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诉法第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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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

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

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民事纠纷是指由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纠纷,当争议一方或双方希望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采取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

本文将就民事调解与和解的定义、程序以及相关要求进行探讨。

一、民事调解的概念与特点民事调解是指在司法机关或者有调解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协助下,争议双方通过谈判、协商等方式,以解决争议、消除分歧的一种方式。

与诉讼相比,民事调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主动性强:民事调解是自愿性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进行调解,也可以随时终止调解。

2. 灵活性高:调解过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变动,可以更加灵活地解决争议。

3. 高效性:民事调解可以快速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成本,并提高双方的满意度。

二、民事调解程序民事调解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书面向有调解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提出调解申请,说明争议的事实和诉求。

2. 受理与准备:调解机构或人员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准备材料、参加调解。

3. 调解会议: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调解会议,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上就争议进行谈判、协商、调解等。

4. 达成协议:若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立即制作调解文书,载明争议的判决结果并加盖有调解机构或人员的公章。

5. 履行与监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及时履行协议义务,调解机构可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督促。

三、和解的定义及程序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方法。

和解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谈判协商:争议双方通过直接谈判或委托代理人进行协商,确定和解的方式和条件。

2. 制作和解协议书:达成和解意见后,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载明各方的意见、要求和解决方案。

3. 解除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和解协议书签署后,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解除或变更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4. 履行与监督:当事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解协议可以约定监督和履行方式。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重点第一章1.民事纠纷的概念及特点?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2.私力救济的定义、特点、分类和效力?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基本特征:无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纠纷解决过程表现为非程序性,解决途径主要是依靠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等私人力量。

分类:私力救济依据解决纠纷的方式可分为自决和和解。

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私力救济根据法律性质又可分为法定和法外的私力救济。

法定的私力救济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法外的私力救济的典型是债权人拘押债务人、债权人雇佣残疾人或者传染病人进行收债等。

效力:在现代法治社会一般禁止凭借自己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例外情形下承认某些私力救济的合法性。

3.社会救济的概念、分类和效力?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分类:社会救济包括调解和仲裁。

效力:调解和仲裁虽然是非国家公权力解救纠纷的一种方式,但国家一般赋予这些纠纷结果一定的法律效力,以维持该种纠纷解决制度的存在。

4.公力救济的定义和特点?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决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这就是公力救济。

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5.ADR的主要形态和特点?和解: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即为和解。

特点:高度自治性;非规范性。

调解:是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就绝纠纷的活动。

特点:调解除了具有和解的特征外,它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调解人的居中性。

仲裁: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步骤与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步骤与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步骤与注意事项在民事诉讼中,当诉讼双方意识到继续争议可能带来长时间的纷争、高昂的费用以及不确定的结果时,和解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步骤与注意事项。

一、和解步骤1. 提出和解请求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可以主动提出和解请求,以表明自己的诚意。

和解请求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

2. 寻求调解如果双方同意和解,可以寻求调解机构或者专业调解人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或者调解人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理解。

3. 协商达成一致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和协商,寻找可以被接受的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就争议的事实和权益进行深入的交流,并通过妥协和让步来达成一致。

4. 确定和解协议当双方达成一致后,应当将和解内容明确地写入和解协议中。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争议的解决方案、履行义务的期限、和解金额等具体事项。

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签署协议,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5. 提交法院确认和解协议达成后,双方需将协议提交相关法院进行确认。

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确认协议的有效性。

二、注意事项1. 法律咨询与知情在参与和解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和解可能带来的后果。

建议在和解过程中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确保自己的决策和选择是明智的。

2.自愿与平等原则和解过程应当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进行。

任何一方不应当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和解方案,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下进行协商,并共同决定是否接受和解。

3. 尊重协商机密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秘密,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未经双方当事人的允许,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和解协议的内容。

4. 协议履行与违约责任一旦和解协议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该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章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

