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学籍管理细则教学提纲
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模版(3篇)
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模版学籍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学籍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维护,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合法、规范。
第五条学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即成为我校学生,取得我校学籍。
第六条本学籍管理制度是我校管理学生学籍的基本依据。
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学籍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第七条学生入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等,并填写学籍信息登记表。
第八条学校应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无关人员。
第九条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民族、学历等基本信息,以及家庭成员、住址、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
第十条学校应根据学生学籍信息,建立相应的档案,保管学生的学籍资料。
第三章学籍信息的维护和更新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始前将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新,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学生如有个人信息有变动,应及时向学校提供变动信息,并填写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
第十三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并将更新信息告知学生本人。
第四章学籍的使用第十四条学生的学籍证明为学生证,学生应携带学生证到学校和社会各单位进行学生证明的使用。
第十五条学生在办理各类学生证明时,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在使用学籍信息时,应严格按照学校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进行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学生离校时,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学籍注销手续。
注销学籍后,学生失去学籍资格。
第五章学籍的改进和完善第十八条学校应根据学生对学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学籍管理技能和意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3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本科生的学籍信息,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学生的学习、成长和评价相结合,促进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学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籍管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相结合,共同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服务。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档案管理第七条在大学本科生入学时,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以及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和入学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学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审查和更新,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生的变动情况。
第三章学籍异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学校要求而发生的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学籍异动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申请,并及时通知学生其学籍异动是否被批准。
第十五条学籍异动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研究成果、道德品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优秀表现,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第十八条奖惩管理应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奖惩管理制度,明确奖惩的标准和程序。
第五章学籍统计与监测第二十条学籍统计与监测是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那么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安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开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建立培养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文化和安康复查。
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环节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追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经附属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到达安康标准者,本人申请,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保存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料。
1、因故不能如期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那么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一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凡休学、停学、保存入学资料、保存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
3、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先到校财务处按规定交清本学年的学杂费,凭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报到,否那么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所修课程无效。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学质量,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第六条学校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学生信息的采集、整理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人员队伍,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第八条学校将学生分为普通生和留学生,根据不同类型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不同的学籍管理政策。
第九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学术、文体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条学校应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确保学生学有所获。
第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评价工作,不断改进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籍违纪惩戒制度,对违纪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评估学籍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学籍登记第十六条学生入学后,须按时、规范地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学籍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入学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关学历证明、照片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信息进行登记、整理,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学生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到学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新。
第二节课程选课第二十条学校每学期开设各类课程,并根据学生的学习计划设置选课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按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并不得私自更改课程。
第二十二条学生需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和专业需求选择合适的课程。
第三节成绩管理第二十三条学生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考试,完成实验、报告等相关学习任务。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考试成绩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成绩管理应及时公布,学生可登录学校学籍信息系统进行查询。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范本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个层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入学、注册、毕业、调动、休学、退学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公平、有序、规范进行。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学生社团和学生组织应积极配合,并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五条学生入学报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报名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学生入学按照学校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名单及时公示,并通知入选学生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第七条入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
第八条入学的外籍学生应提供有效的签证和居留许可证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入学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新生须知宣讲会和新生入学教育培训。
第十条入学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计划和课程安排进行学习。
第三章注册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注册时,学生应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社保证明等。
第十三条注册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如学费、保险费等。
第十四条注册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年级班级调配,按照规定班级进行学习和管理。
第十五条注册学生如需申请转专业或调班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毕业管理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毕业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答辩和学位论文评审,须按照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和实践报告。
第十八条毕业学生如需延期毕业,应提前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毕业学生须办理毕业手续,包括缴清所有费用、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第二十条毕业学生如需申请学籍档案保留或借阅,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学习过程,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查询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院、学籍办、教务处、教务部负责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档案管理第五条学生档案为学校了解学生个人基本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系统,保管学生档案。
第六条学生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社会实践活动、学术研究成果等。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分类存档,保证机密文件的安全性。
档案资料应保管完整,确保准确性,不得私自篡改、涂改、删除等。
第八条学生档案应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过期档案应按规定进行归档和销毁。
第九条学生有权查阅和复制自己的档案,但不得更改档案内容。
如发现档案有误,学生可以向学籍办申请更正。
第十条学生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和重要信息,未经许可,不得随意透露给任何人,泄露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应及时进行学籍注册。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在学籍办领取相关表格填写个人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时,学生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并负责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学籍注册后,学籍办应及时核对学生信息,建立学生档案,并在一定时间内重新核对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有责任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变动情况,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等。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退学或休学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籍办应记录学生离校信息,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六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退学等。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休学时,应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学院同意,并按照学校规定的休学手续办理。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务规章制度)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一、入学与注册1.凡被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报到须知如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学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
3.学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医院证明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新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确遇特殊困难的学生,经申请获准后,可暂缓注册,允许修当学期计划课程,但成绩须在缴费注册后才有效。
二、学制、课程体系与学分计算1.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制三年。
学院根据学生在三年内所修课程的总学分衡量学生的学习总量,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毕业的依据。
2.学生未能按期修满学分的,允许重修或申请重考以获满学分,从入学之日起,最迟六年修满学分。
