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典型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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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

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分析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案例分析(一)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

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

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案例分析(二) “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

四川广告牌强拆事件行政法案例分析

四川广告牌强拆事件行政法案例分析

三、总结与延伸
基于本案的综合分析和延伸思考
1.总结
• 综合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1)《行政许可法》在已经颁布、处于实施准备期 时,已经可以给行政相对人以合理预计,因此,在 本案中是可以溯及既往的,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必须 予以考虑。 • (2)工商局将广告管理职能转移给市容环境管理局, 属于政府内部正常的职能调整,是合法的。但是, 市容环境管理局在接手这项工作后,未能履行职责 进行审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违反了 行政合法性原则。 • (3)在市容环境管理局“不作为”的情况下,其不 得随意撤销行政许可,否则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 即使为了公益而撤销,也要依法进行补偿。
2.案情细节
• 一些不法广告商得知市容环境管理局的态度,乘虚 而入,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机场路 上又竖起了十几座广告牌。 • 2003年6月,成都市政府出台96号令,对机场高速 公路两侧设立广告牌进行规定,在间距不小于800 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规划,设立柱式广告塔。 • 2004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局、工商局、交通局五部门 发出通告,机场路现有广告牌必须全部拆除,原因 是这两年广告牌没有通过市容环境局的审批。 • 广告商不服,提出了要求听证的申请,但没有获准, 2004年3月,成都市高新区执法局双流县综管办对 机场路两侧的广告牌进行了强拆,广告商损失惨重。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 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 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 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 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 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法历年司考真题(案例分析)

行政法历年司考真题(案例分析)
2.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
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依法行使权利典型案例概括

依法行使权利典型案例概括

依法行使权利典型案例概括篇一:依法行政案例教学依法行政案例教学今天,我们学习的专题是依法行政案例教学,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了解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在,,,,年,月,,日颁布了《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要求,建设法治政府,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也就是到,,,,年,要把我们的政府建设成法治政府,最终达到法治政府的理想状态。

现在离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四年的时间。

法治政府的理想状态,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要建设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

下面,我们谈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行为要遵循合法性要求对于什么是合法性要求,它的含义比较简单,指的就是要合乎法律的规定,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界定政府职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当然是有限政府,那么,有限政府到底有限到什么程度呢,我们对政府职能的界定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政府可以会管理、公共服务,政府职能是明确了,但是,政府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还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促使我们在行政管理领域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到了2003年,我们颁布了行政许可法,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对于哪些领域的事项需要政府通过行政许可进行管理,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指出,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也就是说,政府在实施行政许可的时候,要遵循四个凡是:凡是老百姓能够自主决定的,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凡是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凡是政府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都可以不要行政许可,这一规定,大大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使政府职能的界定更加科学、合理,从以上这些,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对政府职能的界定,从过去的万能政府到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到把政府职能界定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到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标志着我们对政府职能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更加科学、合理的过程。

各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各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通过对各类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具体应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本文将从合同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法案例1.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故无法按时交货。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

2.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确实属于不可抗力,故可以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

但是,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此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二)刑法案例1. 案例背景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丙辩称自己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伤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丙的辩解进行了调查核实。

2.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丙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存在过当,因此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三)民法案例1. 案例背景丁与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丁将房屋出租给戊,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戊在租赁期间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丁发现后,要求戊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戊未经丁同意擅自转租房屋,属于违约行为。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行政诉讼法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案情摘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

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小三阳”,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

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乙肝“一、五阳”,但体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

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录用。

案件焦点1、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2、鉴定结论是否合法?3、《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否合法有效?争议分歧针对焦点一: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1、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人事局为被告。

在芜湖市范围内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是被告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体格检查工作由被告指定的医院完成,其行为性质应属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