二、 法院调解的特征
(一) 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员的主持下 依法进行的 (二)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三)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 (四)法院调解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和法 院审判权的有机结合 (五)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 权的方式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
1、日本的民事调停 2、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 3、美国的“附设在法院的调停 、美国的“
民事诉讼法
第十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 法院调解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本章从法院调解的概念、特征, 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以及法院调解的效 力介绍了民事诉讼中这一重要活动。了解 当事人和解的法院调解的区别。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 中和解的区别;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 解协议的效 力。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人民调解
诉讼外调解
行政调解 仲裁程序中的调解
调解
诉讼中调解
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法院调解,是指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自愿、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自愿、平等地进行 协商,达成协议, 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的诉讼活动和结案 方式。 方式。
调审合一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原则 所谓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进行调解活 动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 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一)自愿原则 事实清楚、 (二)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不公开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二)调解的进行 (三)调解的结束
第四节 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法院调解发生效力பைடு நூலகம்时间

第10章 法院调解

第10章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阶段(P229)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阶段(P229) 1.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特别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 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婚姻关系、 的案件, 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 案件以及其它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 案件以及其它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 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不予调解。 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法院调解
诉讼和解
深圳一韩资工厂56名女工被搜身案 深圳一韩资工厂56名女工被搜身案 56
2001年 30日下午 日下午5 50分许 分许, 2001年7月30日下午5时50分许,深圳宝洋产业制品 名女管理员(其中韩国人1 名男管理员( 厂6名女管理员(其中韩国人1名)及5名男管理员(其 中韩国人2 中韩国人2名)在工厂金处长的带领下突然闯进工厂车 关闭了所有的门窗,以履行检查为由对56 56名女工强 间,关闭了所有的门窗,以履行检查为由对56名女工强 行搜身,并喝令女工们双手抱头站立长达1 行搜身,并喝令女工们双手抱头站立长达1个多小时之 久。
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在一起离婚诉讼中 被告提出不同意离婚, 在一起离婚诉讼中, A.在一起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不同意离婚, 但自己的工资自己花, 但自己的工资自己花,不承担对女儿的抚养 义务。原告表示,只要被告不打骂她们母女, 义务。原告表示,只要被告不打骂她们母女, 就同意不离婚。 就同意不离婚。法院就此将双方的意见记入 笔录,由原告和被告双方签字。 笔录,由原告和被告双方签字。 B.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 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 B.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代为达 成调解协议。 成调解协议。 C.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C.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D.在调解过程中 承办案件的法官说: 在调解过程中, D.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案件的法官说:“如 果你不接受调解,判决结果对你会更不利。 果你不接受调解,判决结果对你会更不利。”

法院调解需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法院调解需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法院调解需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双⽅当事⼈⾃愿原则。

⾃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是双⽅当事⼈⾃愿⽤调解的⽅式解决纠纷;⼆是达成调解协议要⾃愿。

当事⼈⼀⽅或双⽅坚持不愿调解的,⼈民法院应即时判决。

2、事实清楚、分清是⾮的原则。

⼈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进⾏调解。

3、合法原则,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应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也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如《民法典》、《民法典》等。

法院调解和当事⼈和解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

前者是法院⾏使国家审判权的⼀种职能活动,后者是当事⼈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使处分权的⼀种⽅式。

2、前者是由法院审判⼈员主持,后者是由双⽅当事⼈⾃⾏协商。

3、适⽤的阶段不同。

前者只能在审判程序中进⾏,后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均适⽤。

4、效⼒不同。

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当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

法院调解与法院外调解不同。

法院外调解,也称诉讼外调解,它主要指⼈民调解、⾏政机关调解、仲裁调解等。

法院外调解不是在法院主持下成⽴的,是在诉讼程序外进⾏的,不具有⾏使审判权的性质。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在诉讼期间协调和解有着法院调解以及诉讼和解,而他们之间有着怎样的区别呢?根据这两个名词我们可以猜到,一个是基于法院为中间人进行调和,一个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调和。

那么除了这个还有着怎样的区别呢?我们接下来再深入的探讨下吧。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1.性质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

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而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下这两个到底是什么。

