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备忘----律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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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备忘录
合同诉讼案件法律咨询备忘
咨询时间:2015年x月x日
咨询地点: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咨询人:甲公司。
案件概况:2014年,乙公司与甲公司洽谈购买设备,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对设备进行特殊处理以符合乙公司需要,甲公司对此同意。乙公司提供了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但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最后一次年检时间为2013年。双方洽谈一致后采用传真方式签署合同,乙公司在合同传真件上盖章名称是“乙公司设备科”。
合同签署后,甲公司如约备货,但设备生产完毕后乙公司没有如约付款提货。由于该设备是按照乙公司要求订制,因此甲公司要起诉乙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咨询在诉讼中存在何种法律风险?。律师意见:甲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存在三个错误如下:
1、乙公司设备科属于法人内部机构,并不具民事主体资格。在乙公司没有给予追认的情况下,甲公司与乙公司设备科所签合同在法律上通常认为不具有效力。
2、甲公司在签约前没有仔细审查乙公司营业执照。乙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的最后一次年检时间为2013年,签约时乙公司并不处于正
常经营状态,存在签约时已被吊销或注销的风险。
3、双方采用传真方式签署合同,导致乙公司若否认签订合同,甲公司对此难以证明。
综上,关于分支机构的签约资格问题:未取得独立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合法的签约资格,取得独立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未获得授权时不能提供保证。虽然营业执照过期并不意味该企业主体资格的丧失,但却可以表明该企业并未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并且会对合同履行带来额外的风险。签署合同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往来通知、确认等,尽量获得原件。如有可能,避免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如果业务确有必要,建议在发送传真、电子邮件后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取得原件。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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