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XX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XX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目录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明细表 (3)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5)服务方案 (12)索赔申请书 (21)XX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甲方:XX省律师协会乙方: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统保甲方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执业责任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按照后附律师执业责任险保险单的条件或规定,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二)如甲、乙双方对后附保险条款有任何补充规定,将以特别约定方式出现。
特别约定与后附保险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三)本保险协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包括:XX省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保单所载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为止;(五)本协议项下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六)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均已阅读和知悉本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均无异议。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明细表险种: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人:XX省律师协会被保险人:XX省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营业地址:各律师事务所营业场所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以下简称“注册律师”)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人对委托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负责,并对保险合同生效前五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粤律协〔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粤律协〔2014〕6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为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的统一投保工作,确保省律协与省平安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落实到位,保障全省广大律师会员的权益,根据工作部署和《保险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程序(一)平安财产保险广东省分公司根据省律协汇总各市律协提供的参保人数,计算出各市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所需缴纳的保费,并于2014年5月1日前(即起保时间前30日)向省律协发出保费缴费通知书。
(二)省律协收到平安财产保险广东省分公司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市律协报送参保人员名单以及缴费金额标准。
(三)各市律协自收到省律协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律协报送参保人员名单等资料并缴交保费,具体如下:1、提交给省律协的资料(1)《执业责任保险参保律师名单》(电子版);(2)《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参保律师名单》(电子版);(3)《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参保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电子版);(4)《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授权书》(需提供原件,2013年度投保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5)《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A方案、B方案、C方案之一、C方案之二需提供原件,自愿授权,如填写错误、拒绝授权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2、团体意外险等险种投保工作中应注意如下事项:(1)被保险人为自愿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的2014年考核的律师、各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中“姓名”和“身份证号”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执业律师(或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
律师和保险合作协议书模板
甲方:(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名称)住所地: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乙方作为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拥有广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1.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风险评估等服务。
3. 乙方为甲方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障甲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作内容1. 法律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涉及保险业务的合同审查、风险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
- 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理赔争议等法律事务。
- 甲方根据乙方需求,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2. 保险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符合甲方需求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责任险、财产险、意外险等。
- 乙方根据甲方业务特点,提供定制化的保险方案。
- 乙方为甲方提供保险理赔服务,确保甲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条合作方式1. 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2. 双方应定期召开合作会议,沟通合作进展,协调解决问题。
3. 双方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双方及时了解对方的业务动态。
第四条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期。
第五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2009年修订)-粤律协[2009]6号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粤律协[2009]6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为指导我省律师从事各类法律业务,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广东省律师协会于2005年10月制定出台了《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等六项业务操作指引。
试行期满后,在广泛征求各市律协和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上述操作指引作了修订,最后提交八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除《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因我国《专利法》正在修改过程中而暂缓修订以外,其它五项均获一致通过(详见附件)。
现将修订后的五项操作指引正式印发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省律协。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附:1、《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3、《广东省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4、《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5、《广东省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件1: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目的与适用第二节预先审查第三节担保方案的确定第四节合同的审查第五节担保中的检查第六节担保的变更、撤销和解除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诉讼第三章抵押担保抵押之一:房地产抵押第一节房地产抵押担保第二节抵押合同第三节抵押登记第四节抵押的效力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六节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之二:动产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担保第三节票据质押担保第四节国债质押担保第五节公司债券担保第六节银行间债券担保交易第七节单位定期存单的质押担保第八节仓单质押担保第九节上市公司法人股份质押担保第十节国有股份质押担保第十一节外商投资者股权质押第十二节证券公司的上市流通股票质押第十三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第十四节专利权质押担保第十五节著作权(版权)质押担保第五章附则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目的与适用第一条编写本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指导律师从事担保法律业务,提高律师从事担保法律服务质量,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律师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特编写本担保法律服务操作指南供律师执业参考。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协会,顺德区司法局:“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高度重视,认真完成了志愿者招募和派遣任务,受到司法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充分肯定。