诉讼和解是什么?诉讼和解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世界各国大多作了详尽的规定。

中国民诉法亦规定有诉讼和解制度,但其内容设计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其应有的重要功能难以发挥。

本文对中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进行粗浅地探讨。

建立原因第一,诉讼和解更能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司法公正。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处分本人民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诉第10章 调解

民诉第10章 调解

第十章法院调解程序第一节调解的一般程序一、概念――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方式之一。

二、适用范围(一)必须调解的案件1、离婚案件应当调解,但不应当久调不决意见922、简易程序 6种简易14例外:除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二)不予调解的案件调解2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T1 下列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A.劳务合同纠纷B.宅基地纠纷C.著作权纠纷D.继承纠纷T2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 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T3 06 86.下列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予调解?A.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B.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C.请求确认收养无效的案件D.选民资格案件ABCD三、调解的时间(一)开始1、原则: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2、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调解第一条3、简易程序,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迳行开庭进行调解。

改革20(二)调解期间与审限1.原则:调解期限计入审限2.三个条件并存时,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调解 6)(1)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2)普通程序,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 15日内;简易程序,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 7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

(3)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

四、调解主体(一)调解主体1.自行调解:独任或合议民诉法862、协助调解调解3(1)法院可以邀请(2)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3、委托调解(1)经各方当事人同意(2)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3)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达成的调解协议。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
二是实质上的确定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该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因为调解而发生确定的法律效果,当事 人双方不得提出与调解标的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能在其他诉讼中作出与该调解标的相反的判断。调解这一效力 与判决的既判力内容相同。
三是形成力。如果调解的目的是形成一定法律关系,且调解又确认了一方当事人的形成权,那么该调解就具有 形成力。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离婚所达成的调解。
正因如此,法院调解不同于当事人和解。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 纠纷,结束诉讼的活动。和解的开始、进行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没有审判人员 的主持。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合法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程序上合法与实体上合法。程序上合法,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必须合法, 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程序规定。实体上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即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 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合法原则存在歧义。有观点认为,合法性还包括不得违反政策,并且只要不符合法律的 规定就应认定为违反合法原则。**认为,合法仅仅是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包括违反政策。 这种理解是从民事调解的性质来认识的。在民事领域中,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 都享有处分权。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不得违反法律,且政策是一个相当广泛和抽象的概念。
法院调解制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从当事人的角度讲,是否用法院调 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讲,法院调解又不仅仅是纯粹当事人之间私权合意。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0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0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使其知悉诉讼文书内容的行为。
送达具有如下特征:(1)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 依职权实施的诉讼行为;(2)送达的客体是各种诉 讼文书;(3)送达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 式进行。
(二)送达的意义
•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法院来说 ,依法送达诉讼文书是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一 个重要环节,是保证诉讼程序合法性和诉讼行为 有效性的重要措施。对当事人来说,送达直接关 系到他们的权益,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后, 他们才能够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才能依据文书 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必要的诉讼行为。
• 采用这类送达方式,要经过受送达人同意,并且要 确认受送达人能够收悉。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以 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 送达日期。
• 这类送达方式,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的送达。
(五)邮寄送达
•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通过邮局以双挂号信的方式 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邮寄送达成本较低, 因而法院在审判实务中经常采用这一送达方式。
(三)审查
• 法院应认真审查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符 合法定条件的,才能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条 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 经审查,如认为被申请人系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 的,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
• 对诉前保全和情况紧急的诉讼保全申请,受理的法 院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裁定,对情况不 紧急的,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审查。
申请主体不同
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法院提出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 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 的时间不同
对申请人是否 提供担保的要 不同。
在起诉前或仲裁前提 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中的和解与调解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和解与调解程序

