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 招投标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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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 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67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53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1)以行贿谋取中标;(2)3年内2次以上串通 投标;(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 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 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 1、背景 A施工公司中标了某大型建设项目的桩基工程施工任务,
但该公司拿到桩基工程后,由于施工力量不足,就将该工程全 部转交给了具有桩基施工资质的B公司。双方还签订了《桩基工 程施工合同》,就合同单价、暂定总价、工期、质量、付款方 式、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在合同签订后,B公 司组织实施并完成了该桩基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 工验收时,发现有部分桩基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便要求A公司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A公 司以该桩基工程已交由B公司施工为由,拒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 任。
2.问题 (1)A公司在该桩基工程的承包活动中有何违法行为? (2)A公司是否应对该桩基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3.分析 (1)本案中该建筑工程公司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出借 给张某,允许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属于违法行为。《建筑法》 第26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 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 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 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61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据此,该建筑工程公司将被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根据情节,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 质证书。
3.分析 (1)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 7条第1款又作了进一步 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本案中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之后,又签订了一 份监理酬金比中标价降低8%的协议,属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 协议的违法行为。对此,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9条关于“招标人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 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2)《招标投标法》第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 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 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 招标投标活动。”本案中的建设单位以A施工企业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 其参加投标,是一种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法人参加投标的违法行为。A 施工企业经资格预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是有资格参加本工程项目投 标的。对此,《招标投标法》第5l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 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1.背景 柴某与姜某是老乡,二人在外打拼了多年,一直想承揽一 项大的建筑装饰业务。某市一商业大厦的装饰工程公开招标, 当时柴某、姜某均没有符合承揽该工程的资质等级证书。为了 得到该装饰工程,柴某、姜某以缴纳高额管理费和其他优厚条 件,分别借用了A装饰公司、B装饰公司的资质证书并以其名义 报名授标。这两家装饰公司均通过了资格预审。之后,柴某与 姜某商议,由柴某负责与招标方协调,姜某负责联系另外一家 入围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张某串通投标价格,约定 事成之后利益共享,并签订利益共享协议。为了增加中标的可 能性,他们故意让入围的一家资质等级较低的装饰公司在投标 时报高价,而柴某借用的资质等级高的A装饰公司则报较低价格。 就这样,柴某终以借用的A装饰公司名义成功中标,拿下了该项 装饰工程。 2.问题 (l)柴某与姜某的有哪些违法行为? (2)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案例】
1.背景 有一省重点工程项目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 工队伍难以胜任,建设单位便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9 月2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等5家施工企业发出 了投标邀请书。这5家施工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购 买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为提交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0月21日下午2时在建设单位办公大楼第 2会议室开标。A、B、D、E施工企业均在此截止时间之 前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施工企业却因中途堵车,于10月 18日下午5时才将投标文件送达。10月21日下午2时,当地招投 标监管机构在该建设单位办公大楼第2会议室主持了开标。 2.问题 (l)该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否合法?为 什么?
(2)建设单位是否可以接收C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为什么? (3)开标应当由谁主持?
3.分析 (l)不合法。《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 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 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中的 建设单位擅自决定对省重点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违反了 《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是不合法的。 (2)不能接收。《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在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 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未通过资格 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据此,建设单位应当对 C施工企业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予以拒收。如果未依法而接受的,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的规定: “招标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 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四 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3)《招标授标法》第35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 有投标人参加。”据此,本案中由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主持开标是 不合法的。
【案例】 1.背景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具有相应资 质的监理单位中标,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与该监理单位签 订了监理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中标价降低 8%的协议。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 H等施工企业报名投标,经资格预审均符合资格预审公告的要 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企业是外地企业为由,坚持不同意其 参加投标。 2.问题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何违法行为? 应分别如何处罚? (2)外地施工企业是否有资格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建 设单位的做法应如何处罚
对于构成犯罪的,《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 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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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背景 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个体经营者张某是老 乡。张某要求能以该公司的名义承接一些工程施工业务,双 方便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张某可使用该公司的资质证 书、营业执照等承接工程,每年上交承包费20万元,如不能 按时如数上交承包费,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 张某利用该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多次承揽工程施工 业务,但年底只向该公司上交了8万元的承包费。为此,该 公司与张某发生激烈争执,并诉至法院。 2.问题 (1)该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某存在何种违法行为? (2)该建筑工程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 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39条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l)投 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 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 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对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 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 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 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拓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68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的情节严 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 格:……(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2款规定 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对出让或者出租资质证 书供他人投标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 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3.分析 (1)柴某与姜某有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招标投标法》第
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进一步规定:“使用通过受 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他人 名义投标。”二是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报价,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