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行政行为
(四)国务院部门规章 1、制定机关与权限 (1)主体: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授权的事业单位 (2)制定的权限 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2、制定的程序 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报送、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与解 释 3、监督程序 (五)地方政府规章 1、制定的主体 (1)省级政府 (2)较大的市政府 2、制定权限 (1)制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在地省级地方性法规 (2)规定事项:根据(1)需要制定的事项;(2)属于本区 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一)行政行为内容的含义 行政行为的内容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以及行政行为所 要达到的目的。其特征有: 1、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行为中明确表达出来的。 2、行政行为的内容涵盖了行政行为的主要构成要件。 3、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 2、设定义务或者剥夺权益 3、确定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地位 (1)确认法律事实 (2)确认法律地位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职权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合法 4、形式合法 (四)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1、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自 主性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五)行政规则的适用 《立法法》第78条—92条 1、效力等级 2、规则冲突
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构成要素) (1)行政权能的存在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政权的实际运用 联防队员赵某诉某地区公安处案 (3)法律效果的存在 (4)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5)在我国,排除了内部行政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
一、含义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在前一次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律和 事实状态不变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对相对人重复所作的决 定,也称第二次行为。 二、特点 (一)第二次行为与前一次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没有不同的内 容,不具有新的法律效果,不是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第二次行为表现为对前一次具体行政行为的重申、告知 或指示。 (三)第二次行为与前一次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主体和行政 相对人是同一的。 三、实在法规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不受理“驳回当事 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一)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学行政行为主要是一个理论概念,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现。
行政行为理论是全部行政法学理论的精髓和柱石。
(二)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的4层含义1、主体要素2、职权要素3、法律要素4、外部要素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执行性(二)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三)行政行为的裁量性(四)行政行为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一、行政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的形式是指行政活动实施过程中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杯管理者是否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所进行的检视、调查、查验。
(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惩戒制裁,它是在行政监督检查后的一种行为方式。
(四)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便于日后作出行政决定或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
(五)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特点1.行政征收的主体是依法负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它组织。
2.行政征收的对象是负有法律所规定的有缴纳义务的相对人。
3.行政征收的目的是为保证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4.行政征收是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
5.行政征收具有突出的羁束性与强制性。
行政征收主要有以下几类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费的征收。
3.资源使用费的征收4.管理费的征收。
(六)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点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行政裁决有以下特点: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居间解决有关民事纠纷的活动。
行政行为
第五章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行为概念因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而衍生。
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不存在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因而其行政法著作中鲜有关于行政行为概念的讨论。
印度法学家赛夫在比较法视野下指出:“严格说来,普通法没有制定出任何象在德国法律中发展起来的行政行为这个概念。
”1因此,行政行为从本质上说,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基础性概念,在英美法系的行政法理论中没有它的位置。
不应将德国行政法上的对行政行为的各种表述与普通法中行政行为概念混淆起来。
严格说来,普通法没有任何像在德国法律中发展起来的行政行为这个概念。
在普通法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普遍地被划分为三种形式:即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
根据普通法的这个划分方法,一切不属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范围的行政机关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
普通法对行政机关的这种分类方法,既使行政行为的范围广大无边,也比德国法上行政行为包括的范围更为广泛。
2行政行为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最先进行提炼和概括的。
奥托·迈耶将行政处分定义为“行政向人民就什么是个案的法所为的高权宣示”,3这个定义直到今天还是有其一定影响作用。
“行政行为”一词最早来源于法国行政法。
后来,这一概念被引入德国,并发展成为德国的行政法概念。
最初,行政行为包括根据公法或私法采取的一切行政措施。
后来,行政行为的范围逐步限定于在公法领域中采取的行政措施。
4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35条规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调整公法领域的具体事件而采取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命令、决定或其他主权措施。
台湾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的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之单方行政行为。
注意:德国行政行为概念和台湾行政处分概念并不能与我国行政行为概念相等同,其涵义至多相对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4行政行为概述
以下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 A.区公安局接到110报警没有采取措施 B.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到文化商
店买复印纸 C.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辱骂证人,法院为排除妨
害对被告采取的拘留行为 D.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禁止摩托车在市内若干
道路上行驶的规定 E.某街道办事处与某居委会签订环境综合整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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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 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 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结果和内 容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 政行为最突出的特征就是行为对象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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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标准: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
