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赣府厅发(2010)29号文参保的超龄人员改办参保办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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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赣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适应全国统筹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精神,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本《通知》适用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不适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办、省外事侨务办《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二)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下同)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0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到2017年全省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注重把握好宣传尺度和宣传口径,在全社会营造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把关,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要坚持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明确各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宣传方案,组织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开展宣传工作。

二、突出宣传重点,注重整合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关注度高,宣传内容必须突出重点,着力回应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要结合全省人社政策主题宣传年活动的开展,着力宣传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以及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 重点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的医保待遇政策规定、经办业务工作流程以及本地区在推进制度整合工作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做法、新经验,提高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知晓率和理解度,用典型事例反映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赣人社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0]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的规定,已纳入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45元。

三、资金渠道(一)补助标准200元部分,执行2008年资金负担政策,即:59个省直管县由省、县按8:2负担,其余县(市、区)由省、市、县财政按7:1:2负担;(二)补助标准45元部分,80个省直管县由省、县按8:2负担,其他地方由省、市、区财政按7:1:2负担。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2005年5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通知如下:一、完善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一)改制事业单位是指已按有关政策规定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组织;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以上三类事业单位统一简称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已参保事业单位,要按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规范参保办法;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参保前应征得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意,并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同意参保的证明。

社会保险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事业单位提供的材料,并与其签订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统一参保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从2005年7月1日起,参保的事业单位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0年调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0年调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0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0]3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1.28【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0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人社发〔201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我省2010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办、省外事侨务办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在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且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按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含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下同)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

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按高龄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的“老有所养”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实施范围和对象(一)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是指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原城镇上山下乡插队知识青年,返城后一直未经县以上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

(二)认定上山下乡知青身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1962年以来,城镇青年由县级及县以上知青安置办、四个面向办、知青办组织动员上山下乡的;(2)1968年以来,动员城镇居民下乡随同下乡的子女,当时年龄在16至25周岁的,以及城镇居民“收回”时,留在农村的子女年满17周岁的;(3)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留在农村的子女,原属城镇户口,“收回”时年龄满17周岁的。

二、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办法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本人自愿,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关于确认超龄人员参保身份办理流程的通知

关于确认超龄人员参保身份办理流程的通知

关于确认超龄(大龄)人员参保身份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分局个体科、农保科:
为简化业务流程,现对超龄(大龄)人员确认参保身份流程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经办流程如下:
1、对有意愿按照沈人社发[2013]85号文件精神,参加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超龄(大龄)人员,应首先到户籍所在区养老分局农保科进行是否参加我市新农保(城居保)的身份确认。

2、已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人员向农保科提出退保申请,填写《退保申请书》和《注销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要件:
(1)参保人本人或法定委托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缴费人员和缴费达龄人员需提供本人农信社或农商行银行卡复印件。

【注】: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身份证为正反面复印。

农保科审核要件后,将符合退保条件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留存归档,在《退保申请书》回执单上第一项中划“√”并加盖业务章,将回执单交参保人员。

同时按照业务经办规则要求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终止参保操作。

(1-15日期间申请退保的,应即时办理;16日-月末期间申请退保的,应留存好相关资料,在次月初统一办理)
3、未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人员,农保科应在业务系统中查询无参保信息后,在《回执单》第二项中划“√”并加盖业务章即可,不需填写《退保申请书》。

4、参保人将农保科确认盖章的《回执单》送回个体科后方可办理超龄(大龄)人员参保手续。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赣府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方针确定,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困难农林水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困难农林水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0]293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7.08【实施日期】2010.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293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妥善解决我省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5号)和《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2号)精神,现就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一)困难企业单位1、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农林水企业、农垦企业和城镇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2、有少量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全年累计领取工资低于6个月(含6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二)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已关闭破产改制的国有农林水企业、农垦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的退休人员(含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内退人员),已按规定筹集资金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除外。

二、参保补助办法1、上述补助对象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其中,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按照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超龄人员养老保险申请填报表格

超龄人员养老保险申请填报表格

面)
面)
重庆市超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知书

根据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规定,经区(县、自治县)审核小组审核确认,你具备办理养老保险资格。

你本人应缴纳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费为人民币万千佰拾元(¥:)。

请你持本《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指定的个人参保专门工作窗口(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

注:超龄人员申报参保后,应在申报当年内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申报参保后未在申报当年内完清缴费的,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为其核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局(章)
年月日
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审批表
2. 本表一式两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超龄人员各一份。