3.学院实行一学年两学期制。
每学期平均19周,其中含复习考核两周,教学十五周,实训两周。
第五、六学期安排考证、毕业实习和撰写毕业论文。
4.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
各专业总学分略有差异,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表。
5.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一个学分是指一学期内一周完成一个学时的课时量。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为建设求实、严谨的优良学风和考风,规范考试工作,制定了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为建设求实、严谨的优良学风和考风,规范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考试目的与基本要求第一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考试的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第二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也要进行相应的考核。
第三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中,均应对本科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
加强本科生学术规范的培养还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
第五条考试方式为考试目的服务。
考试方式可分为闭卷或开卷、笔试或口试、上机机考、实验操作考核等,或上述多种方式并用。
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开课院(系)根据该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并在课程教学设计栏内予以注明。
第二章考试命题与出卷第六条考试命题应充分体现考试目的。
1.命题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掌握,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命题难度和份量应适中。
3.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
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
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校研〔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通过入学考试(考核)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事先应向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
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学校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登录学籍学历信息平台为新生进行学籍注册。
研究生入学后,各院(系)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录取资格、录取程序、学生身份、业务和健康等方面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六条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七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的。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科学生的权益,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提高办学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流程第二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流程包括入学登记、学籍变动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环节。
第三条入学登记1. 新生入学前,学校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接收考生报名材料、组织入学考试、选拔合格考生等。
2. 合格考生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入学登记,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
3. 学校对合格考生进行入学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籍变动登记1. 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接收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变动手续。
3. 学生学籍变动完成后,学校将相应信息更新到学生档案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保密。
2.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3.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和更新,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存安全。
第六条学籍查询1. 学生和教职员工有权查询学生的学籍信息。
2.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渠道查询个人学籍信息。
3. 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要保证查询渠道畅通、信息准确。
第三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3.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学生1. 学生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保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2. 学生应按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遵守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
3. 学生有权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配合学校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教职员工1. 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保护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4. 加强学生管理和教育引导。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引导,做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结语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校管理和学生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学校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为学生提供全面的成长和发展环境,助力于学校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繁荣。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模版(三)
是管理学生在学校期间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和行为记录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保障学生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 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转。学籍管理制度能够帮助学校对学生的信息进行准确的记录和统计,保证学校的人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2.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学籍管理制度能够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身体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管理和评价,促使学生全面发展。
3. 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学籍管理制度可以使学校的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7. 学生奖惩管理。学校要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生的奖惩情况,激励学生进步,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
8. 学生个人发展规划。学校要为学生制定个人发展规划,包括学习目标、职业规划、兴趣爱好等,帮助学生认识自己、发展自己,为未来的人生规划奠定基础。
三、学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
学籍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组织。学校要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权限,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 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通过入学考试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向MBA教育中心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
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条 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三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注册,不能按期注册的学生,应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手续。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第六条 MBA研究生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遵守考试纪律。
上课时必须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以免影响教学。
第七条 实行考勤制度。
每次上课前必须签到,由他人代签无效,每门课程缺课累计在1/3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必须重修该门课程;第八条 MBA研究生的请假制度:1.要按时上课和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活动,无故不到者或未能提供证明,均按旷课处理,以旷课论处。
一学期旷课时间累计达到1/2者,作退学处理。
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校教[2005]18号(2005年6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严谨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华中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乡镇或街道一级行政机关的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文化、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条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学校医院诊断认为1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1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1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2学年度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以及居住地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并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事先须提交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办理缓期注册手续。
逾期2周不到学校报到并交纳学费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学业发展和身心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学籍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对每位本科生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通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同时约束学生的行为。
(三)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原则。
学籍管理应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既重视学术成绩,又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学籍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籍管理机构学籍管理机构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的承办机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机构下设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是学籍管理机构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学籍管理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数据化、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学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管理。
(二)学生选课、考试成绩、学分绩点等学业进展的管理。
(三)学生奖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情况的管理。
(四)学生违纪处分、学业警示等学生行为管理。
(五)学生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等毕业管理。
第八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或删除学籍信息。
第九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学籍管理程序第十条录取程序大学本科生的录取程序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规定进行,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方可被录取。
第十一条注册程序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注册的,需提前向学校申请。
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模版
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管理水平,全面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籍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学生及教职员工。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时效性。
第四条学生学籍包括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具体管理事项。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六条学生入学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校招生政策,报名时须如实填写个人证件和学历信息。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组织新生培训,包括学校规章制度、校园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注册管理第九条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始前进行注册,注册时需缴纳学费和杂费,并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在注册期限内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将被视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扣除已缴纳的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如需转学,需在转学前提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学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应在接到转学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同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后,原学校应将其学籍档案以及相关材料及时转交至新学校。