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二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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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到法院之后,在是否受理问题上即产生 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 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因为这个文件针对的不是某一个场或者某一 个人,而是对全镇10多个单位具有普遍的约 束力。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 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主要 理由在于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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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即行政行为 所针对的问题是属于对社会上的管理事务还 是行政主体自身内部的管理事务为标准,行 政行为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 政管理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 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和具体行政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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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 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只针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 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行为,上级行政 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下达的行政命令等。(包括 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章行政行为课件
2、两者的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法律规定也有所 区别;
3、是行政法学理论上对行政行为体系构成进行 考察与研究的基本思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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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 政主体没有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仅规定原则或一定的幅
三、行政行为的终止
行政行为的终止,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
定因素,而不再继续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以前的效力 不予否定。
终止的原因: 任务完成 期限届满 对象消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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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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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项为 行为对象,制定或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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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具有以国家强 制力为保障的约束力。
1、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在法律上推定其 合法有效,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当予以承认和尊重, 而不得否认与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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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随意 变更力和不可争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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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
解读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及其特征
1、 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对拒不履行 法定义务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理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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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
第四章行政行为原理78
一、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 又可称为行政规范创制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 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 为规范的活动。 王名扬先生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 理活动时,有时只制定抽象的规范,不对具体事情 进行处理,这种行为称为抽象的行为。 本书表述为:抽象行政行为都是指行政机关针 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 规则。
四个月官司讨回十元罚款
• 1996年12月14日,出亍猎奇,北京大学学生何海 波穿过北京园明园结冰的湖面,进入北京万春园高 级别墅区,被该公司保安处以罚款10元。何海波丌 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为,“万春园公司作 为企业,无法律受权范围内的行政处分权,故该公 司仅依据其内部觃则对何海波处以罚款的行为,没 有法律根据,万春园公司对何海波的罚款应予返还; 何海波未经万春园公司答应,擅自进入该公司,影 响了该公司正常的工作次序,亦应予以批判。”法 院遂亍1997年4月16日作出判决:北京万春园有限 公司返还何海波钱10元。
• 就会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后果。 具体行政行为则是实现这种行为规则的行为,通 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使抽象行政行为所设定 的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模式的可能性,转化为一种
现实性,并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或消灭。
划分的意义:
•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 为才属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案例P33<教程>:某县乡镇企业局发文行为属什么 行为?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 (一)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个人不组织尊 重的法律约束力。具有对世性,丌能任意予以否定。 • 2、确定力: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 所具有的丌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来源亍法的安定性 不诚信原则 • 3、拘束力: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 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许可法80条) • 4、执行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 政相对人对其内容(已设定的权利义务)予以实现的法 律效力。是潜在亍具体行政行为内部的一种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概述
• (1)有限公定力:行政行为一般具有公定 力,但有重大切实明显瑕疵的无效行政行为 除外。(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无视 其存在) • (2)完全公定力:只要是行政行为,不论 存在着什么样的瑕疵,在被依法消灭前都具 有公定力。(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加以判 断、否定)
• 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 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 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行政行为依法 被改变的情况主要是: • (1)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予以撤销。 • (2)经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予以变更和撤销。 • (3)由上级行政主体行使监督权予以变更和撤销。 • (4)经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和变更。 • (5)因发现确有错误,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 体自己变更和撤销。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 第一,从属法律性。我国的行政机关从属于法律,从 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就 是行政执法行为,即执行国家法律的行为。 • 第二,单方性(前提)。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根 据法律或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来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 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故一般情况 下,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在行政机关与相 对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行为具有单 方性。 • 但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相对人越来越广泛地参政议政, 而最终意志仍然是由行政主体表示出来,行政行为的 作出仍然具有单方性。例如:(软行政行为)行政合 同、行政指导具有双方性的特征,但仍然以单方性为 前提。
区分标准有四个: 1、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抽 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2、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抽象 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3、是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而抽象行政 行为可以重复适用; 4、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前,抽象行政 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后。 划分的意义是什么?