行政法治——典型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治——典型行政法案例分析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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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构成犯罪? (1)构成犯罪,但与罗煊光、清理办乃至市政府 、市委是共犯。 (2)不构成犯罪,只是执行上级命令。 何兵认为,本案中何耘韬并没有玩忽职守。上级 有命令权和指挥权,下级应该遵守上级作出的决 定,但是如果上级的命令明显违法,那么下级可 以提出意见,不执行决定;如果执行决定出现问 题,应该实行问责制,追究领导责任。
地方 各级政府
政府职能部门
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
一、概念及其条件 (一)概念: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 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二)特征 非行政机关 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而非组织法的授权
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一)条件: 1、授权的程序条件 2、被授权组织的自身条件 (二)范围 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行业组织 3、工青妇等社团 4、企事业单位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三、法律地位:行政主体
(三)越权无效原则 (四)行政公正原则 (五)行政公开原则 (六)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的信任应当予以 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确需改变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第二部分 行政法主体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有一套确定的规范或原则借以保证 广泛的行政权不被滥用。 1、内容: 法律创制 法律优越 法律保留
2、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 越权无效 违法必究
(二)合理性原则 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 适度,合乎理性。 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正当性 平衡性 情理性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以行政处罚为案例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以行政处罚为案例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以行政处罚为案例一、案件背景和基本信息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处罚案例是较为常见的行政诉讼案例之一。

本文将以某行政处罚案例为例,对其进行分析,介绍其中的事实、争议点以及法院判决等信息。

案例名称:某市环境保护局对某公司行政处罚案日期:2020年12月10日二、案件事实描述某市环境保护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废水处理,并造成了环境污染。

基于此情况,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缴纳罚款,并对其进行整改。

该公司对此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异议,认为环境保护局的处罚决定不合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案件争议点1.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该公司认为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主要在于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是否正确、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等方面存在异议。

2. 处罚措施的合理性:针对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采取的处罚措施,该公司认为存在失当之处,要求法院对其进行重新评估和裁定。

四、法院判决及理由某市行政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审查。

最终,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1. 将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部分撤销,并要求环境保护局重新进行评估和裁定。

2. 法院认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据采集。

同时,环境保护局的处罚措施也需重新评估,确保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法院鼓励双方通过协商和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并依法保障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分析与启示该案例为行政处罚案例中的一个典型例子。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1.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重要争议点之一。

需要审判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认定,并依法进行合理处罚。

2. 处罚措施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同样重要。

行政机关在采取处罚措施时,需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以及相关法定标准,并确保处罚措施的合理性。

法律冲突的案例汇总分析(3篇)

法律冲突的案例汇总分析(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律冲突的现象逐渐增多。

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律体系内,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层级或者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因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和争议。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的法律冲突案例进行汇总分析,以期为理解和解决法律冲突提供参考。

一、案例一: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冲突案例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合同法》中关于定金的规定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冲突分析:本案中,合同法与民法典的规定存在冲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由于《民法典》是后出台的法律,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解决方案:乙公司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

二、案例二: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案例简介:某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某市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

然而,该条例与国务院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存在冲突。

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而《某市环境保护条例》则允许新建项目在符合地方标准的前提下进行。

法律冲突分析:本案中,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

《环境保护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解决方案:某市应修改《某市环境保护条例》,使其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相一致。

三、案例三: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的冲突案例简介:中国与某国签订了一份双边投资协定,约定两国投资者在对方国家投资享受国民待遇。

行政法原则案例分析

行政法原则案例分析

法学院本科生2013—2014学年第2学期《行政法》课程期中作业专业:法学学号:_1212945姓名:李雪成绩:_________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案例分析与适用摘要:随着民主与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案件中的指导地位越来越重要。

学完行政法基本原则这一章内容,颇有收获。

本文我将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一个案件----李某诉某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运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三大主要原则: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

其中行政法定原则主要是运用职权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运用了平等对待原则和禁止过度原则,行政正当原则运用了避免片私和程序正义原则进行具体的案件分析。