我省62名选派律师被评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年度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其中部分优秀律师代表在人民大会堂为历年志愿律师讲授经验。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17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17〕2号,附件1)文件的部署安排,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现就做好我省“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7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募任务和名额分配“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今年计划全国招募律师志愿者290名,其中分配我省招募计划25名。
省厅会同省律协根据全省律师分布情况,并考虑到过去几年各地市律师志愿者选派情况,拟订了全省律师志愿者招募计划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
请各地市司法局会同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志愿者招募条件,认真落实人员招募任务,确保将政治思想觉悟高、职业道德素质良好、业务能力突出的律师招募进来。
今年律师志愿者派遣省份涉及西藏、新疆、兵团、青海、甘肃、宁夏、陕西、贵州、四川、内蒙、云南、广西、海南、湖南、山西。
各相关地市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可适当增加推荐名额,没有任务的地市,请继续做好发动组织报名工作,动员更多的律师参与这项工作。
根据中国法援基金会等部门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有招募任务的地市未完成任务的,每少招1名律师志愿者,需上交省律协6万元资助费用,作为上交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或作为对我省派出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慰问、补贴费用。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粤司[2008]14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8.08.20【实施日期】2008.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2008]140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和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二○○八年八月二十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意见《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推动律师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律师法》修订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目标深刻领会《律师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坚持以正确思想为导向,明确主要任务和目标,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律师法》的自觉性。
1.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重大意义。
修订后的律师法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
它的颁布实施,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以及继续深入推进律师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
这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粤司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司规〔202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1年1月5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律师服务行为监督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称《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事务所管理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党的建设。
律师事务所应当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完善党员律师党纪处分、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落实每名党员律师联系1至2名非党员律师工作制度;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等支持;配合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引导党员律师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凝心聚力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律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效能,提升发展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完善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所聘用律师、申请律师实习人员(以下统称“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的通知-
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本会已就“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一投保,被保险人为佛山市律师协会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注册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已在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备案的)。
为了便于律师了解律师执业责任险有关报案、索赔程序,经市律协与承保公司多次协商,编订所附《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并予公布。
附件:《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2012年6月14日附件:《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一、报案流程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或仲裁机构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将书面的代为报案电请提交投保人(市律师协会),申请投保人代其向保险公司报案。
2.投保人自收到被保险人的代为报案申请之日起4日内,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转交有关材料。
二、索赔流程1.被保险人指定专人向保险公司交索赔资料【资料包括:(1)保险单正本;(2)承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合伙人提供律师所许可证);(3)委托代理合同或聘请法律顾问合同;(4)索赔人的索赔申请和损失清单;(5)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本公司认可的调解、和解协议等】;2.保险公司进行理算、核赔;3.赔付结案、划款。
——结束——。
广州市律师协会保障内容、特别约定及适用条款
广州市律师协会保障内容、特别约定及适用条款甲方(投保人):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各律师所)乙方(保险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2018年8月目录广州市律师协会综合医疗保障方案 (3)A方案:执业律师社保补充医疗保险(仅限有医保会员) (3)B方案:执业律师综合医疗保险(仅限无医保会员) (5)C方案:员工社保补充医疗保险(仅限有医保员工) (8)D方案:事务所员工综合医疗保险(仅限无医保事务所员工) (10)E方案:配偶子女(仅限会员律师与各事务所员工的配偶和子女) (13)F方案:实习人员 (14)G方案:增值方案 (16)广州市律师协会综合医疗特别约定 (17)广州市律师协会综合医疗适用条款 (18)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18)人保寿险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54)人保寿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64)人保寿险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76)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82)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88)广州市律师协会综合医疗保障方案A方案:执业律师社保补充医疗保险(仅限有医保会员)适用于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且投保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注册会员律师。
保障责任保额保障简述身故、全残 100000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门急诊医疗20000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进行门(急)诊医疗而导致的合理费用,乙方按0免赔90%的比例进行赔付。
门诊费用(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材料费)以200元/天为限,检查费(包含检查、检验费用)以600元/次为限。
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须凭医保卡就诊,保险公司对社保赔付后剩余合理费用按0免赔100%的比例做补充赔付。
每次住院检查费限额2000元,床位费每日限额80元。
女性疾病 9000元 详见“保险责任说明”部分描述。
