡丹红、蒙古黑等)、中档地砖等,以及相应踢脚线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提高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水平,有效防治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根据《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实际,现就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规范城市房屋建筑拆除行为。

未经征收完毕或未完成协议拆迁的房屋建筑不得进行拆除,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征收行为的宣传与指导。

(二)明确市级部门管理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督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房屋拆除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市征收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区级部门管理责任。

各区应当建立区、镇(街道)两级拆除管理的属地负责制。

实施拆除施工工程的属地镇(街道)应当负责所实施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扬尘防治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各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拆除施工以及扬尘防治技术支持和督导管理工作,并负责拆除工程登记备案手续的核发。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并严格做好渣土处置、消纳、线路证的发放工作。

各区环保部门负责督查所辖区域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苏住建规[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8号)各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现将《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附件: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证我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若干问题处理规定如下:一、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该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二、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1.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如果放弃优先住房保障的,可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2.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2人以下的,按45平方米套型安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的,按55平方米套型安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以上的,视实际情况安置;超过55平方米部分的购房费用由被征收人按销售价支付。

安置面积不包括配送面积。

配送面积及结算按照《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江阴农村拆迁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江阴农村拆迁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江阴农村拆迁政策都有哪些规定?2013年12月1日后再次征地的,应当连同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地未正式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一起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的具体被征地农民统一按照澄政规发1号文件规定进行社会保障,保障基准日为再次征地时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日期。

虽然江阴这座滨江港口花园城市近年来的发展迅猛,但是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依然不高,为了激发江阴农村的发展活力政府部门开始了拆迁重建工作。

而农村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江阴农村拆迁政策的出台,特别是有关于拆迁补偿的实施规定。

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江阴农村拆迁补偿的具体实施办法。

▲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为妥善处理2004年1月1日以来有关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明确被征地农民界定、产生和参加社会保障的办法和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订如下实施细则:▲一、被征地农民安置原则1.2004年1月1日以来,没有征过地的村民小组,在2013年12月1日后征地的,按《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澄政规发〔2014〕1号)文件规定执行。

2.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过地的村民小组,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实施后尚未征地的,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确认,可以暂时按照澄政发〔2012〕3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结息分配,结息分配过渡期为二年,到2016年12月31日为止。

过渡期内必须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保障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13年12月1日,已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和安置补助费,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之日起停止进行结息分配。

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

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

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江苏省各地的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政府出台了新的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让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能够有更好的安置和发展。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新标准对于被拆迁的房屋面积进行了重新规定。

在之前的标准中,对于房屋的补偿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来进行计算的,而在新标准中,将对房屋的使用面积进行了规定,这样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出被拆迁户的实际损失,从而得到更合理的补偿。

其次,新标准还对于被拆迁户的安置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在过去的拆迁工作中,很多被拆迁户在安置方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安排,导致他们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而在新标准中,对于被拆迁户的安置地点、安置方式、安置条件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更好的安置,让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不至于受到太大的影响。

此外,新标准还对于被拆迁户的经济补偿进行了调整。

在过去的标准中,被拆迁户的经济补偿主要是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来进行计算的,而在新标准中,将对被拆迁户的经济损失进行了更加详细的分析,包括房屋的使用年限、房屋的装修情况等,以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将对于江苏省各地的拆迁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新标准的出台不仅能够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地政府能够严格按照新标准来进行拆迁工作,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让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能够有更好的安置和发展。

江阴拆迁政策

江阴拆迁政策

来源:/jymh/index.html关于修改《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澄政发〔2009〕138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无锡市《关于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08〕1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澄政发〔2005〕51号)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行最低保障制度。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经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后,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不含装饰装修和其他补助费)不足18万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补足18万元;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由拆迁人提供一套经市动迁办审核同意的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予以产权调换,相互不再结算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查清享受最低保障的被拆迁人的居住状况,确认被拆迁人在本市范围内确无其他住房,并经在拆迁地点公示后,方可按最低保障给予补偿安置。

公房承租人不适用本条最低保障的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澄政发〔2005〕51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九年八月三日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无锡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动迁办”)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7]第 27号2007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苏国土资地函[2007]0508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7.3466公顷,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阴市2007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华士镇、澄江镇、祝塘镇、璜土镇、月城镇、霞客镇、申港镇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单位:公顷)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澄政发〔2004〕10号文件规定执行)(一)土地补偿费标准:耕地:27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21.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21.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3.5 万元/公顷。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耕地按2万元/人;其他农用地按土地补偿费的7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1.35万元/公顷。

(四)地上附着物合理补偿。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按澄政发(2004)10号,80号文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和裁决。

依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的,不适用协调和裁决途径。

九、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黄天顺与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天顺与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天顺与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7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天顺;江阴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黄天顺江阴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黄天顺【当事人-公司】江阴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周旭亮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旭亮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旭亮【代理律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天顺【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合法违法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于如何答复分情形作出了规定,如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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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并公布江阴市市区房屋拆迁装饰装修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添加日期: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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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并公布江阴市市区房屋拆迁装饰装修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添加日期: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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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建〔2008〕20号
关于调整并公布江阴市市区房屋拆迁
装饰装修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江阴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市场行情,现将市区房屋拆迁装饰装修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调整并公布如下:
一、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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