关键字:行政指导地位;职权法定;禁止过度;避免偏私;程序正义案情介绍1996年6月9日下午,警察赵某某在执法过程中抢走李某的私人财物和有价凭证,此后一直不还。

李某找有关部门多次投诉无人解决。

故2001年1月以来,李某多次向某市公安分局拨打110投诉电话,反映该公安分局的民警赵某某扣押其物品一事。

该公安分局调查后,于同年3月由该分局纪律检查部门将调查结论像李某进行了说明。

但李某坚持认为其向被告投诉的事情没有得到解决,情绪激动,于2002年2月14日23时许,李某再次拨打110投诉报警台电话约10分钟左右,并在通话过程中向接警电话警察使用了:你们警察每年牺牲得太少,在春节期间都死绝了,祝警察家属都倒霉等侮辱性语言。

同年2月15日,该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对李某下达了传唤通知,经审讯,李某对其拨打110电话一事均予认可。

但派出所民警在制作讯问笔录时,把李某的一些话忽略了,如“李某就民警赵某某无故扣押其财务和有效凭证时,说八国联军抢老百姓,日本鬼子抢老百姓,土匪强盗才抢老百姓”的内容。

紧接着,公安局决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第二天将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通知李某,并送达了治安拘留裁决书。

同年2月23日,解除对李某的拘留。

李某不服,于同年3月7日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

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案例题一、江苏花木园艺场案1990年9月15日,江苏省某县枫林镇人民政府发布了枫政发(1990)第32号《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

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限制经营范围。

本案原告花木园艺场的经营范围和其他权利因此而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经济损失达万多元。

花木园艺场不服,以镇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为由,向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的一个难题,这种划分之所以必要,主要是因为其直接涉及受案范围问题。

请运用有关理论,对上述镇政府的行为进行抽象行政行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定性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对这类文件建立什么样的救济制度答:(一)、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首先,被告的文件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

该文件从标题看,似乎是针对普遍的公民、组织,但从其实质内容来看,该文件实际上就是针对全镇的12个园艺场和工程队;其次,被告的文件所规定的条款不是事前的行政行为,而是事后的、直接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行政行为,因为文件中涉及包括原告在内的12个单位的组织机构要予以调整和保留,对上述单位的经营范围有的要扩大,有的要限制;最后,原告是经某县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验审的企业法人,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二)、救济的途径:1. 提请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进行监督审查。

2、相对人在申请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一并提出复议审查申请。

3、行政诉讼中审查。

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行政法案例分析(ppt 35页)

行政法案例分析(ppt 35页)

案例九 装了白撞?
1、分析本案中行政行为的种类? 2、分析本案中行政行为的功能? 3、你如何看待撞了白撞?
四、行政行为的功能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重点
2、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案例十 政府的“喝酒任务”
这份“喝酒文件”全名为汉川政办发(200 6)11号《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 系列酒的通知》。通知称: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农、养殖场,办事处、开发区,市政府各部 门,湖北云峰酒业有限公司是最早来我市落户 的引进企业之一,其生产的“小糊涂仙”酒去 年跻身“中国白酒品牌20强”。2005年 该企业纳税超过1300万元,是我市纳税过 千万元的六家企业之一,而目前该酒在我市的 市场份额却很低,为此,我市公务接待倡导使 用云峰酒业生产的“小糊涂仙”系列酒。
1、什么是钓鱼执法? 2、为什么会产生钓鱼执法现象? 3、钓鱼执法违背哪些行政法基本原则?
4、钓鱼执法的危害。 5、如何遏制钓鱼执法?
案例二 钓鱼执法
1、什么是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 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 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 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 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 该惩罚这种行为。
刘燕文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 件,北京大学拒绝给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学位 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
案例五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1、本案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 谁?为什么?
2、你认为刘燕文的做法可取吗?
案例六 运输公司不服公路检查罚款案
A市与B市之间的高等级收费公路建成后,因 为收费较高,来往车辆依然选择旧路。于是A 市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当地乡镇临时聘用人 员组成检查站,对旧路来往车辆进行严格检查, 处以巨额罚款。很快,来往车辆选择了新路。 C运输公司对检查站处罚不服,提起了诉讼。

