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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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

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厦府办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已经第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2日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持续激发消费活力1.加快释放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效应。

落实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和置换更新、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落实国家“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尽快将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具体补贴条件、期限等情况以各领域实施细则为准。

研究将更多高质量消费品纳入以旧换新加力支持范围。

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文旅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厦门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厦府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1日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四章划拨用地和租赁用地第五章划拨、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的确定。

具体包括:招拍挂出让用地、协议出让用地、划拨和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的地价计算原则;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原则。

第三条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开展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的审批、计价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等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费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四条基准地价修正值用于指导土地出让的最低价。

基准地价修正值=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相关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的乘积。

第五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土地,按照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不同用途,通过评估确定的以特定时点为估价期日且按法定最高年限计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第六条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楼层修正系数、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自持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轨道(BRT)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地下空间修正系数、非营利性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厦府办〔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充分发挥市区积极性体制机制,科学划分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市与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支出体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厦门力量。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24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24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质和资格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勘察设计第五章工程造价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第七章建筑材料使用第八章工程质量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工程中介服务。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依据(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2004 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

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无相应规定, 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1.3 执行。

(二)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

本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分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

(三)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为15 套,正式成果为6 套。

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

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 km2时,按1.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1km2≤S<2km2时,按0.9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2km2≤S<5km2时,按0.8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5km2≤S<10km2时,按0.7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0km2时,按0.60 折数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 万元。

五、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计费标准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不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9 折取费。

对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未编分区规划的地区,编制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其计费标准为以上标准基础上加收20%。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发文字号】厦财资[2016]1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资〔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效率,特制订《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财政局2016年6月20日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建立财政性投融资资金支出全过程监管机制,实现项目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衔接,提高财政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是指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通过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等)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地块、码头、绿化、下穿通道、护岸、水库工程、轨道交通、海堤开口等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标题】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厦府〔2002〕42号【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2-03-01【时效性】有效【内容分类】投资建设财税各区人民政府、海沧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2、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3、代建管理合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三月一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制度,明确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的责、权、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投资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实行代建是指项目业主在项目获准后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全部工作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代建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管理。

第三条代建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代建单位向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向政府负责。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工程土建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原则上实行代建,土建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是否代建,由项目业主根据自己管理能力确定,并报计划部门核准。

财政性投融资的其他建设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度。

第五条市计划部门应在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核准项目是否代建。

第二章代建单位资格第六条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代建管理合同,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的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二级房地产开发,甲、乙级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其中之一资质的单位。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财政投融资工程项目应用研究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财政投融资工程项目应用研究

福 建 建 筑Fuioan Aechotectuee& Consteuctoon 2021年第03期总第273期No 03 • 2021Vol - 273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财政投融资工程项目应用研究林英#曹孙胜2(1.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福建厦门361008; 2.厦门市湖里区建设服务中心福建厦门361000)摘 要:从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定义、福建省及厦门市EPC 工程总承包政策趋势、EPC 模式应用分析、EPC 模式风险分析等四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总结出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工程项目通过实施EPC 管理模式,实现促进设计优化、节省招 标成本、设计与施工协同等方面的优势,全面提升了建设项目的管理品质,从而缩短了项目建设周期,并极大提高了效 率,这一做法对促进财政投融资项目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EPC ;工程总承包;DBB 模式;优势分析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6135(2021)03 -0121 -04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EPC Puject General Contracting Modein Financial Investmeni and Financing ProjectrLIN Ying' CAO Sunsheng 2(1. Xiamen City University ,Xiamen 361008 ;2. Xiamen Huf District Construction Servico Center ,Xiamen 361000)Abstract :In this paper ,a brier explanation is provided from four aspects : the definition of EPC /eneral contractin/ model ,the trend of EPC peoiect/eneeaaconteactan/poaacaesan Fuiaan Peoeanceand Xaamen Caty , appaacataon anaaysasoNEPCmode , eask anaaysasoeEPCmode.And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EPC management mode ,XiamenW Cinancial investment and financin/ projects have realized the adranW/es of promotin/ desian optimization ,savin/ biddin/ cost ,and coordinatin/ desian and construction ,which has comprehensively irnproved the man- aaement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us shortenin/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cyclo and /reatly irnprovin/ the construction efficiency. Thispeactocepeoeodesaeeoeeenceooe/oeeenmentwhoch peomotethescoentooocand standaedoeed mana/ementoooonancoaaoneestmentand oonan- cin/ projects.Keywords : EPC ; Geneeaaconteacton/oopeoeects ; DBBmodea ; Adeanta/eanaaysos1 EPC 工程总承包的定义EPC ( Engineeing Procurement Constmction ) 即 丁 程总承包,是指建筑公司受项目业主委托,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建设集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等全 过程工程总承包,并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造价、工期等全面负责,最终向项目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及符合高效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厦府办规〔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厦府办规〔2020〕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提升本市标准化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引领和推动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协调,协同推进。