重大疾病 50000元 条款所列的33种重大疾病。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刑事、劳动等十五类广东省律师协会2017年度律师典型案例入选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刑事、劳动等十五类广东省律师协会2017年度律师典型案例入选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刑事、劳动等十五类广东省律师协会2017年度律师典型案例入选名单的通知省律协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撰写年度观察报告的注意事项(试行)〉等六个文件的通知》《广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省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于去年面向全省律师开展2017年度典型案例征集和评选活动。
经申报、审核、集中评议等程序,共评出刑事、劳动、证券、知识产权、民事、公司、国有资产、破产与清算、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环境与资源、税务、保险、政府法律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十五类典型案例140个,现将入选名单予以公布。
对于入选案例,省律协将汇编成册并在广东律师网发布,供我省律师在开展业务中参考学习。
本次评选工作中,金融、海事海事物流、未成年人保护、国际业务、行政、医疗、婚姻家庭、竞争与反垄断、法律顾问等专业委员会由于征集数量不足等原因,未评出典型案例,请以上专业委员会对此加以重视,继续抓好案例征集工作,确保完成任务。
附件:广东省律师协会2017年度律师典型案例入选名单(刑事、劳动等十五类)广东省律师协会2018年7月20日附件广东省律师协会2017年度律师典型案例入选名单(刑事、劳动等十五类)一、刑事类1.陈某故意伤害案辩护律师:陈菲、万祥,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2.王某、某建筑公司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案辩护律师:陈美英、廖丹,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3.容伟良故意杀人罪案辩护律师:戴兴才,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4.常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律师:陈永忠,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5.广东某制药公司单位行贿罪案辩护律师:郑城、吴里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6.杨某受贿案辩护律师:李伟东、钟浩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7.黄某某合同诈骗案辩护律师:王瀛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8.陈某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案辩护律师:谢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9.520特大走私进口水果案辩护律师:陈满平、唐小平、霍小媚、钟宇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10.徐某诈骗案辩护律师:欧阳奕、黎晓薇,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二、劳动类11.胡某等25人与深圳某制衣厂劳动纠纷系列案代理律师:彭湃,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12.车某与深圳某贸易公司等劳动纠纷案代理律师:王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13.崔某诉A公司、B公司劳动争议案代理律师:黄晓玲,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14.阳江某科技公司与宋清华劳动争议纠纷案代理律师:XXX、陈立宏,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15.深圳某公司与魏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周艳军,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16.珠海某公司与鲁某劳动合同争议案代理律师:姚苏明,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17.马某诉广东省某建筑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案代理律师:欧阳锋、陈宇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18.深圳龙浩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林才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19.香港某公司珠海代表处等与黄某劳动纠纷案代理律师:张洁,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20.深圳某公司与许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代理律师:林乐军,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三、证券类21.肇庆匹思通机械有限公司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上市的中国法律服务项目代理律师:燕学善,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22.广东耀东华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Pre-IPO辅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项目代理律师:易湘洋,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23.惠州伟业精密部件厂“三来一补”企业的Pre-IPO辅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项目代理律师:易湘洋,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24.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发行股票并就上市事宜担任联席保荐人及承销商的中国法律顾问项目代理律师:张平、陈翊,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25.中广核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发行美元、欧元“双币种”绿色债券项目代理律师:丁明明,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26.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代理律师:石其军、王晓华、林绮红、熊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27.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同行药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仲裁案代理律师:常跃全,北京市嘉源(深圳)律师事务所2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印力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深国投广场信托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代理律师:张雪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29.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权项目代理律师:王学琛、韩思明,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30.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代理律师:丁明明,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四、知识产权类31.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理律师:谭先彬,广东大彬律师事务所32.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司米集成吊顶有限公司、南阳市索菲亚集成吊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理律师: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33.西安思睿观通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平凉市金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邦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代理律师: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郑智兴,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34.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理律师:何俊、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35.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锐博陶瓷机电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代理律师: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36.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巨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代理律师: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37.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代理律师:王广华、王章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38.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代理律师: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39.广东泓利机器有限公司与熊成刚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代理律师: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40.胡崇亮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佛山市南海永道建材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代理律师:赖洪川、邹佳,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五、民事类41.阿明诉广州市某食品检验单位劳动纠纷案代理律师:邱恒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42.远洋地产诉王会祥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马彪、谢盼,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43.