行政法历年司考真题案例分析

行政法历年司考真题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题:(2009年)六、(本题20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参考答案: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小常识:十大行政法案件

小常识:十大行政法案件


孙志刚墓志铭 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 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 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 徒为鱼肉;

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 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 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 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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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的引人注目之处 在于:(1)作为号称中国第一高等学府的北 京大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第一个因 博士学位授予引起的诉讼;(3)北京大学在 一审中被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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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实业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 理论价值和司法实践价值在于,这一案件 是我国法院首次运用比例原则对行政机关 作出的处罚进行判断,给我国行政法学界 和司法界对比例原则份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案》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 为被告的第一起案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被认为是决定企业能否上市的大权 在握、高高在上的国务院的主管部门,其 成为被告并被判决败诉对促进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在制度化建设、摒弃幕后交 易有着催化剂的作用。
小常识:十大行政法案件

《深圳贤成大厦案》以案件的诉讼标的大、 涉外因素、组成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的前 所未有的强大阵容(罗豪才江必新赵大光 组成审判厅江平袁睹红应松年作为代理人) 而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巨大的影响,被称 为中国行政诉讼的“第一案”。案件的审 理结果是作为被告的深圳市工商局和深圳 市招商局败诉,而实质上是深圳市人民政 府败诉,也是该案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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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被认为是中国法院审 理的学生诉学校的“第一案”,这一案件的受理 和审理,在中国开启了学生状告学校的大门,此 后,学生诉学校的案件此起彼伏,甚至发生了学 生或者学校诉作为中国最高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 部的案件。学校和学校管理不再是诉讼的一片 “空白地带”。在此案中,北京科技大学败诉, 作为学生的田永在状告母校的诉讼中获得了胜诉。 此案使得北京科技大学及全国其他院校在依法治 校的制度化建设中,向前大大地跨越了一步。

(完整)宪法与行政法案例答案

(完整)宪法与行政法案例答案

宪法与行政法4个案例(老师说考试的时候从课堂上5个案例中选3个,但我只找到3个)一、高校本科生1996年违规,100元行政处罚.学校行政科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从行政的特征可以看出,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是事业单位.其行政权来自于法律的授权,而现行法律授权没有给予其行政处罚的权力,因此,其行为不是行政处罚法上讲的行政处罚行为.只应当是一个内部管理措施。

学校行政科作出的100元罚款的性质前述可见,因为学校不是行政处罚法上讲的行政主体,自然也就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100元罚款不是行政处罚法上讲的行政处罚,而应当称作为赔偿款。

此案只应当按照民法的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某市举报违章车辆(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本案中,某市对该市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采取的新举措,其目的是为了改善交通状况,其主观愿望是好的,并且在现实中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为了追求交通秩序的优化却不顾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自由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造成许多始料不及的副作用,引起诸多争议甚至于招致官司,这其中的“罪魁祸首”便是该市行政机关没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及行政合理性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现在我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1、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原则包含了两成层含义:(1)法律优先,即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2)法律保留,即行政活动应该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

2、从法律优先的角度来看,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规定即禁止",而对于人民而言“法无规定即许可",“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在此,正是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没有严格依照现有法律,才导致了公民的许多私权利受到侵犯.3、从法律保留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本案中该市行政机关把本应由其完成的行政职责交由大众来完成,导致了行政职权“虚置”,而公共权利的“泛化”,其违背了法律保留的规定。

行政法律案例心得体会范文(3篇)

行政法律案例心得体会范文(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社会不断完善的背景下,行政法律案例的学习和探讨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一系列行政法律案例的学习,我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以下是我对行政法律案例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

通过对行政法律案例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这些原则在行政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是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

在行政法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这正是合法性原则的体现。

2.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还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

在行政法律案例中,许多案件因为行政行为不合理而被撤销或变更,如征收补偿不合理、行政处罚过重等。

3. 程序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法律案例中,程序公正原则是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4. 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应追求高效、便捷,提高行政效率。