法律效力及后果
和解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 ,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若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 上进行,并且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 正、及时的原则。调解过程中,审判人 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做 好调解工作。
VS
原则遵循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必 须自愿接受调解,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 当事人接受调解。同时,调解也必须遵循 合法原则,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CHAPTER 03
调解程序
调解组织及人员构成
调解组织
在民事诉讼中,调解由人民法院 主持,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 调解,或者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 进行调解。
调解人员
调解由审判员或者合议庭主持, 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及原则遵循
调解过程
当事人协商
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双方当事 人就调解方案进行充分协商, 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履行
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生效, 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各自义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CHAPTER 05
案例分析:典型调解案例剖 析
案例背景介绍
案件类型
本案是一起涉及邻里纠纷的民事诉讼 案件。
案件起因
解决方案探讨
调解方案制定
在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和调解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调 解方案,包括相邻土地的使用权、通行权的划分等。

【民诉】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民诉】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⑤ 合伙协议纠纷 ⑥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一、调解的开始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不予调解的案件
①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
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 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
③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④ 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一、调解的开始
(三)法院调解的阶段
参考答案: A
不定项选择题:
Art.89《民事诉讼法》; Art.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 Art.180 《民事诉讼法》
重点问题:

法院调解的概念及其原则 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院调解的性质 法院调解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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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调解协议的形式
(一)调解书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所达成的 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原则上,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CPL Art.89(4)
不定项选择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 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现调解书的内容与双方达 成的调解协议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B.将原调解书收回,按调解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C.应当适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D.将原调解书收回,重新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调解笔录
(三)调解协议
法院调解书的制作
1、法院调解书的内容 ①诉讼请求 ②案件事实 ③调解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章

2.自认的形式 (1)当事人承认 (2)推定当事人承认 (3)代理人承认
3.自认的效力
• 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 人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 不得任意撤回;免除对方 当事人举证责任。
对当 事人
对法院
• 法院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 为裁判的依据
以下情况排除自认的适用: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 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 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 前提,以经验法则推论 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
的推定
① ② ③


事实上的推定须有四个基本条件: 存在可以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 基础事实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需要推论的事实无法直接证明 需要有推定的桥梁—经验法则 推定的事实之所以可以免除当事人 的证明责任,就是因为法律规则或 经验法则反映了已知事实与推定事 实之间的高度盖然性联系。

所谓科学定理,是指在科学上于特定 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属于发生一定变 化过程的必然联系,因而被人们普遍 采用作为原则性或规律性的命题或公 式,如几何定理。
(四)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是依据法律规则或经验规 则,从已知事实中推断出另一事实。 法律上
的推定 事实上
• 法律明确规定应由一已 知事实而认定另一事实 的存在。
1. 2. 3.
A.
B.
C.
D.

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 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 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 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 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 告间相互转移 答案:ABD
(四)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 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 态的法则或知识。

东北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Ⅱ》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3

东北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Ⅱ》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3

东北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Ⅱ》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A.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B.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C.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D.居住在国内一方的中国公民向居住在国外某中国公民提出的离婚诉讼参考答案:ABCD2.关于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调解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而当事人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外B.法院调解有法院审判权的介入,而当事人和解则无审判权的介入C.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都遵循自愿原则D.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参考答案:ABCD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哪些方面简化了?()。

A.起诉手续B.受理程序C.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D.开庭审理程序参考答案:ABCD4.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 )。

A、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B、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C、在开庭前提出D、在60日内提出5.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的情形有( )。

A、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或中途退庭的B、第三人不到庭的C、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D、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E、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正确答案:ABE6.甲厂向法院诉乙厂不履行合同,要求乙厂赔偿损失90000元,从诉的种类看,甲主张的诉讼请求是何种诉讼()A.给付之诉B.确认之诉C.变更之诉D.A和C参考答案:A7.接受了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属于自己管辖,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有哪些( )。

A、将案件退回当事人,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B、将案件退回原来移送案件的法院C、将案件再次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D、上报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正确答案:ABC8.关于证据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患者王某以误诊为由起诉某医院。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BLAW30502.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学3.课程英文名称:Civil Procedure Law4.课程性质:必修课5.课程适用层次:本科6.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本科学生7.总学时:72学时(其中实验实训6学时)8.学分:4二、课程概述《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教学,学生了解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原理,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通过理论教学、课堂讨论、观摩庭审现场及模拟实验等方式,使学生能将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知识、立法规定与实践相结合,解决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问题。

