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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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乡规划 (24)9.2村庄规划 (25)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17 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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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乡规划 (24)9.2村庄规划 (25)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17 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设计起着至关重要的引领作用。

它关乎着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居民的生活品质。

为了确保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制定一套清晰明确的计费指导意见显得尤为重要。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并非简单的价格设定,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是影响计费的重要因素之一。

大型城市的整体规划与一个小型社区的局部规划,在工作量、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上都存在巨大差异。

大型城市规划往往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如交通流量的预测与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传承等,其设计难度和工作量都显著增加,因此计费也相应提高。

其次,设计团队的专业水平和经验也会对计费产生影响。

具有丰富经验和高知名度的设计团队,通常能够提供更具创新性和可行性的设计方案,但他们的服务费用也可能相对较高。

这是因为他们在过往的项目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挑战,为城市规划带来更高的价值。

再者,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也是计费的考量因素。

例如,仅仅是初步的概念规划和详细的施工图设计,在工作的精细程度和所需时间上就有很大的不同。

详细的施工图设计需要更加精确的测量和计算,对各种细节的考虑也更加周全,因此计费也会相应增加。

在 2017 修订稿中,对于计费的计算方法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一般来说,计费可以采用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或者按照单位面积的固定价格计算等方式。

按照项目总投资比例计算时,通常会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一个适当的比例范围。

例如,对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可能会相对较低;而对于商业开发项目,比例可能会稍高。

按照单位面积计算时,则需要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规划类型(如居住、商业、工业等)确定不同的单价。

同时,修订稿还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的计费调整。

比如,如果项目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设计团队需要加班加点,增加人力和资源投入,那么计费可能会相应提高。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1]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1]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一、总则1.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收费行为,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秩序,保障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的收费协商和合同签订。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所称的委托单位,是指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

3.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的收费协商和合同签订,应遵循公平、合理、诚信、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反映双方的利益诉求,体现双方的责任义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的收费协商和合同签订,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或者批准的收费标准或者政策。

如遇国家有关价格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或者批准的收费标准或者政策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应以国家有关价格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或者批准的收费标准或者政策为准。

二、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分类及计费单价1. 城市总体规划(1)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照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规划费用。

表1为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单价表。

表1 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单价表----序号----城市规模(万人)----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2----中等城市(50-100)----6--------3----大城市(100-500)----5--------4----特大城市(500-1000)----4.5----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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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我给你写的是一个关于《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的文章,请注意阅读: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设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推动城市规划设计的高质量发展,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性,我国于2017年修订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本文将对该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背景和目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旨在规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该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的具体要求、程序和内容,为相关人员提供操作指南。

二、主要内容1.范围和适用性该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的计费问题。

同时,该指导意见明确了计费方式、计费标准和计费依据的制定原则和方法。

2.计费程序《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规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的程序,分为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计费依据确定和计费报告编制三个阶段。

在规划设计文件编制阶段,要将计费确定为必须的工作内容,并提前进行相关调查研究。

在计费依据确定阶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计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在计费报告编制阶段,要将计费结果和依据详细列明,并经有关部门审议和批准。

3.计费内容《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明确了计费内容的具体要求,包括编制和修改规划设计文件的费用、评估报告费用、技术支持费用等。

其中,规划设计文件的费用计费标准要参照编制文件的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评估报告费用要根据市场行情和实际评估难度进行合理定价;技术支持费用要与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相挂钩。

三、实施效果和问题《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自发布以来,对于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工作的规范和推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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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1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6)一、工作背景 (6)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6)三、修编依据 (7)四、主要内容 (9)五、工作过程 (11)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13)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5)21.1总体规划 (15)1.2城镇群规划 (16)1.3城乡统筹规划 (17)1。

4多规合一 (17)2 分区规划 (18)3 详细规划 (19)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9)3.2修建性详细规划 (21)4 风景区规划 (24)4.1风景区规划大纲 (24)4。

2风景区总体规划 (25)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6)4。

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26)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27)6 城镇体系规划 (28)7 城市设计 (30)7.1总体城市设计 (30)7。