在行政法律案例中,效率原则体现在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尽量缩短处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二、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

通过对行政法律案例的学习,我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理解如下:1. 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在行政法律案例中,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判断案件合法性的关键。

2. 行政相对人:指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行政法律案例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 行政第三人:指与行政法律关系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行政法律案例中,行政第三人的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三、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3篇)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在例行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废水排放超标、废气排放未达标等。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化工企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

在本案中,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包括废水、废气检测报告等。

因此,环保局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

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采取对个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在本案中,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作出了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旨在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环保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充分考虑了化工企业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并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因此,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违反比例原则。

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本案中,环保局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环保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刘奕水案件涉案法律分析(3篇)

刘奕水案件涉案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刘奕水案件是一起涉及贪污、受贿等严重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本文将从刑法、行政法、证据法等多个角度对刘奕水案件涉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案件背后存在的法律风险,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刘奕水案件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地政府部门的严重违法案件。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等,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刘奕水案件涉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刘奕水案件涉案的法律问题(一)刑法问题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构成贪污罪。

2.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构成受贿罪。

3.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行政法问题1. 违反公务员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贪污、受贿等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行政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贪污、受贿等行为,违反了行政纪律。

法律行政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行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某区政府规划局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区某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的申请。

该地块位于市区边缘,周边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是市民向往的居住区域。

然而,在该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周边居民发现该小区的建筑密度过大,绿化率过低,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并导致周边道路拥堵。

因此,周边居民向市政府规划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审批决定。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立项。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规划局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的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2. 违法审批原因(1)规划局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在审批过程中,规划局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重视不够。

(2)规划局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导致审批过程中出现漏洞。

(3)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益驱动。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利益驱动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规划局的审批,导致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

3. 案件处理结果经调查,某市政府规划局违法审批行为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市政府规划局撤销了该审批决定,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已建成的小区进行整改,提高绿化率,降低建筑密度。

同时,市政府对规划局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其行政处分。

三、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审批工作依法进行。

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防止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

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违法审批行为,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警示他人。

行政法课程思政案例

行政法课程思政案例

行政法课程思政案例一、案例背景。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事儿啊。

在一个不大不小的城市里,有个老旧小区,这个小区就像个上了年纪的老人,到处都是问题。

小区的道路坑坑洼洼,一下雨就积水,像个小池塘似的;还有那路灯啊,坏了好几个,一到晚上,黑灯瞎火的,居民们出门都提心吊胆的。

二、行政法的介入与行政机关的作为。

小区的居民们就向当地的政府部门反映了这个情况,这就涉及到咱们行政法里的行政机关的职责啦。

按照行政法的规定,政府部门是有责任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和保障居民生活环境安全的。

那这个城市的市政部门呢,一开始有点拖拖拉拉的,觉得事儿多,忙不过来。

这时候居民们可就不乐意了,他们就拿着行政法里的条文,去和市政部门理论。

说你们这是不作为啊,行政法里可是规定了你们得管这些事儿的。

市政部门这下重视起来了,开始着手解决问题。

他们要规划怎么修路,怎么换路灯,这时候又涉及到行政法里的行政决策程序啦。

你不能说市政部门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吧?得按照一定的程序来。

他们要进行工程招标,得找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这个招标过程就得公开、公平、公正,这也是行政法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求。

三、思政元素的融入。

1. 法治意识的培养。

在这个案例里,居民们懂得用行政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是法治意识的体现。

这就告诉我们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要懂法、用法。

不能遇到事儿就干瞪眼,或者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去解决。

行政法就像一把宝剑,我们要学会拿起这把宝剑,去捍卫自己的权利。

这也是思政教育里很重要的一点,让大家都成为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2. 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市政部门从一开始的不作为到后来积极解决问题,这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高高在上的衙门。