三、学时分配建议四、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教学目的与要求:1. 本章是对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问题所作的概括论述。

学习本章的目的是掌握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2. 把握民事纠纷的各种解决机制。

3. 了解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

讲授学时:2主要教学内容: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的概念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3.ADR二、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2.民事诉讼的目的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三、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3.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1.民事诉讼法与宪法2.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3.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4. 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1. 要求学生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掌握基本原则的内容。

2. 要求理解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影响和作用。

讲授学时:3主要教学内容: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2.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3.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诉讼权利平等的内容2. 诉讼权利平等的根据3. 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三、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概念2.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意义四、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1. 法院调解原则的概念和意义2. 法院调解原则的历史演变3. 进行法院调解必须自愿、合法4. 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五、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的概念2. 辩论原则的意义3. 辩论原则的形式和内容六、处分原则1. 处分原则的概念2. 处分原则的意义3. 处分原则的内容七、诚实信用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2. 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3.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八、检察监督原则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2.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意义3.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1. 学生了解民事审判中的四项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程序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程序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程序详解在民事诉讼中,和解程序是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它可以避免长期纠纷和费用的增加,同时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程序,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和解程序的定义及法律依据和解程序是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和解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依法自愿达成的协议。

和解程序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更注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为解决争议提供了另一种途径。

二、和解程序的基本步骤1. 提起和解申请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和解申请。

一般情况下,和解程序可以在任何阶段进行,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和解申请,同时说明申请的理由和内容。

法院在接到和解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和解程序。

2. 召开和解会议如果法院同意进行和解程序,法院会安排召开和解会议。

和解会议由法院组织,主要邀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也可以邀请相关的专家或调解员出席。

和解会议的目的是通过面对面的协商和磋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3. 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会议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将就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结果进行协商。

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并作出相应的裁判。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协议内容违法、不合理,法院将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三、和解程序的优势和解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优势:1. 灵活性:和解程序允许当事人自主协商,可以更加灵活地解决争议,符合双方的意愿。