陈某欢诉清远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代理律师:杨腾造,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44.广东广业纺织物流公司执行异议复议案代理律师:毋继光、张森,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45.中航华东光电公司深圳公司诉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代理律师:余勇波,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46.交通银行诉某电缆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代理律师:王为樟、胡敏芝,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47.佛山某纺织公司诉某化工燃料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秦豫、胡敏芝,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48.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四案代理律师:蔡翀、蔡亮,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49.赵杰明诉佛山南海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律师:陈坚新、邱祖芳,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六、公司类50.郭某与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金某、陈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代理律师:孙槐玉,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51.冯衍广与桂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黄嘉卫、苏玉珍工商行政变更登记纠纷案代理律师:赵学丰,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52.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与鹤山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何某芳、陈某微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代理律师:王为樟,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53.中航华东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与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代理律师:余勇波,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54.广东省友谊国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限公司直属工会委员会、广东省友谊国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集团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代理律师:赵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55.惠州市某公司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等八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代理律师:郭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56.广州市A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B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市C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D有限公司、广州市E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F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G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H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I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J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K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刘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汤海蓉,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57.夏中伟与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卢伙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代理律师:王伟浩,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58.佛山市富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朱莉、江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代理律师:王伟浩,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七、国有资产类59.广药集团与同兴药业公司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王波,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60.广州建投集团并购神州控股公司项目代理律师:李纲、吕春华、梁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61.广物集团并购巨正源公司项目代理律师:杨彬,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62.建设工程PPP项目法律服务项目代理律师:杨国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63.光伏发电、光伏扶贫法律服务项目代理律师:张吕,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64.南某港桥公司与浩某公司土地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谢靖华,广东金鹰律师事务所65.十堰汽车公司被执行人案代理律师:徐孟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66.佛斯弟摩托车公司借款纠纷案代理律师:徐东剑,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67.永宽公司资产性质认定项目代理律师:黄露清,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68.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代理律师:汪伟,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八、破产与清算类69.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代理律师:蔡春雷、刘泽华,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70.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迅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迅宝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代理律师:许胜锋,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71.惠州市兴华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安盾技防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百利通房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代理律师:王翠苹,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学智、邱凌,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72.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代理律师:王福祥、赵坤成、吴嘉、王伟,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73.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代理律师:崔峰、文才、张文京,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74.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代理律师:丁学平、秦豫,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75.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代理律师:陈怡敏、郭敏,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76.深圳融太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代理律师:卢林,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77.深圳前海盈烨社区移动电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代理律师:谢兰军,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78.深圳市正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代理律师:唐稳、胡环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九、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类79.邓某某申请仲裁陈某某及广州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李丹, 广东信德律师事务所80.珠海某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邓国华、万海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81.广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广东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郑希文,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82.张某某诉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梁映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83.