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32)7。

3专项城市设计 (33)7。

4其它 (34)8 镇规划 (34)8。

1镇总体规划 (34)8.2镇详细规划 (35)39。

1乡规划 (35)9.2村庄规划 (36)9。

3村庄整治设计 (37)10 交通规划 (37)10.1综合交通规划 (37)10。

2交通详细规划 (40)10.3交通详细设计 (42)10。

4轨道交通规划 (43)10.5交通专项规划 (52)10。

6交通改善规划 (54)10。

7交通影响评价 (55)10。

8交通量化分析 (56)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57)11。

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57)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58)11。

3综合管线规划 (59)11。

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6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 6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6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62)12。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随着城市发展的快速推进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规划成为了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更好地调整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的方式和标准,以适应当前城市发展的需要, 2017年修订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确保城市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一、背景和目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修订是为了推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明确费用项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提高规划设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与时俱进的政策,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

二、修订内容1. 费用项目范围扩展在2017年的修订中,费用项目范围得到了扩展。

除了传统的规划设计、报批和监督等费用外,还新增了涉及环保、文化保护、历史遗产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这样的扩展使得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更为全面和细致,更好地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 计算方法的改进修订后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注重提高计算方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计费标准,在费用计算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项因素的权衡,确保了计费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样的改进有助于规范城市建设过程,提高城市规划设计的质量。

三、影响修订后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对城市规划设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随着费用项目范围的扩展,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更加全面和详细。

这有助于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了各项费用的合理分摊。

其次,改进后的计算方法提高了计费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避免了不合理的费用分配。

这促使规划设计机构更加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提高规划设计的水平和效益。

最后,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在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增加的环保、文化保护相关费用项目,鼓励规划设计者更好地关注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的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修订后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扩展费用项目范围和改进计算方法,提高了规划设计的质量和效益,推动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年修订版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年修订版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年修订版一、背景介绍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及其组成部分所进行的系统性、综合性的规划工作,旨在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居民居住质量。

而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是指在规划设计过程中,为了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对相关规划设计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核算和指导。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规划实施的需要,特修订了2017年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二、总体原则1. 合理性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应基于客观、科学的数据和分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确保规划设计的可行性。

2. 公平性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干扰市场秩序。

3. 引导性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应引导企业和个人合理选址、节约资源,鼓励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

三、计费指导原则1. 计费依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应以评估规划设计成果所需的工作量为基础,包括调查研究、数据分析、方案设计等。

2. 计费对象: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针对规划机构和设计单位,其设计成果被采纳并实施的,计费标准可适当调整。

3. 计费方式: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可采用按项目计费、按时间计费或综合计费的方式,具体根据项目特点和情况确定。

4. 计费标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应结合城市发展水平和经济状况,并在行业范围内进行统一,以确保公平和稳定。

(1) 按项目计费:根据规划项目的规模、难度和风险等因素确定计费标准。

(2) 按时间计费:根据规划过程所需的时间和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定计费标准。

(3) 综合计费:综合考虑项目规模、资源消耗和设计质量等因素确定计费标准。

四、计费指导程序1. 提出申请: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计费申请,并提供相关项目信息和计费依据。

2. 审查评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计费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包括核实项目信息和计费依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计费确定: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计费指导原则和计费标准,确定具体项目的计费金额,并出具计费通知书。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3]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3]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一、总则1.本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城市规划设计行为,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2.本意见适用于国内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委托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城市规划设计合同中的计费事项。

3.本意见所称的城市规划设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委托单位的要求,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空间布局、功能结构、发展方向、建设控制等进行分析研究、方案设计、成果制作等工作。

4.本意见所称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5.本意见所称的委托单位,是指依法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城市规划设计服务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

6.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应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守法、优质高效、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应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内容、不同难度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综合考虑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周期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计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8.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执行,依法缴纳税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9.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避免浪费和重复投入。

二、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分类及其计费标准(1)总体性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多规合一)、区域总体规划(含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城乡总体规划(含新区总体规划)、风景区总体规划等;(2)分区性规划:包括分区总体规划(含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含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含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3)重点地段规划:包括城市重点地段规划、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规划、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规划等;(4)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等;(5)专业性规划:包括城市设计、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旅游开发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灾害防治规划等;(6)其他类型的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性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等。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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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1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2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乡规划 (24)3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4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17 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5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乡规划 (24)9.2村庄规划 (25)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17 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修订稿概述本文旨在对城市规划设计计费进行指导,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引。