关于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工作流程---(档案完整)

关于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工作流程---(档案完整)

关于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工作流程---(档案完整)
关于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工作流程---(档案不完整)
附件1
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正面)
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反面)
附件2:
超龄人员工作履历表
注:1.超龄人员应分工作单位单独填写本表;2.证明人基本情况栏中需填制3人以上证明人情况;
3.超龄人员的直系亲属或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证明人或取证人;
4.本表应附相关取证笔录;
5.本表仅适用于按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申报办理养老保险时档案资料不完整的超龄人员。

(反面)
注:单位主管部门是指城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

附件3:
超龄人员工作时间取证笔录
附件:4
超龄人员公示名单
公示时间 200 年月日
备注:说明多个工作单位每个单位名称、工作年限(张榜公示时可不公开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1999年4月6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

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赣社保中心函[2011]186号

赣社保中心函[2011]186号

关于贯彻执行赣府厅发[2011]38号、37号即(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相关问题的紧急补充通知赣社保中心函[2011]186号接赣社保中心函[2011]186号《贯彻省政府办公厅37号文和38号文参保情况调度会会议纪要》的紧急通知,对贯彻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2009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已领取生活补助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人员,除可选择按37号文件规定的按一次性缴纳15年的方式改办参保外,也可选择按照赣府厅发[2010]29号文件规定,即按年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改办参保,对应补缴金额的档次按2009年12月31日时年龄计算,缴费后参与2011年人均90元的待遇调整(即调整后月领取540元)。

二、2009年12月31前年龄在50至55周岁,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已按赣府厅发[2010]29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的女职工,若按37号文件改办参保的,从办理改办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

三、2009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到目前已领取或仍未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人员,其参保缴费及养老金待遇计发可按38号文件执行,到达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其基本养老金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四、按照37号、38号文参保并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原已享受的养老生活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的人员,其养老生活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

五、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缴费不满15年,已支付了一次性个人账户的,目前符合3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也可按38号文件规定重新参保。

六、按37号、38号文参保的个人申报和缴费工作必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1•【字号】赣府厅字〔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1日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把我省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落到实处,推进我省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深化社会保障领域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起,涵盖了全体城乡居民和就业人员,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在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加快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有利于维护各类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和减少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领取待遇,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整合各相关部门信息数据资源,实现互联共享,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

“超龄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

“超龄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

“超龄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附表1)
说明:1、超龄参保人员必须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具有本省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它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具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的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视同缴费年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无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人员,出生年月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

3、本表一式三份,审批部门存档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和个人各执一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30•【字号】赣府厅发[1997]41号•【施行日期】199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赣府厅发〔1997〕41号)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贯彻实施一年多来,总体情况良好,运转正常。

但随着企业改制力度的加大,在贯彻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范企业改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企业改制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应充分认识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改制的重要配套措施,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与支持,企业改制就难以巩固和发展。

同时,企业改制的深化又能有力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两者相辅相成。

各地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吸纳社会保险机构参与企业改制,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二、采取各种形式改制的企业及所有在岗职工和下岗人员都必须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所有改制企业及其在岗职工,必须继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凡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以本企业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仍执行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

赣府厅发〔2011〕38号

赣府厅发〔2011〕3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出台并实施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关系到许多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今年底前完成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省政府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政策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1.缴费。

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的年限加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5]3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6.17【实施日期】200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4号2005年6月1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委常委会关于完善我省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国有困难企业、破产改制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困难企业的界定和分类按照国有企业困难程度分类建立和完善不同的医疗保险办法,各统筹地区可将困难企业按其经济能力分为三类:(一)第一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经济效益较差,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无力按正常的缴费费率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二)第二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效益差,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无力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的企业;(三)第三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基本停止,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

上述困难企业含无能力为退休人员和接近退休年龄人员缴费参保的破产、改制等企业。

二、困难企业界定的程序困难企业困难程度每年界定一次,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界定,其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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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按规定改办。
经办人: 说 明: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此表前,须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提供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职工档案 材料及有效证明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 2.此表一式二份,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人具备何种身份
本人自愿申请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1]37号文第一条规定,改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人签名(指模): 年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月 日
经审核,申请人已按赣府厅发(2010)29号文件参加养老保 险,拟同意按赣府厅发(20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改办参加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附件:
已按赣府厅发(2010)29号文参保的超龄人员 改办参保办法申请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原工作单位 2寸近期免冠彩照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何年何月在何县(市、区)社保局参加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 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 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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