李某某申请仲裁薛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傅显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84.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肇庆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某城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彭晓伟,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85.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从化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尹莉莉,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86.邝树球、陈容娣与深圳市东方恒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资兴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彭素球,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87.揭阳市某建筑集团公司与深圳市联合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鲁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十、信息与高新技术类88.张某某等四人被诉非法入侵、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代理律师:陈峰、苏丽云,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89.林某某诉农业银行珠海某支行、邮政储蓄银行乌拉盖某支行、北京某商务顾问公司借记卡纠纷案代理律师:胡仕波,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90.深圳某贸易公司诉浙江某网络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代理律师:黄大成,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91.某境外公司诉佛山市某电器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代理律师: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92.中国某贸易公司诉周某某、广东某服饰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代理律师: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十一、环境与资源类9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代理律师:陈勇儒,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94.撤销环评批复行政诉讼案代理律师:朱雁、陈敏,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95.污染鱼塘赔偿民事诉讼案代理律师:胡斯恒、张文,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96.污水处理BOT特许经营协议仲裁案代理律师:胡斯恒,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97.《深圳市环境行政争议现状与对策研究》课题研究(非诉讼)代理律师:李军强,广东绿建律师事务所98.注销排污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纠纷诉讼案代理律师:李军强,广东绿建律师事务所99.不服行政处罚复议案代理律师:邵卫国,广东绿建律师事务所100.风电项目并购尽调(非诉讼)代理律师:张建来,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十二、税务类101.财税公司诉科技公司支付涉税服务费用案代理律师:唐高翔,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102.某外资地产开发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退税案代理律师:唐高翔,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103.民营石油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税务稽查案代理律师:唐高翔,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104.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代理律师:吴寄帆,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105.股权转让后税费承担纠纷案代理律师:吴寄帆,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106.历经行政复议、一审和二审的土地增值税争议案代理律师:林国齐,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107.K公司诉C稽查局税务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代理律师:雷英、杨声,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108.陈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代理律师:陆星州、吴春雷,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109.张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代理律师:陆星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程斌,北京祥文律师事务所110.邱某等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代理律师:陆星州、许浣玲,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十三、保险类111.陈某、卢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代理律师:刘玉招,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112.某公司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团体意外伤害险纠纷案代理律师:周庆元,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11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某某保险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共保协议纠纷案代理律师:余文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114.广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张韶,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115.陈某、刘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纠纷案代理律师:何伟,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116.钟某诉两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代理律师:罗柳华,广东元道律师事务所117.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王羚,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118.某某公司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建筑工程责任险纠纷案代理律师:周乐文,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119.某某诉某某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某某分公司人身保险纠纷案代理律师:文桃丽,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120.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张某(第三人)保险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范小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四、政府法律顾问类121.彭壮好、彭芳等人与陆丰市国土资源局等土地登记行政纠纷案代理律师:叶石谦,广东东都律师事务所122.广州番禺恒艺制衣有限公司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代理律师:王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123.刘寿党与英德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行政纠纷案代理律师:刘文静,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124.阳松云因与深圳住建局核算住房补贴申请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代理律师:刘练,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125.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商住楼首届业主委员会等与东莞市人民政府等登记行政纠纷上诉案代理律师:罗苏华,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126.林敏武与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案件行政处罚案代理律师:刘博文,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127.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上诉案代理律师:苏东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128.惠州市市直部门权责清单清理和动态调整专项法律服务代理律师:曾学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129.“依法治税是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税务机关科研项目代理律师:梁敏,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130.袁奕丰与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代理律师:林川,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十五、村(社区)法律顾问类131.某村民小组诉清远市人民政府林权登记纠纷案代理律师: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132.