充分发挥标准化主管部门主导、行业主管部门主抓、地方政府主推、市场主体作用,动员全社会共同推动本市标准化建设。

(二)重点突破,整体提升。

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加快制定和实施先进适用的标准,以点带面,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标准体系建设。

(三)创新引领,融合发展。

支持建立技术、专利、标准、品牌协同机制,用标准化提升创新能力,用创新成果提升标准化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开放合作,国际接轨。

依托产业特色和区位优势,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为标杆,加快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标准体系。

三、主要目标(一)标准供给体系更加完善。

建立健全覆盖农业、工业、服务业及社会事业等各个领域的先进标准体系。

全面推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新增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500项以上。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厦门市规划局厦财建〔2007〕3 号———————————————————————————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参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的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规划局主题词:规划设计费标准通知厦门市财政局2007 年2 月8 日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依据(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2004 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

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无相应规定, 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1.3 执行。

(二)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

本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分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

(三)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为15 套,正式成果为6 套。

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

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 km2时,按1.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1km2≤S<2km2时,按0.9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2km2≤S<5km2时,按0.8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5km2≤S<10km2时,按0.7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0km2时,按0.60 折数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 万元。

厦门市征收建设用地综合开发费暂行规定

厦门市征收建设用地综合开发费暂行规定

厦门市征收建设用地综合开发费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8.23•【字号】厦政[1982]85号•【施行日期】1982.08.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征收建设用地综合开发费暂行规定(1982年8月23日厦政〔1982〕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99号《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座谈会议纪要》的精神,为适应厦门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是用经济办法管理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

它有利于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地进行建设,合理使用土地,充分发挥投资效果;有利于控制城市规模,鼓励建设单位到小城镇去;有利于合理解决城市建设和市政维护的资金来源,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三条实行城市建设用地综合开发,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城市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先建设基础设施的科学方法,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先行条件。

第二章综合开发的形式、内容和收费标准第四条凡在厦门本岛、鼓浪屿、集美镇、杏林工业区的建设用地,均应征收综合开发费或公共设施费。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五条综合开发的形式,分为成片统一开发和分散个别开发两种。

统一开发的内容包括开发区域内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场地平整以及建设用地外部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绿化的勘察设计与建设。

建设单位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给排水、污水处理、供电、绿化等,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分散个别开发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用地外部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绿化等。

第六条综合开发费包括:土地征购和农作物补偿费、劳力安置费、建筑(构筑)物拆迁费、场地平整费、市政工程和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水、污水、排放、供电、绿化等)的建设费、勘察设计费等。

第七条综合开发费的征收标准,要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采取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厦府办规〔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已经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9日厦门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对提升城市品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统筹推进城市更新,明确城市更新的方式、实施程序、配套政策与资金保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贺信重要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激发城市活力,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严格落实底线要求,坚持“留、改、拆”并举,综合运用保护传承、提升改造和拆旧建新等更新方式,持续完善优化城市功能和人居环境。

城市更新应坚持以下原则:1.规划统筹,民生优先。

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实施,坚持城市体检评估先行,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更新规划和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和实施时序。

从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利益问题出发,以补短板、惠民生为更新重点,完善城市功能品质,保障和改善民生。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厦府〔2016〕408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建立滚动修编机制。

(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查前,应当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3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四)批准、备案及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2021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21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21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1 城市总体规划1.1总体规划注:将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镇群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多规合一等内容补充到现有条文注释中。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標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標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规模如有超出则需另外补充。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规划费用。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大城市35万元/每个,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小城市15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城市总体规划的30%来计费。

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1.1。

1.2城镇群规划注:1、“区域总面积”按规划区内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汇总计算。

2、城镇群规划计费基价为300万元。

1.3城乡统筹规划注:1、“规划面积”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2、“非建设用地”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余用地。

3、城乡统筹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1.4多规合一1、多规合一按城乡统筹规划费用的2-3倍进行计费。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资金,作为业主承担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应用推进、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厉行节约、务求实效”的信息化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共享、节约”的建设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并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第六条支持建设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的信息化项目,形成的信息资源应当在部门间共享。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服务外包。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八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常年受理信息化项目申请,经择优筛选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分批安排预算。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导向目录》(见附件1)中确定的项目类别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2);2、《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附件3);3、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向市财政局申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之前,应当从信息化专家委员会选取专家,会同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集中评审,确定初选项目。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通过融资方式筹措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预算审核、决算审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风险防控、效益优先、专款专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审核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依据包括:(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图纸、合同及建设管理文件等材料;(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四)其他有关依据。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二)经批准融资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资金,包括通过银行融资、信托凭证、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国外贷款及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方式举借的资金;(三)上级财政拨款;(四)社会捐赠资金;(五)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六)其他资金。

