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均无阅读能力时,整个过程 需一名见证人在场,经过仔细解释知情同意书后,受 试者亲自签字,不能代签,见证人签署姓名和时间。 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 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 则这些患者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 签署姓名和时间。
Tuskegee 试验: 阿拉巴马的一组 美国黑人患了梅毒 后多年未予以治疗 (1930–1970)
1977 年,《联邦管理法典》
针对在美国进行的临床研究的管理法规 提出了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 ” 和 “数据完整性 ” 的概念
1978 年 , Belmont 报告
审核临床研究的伦理原则 : 自主性 受益性 公正性
如发现涉及试验用药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 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 受试者同意。
(三)药物临床试验方案
制定符合GCP要求的临床试验方案
内容
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研究者与申办者共
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四)研究者的职责
与申办者协商制定临床试验方案。 按规定选定研究人员。 严格执行临床试验方案。 若有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同时必 须及时报告。 接受监察员的定期访视及SFDA的 视察。 试验结束后,撰写总结报告。
Βιβλιοθήκη 国际管理法规对临床研究的影响
过去 50 年中,在伦理上和科学上提高了临床研究 的质量 减少了科学研究中的不当行为; 统一了相关的法规,从而促进了临床研究的全球化 进程; 促进了许许多多治疗人类疾病的新药的开发,延长 了寿命并提高了生活质量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PPT课件
GCP要求临床试验结束后,研究者需 撰写试验总结报告,对试验结果进行 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并按照相关法规 和伦理要求进行数据披露和报告。
试验的质量控制与保证
质量控制
GCP要求对临床试验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质量 控制措施包括对研究者培训与考核、对试验设施进行检查与认证、对数据采集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等 。
国际发展
随着药物临床试验的国际化和全球化,GCP逐渐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纳和实施。目前,许多 国家和地区都已制定了自己的GCP法规,并将其应用于本国的药物临床试验中。
国内发展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GCP概念,并逐步制定和完善了符合中国国情的GCP法规 。近年来,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GCP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GCP的实施力度 也不断加强。
GCP的基本原则
01
伦理原则
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GCP的首要原则。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
严格遵守伦理原则,尊重受试者的意愿和尊严,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个
人信息。
02
科学原则
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必须遵循科学原则,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
靠性。这包括制定科学的试验方案、采用可靠的试验方法和统计分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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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GCP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总结词
质量控制、持续改进
详细描述
某药物临床试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数据不 准确、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试验结果 的可信度。通过加强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内 部审核和外部审计,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试验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
案例二
总结词
风险控制、及时处理
详细描述
某药物临床试验中出现了一起严重不良事件 ,涉及到受试者的安全。试验负责人立即暂 停试验,按照GCP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并采 取紧急处理措施。同时加强受试者安全监测
临床实验gcp管理规范
临床实验gcp管理规范临床实验是药物研发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了保障实验的科学性、可靠性和伦理性,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范,其中最重要的之一便是临床实验GCP(Good Clinical Practice)管理规范。
本文将就临床实验GCP管理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和目的临床实验GCP管理规范的背景可以追溯到上世纪20年代,当时一系列因临床实验导致的伦理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为了保护实验对象的权益,确保实验数据的可靠性,各国纷纷开始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
GCP管理规范的目的是确保临床实验符合科学及伦理要求,确保实验对象的权益得以保护。
二、GCP管理原则临床实验GCP管理规范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伦理原则:实验对象的权益应得到保护,实验应符合伦理标准,并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
2. 科学原则:实验设计应科学合理,研究问题明确,数据分析方法准确可靠。
3. 数据原则:实验数据应真实可信,实验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得到良好的保存和管理。
4. 人员资格:实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接受过充分的培训。
5. 报告原则:实验结果应及时、准确地向有关人员报告,包括研究者、监管机构等。
三、GCP管理要求临床实验GCP管理规范具体要求如下:1. 实验设计:根据研究目的和科学原则,明确实验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步骤。
包括实验对象的招募标准、分组方法、样本量计算等。
2. 伦理审查:实验应经过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取得实验对象的知情同意以及随时撤回同意的权利。
3. 试验药物管理:试验药物的生产、储存、分发和使用应符合严格的质量控制要求和标准操作规程。
4. 实验数据管理:实验数据的记录、管理和保存应符合一定的标准,包括数据的来源、真实性、完整性等。
5. 实验质量监控:应建立实验质量监控体系,包括实地访视、数据核查、相片复核等,确保实验过程和数据的准确性。
6. 不良事件报告:应及时、准确地报告实验中的不良事件、副作用等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新版GCP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新版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其他临床试验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科学和社会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在临床试验中承担相应工作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遵循临床试验中受试者隐私和保密性的法律法规,保护鉴别受试者身份的记录。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范。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以确保受试者保护、试验数据和结果的可靠性,以及临床试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回避重大利益冲突。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指以人体(病人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研究,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gc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gc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人类的生命健康。
为确保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和试验过程的安全性,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的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简称 GCP)。
本文将介绍 GCP 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
一、GCP 的基本原则1. 伦理原则:临床试验应符合伦理原则,尊重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和尊严。
试验前需征得参与者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保障其隐私和隐密性。
2. 试验设计和执行原则:试验设计应合理,并进行权威的数据分析和结果解读。