孩子伯伯诉孩子生母撤销监护资格案代理律师:潘小松,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133.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护航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代理律师:唐国雄、邱爱山、赵日昕,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134.某村民小组与村委会土地征收款行政复议案代理律师:吴松,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135.陈某钦等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代理律师:许良枬,广东泽安律师事务所136.戴屋小组与普福禅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刘湖森,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137.新迁村民小组诉迁入地村集体分红权纠纷一案代理律师:黄庆龙,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138.仓前经济合作社诉罗岗村民委员会、坳头经济合作社、增城区荔城街道办事处租地补偿协议纠纷案代理律师:黄庆勇,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139.刘某等诉经济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案代理律师:孙振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140.中山市某股份合作经济社与张某辉侵权纠纷案代理律师:匡腊光,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报名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报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报名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经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研究同意,现面向全省执业律师开展委员会报名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换届推选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二)坚持政治统领。
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首要条件,在政治上严格把关。
(三)坚持依规民主。
严格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进行,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平、结果公开。
(四)坚持推动引领专业化发展。
结合新时代律师服务业发展需要和我省律师业发展实际,进一步优化专业委员会设置,促进律师队伍专业化发展。
(五)坚持兼顾地区平衡。
人选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达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以及地区平衡问题。
(六)坚持人选结构优化。
鼓励女律师、青年律师积极申报。
二、委员会设置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设委员会81个(附件1)。
包括工作委员会24个,每个工作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专业委员会57个,每个专业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根据报名情况和实际需要设定。
三、委员、副主任、主任报名条件(一)工作委员会1.委员条件(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政治素质高,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奉献精神。
(2)执业年限须在五年以上(2017年1月7日前开始执业),其中在本省执业年限须在两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2019年1月7日前开始执业),其中在本省执业年限须在两年以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我厅结合广东实际组织草拟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7年4月2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谢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梁金玲传真电话:************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邮政编码:510405E-mail:*************广东省司法厅2017年4月12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6〕115号)精神,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性和工作目标(一)重要性。
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
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一、引言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为律师提供的保险产品,旨在帮助律师应对因职业责任而造成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本文将对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律师了解其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
二、保险责任1.国内执业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承担律师在国内执业过程中因疏忽、失误、违纪等不当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赔偿责任。
例如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时,未登录法庭而导致客户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境外执业保险公司根据具体合同约定,承担律师在境外执业过程中所产生的侵权责任赔偿责任。
律师在境外执业时需要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将为律师提供境外执业的法律咨询和保险保障。
三、保险范围1.赔偿金额根据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约定,保险公司将根据律师的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包括实际损失、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保险公司将在约定的范围内给予律师经济补偿,以保障其权益。
2.投诉事项根据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约定,保险公司将承担律师因抗辩、代表诉讼、代表仲裁、撰写法律文件等各种举证证据所产生的侵权责任赔偿责任。
无论是律师的错误建议,还是律师所代表的当事人的丢失案件,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
四、保险免责条款1.故意行为免责对于律师的故意犯罪行为和故意违约行为,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2.知情不报告免责如果律师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现任何潜在的索赔风险,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
如果律师故意隐瞒此类信息,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终止与变更1.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可能因为多种原因而终止,如合同期满、律师主动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等。
终止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保险合同变更在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期限内,如律师执业范围发生变更或律师事务所名称、所址更改等情况,律师需要向保险公司及时报告并申请变更合同。
六、总结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的重要保障措施。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十一届省律协委员会报名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十一届省律协委员会报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十一届省律协委员会报名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十届省律协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经十一届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现面向全省执业律师开展省律协委员会报名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委员会设置十一届省律协设有委员会47个(见附件1)。
其中,工作委员会21个,每个委员会人数上限为20人;专业委员会26个,每个委员会人数上限为35人。
个别工作委员会人数如需增加(最多增至30人),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委员报名条件(一)工作委员会条件1.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拥护宪法,坚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本省执业律师,执业年限在五年以上(2012年2月15日前开始执业);3.在当地律师界具有一定的声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4.大学本科学历以上;5.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6.能够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7.具有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经验并表现突出的律师优先考虑;除上述条件外,律师纪律(会员处分复查)工作委员会的委员执业年限须在十年以上(2007年2月15日前开始执业),律师参政议政促进工作委员会的委员须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二)专业委员会条件1.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拥护宪法,坚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本省执业律师,执业年限在五年以上(2012年2月15日前开始执业);3.近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4.大学本科学历以上;5.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与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曾承办相关专业领域内的案件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积极从事相关专业的理论研究;6.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7.能够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服务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服务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6.01.24•【字号】粤司办〔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服务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司办〔2016〕24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协会,顺德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48号)要求,不断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全省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观念。