第五章休学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如需休学,需在休学前提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休学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学校应在接到休学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同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享有参加各类培训、实习等学校安排的机会,并应按时参加休学后的转学手续。
第六章复学管理第十八条学生如需复学,需在复学前提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复学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学校应在接到复学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同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应重新核定其学籍信息,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学生如需退学,需在退学前提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退学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在接到退学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同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学籍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学生的入学、注册、转专业、退学等各项学籍管理事务,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完整,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学籍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学生的学籍管理事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籍管理部门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部门由学校确定。
第五条学籍档案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的各项学籍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学籍变更学生在入学期间,如有学籍变更的情况,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报告学籍管理部门。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七条入学资格凡符合学校招生要求的考生,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格,均可报名参加学校的入学考试。
第八条入学手续考生被录取后,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学校进行入学确认手续。
第九条入学注册新生入学后,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学校进行入学注册。
注册时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
第十条入学体检新生入学后,须按照学校要求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以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入学宿舍新生入学后,可申请入住学校提供的学生宿舍。
宿舍分配原则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入学须知学校需向新生发放入学须知,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学生手册、课程安排等内容,供新生参考。
第三章学籍变更管理第十三条专业调整在学习期间,学生如需调整专业,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学校的批准。
第十四条学籍异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生校外事务、学业不达标等情况,学校可对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具体办法由学院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籍挂失学生如遗失学籍证明、学生证等学籍证件,需及时向学籍管理部门报备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四章成绩管理第十六条成绩记录学校建立学生的成绩记录系统,将学生的各科成绩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七条期末考试学校按照学年计划进行期末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及考试科目由学校确定,并及时通知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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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2010〕52号(2010年7月19日公布)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严谨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华中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乡镇或街道一级行政机关的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条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学校医院诊断认为1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1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1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2学年度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以及居住地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并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手续,并申请注册,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事先须提交有关证明,向学校注册中心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逾期2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当学期的学习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后申请注册。
第二章学习纪律第五条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和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第七条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一学期内请事假连续3天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至2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由学校教务处批准。
无论请病假还是事假,学生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学院(系)销假。
第八条学生对所修专业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设计、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应当参加。
第九条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七条作出处理。
第十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修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实习、设计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和作弊的行为,均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学生应当修满某一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三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四条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主干的课程。
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至少选修10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选修课程;哲学、法学、文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至少选修6学分的自然科学类公共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
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
学校规定,课堂教学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程32学时为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培养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在校期间,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院(系)学习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自主安排学习进度,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4(四年制专业)学期或第6学期(五年制专业)、第8学期(六年制专业)末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可自主放慢学习进度,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滞后毕业。
第十七条学生选课事宜按《华中科技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在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另一专业方向的课程学习。
理、工、医、经济、管理类学生若辅修专业为人文社会科学大类的某一专业,法学、哲学、文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生若辅修专业为理工医大类的某一专业,所修的课程学分可冲抵本细则第十四条要求的学分。
第十九条本科阶段选修了研究生阶段的学位课程并取得学分者,其获得的学分计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总学分并在考入我校研究生后可冲抵相应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我校专业设置课程的内容相近或相当,其成绩经我校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实施学分互认。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学校的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其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成绩单。
正式办理选课手续后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
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查采用五级制,一般记“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及格及其以上等级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当需要时,考查课程成绩按下列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办理中、外文出国成绩单时,课程成绩按如下等级对应:优秀(A)85~100;良好(B)70~84;中等(C)60~69;不及格(D)59及以下。
第二十三条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视同未交实验报告或作业。
第二十四条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测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出勤等)和结束性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比例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提出,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院(系)和体育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
体育保健课由体育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教学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公益劳动课程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平时成绩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到学生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教务科办理缓考手续。
一学期内1名学生同时申请缓考3门课程以上(含3门),需报教务处备案。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缓考单可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成绩以综合考试成绩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九条凡考试(含考查)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不得参加补考。
第三十条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录工作。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可在成绩上网公布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院(系)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一条毕业设计(论文)由学生所在院(系)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三十二条补考是指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次安排的考试环节。
每门课程参加补考次数不超过1次。
补考合格者,成绩以60分记载。
第三十三条按培养计划中必修的课程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学生应当重修;选修课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它课程学习。
第三十四条学生不得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
第三十五条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院(系)决定,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在入学3个月后,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申请调换专业:1.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2.确有专长或兴趣需要在其他专业学习和培养;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七条在校学习的二年级学生,在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可在学科大类内部自主选择主修专业。
各专业依据教学资源的情况和“优生优先”的原则予以满足。
此类学生转专业事宜在第4学期中期进行。
第三十八条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1.学生提出申请;2.转出院(系)和转入院(系)签署意见;3.学校教务处审批。
跨学科大类转专业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1.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2.已被确定为国防生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3.以美术课目考试入学的学生不得转入非美术科目的其他专业;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5.已达到退学程度。
第四十条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宜在本校学习,学生可申请转学。
入学未满1学期或无正当理由者,不得转学;已受开除学籍处理和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得转学。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
第六章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第四十一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导致不能正常学习,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2.因事需停课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院(系)认为必须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