试验执行过程中要确保试验设施、设备和人员具备适当的资质和能力。
3. 监督原则:对临床试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试验的质量和完整性。
监督机构应独立、中立,并与试验人员保持适当的合作关系。
4. 数据和文档管理原则:试验数据应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及时进行验证和分析。
试验过程中产生的文档应妥善保存,并保护其机密性和一致性。
5. 报告原则:试验结果应根据规定的格式进行报告,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传达给相关利益相关者。
试验结果应经过审计,并公开发布,以促进知识共享和进一步研究。
二、GCP 的规范要求1. 试验计划:试验计划应包括试验目的、假设、方法、入选标准、排除标准、样本量计算等内容。
试验计划应得到伦理委员会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2. 试验设施和设备:试验设施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试验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设备应定期检验和维护,并有相应的记录。
3. 试验人员:试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且接受适当的培训。
试验人员应遵守伦理和法律要求,保护试验参与者的权益。
4. 试验数据管理:试验数据应准确地记录并存储,保护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数据应有明确的来源和时间戳,且能进行必要的验证和核查。
5. 安全监测:试验期间应进行适当的安全监测,及时评估试验干预措施和不良事件的风险和利益,保障试验参与者的安全。
临床试验项目培训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临床试验必须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 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实施条例》 ,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治疗效果和可能产生 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 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GCP确保
◦ 临床试验受试者得到充分的保护; ◦ 试验具有良好的科学性、缜密的设计及恰当的分析; ◦ 试验操作规范且有记录。
违背GCP
◦ 受试者不能得到保护,且处于危险之中; ◦ 收集的资料缺乏可信性; ◦ 药政管理部门会否决该试验。
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
、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为保证药品临床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 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GCP(Good Clinical Practice)我国曾译为《药 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现行的正式译法《药物临 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 规定 。
◦ 方案设计 ◦ 组织实施 ◦ 监查、稽查 ◦ 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作用
◦ 保护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 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 。
期;
1988年卫生部《关于新药审批管理若干补充规定》,同时颁发了15 类药物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1992年卫生部《关于药品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3年、1986年和1990年,卫生部先后分三 批批准了35个临床药理基地,包括114个专业科 室。
1998年对原有的临床药理基地进行评估后,重 新确认和批准了临床药理基地(化学药)83个 ,包括379个专业科室;先后批准了中药药理基 地32个,包括164个专业科室。总计115个临床 药理基地,543个专业科室。
gc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gc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在医学研究领域,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物、新疗法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临床试验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以及数据的可靠性,全球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范,其中 GCP(Good Clinical Practice)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被广泛认可和遵循。
GCP 是一套涵盖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旨在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同时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它规定了临床试验从设计、实施、记录到报告的各个方面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首先,GCP 强调了临床试验的伦理原则。
任何临床试验都必须在伦理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
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试验方案,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受试者必须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参与试验,并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试验而不会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同时,试验方案必须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风险降至最低。
在试验设计方面,GCP 要求试验方案应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试验的设计应基于明确的研究问题和科学假设,采用适当的研究方法和统计分析计划。
试验样本量的确定应足够大,以确保能够检测到有临床意义的差异。
此外,试验方案还应包括对试验药物或治疗方法的详细描述,以及对试验流程和监测指标的明确规定。
临床试验的实施过程是 GCP 关注的重点之一。
研究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且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操作。
在试验过程中,要对受试者进行密切的观察和监测,及时记录任何不良事件和不良反应。
同时,对试验数据的收集和记录也必须准确、完整、及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数据管理在临床试验中至关重要。
GCP 要求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对数据进行有效的收集、录入、存储和备份。
数据的修改和更正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和说明,以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
此外,还需要进行数据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试验药物的管理也是 GCP 的重要内容。
试验药物的生产、储存、分发和使用都必须符合严格的标准和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试验文档和数据管理
文档管理
建立完善的文档管理体系,确保试验 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和记录得到妥 善保管和归档。文档管理需遵循相关 法规和伦理要求,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
数据管理
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对试验数据进行 采集、整理、分析和管理。确保数据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发现和处理 异常数据。同时需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保护受试者的隐私。
04
GCP的监管和审核
监管机构和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伦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和修订GCP,并监督其在全 国范围内的实施。
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问题进行 审查和监督,确保研究符合伦理原则。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的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的药 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检查。
审核和检查程序
申请和审批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需向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
方可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伦理审查
药物临床试验需经过伦理委员会的 审查,确保研究符合伦理原则和法 律法规。
检查和监督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 会将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检查 和监督,确保其符合GCP要求。
不符合GCP的处理和处罚
试验方案和试验流程