第八条建设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第九条建设项目概算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编制并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概算是编制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资金需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编制建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编入财政预算,并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财政预算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财政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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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
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依据
(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2004 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

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无相应规定, 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1.3 执行。

(二)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

本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分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

(三)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为15 套,正式成果为6 套。

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

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
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
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
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S<1 km2时,按1.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1km2≤S<2km2时,按0.9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2km2≤S<5km2时,按0.8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5km2≤S<10km2时,按0.7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S>10km2时,按0.60 折数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 万元。

五、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计费标准
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不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9 折取费。

对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未编分区规划的地区,编制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其计费标准为以上标准基础上加收20%。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7 万元。

六、法定图则计费标准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市重点地段收费标准计费,增加分图则部分按400 元/公顷计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 万元。

七、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
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S<50ha 时,按0.8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50ha≤S<100ha 时,按0.75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100ha≤S<200ha 时,按0.7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S≥200ha 时,按0.60 折数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4 万元。

八、概念规划计费标准
根据概念规划的规划层面,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相对应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取费标准的40%取费和相对应的详细规划的取费标准的30%取费,编制深度有特殊要求的,计费标准另定。

对多个概念规划成果进行汇总深化的,概念规划汇总深化取费按概念规划取费标准计费。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层面的概念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6 万元。

详细规划层面的概念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3 万元。

九、总平规划咨询计费标准
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6 折取费(含道路及竖向规划内容是按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4 万元。

十、用地选址规划咨询计费标准
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3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3 万元。

十一、项目策划计费标准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项目策划计费
参照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4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5 万元。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层面的项目策划计费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45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4 万元。

(三)项目策划要求达到控规、详规深度的,按控规、详规取费标准取费。

(四)要求作详细经济测算的,可在以上取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

若提供建筑概念设计的可增加建筑方案费的5%。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4 万元。

十二、土地招拍挂项目计费标准
按规划用地面积取费:
3ha 以下3 万元/个
3-5ha 4 万元/个
5-10ha 5 万元/个
10-20ha 7 万元/个
20ha 以上9 万元/个
十三、城市设计计费标准
(一)城市设计计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取费。

1、单独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按其规划设计费的40%取费,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按其规划设计费的60%取费。

2、在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增加城市设计内容的,按相应阶段规划设计费的30%取费,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增加城市设计内容的,按相应阶段规划设计费的40%取费。

3、分别编制城市设计单项内容的,按本条1、2 款计费标准的30%取费。

(二)方案征集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十四、城市单项专业规划计费标准
(一)城市单项专业规划特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

(二)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单项专业规划,其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5 折取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片区单项专业规划,按照相应层面规划取费标准的0.5 折取费。

(三)属规划调整项目按第十四条第2 款收费的50%取费。

(四)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城市单项专业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0 万元, 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3 万元。

十五、城市交通规划计费标准
(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二)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交通专项规划(含公共交通规划、交通枢纽规划、场站规划、交通改善规划等)其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三)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交通工程规划,按以下取费标准执行:
1、交叉口规划计费标准
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1.3 执行。

2、交通影响分析计费标准
(1)土地招拍挂和集中开发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按用地面积:
3 ha 以下3 万元/个;
3~10ha 5 万元/个;
10~20ha 10 万元/个;
20~30ha 15 万元/个;
30~50ha 20 万元/个;
50ha 以上增额部分按项目难易程度收取;其他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 元;(2)交通枢纽项目:
空港10~20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火车站5~8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客运码头3~5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长途汽车站3~5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轨道交通大型接驳站10~20 万元/个
公交枢纽站首末站5 万元/个、公交换乘枢纽站10 万元/个
公共停车场3~5 万元/100 泊位数依据项目难易程度收取。

3、片区交通组织分析计费标准按用地面积,每公顷0.1 万元收取;
4、港区集疏运交通规划计费标准按用地面积,每公顷0.1 万元收取;
5、增加交通模拟仿真加收30%;
6、交通影响分析、片区交通组织分析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3 万元,交通影响分析中的交通枢纽项目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5 万元。

十六、其它规划计费标准
风景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景观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均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十七、本标准从2007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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