《行政行为概述》PPT课件
(三)二者的区别 1.调整的范围不同 不特定的对象Vs.特定的对象 2.适用的次数不同 反复使用Vs.适用一次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 间接影响Vs.直接影响 4.行为程序不同 准立法程序Vs.不同具体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程序要求
[案例]
2005年我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 中国网通部分下属分支机构擅自经450MHzCDMA 无线市话行为的通报》明确规定,未获得电信 主管部门的业务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利用 450MHz频段,经营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及无线接 入业务。有关单位受到本通知1个月内,应自 行关闭未获得入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至于现 有已发展的用户,应给予妥善处理。 信息产业部公布《通报》这一行为是抽象行政 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 尹某原是某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 在他撰写的《人世老枪》一书中,曾提到“读 书为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曾向学生推销其 作品。该市教育局发现尹某的上述问题后,即 组织专人对有关情况进行查处,并于2006年8 月31日下发了教通字[2006]60号《关于查处向 学生推销〈人世老枪〉问题的情况通报》,该 文件作出了“该市(含五县市区)内所有学校 不聘用尹某当教师”的处理意见。 教育局作出的该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 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为标准 (一)羁束行政行为 严格受法律约束 (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可 以自主作出
三、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以能否在没有相对人申请时主动实施为标准
(一)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被动实施 (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主动实施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一、主题要素。
即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的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或个人。
第二、权力要素。
即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工商行政机关依法维护市场活动秩序、环境保护机关依法防治各种环境污染等都是职权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但这些机关采购办公用品、组织进行卫生扫除、接受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等属于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第三、法律要素。
即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和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宪法、组织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不仅表现在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也体现在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申请而实施的行为。
虽然行政主体在相对方提出申请的前提下作出行政行为,但行政主体是否满足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却不取决于相对方的请求。
行政主体无需与相对方协商,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
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也存在着单方意志性。
2.效力先定性。
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是事先假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必定正确、合法、不可否定,不过要经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认定。
这种效力先定性源于行政行为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3.行为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第三编:行为法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2.违法(瑕疵) (1)明显轻微违法:程序或形式上瑕疵,且不损害实体
权利、(重新办理、补办手续等)可补正 (2)一般违法:应该撤销 (3)明显重大违法:确认无效,相对人可以抵制。
①主体资格:未盖章、署名,未表明身份、精神障碍; ②权限:超越事务、地域、时间、级别、授权范围等; ③内容; ④程序和形式:结婚证、离婚证等浙江离婚案。
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以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准 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 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一)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二)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三)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四)不得滥设许可、乱收费; (五)是要式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处理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
(二)行政处理的特征 1. 主体是行政主体; 2. 对象是特定的; 3. 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 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 4. 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5. 具有可救济性; 6. 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三)行政处理的效力 (四)行政处理的分类
第五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
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 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特征 (一)主体是行政主体; (二)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 (三)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 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四)是要式行政行为; (五)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第五节 行政确认
三、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与基本分类
(一)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主要有如下几种具体形式:确认、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紧密联系。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无需事前与相对方协商,取得相对方同
意。相对方无权拒绝行政主体依法和依职权实施的行为。相对方如拒不履行行政性的行政命令或行政处理措施,行政主体可以
依法强制其履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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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在我国行政法领域,首次以立法的形式采用“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是《行政诉讼法》。
这样“行政行为”这个术语便从行政法学的学术层次被提升到了制定法的司法层面上,因此。
理解行政行为概念,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学理论研究范畴,还应密切结合我国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认识。
(一)国内外关于行政行为的学说关于行政行为的概念,中外学术界有以下学说:1、最广义说。
最广义说论者认为,行政行为是指一切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行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2、广义说。
广义说论者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为的一切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各种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
3、狭义说。
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为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最狭义说。
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具体的人和事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相当于行政处理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
﹝1﹞南博方:《日本行政法》,第33页“所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厅为了调整具体事实,作为公权力的行使,对外部采取的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
”狭义说基本上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通说,但是过于强调行政机关作为行为的机关形式要件,将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外,亦不全面。
基于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系统研究,应该将行政行为作限定性界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执行公务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关保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一版)第261页。
(二)行政行为的要素由于行政机关的活动是由多种不同性质的行为组成。
行政行为只是其中一部分。
因此,首先我们要从全部的行政活动中界定出行政行为。
具体而言,行政行为有以下4层含义: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首先对主体有要求,行政行为应该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当然并非说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有些行政机关不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确定行政主体时要充分考虑行政主体的范围和主体的要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社会团体、事业法人或者特殊故的企业法人,经过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后,享有部分行政职能,在一定的领域享有行政职权,这样虽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享有行政职权,也会成为行政主体,其所为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职权因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