试验方案
制定科学、严谨、可行的试验方案,明确试验目的、研究假设、样本量、试验设 计、方法、评价标准等关键要素。试验方案需经过伦理审查和批准后方可实施。
试验流程
制定详细的试验流程,包括受试者筛选、知情同意、随机分组、试验实施、数据 采集和分析等环节。确保试验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试验质量和效率。
GCP在医药产业的应用前景
1 2 3
创新药物研发
随着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GCP在创新药物研发 领域的应用将更加广泛,为新药的研发和上市提 供有力支持。
GCP资料-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1]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法规。
GCP不但适用于承担各期(I--IV期)临床试验的人员(包括医院管理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各研究领域专家、教授、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实验室技术人员),同时也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药企业临床研究员及相关人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
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
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完整word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所报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临床试验考虑的首要因素,并高于对科学和社会获益的考虑。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权衡试验对受试者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判定是否有悖于社会责任和义务。
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开始和/或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临床试验方案必须清晰、详细、可操作。
临床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医疗常规,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必须由临床医生作出。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均应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并确保能正确用于临床试验的报告、解释和核对。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原则。
试验药物的使用必须按照被批准的试验方案执行。
第九条临床试验各方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临床试验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一)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特别应关注弱势受试者。
伦理委员会应对药物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
(二)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的文件: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修正案;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资料信息;研究者手册;现有的安全性资料;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研究者的最新履历和/或其他证明资质的文件;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gcp法规简单概述
gcp法规简单概述
【实用版】
目录
1.GCP 的定义和目的
2.GCP 的主要内容
3.GCP 的实施和监管
4.GCP 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一、GCP 的定义和目的
GCP,全称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一项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性、数据质量的可靠性,从而确保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药物的上市提供科学依据。
二、GCP 的主要内容
GCP 共分为十章,涵盖了药物临床试验的全过程。
主要包括:临床试验的立项、实施、监查、稽查、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内容。
其中,临床试验的实施部分是 GCP 的核心内容,包括试验的准备、受试者的招募和
知情同意、试验的执行、不良事件的处理等关键环节。
三、GCP 的实施和监管
GCP 的实施,需要药物临床试验的所有参与方,包括申办者、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
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GCP 的监管,对违反 GCP 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GCP 的意义和影响
GCP 的实施,对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提高了药物临床试验的数据质量,保证了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
伦理委员会
工作规则
审阅每年至少一次,或视临床试验项目而定 多数委员出席方有效,出席委员投票 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委员回避制度 邀请出席的专家不投票 会议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5年 决议书面通知研究者、申办者
国际上GCP的发展过程
1961 1962 1980 1986
1987 1989
1991 1993
沙利度胺(反应停Thalidomide)事件 美国药品修正法案 美国联邦法典 欧洲共同体GCP 英国GCP 法国GCP 北欧GCP 日本GCP 加拿大GCP 澳大利亚GCP
WHO GCP
国际协调会议(美、欧、日)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Harmonization (ICH)
试验方案
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选择受 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
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 例数
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 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 装和标签的说明
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 代动力学分析等
知情同意书
提供资料 试验的性质和过程 药品的特点 可能的受益和不良反应 过去的经验 受损的补偿 退出的权利 资料的保密
面谈 本人签字,儿童或无行为能力者由法定监护人签字 语言及文学表达受试者能懂
试验方案
试验题目 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
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 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 能 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 姓名、资格和地址 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
gc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gc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在医学研究领域,临床试验是验证新药物、新疗法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临床试验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以及数据的可靠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范。
其中,GCP(Good Clinical Practice,良好临床实践)是国际公认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 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参与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权益,并确保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它涵盖了临床试验的各个方面,从试验的设计、实施、监查、记录到报告,都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在临床试验的设计阶段,GCP 要求研究方案必须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和伦理审查。
研究方案应明确试验的目的、研究人群、治疗方法、观察指标、样本量计算以及统计分析方法等关键要素。
同时,方案的设计应遵循随机、对照、双盲等原则,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偏倚,提高试验结果的可信度。
在选择研究机构和研究者时,GCP 也有严格的标准。
研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条件,能够保障试验的顺利进行。
研究者则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 GCP 的要求,并能够严格按照研究方案开展工作。
此外,研究者还需要对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负责,及时报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不良事件。
受试者的权益保护是 GCP 的重中之重。