中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关系民生就业及社会和谐稳定。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于我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为律师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全体律师,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观念,充分发挥律师熟悉现行法律规定的专业优势、相对客观处理法律事务的职业优势、立足经济社会生活的实践优势,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与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融合,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与“互联网+”、“一带一路”等发展战略有效对接,帮助中小微企业破解发展难题,应对金融危机,防范法律风险,实现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二、为中小微企业的设立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要为设立企业提供有关出资者责任、出资方式、公司设立程序、公司设立法律效力等法律咨询服务。
协助起草公司章程、股东间出资协议等内部文件,帮助企业办理出资资产评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公司经营所必需的证照。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2012年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2012年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穗律协通[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2012年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穗律协通[2012]42号)各律师事务所:为防范和降低我市律师执业风险,保障我市律师顺利开展业务,我会于2012年5月28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署了《2012年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和《2012年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为充分发挥我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切实保障我市律师享有的保险权益,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关于《2012年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一)赔偿限额和免赔额1、赔偿限额:保单年累计赔偿限额:3亿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2、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8%,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保险期限和追溯期1、保险期限:自2012年5月29日零时起,至2013年5月28日24时止;2、追溯期:自保险期限起始日前溯5年;3、追溯期定义:指经双方约定的保单起保前的一段时间,只要在该时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并在保单有效期内首次提出索赔,保险人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三)索赔流程及注意事项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索赔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律协提出书面申报,市律协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据材料送达至保险公司。
未按该约定报送保险公司的案件,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依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仅负责赔偿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百分之八十。
二、关于《2012年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保险期限和索赔限额1、保险期限:12个月,自2012年5月29日零时起,至2013年5月28日24时止;2、赔偿限额:30万元/人/年。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省律协与中国律师杂志社联合举办律师所分配机制与客户满意度论坛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省律协与中国律师杂志社联合举办律师所分配机制与客户满意度论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省律协与中国律师杂志社联合举办律师所分配机制与客户满意度论坛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推动律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促进律师行业可持续发展,中国律师杂志社、广东省律师协会定于2012年5月12日在广州联合举办“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与客户满意度论坛”。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论坛时间论坛时间为2012年5月12日,会期一天;5月11日15:00—18:00报到。
二、论坛地点广州凯旋华美达大酒店三楼会议厅(广州市广州大道明月一路九号)三、论坛主题本次论坛以“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及其对客户满意度的影响”为主题,届时将邀请省内外致力于研究律师事务所科学管理的专家学者、有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合伙人,结合各自实践经验对事务所分配机制进行研讨。
四、论坛规模本次论坛规模约为150人,包括省内外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律师所主任或合伙人等。
五、其他事项(一)请各市律协(广州除外)安排3名律师参加论坛(分管会领导1名、律师所主任2名)。
参会人员餐费、住宿费、会务费由主办方负责,其他费用自理。
(二)请广州市律协组织40名律师所主任或主要管理合伙人参加论坛。
参会人员餐费、会务费由主办方负责,可以安排午休,其他费用自理。
(三)省律协律师所建设指导工委委员、宣传交流工委委员也可报名参加。
(四)论坛只负责每市1名司机食宿。
(五)请于4月27日前将填写好的报名表传真至省律协秘书处。
联系人:刘浩明电话:020—66826942传真:020—66826957附: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与客户满意度论坛报名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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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委托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负责,并 对保险合同生效前五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委托人的经 济损失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服务的委托合 同及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均属于本 合同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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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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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11.注册执业律师加入被保险律师事务所之前办理的委托业务; 12.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责任事
故。
责任限额 第六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累计赔偿限额在 100 万元—350 万元范围内,
具体数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另行约定。
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以执业律
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约定的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 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由于过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的,本 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 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2、保险人对委托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负责, 并对保险合同生效前五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委托人 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3、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服务的委托合 同及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均属于 本合同的调整范围。