任何行政行为都是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职权是行政行为的内核,行政行为时行政职权的外化。
如果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是该行为不包含行政职权的运用,也不是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组织管理的权利。
如有行使许可审批权、检查监督权,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等。
它们都是作为维持社会公共秩序所不缺少的权力。
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所谓法律意义或者法律效果是指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由于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所以才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必须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这种影响包括积极的影响和消极的影响,例如行政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行政出发剥夺相对人的权利等。
在行政机关的活动中,有些事不具有法律意义的,如国家气象局气象台广播天气预报,只不过是将一天中天气变化的客观情况告诉他人,不会有人因此而权利减少或增加义务。
这种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
4、外部因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对外所实施的,不包括其对内部事务的组织、管理。
通常在界定行政机关的活动中哪些是行政行为时,具备上述3个要素即可,但鉴于人们对行政行为存在的一些误解,恐怕我们还应该强调外部因素。
外部因素原本已包含在职权要素中,行政职权即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职权,对内部事务的组织管理不属于行政职权的范畴。
但由于未强调,有些人即认为行政行为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其实,行政行为都是外部的,内部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内部与行政行为二者不能并用。
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行政行为。
﹝3﹞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出版社2007年3月第二版)第79页。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现。
因此,行政行为具有其本身的特点。
(一)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行为体现在执行法律、服从法律、实质法治三个方面。
1、执行法律。
从实定法上说,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就是执法机关和执法权。
我国《宪法》第85条、第105条明文规定,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执行权力机关的法律、法规和决议的国家机关,也就是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任务,就是主动、持续的去执行法律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实现立法意图或法律规范的目的。
2、服从法律。
19世纪的行政法治学说认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法权力来源于法律,但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并不是来源于法律或者立法机关,而是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一样来源于国家或者人民。
﹝4﹞【荷】克拉勃,王检译:《近代国家观念》商务印书馆1957版,第91页。
因此,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必须在全过程中全面地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制约,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如果其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行政法治。
﹝5﹞【荷】克拉勃,王检译:《近代国家观念》,第25页、第79页、第90页、第91页;【法】狄骥,钱克新译:《宪法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页。
我国宪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现代行政法理念,规定行政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和约束。
3、实质法治。
行政权对法律的从属性,说明行政主体的执法服务时“依照法律规则所作的服务”,﹝6﹞【法】狄骥,钱克新译:《宪法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页。
即依法行政。
二战以前,西方法治国家风行行政主体的一举一动都应有法律依据的形式法治理论。
实质法治理论认为,只要行政机关实质上位社会大众提供了服务,行政行为形式或程序上的瑕疵,并不需要撤销,而可以予以补正或转换,以避免行为反复造成的不合理和效率低下。
﹝7﹞【日】室井力主编,吴徽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110页);林纪东:《行政法》,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49页、第51页、第331页。
(二)单方意志性法律行为是法律主体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各方民事主体一致的意思表示,然而,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权力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维护和分配,只要在《宪法》和各级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并直接实施,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相对人同意。
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不仅体现在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也体现在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为。
行政主体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审查行者相对人的申请,单方面决定是否批准;而不是与行政相对人讨价还价达成一致的行为。
(三)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执行、贯彻法律的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障。
根据行政的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必须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
行政权的行使具有不抗拒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不能否认或抵制,即使认为行政主体的行为违法,也只能通过申诉或起诉等方式进行救济。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如遇到障碍,可以直接运用行政强制手段来保障行政行为的实现。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行政行为单方面的保证,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作为行政主体单方面意志性的行政行为就难以做出并实现。
行政主体以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公共利益的需要。
﹝8﹞关保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一版)第264页。
(四)效力先定性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关机关宣布为无效之前,对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本身和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是事先假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的当然正确,只不过其效力的有无要经过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程序的审查认定,这种效力先定性根源于行政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是使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有所保障和需要。
(五)无偿性民事法律行为是以等价有偿、有偿服务为原则。
行政行为尽管也是一种服务行为,但却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公共服务,不同于私人服务,是无偿的。
这是因为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具有一致性、统一性,行政主体的职权往往又是一种必须履行的职责或义务,其职责的履行是无偿的,是不能索取报酬的,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所需要的经费只能由国家财政负担。
另外,从公共利益的集合和分配来讲,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集合是无偿的、强制性的,行政相对人已经无偿地分担了公共负担,因而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分配也应该是无偿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无偿地接受行政主体的公共服务。
例外的是,行政主体对矿产资源的分配,对污染物排放的许可,等服务对象往往只是个别或部分社员,这部分行政相对人分享了比普通大众更多的公共利益,理应为公共利益做出更多的贡献,承担更多的公共负担。
总之,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
(六)服务性19世纪的人文精神在于强调斗争,是以人性本恶为基本价值取向的。
基于这样一种人文精神,19世纪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在状态上市一种利益冲突关系,在行为上是一种斗争关系,在观念上是一种互相不信任的关系。
因此,行政行为被认为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
20世纪的人文精神在于强调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是以人性善为基本的价值取向的。
基于这样的一种人文精神,20世纪以来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是一种利益一致关系,在行为上是服务与合作的关系,在观念上是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
因此,行政行为被认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做出的公共服务即公务行为。
行政行为的这一时代特征向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同时提出了新的要求。
它要求行政主体改变高高在上的、像皇帝对待臣民那样的态度,要求弱化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而增加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尊重人权。
它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积极配合和参与行政行为的实施,改变消极观望甚至抵制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