在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必须向受试者充分告知试验的目的、过程、可能的风险和受益,并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书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确保受试者能够真正理解试验的内容和意义。
同时,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有权随时退出,而不会受到任何歧视或报复。
试验的实施过程必须严格遵循 GCP 的要求。
这包括对试验药物的管理、试验数据的记录、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等方面。
试验药物的储存、分发和使用都应有详细的记录,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试验数据的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并且具有可溯源性。
任何对数据的修改都必须有合理的解释和记录。
监查是保证临床试验质量的重要手段。
监查员应定期对研究机构进行访视,检查试验的进展情况、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研究者对 GCP 的遵守情况。
gsp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GCP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基本原则
GCP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伦理性和人道主义精神。科学性要求临床试验设计合理、数据真实准确;伦理性要 求尊重受试者权益、保护受试者安全;人道主义精神要求关注受试者的身心健康确的要求,包括试验设计、伦理审查、受试者招募与知情同意、试验实施、数 据记录与处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等方面。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临床试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试验的质量和 可信度。
总结词
严谨的数据管理是药品临床试验成功的 关键。
VS
详细描述
该案例重点介绍了某药品临床试验中数据 管理的实践经验,包括数据采集、整理、 分析、存储和备份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流程 和规范,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该案例还强调了数据管理过程中的 质量控制和监督机制,以确保数据管理过 程符合GCP规范要求。
GCP监管机构与职责
01
02
03
04
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制定和修订GCP法规, 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伦理委员会
负责对临床试验的伦理进行审 查和批准,确保试验符合伦理
要求。
药品审评中心
负责对临床试验的数据进行审 核和评估,确保试验数据的真
实性和可靠性。
其他相关机构
如医疗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等 ,负责按照GCP法规进行临 床试验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GSP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
contents
目录
• GSP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概 述
• GCP法规与监管 • 药品临床试验过程的质量管理 • 药品临床试验人员的资质与培训 • 药品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 GCP实践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GSP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 理规范GCP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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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2003年08月06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六日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
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
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十条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
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
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
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
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一)同意;(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三)不同意;(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四条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办者,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
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二)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三)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四)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五)如发现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
第四章试验方案第十六条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题目;(二)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三)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四)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七)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装和标签的说明;(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九)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十)临床观察、随访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十一)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十二)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十三)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的方式、时间和转归;(十五)试验用药品编码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破盲的规定;(十六)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十七)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的规定;(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十九)试验相关的伦理学;(二十)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二十一)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二十二)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十三)参考文献。
第十八条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
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第十九条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
第二十条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
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
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
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
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第二十四条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五条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第二十六条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第二十七条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
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
第三十一条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
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第三十二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
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第三十三条申办者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五条申办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