2. 时间和费用的节省:相比较传统的诉讼程序,和解程序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

通过双方的协商,可以快速解决争议,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

3. 保护隐私:和解过程通常是非公开的,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4. 维护关系:和解程序有助于改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减少争议的矛盾,有利于双方建立和谐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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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在答辩期间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 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 我国民事诉讼法强调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在调 解过程中,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享有决定权?
❖ A.是否进行调解活动 B.调解开始的时间
❖ C.是否达成调解协议 D.调解的地点
❖ E .调解的方式
F .调解书生效的方式
❖ 在答辩期满前,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其调解时间为 当事人同意之日起15天(简易程序为7天),在此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 ,可继续调解
❖ 二、调解的进行
❖ 通常按开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进行调解。调解 开始前的告知义务,调解开始后的调查程序,调解中还要有的放矢地进 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协议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提出,必要时, 审判人员也可提出意见和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但不能强加于人
❖ 本案的调解有何违法之处?
❖ 调解规定的新规定: ❖ 1、调解组织适度社会化一是邀请协助调解,二是邀请主持调解 ❖ 2、调解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 3、建立调解协议执行的保障机制
❖ 三、调解的结束
❖ 一是因调解无效而结束,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二是因调解成立而结束,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应制 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的,协议内容应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 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盖章。
❖ 已生效的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
❖ A.不同的法律效力
B.相似的法律效力
❖ C.同等效力
D.不同的执行效力
❖ 某县人民法院调解解决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争议,于 2004年4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4月5 日将调解书送达原告张某签收,4月6日送达被告王 某签收。调解书生效日期为哪一天?
❖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将当事人协议的条款记入笔录 ,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产生效力。
❖ 二、法院调解的效力
❖ 与生效的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一)结束诉讼程序 ❖ (二)确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 (三)不得提起上诉 ❖ (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对下列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 制作民事调解书?
❖ B.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反悔而再到法院就离婚 问题起诉
❖ C.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上诉
❖ D.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就离婚问题申请再审
❖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二人为建造厨房一事发生口角进而互殴。甲被 乙打伤花去医药费1050元。甲遂向法院起诉乙,要求乙赔偿其误工损失 费、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500元。被告乙认为双方均有责任,只愿意赔 偿500元。法院辩论结束后,审判员丙征求双方的调解意见。原告甲不 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乙赔偿损失。被告乙同意调解。审判员丙 考虑到双方是邻居关系,为避免矛盾激化,增强睦邻友好,决定主持双 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乙赔偿1500元,被告乙却只同意 赔偿500元。审判员丙说:“我看由被告乙赔偿1000元好了。”对此双 方均不同意。于是丙将原告甲单独叫到办公室,说:“判决还不一定给 得了你1000元呢,因为你也动手打了人家,只不过伤得轻点。”原告虽 说不情愿,但嘴上不得不表示同意。然后丙又把被告乙单独叫到办公室 ,说:“500元也太低了,你身强力壮的,人家已经老太太了,责任在 你身上。我建议1000元还算是少的了。”被告乙只好答应。在审判员丙 做工作的情况下,甲乙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乙赔偿原告甲1000元 ;诉讼费各负担一半;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执行。审判员告知双方第 二天到法院领取调解书,但当天要求双方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名。第二天 ,原告甲到法院表示赔偿额太少,不同意调解。审判丙把制作好的调解 书递给甲,说:“调解书现在给你,你已经签过字了,所以调解书已经 生效,不能反悔了。”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
❖ 1、日本的民事调停 ❖ 2、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 ❖ 3、美国的“附设在法院的调停”
❖ 以下案件,不属于法院调解的案件范围的是
❖ A.张某对李某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B.王某申请对其失踪4年的妻子钱某宣告失踪
❖ C.赵某因陈某不履行租赁合同,拒不交租金而提起 的违约之诉
第十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本章重点 1、法院调解的原则 2、法院调解的效力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性质、特征
❖ 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 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 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 权的一种诉讼活动;二是认为调解是在法院指导下自律解决纠纷的活动 ;三是认为调解是审判权与处分权的结合 (本书采用第三种观点)
❖ D.孙某委托马某代为保管其摩托车,马某私自将 摩托车借给他人并损坏,孙某提起的请求赔偿的诉 讼
❖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
❖ A.公示催告程序
❖ 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
❖ 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
❖ D.执行程序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 一、调解的开始
❖ 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调解而开始,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要考虑 有无调解解决的可能 ,不得强迫调解。
❖ 四、法院调解书的制作
❖ 调解书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 关于调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调解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 B.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 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
❖ C.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 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
❖ A.被告拖欠原告贷款1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被 告在1个月内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 的贷款利息
❖ B.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国外,与原告达成赔偿 协议,同意在2个月内赔付
❖ C.赡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 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原告申请撤诉
❖ D A.对张某来讲是4月5日,对王某来讲是4月6日
❖ B.调解协议达成之日即4月1日
❖ C.张某签收日为4月5日
❖ D.王某签收日为4月6日
❖ 甲乙签收调解书后,乙认为调解结果不合法反悔,乙 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补救
❖ A.再次起诉
B.在法定期间内上诉
❖ C.要求重新调解或者请求判决 D.申请再审
❖ 甲乙二人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审判员对此案进 行了调解,但未达成协议。于是法院开庭审判后当庭 做出判决。在送达判决书之前,甲又要求法院进行调 解。这时法院应当:
❖ A.继续审判此案
❖ B.撤回原判决,主持双方再行调解
❖ C.送达判决书
❖ D.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 宋楚雄与孙五花离婚纠纷一案,经K市L县人民法院 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同意解除 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签收了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 。在此情况下,该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有何约束力
❖ A.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解除
第四节 法院调解的效力
❖ 一、法院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 (一)调解书生效的时间
❖ 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经当事人(包括第三人)签收后,才产生法律效 力
❖ (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 下列案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 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及时履 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 1、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依法进行的 ❖ 2、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 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调
解工作作了全面规定,其中对民事案件调解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对 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 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 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 不予调解。 ”另外,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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