行政法的存在就是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让它们更好地履行服务职能。

这也教育我们,在社会中,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

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公民也要依法监督政府的工作,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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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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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构成犯罪? (1)构成犯罪,但与罗煊光、清理办乃至市政府 、市委是共犯。 (2)不构成犯罪,只是执行上级命令。 何兵认为,本案中何耘韬并没有玩忽职守。上级 有命令权和指挥权,下级应该遵守上级作出的决 定,但是如果上级的命令明显违法,那么下级可 以提出意见,不执行决定;如果执行决定出现问 题,应该实行问责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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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问责是大势所趋 了解足够的法律知识,尤其要学好行政法 自保的技巧 维持平衡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
行政法原理
一、行政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及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 管理、调控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二、行政权
(一)特点 主动性 广泛性 裁量性 法律性 优益性
地方 各级政府
政府职能部门
第三节Leabharlann 被授权组织一、概念及其条件 (一)概念: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 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二)特征 非行政机关 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而非组织法的授权
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一)条件: 1、授权的程序条件 2、被授权组织的自身条件 (二)范围 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行业组织 3、工青妇等社团 4、企事业单位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三、法律地位: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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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5日,廉江市人民法院针对何耘韬和罗 煊光涉嫌职务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何耘 韬作为廉江国土资源局分管地籍股的副局长,工 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受让人金都公司没有足 额缴清土地出让金,不符合登记发证的情况下, 不认真审核报批材料,仍在审核意见栏出具了“ 同意报批登记发证”的意见。在给金都公司发证 后,没有追收金都公司尚欠的土地出让金,致使 国有资产流失11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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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员个人如何自保? 看何耘韬的辩护意见。但这一点不在法院 认定事实的范围内。 3、为什么何耘韬被追究刑责而罗煊光被免 于刑事处罚? (认罪态度是表面原因,更深层次在于人 事关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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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何耘韬与罗煊光、清理办乃至市政府 、市委构成共犯时,为什么选定何耘韬而 放过两头。 (此处涉及到选择追究刑则的节点问题。 这更多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 判断)
五、行政机关的管理手段 发布规范命令 编制执行规划计划 设定实施行政许可 征收、征用 调查统计发布信息 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 行政制裁 行政合同 行政指导
六、行政机关的体系(详见附件:中国政
府组织结构) 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 国务院 各部委 中央 直属机构(海关总署、民航总局等) 国家局(烟草专卖局、专利局等)
四、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 (一)职责 保障国家安全 维护社会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文化进步 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保护生态环境
(二)职权 行政立法权 行政命令权 行政处理权(狭义) 行政监督权 行政裁决权 行政强制权 行政处罚权
构成行政主体的基本要素 • 行政职权的享有者 • 行政活动的实施者 • 行政责任的承担者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四、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组织法与行政法主体 (二)行政组织法的内容 广义的行政组织法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编 制法和公务员法。狭义的仅指行政机关的组织法。 狭义的行政组织法包括一下内容: 行政机关的性质地位、组成与结构、职权、设立 变更与撤销、基本活动原则和制度。
(三)越权无效原则 (四)行政公正原则 (五)行政公开原则 (六)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的信任应当予以 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确需改变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第二部分 行政法主体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2005年7月9日,金都公司拿到批示后一路“绿灯 ”,罗煊光在其审批表上签字同意拟予注册登记 LOGO 。随后,时任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的何耘韬出具 “初审合法,结果正确,同意报批登记发证。” 的意见。 金都名园顺利上马,建成后成了廉江一道靓丽风 景线。但是,金都公司欠缴该地块的60%国有土地 出让金共计110余万元。2009年1月,检察机关对 何耘韬和罗煊光进行立案侦查后,廉江市国土局 通过民事诉讼,把金都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110 多万和滞纳金全部追缴。