经过2017修订,本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和更新,以适应当前城市规划设计的需要。

一、背景和目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是指在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对相关项目进行费用核算和计划的活动。

其目的在于确保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合理规划城市用地和资源利用,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

二、计费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尊重。

2. 盈亏平衡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应维持收支平衡,确保计费项目能够覆盖相关成本和支出。

3. 鼓励创新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应鼓励创新,提高城市规划设计的质量和效率。

三、计费范围城市规划设计计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规划设计报告费:涵盖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编制的各类规划设计报告的费用。

2. 勘察设计费:涵盖规划设计项目所需的勘察和设计工作的费用。

3. 监理费:涵盖规划设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的费用。

4. 立项评估费:涵盖规划设计项目立项评估的费用。

5. 其他相关费用:涵盖规划设计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四、计费依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1. 项目规模:根据规划设计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相应的计费标准。

2. 项目类型:不同类型的规划设计项目可能具有不同的计费标准。

3. 项目地理位置:根据规划设计项目所处地理位置的特点,适当调整计费标准。

五、计费程序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建立计费项目清单:明确规划设计项目所涉及的计费项目,制定相应的计费项目清单。

2. 制定计费标准:根据计费依据和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计费标准。

3. 计费核算:按照计费项目清单和计费标准进行核算,得出规划设计计费的具体金额。

4. 缴费程序:确定缴费的具体程序和方式,并按照规定完成缴费手续。

六、费用监管为确保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的合规性和透明性,应建立费用监管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设立专门机构:建立专门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费用监管和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doc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doc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乡规划 (24)9.2村庄规划 (25)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17 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年修订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是城市规划设计领域
的重要文件,对规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工作、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修订后的《城市规划设
计计费指导意见》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相关人员了解相关政策内
容和执行细则。

首先,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
照项目规模、内容、技术难度、设计工作量等因素确定计费标准。


费标准应合理、透明,并且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认可。

设计单位在进行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时,必须充分考虑各项因素,确保计费金额符合实
际情况。

其次,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对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的程序和流程做出了
详细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在承接项目后,应当按照程序要求进行报价
及签订合同。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委托方的有效沟通,
确保设计成果符合委托方的要求。

此外,修订后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还对城市规划设计
计费的监督和检查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设
计计费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

设计单位在参与城
市规划设计计费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总的来说,2017修订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为规范城市
规划设计计费工作,促进城市规划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工作的
合理性和透明性。

只有这样,才能为城市规划设计质量的提升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1)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1)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1)7.1总体城市设计 (21)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4)8 镇规划 (24)8.1镇总体规划 (24)8.2镇详细规划 (25)9 乡、村规划 (25)9.1乡规划 (25)9.2村庄规划 (26)9.3村庄整治设计 (26)10 交通规划 (27)10.1综合交通规划 (27)10.2交通详细规划 (29)10.3交通详细设计 (30)10.4轨道交通规划 (31)10.5交通专项规划 (38)10.6交通改善规划 (39)10.7交通影响评价 (40)10.8交通量化分析 (41)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42)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42)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43)11.3综合管线规划 (43)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4)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4)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4)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5)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6)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7)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8)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9)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9)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50)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51)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52)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52)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53)14.1 规划选址、选线 (53)14.2 规划设计条件 (56)15 信息技术服务 (58)15.1信息咨询服务 (58)15.2信息加工处理 (58)15.3 信息系统开发 (59)15.4智慧“城市规划” (60)16 研究型规划 (60)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60)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61)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62)17 规划咨询 (62)17.1顾问咨询服务 (62)17.2开发策划 (63)18 编制标书 (64)19 规划标底 (65)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精编文档).doc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1 城市总体规划1.1总体规划注:将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镇群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多规合一等内容补充到现有条文注释中。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规模如有超出则需另外补充。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照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规划费用。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大城市35万元/每个,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小城市15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30%来计费。

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1.1。

1.2城镇群规划注:1、“区域总面积”按规划区内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汇总计算。

2、城镇群规划计费基价为300万元。

1.3城乡统筹规划注:1、“规划面积”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2、“非建设用地”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余用地。