4、被保险人用于处理索赔的诉讼、仲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法院或 仲裁机构裁决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 意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付费日期 : 保费按年度保费缴付,在保险期限起期后 30 天内一次性给付
特别约定
: 本合同成立后,在投保人缴付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后,并在本合 同保险期限内或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首次 提出的索赔申请已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备的,无论任何原因,导 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主条款) 及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 保险条款所作的特别约定无效,保险人都对被保险人给委托人造成 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0 万元,保单累计赔偿 限额 10 亿元。
(二)如甲、乙双方对后附保险条款有任何补充规定,将以特别约定方式出 现。特别约定与后附保险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三)本保险协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包括:广东省律师协会所属律师 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保单所载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为止; (五)本协议项下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均已阅读和知悉本保险合同条款,被保
保险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一切相关审批、报备手续。 二、其它特别约定: (一) 主条款第二条应为:“本保险合同由广东省律师协会依被保险人授权统
一代为投保,广东省律师协会声明已接受所有属下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委 托。 保险人对此并无异议。 (二) 主条款第三条应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 的注册律师(以下简称“注册律师”)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 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本合同成立后,在投保人缴付完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费后,并在本合同保险期限内或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委托人及其利害 关系人的索赔申请已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备的,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中国平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主条款)及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所作的特别约定无效,保险 人都对被保险人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0 万 元,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10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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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
甲方:广东省律师协会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统保甲方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执 业责任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按照后附律师执业责任险保险单的条件或规定,对所发生的保险 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全部在册注册执业律师的名
单,并对投保单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 尽的填写。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数量、人员发生变动时应 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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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期间,应持有效执业证。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应当遵守执业纪律,讲求职业道德,遵守国
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 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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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特别约定
兹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同意对《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下称 主条款)做如下特别约定:(如特别约定同主条款相抵触,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除外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对下列行为或原因造成的委托人经济损失不予赔偿:
1.非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2.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的; 3.注册执业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4.注册执业律师非执业行为或故意行为; 5.以骗取保险赔偿金为目的的行为; 6.国家法律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7.注册执业律师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8.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委托业务; 9.非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10.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已离开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险人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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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明细表
险种
: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投保人 : 广东省律师协会
被保险人 : 广东省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营业地址 : 各律师事务所营业场所
保险责任
: 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以 下简称“注册律师”)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委托人 委托的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 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 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广东省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目录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明细表····································································3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5 服务方案·····························································································12 索赔申请书·························································································21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正本; 2.承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与被保险人的聘用合同及有关
文件; 3.委托代理合同或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4.索赔人的索赔申请和损失清单; 5.法院判决书。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获悉索赔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向其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本公 司,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委托人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过程中,凡以法院调解或 仲裁方式结案的,赔偿方案需事先经本公司同意,否则不予赔偿。 第十条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保费
: 1. 投保保费以实际参保律师人数乘以约定的保险费率计算。
2. 投保第二年度至第四年度,如果实际参保律师人数少于或等于 26000 人,总保费按照实际参保律师人数乘以约定的人均保险费计 算,但年保费最高不超过 RMB300 万。超过 RMB300 万的,按 RMB300 万计收当年保费。
3. 投保第二年度至第四年度,如果实际参保律师人数超过 26000 人 的,其中的 26000 人的保费仍以前款约定计算;而超过 26000 人部 分的保费,以超出部分实际人数乘以合同约定人均保费计算应加收 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