二、行政主体
(一)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 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特征: 1.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的组 织。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法治——典型行 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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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从一个案例看行政执法的 个人责任(学好行政法的重要性)
何耘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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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耘韬,男,1960年4月生,广东省廉江市国土局 副局长。2005年执行政府行政指令,在房地产企 业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在一块土地登记 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证的意见。2011年4月15日, 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玩忽职 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行政法主体概述 国家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公务员制度 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第一节行政法主体概述 一、行政法主体的概念: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 加人。 1、又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制监督主 体 3、可能有组织或者个人 4、公务员不是行政法主体,但和行政法律关系有 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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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05年4月 6日,金都公司通过竞买,竞得廉江市无纺布厂和 葡萄糖厂位于廉江市的两处房地产受让权。 同年6月9日,金都公司与廉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土资源局将上述两厂 原厂址共35596.49平方米土地,以每平方米52元 的价格出让给金都公司,总计价185余万元。金都 公司多次到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要求办理土 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因该公司没有足额缴交土地 出让金,地籍股股长罗煊光拒绝为其办理。
(二)行政权的内容 规范制定权 证明确认权 对权利的赋予及剥夺权 对义务的科以及免除权 对争议的调处权
三、行政法 (一)定义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的法律规则及原则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功能 行政法是管理法 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 行政法是平衡公益和私益的法 行政法是服务行政法
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有一套确定的规范或原则借以保证 广泛的行政权不被滥用。 1、内容: 法律创制 法律优越 法律保留
2、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 越权无效 违法必究
(二)合理性原则 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 适度,合乎理性。 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正当性 平衡性 情理性
四、行政法的地位 是对民主政治的体现和保障; 是法治的体现和组成部分; 是国家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标志; 是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材料:吏治的重要性——谏官制度
唐元和三年(公元880年)四月,白居易初授拾遗时,朝廷发生了一 件大事。依照惯例,在四月举行的的科举考试中,皇甫在对策中,抨 击时政,语言激切。牛僧儒、李宗闵也力诋宦官和权贵。当时的考官 是吏部侍郎杨玉陵、吏部员外郎韦贯之,他们主持正义,不仅录取了 这三个人,而且还使他们名列前茅。这就激怒了宦官和旧官僚李吉甫 。据《资治通鉴》说:“李吉甫恶其直言,泣诉于上。”宦官和旧官 僚一齐合力攻击这次考试。于是宪宗命白居易等六人复查。复查结果 ,同意杨玉陵、韦贯之的“策为上策”。可是宦官集团不肯罢休,继 续“泣诉,请罪于上”,结果唐宪宗听信谗佞之言,黑白颠倒,罢黜 杨玉陵、韦贯之,对参加复查工作的翰林学士进行处分。而白居易也 参加“考复”工作,而且慷慨陈词为杨玉陵、韦贯之等人辩护,却未 受处分。但由于白居易是谏官,而谏官是“言者无罪”的,“不宜阻 居易言”,所以唐宪宗只能怒而哀叹道:“白居易小子,是朕拨擢致 名位,而无礼于朕,朕实难奈!” 只能“难奈”而已,不能治罪。 但是白居易为太子左赞善大夫时,即唐宪宗元和十年(公元815年) 七月,宰相武元衡被盗杀,白居易“首上疏论其冤,急请捕贼以雪耻 ”。由于他已不是谏官了,唐宪宗以“宫官非谏职,不当先谏官言事 ,而贬其为江州司马。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一、概念: (一)依据宪法或者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
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特征 1、行使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实行领导---从属制 3、决策时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职能的主动性、经常性 5、最常见的最广泛的行政主体
三、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般行政机关和部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行政 机构) 职能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 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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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何耘韬在案发后直至庭审中均拒不认 罪,没有悔罪表现,遂认定何耘韬犯玩忽职守罪 ,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还认为,罗煊光的行 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 表现,判其犯滥用职权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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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耘韬辩护称:因有关金都公司的会议纪要表述 不明确,遭到地籍股拒绝办理时,他为此还与分 管国土常务副市长发生争执。后在廉江市清理办 的协调下,请示了廉江市纪委,由清理办在测算 表上加具“暂收土地出让金40%办证”的意见,地 籍股才给予办理。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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