3、城乡统筹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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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乡规划 (24)9.2村庄规划 (25)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17 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年修订版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年修订版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乡规划 (24)9.2村庄规划 (25)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17 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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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乡规划 (24)9.2村庄规划 (25)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17 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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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乡规划 (24)9.2村庄规划 (25)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17 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查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并于2004年正式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文)(以下简称“2004版《指导意见》”),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2004版《指导意见》对于规范全行业的规划设计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2004版《指导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收费是基于1991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的,而2005年住建部又颁布实施了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随着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04版《指导意见》已难以适应当前发展需求,各地规划设计单位普遍要求尽快修订2004版《指导意见》,因此,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于2016年底正式启动《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编工作。

二、修编原则与思路1.明确依据,规范市场(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修改和完善2004版《指导意见》,为新形势下规划设计单位的合理取费明确依据,规范市场,防止漫天要价和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规划设计计费的公平、公正、公开。

2.尊重历史,延续架构(架构)2004版《指导意见》所提出的项目类型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的框架和主题要求,同时结合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的反馈意见,本次修编基本延续2004版《指导意见》的框架,适当对原有架构进行调整和扩展。

3.把握趋势,留有余地(内容)城市发展的转型,新技术手段的应用,对规划编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规划类型和方法上都有新的突破,本次修编工作既要根据实际情况对2004版《指导意见》中已有规划类型进行增补,还要为未来新的变化留有余地。

4.因地制宜,有效引导(费用)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的差异较大,对规划编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具体指标制定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城市和地区予以区别对待。

具体计费标准应注重刚性与弹性相结合,普适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有效引导具体实施操作。

三、修编依据本次修编所提出的各项计费是基于建设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内容较为庞杂,本次工作说明中不一一罗列,只列出部分法律法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2.行政法规(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2)《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3.住宅和城乡建设部规章(1)《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5)《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8)《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发布,2016年修改)(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2001年第一次修正,2011年第二次修正)(1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发布,2011年修正)四、主要内容本次修编工作的主体框架设置基本延续2004版《指导意见》,主要从七个大类入手进行修订完善,并增加“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信息技术服务”、“研究型规划”三个大类,同时综合考虑新增和拓展的规划类型与内容,与2004版《指导意见》进行统筹协调。

(1)对于大类,如果能归并到原有大类的就不再新增。

可在原有大类下面以新增注释或者新增中类、小类的方式来解决。

(2)把用地、交通、市政等涉及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的放在新增大类“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中;把信息技术、智慧城市等内容放在新增大类“信息技术服务”中。

(3)对于无法归并到原有大类中,也不属于选址和设计条件、信息技术服务的,统一放在新增大类“研究型规划”中。

2004 版《指导意见》框架与本次修编框架对比五、工作过程(1)2016 年12 月21 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2004年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第一次工作会议,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会议明确了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牵头开展修编工作,编制组主要成员有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会议明确了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分工和工作计划。

(2)2016年12月26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工作启动公告及调查问卷,各会员单位积极参加问卷填写,截至2017年5月底,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收到有效问卷66份(其中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组织36家设计单位填写问卷)。

(3)2017年4月7日,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主办,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承办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二次会议在上海召开,课题组成员单位及观察员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加了座谈,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作为新成员加入课题组。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及课题组各单位分别就课题的组织情况、第一轮研究的内容与调整方案等进行了汇报与讨论,议定由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牵头拟定计费指导意见的编写框架,进一步深入开展相关工作。

(4)2017年5月中旬,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完成《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编写框架》初稿,并根据各参编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于5月底完成《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编写框架》。

(5)2017年6月底,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汇总各参编单位的阶段成果形成规划设计计费修编初稿。

(6)2017年7月14日,召开《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编)第三次会议,对初稿进行深入讨论。

说明一、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于2004年颁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04 版《指导意见》”),作为全国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随着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04版《指导意见》已难以适应当前发展需求,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于2016年底正式启动修编工作,并在2017年上半年开展问卷调查和专题座谈,对2004版《指导意见》进行修编,形成新版《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编)(以下简称《意见修编》),作为下一阶段规划设计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修编》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审批级别、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修编》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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