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7号文和37号文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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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令[2018]37号

住建部令[2018]37号

3月20日,住建部发布了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有何区别?让我们通过以下表格了解一下——过去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_新、旧文件对比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_新、旧文件对比

《危大工程》新、旧文件对比(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 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七、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 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项方案内容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新、旧文件对比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新、旧文件对比

《危大工程》新、旧文件(wénjiàn)对照项目危大工程范围建质﹝2009﹞87号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 m (含3 m ) 或者虽未超过3 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 (槽) 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 m (含3 m ) 的基坑(槽 )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

(二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 m 及以上;搭设跨度1 0 m 及以上;施工总荷1 0 k N / 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 5 k N / 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分量在1 0 K 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建办质﹝2 0 18 ﹞3 1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 7 号一、基坑工程( 一 )开挖深度超过 3 m (含3 m ) 的基坑 (槽 )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 m ,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 槽 ) 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 m 及以上,或者搭设跨度1 0 m 及以上,或者施工总荷载( 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 1 0 k N /m2 及以上,或者集中线荷载( 设计值 ) 1 5 k N/m 及以上,或者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 0 k 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ppt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ppt

变化
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第二变化——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 原87号文没有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
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方案签字。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
执业印章等规定。
第四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前 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 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 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 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一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 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中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为 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大”定义 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 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原87号文未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牌 3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第十变化——增加了两项设置公示牌的 之事,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以及
要求。
等上位法也未做要求。只是有警示牌的要 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

住建部令第37号与建质[2009]87号变化分析对比表

住建部令第37号与建质[2009]87号变化分析对比表
过去未强调“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现在明确规定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且提出了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一致意见”。
10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住建部令第37号与建质[2009]87号有何更严格的规定?请参考以下变化分析对比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分析比较表
序号
过去
现在
变化分析
1
建质[2009]87号
住建部令第37号
过去是住建部部门文号,现在是住建部令的形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过去强调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现在规定由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7号令与87号文对比展示

37号令与87号文对比展示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第六变化——增加了 号文没有提出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 责”的要求。
37号令提出“专家对 论证报告负责”的要 求。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原87号文没有提出 “危大”安全技术交 底应由双方和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共同签字确认,但对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 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 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 规定进行监测等提出 了要求。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 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 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 规定,但规定了施工 单位技术负责人、总 监理工程师、总承包 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 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 查签字、加盖单位公 章和加盖执业印章等 规定。
第三变化——原有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 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 有关规定未有再提。
原87号文第十八条规 定监理单位应当将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 监理实施细则,应当 针对工程特点、周边 环境和施工工艺等, 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 程、方法和措施。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原87号第十九条提法是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 3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 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 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 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 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 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 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 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 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 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 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 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 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 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 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 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乡建设主管部门。” 门报告。”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第一变化——将原有 的“危大”定义中的 “造成重大不良社会 影响”改为“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危 大”定义变化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解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解读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 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 分项工程。
第33页,共122页。
(二)参建各方职责对比
第34页,共122页。
一、建设单位的职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理规定》(建设部37号令)
三、适用范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规定》(建设部37号令)
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基础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
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30页,共122页。
二、法律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规定》(建设部37号令)
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31页,共122页。
重要任务就是将排查危大工程事故隐患和严
格执法作为治理的主要内容,以推动各地认 真贯彻执行《管理规定》。
第27页,共122页。
2
《管理规定》(37号令)与《管 理办法》87号文内容对比
第28页,共122页。
(一)基本内容对比
第29页,共122页。
一、发布的目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等现 象屡见不鲜。这次《管理规定》专门针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 以及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

87号文与37号文和31号文区别--重大--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87号文与37号文和31号文区别--重大--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 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 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包括采光 井、电梯井脚手架) 。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 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 程。
(六) 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 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 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 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 的隧道、洞室工程。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 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 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 拆卸。
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 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 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 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住建部令 文件发生了哪些变化

住建部令 文件发生了哪些变化

过去没有设置法律责 任条款,现在增加了法 律责任专项章节。
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
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
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
住建部令第 37 号
过去是住建部部门文 号,现在是住建部令的
形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 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 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
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
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过去没有专门的监督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管理要求,现在增加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
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 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
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 确认”,现在规定由双 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 过去未强调“项目专
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 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7号文与37号文和31号文区别

87号文与37号文和31号文区别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方案审批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一表看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新旧版变化

一表看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新旧版变化

一表看懂《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新旧版变化3月20日,住建部公布了新旳《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它与本来旳《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建质[2023]87号)文有何区别?让我们通过如下表格理解一下——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镇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3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备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如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轻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旳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旳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区实际状况,补充当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旳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旳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精确、完整旳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围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围环境资料,在勘察文献中阐明地质条件也许导致旳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献中注明波及危大工程旳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围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旳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题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献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规定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对应旳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解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解读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
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
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
以保障。
过去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 要求,现在明确监管部门 职责。
16 /30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 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
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 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危大工程管理办法【2009】87号与危大工程管理规定【2018】37号

危大工程管理办法【2009】87号与危大工程管理规定【2018】37号





6、新增对档案资料管理的要求 (1)《规定》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应当建立危大工程的专项台帐资料。 (2)施工单位在危大工程台帐资料建立过程 中应当包含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 交底、验收及整改等相关内容。 (3)侧面再一次强调了《规定》第四章第十 七条的内容。 (4)特别注意,今后在危大工程台帐资料建 立过程中,方案、专家论证及交底、验收等危 大工程相关资料,应单独放置在危大工程台帐 资料内,可以不要求在其他台帐资料中体现。



5、新增危大工程救援及救援后的相关工 作 (1)《规定》明确危大工程在发生险情 或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 置措施,并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应配合 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2)《规定》明确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 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建设参建单 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和评估工作。
2018年5月5日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2018】37号基本情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规定》【2018】37号(以下简称“规 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8年2月12 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分为总则、前期保障、专项施工 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 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条内容。

(六)完善“现场安全管理”相关内容 2、《规定》进一步要求了人员岗位职责。 如:《规定》第十七条,要求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的 作业人员进行登记,体现了危大工程管理核心要求, 即人的安全;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现场履职,侧面 突出要求重大生产安全活动,领导代班要求;危大工 程的整改落实不及时的情况,《规范》要求项目负责 人进行组织整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过去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要求,现在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13
正文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过去没有涉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现在提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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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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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与《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主要范围及区别
序号
项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变化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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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与(87号文)之间的变化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与(87号文)之间的变化

过去明文规定了危大工程
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 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
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围,现在危大工程范围另行规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定,并且明确了省级行政主管
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的责任。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
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
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
方案。
现在与过去相比增加了重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 新论证需要调整增加的资金或
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 者调整工期要求。
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
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织专家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37号)VS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1、什么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 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可能)导致 (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 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 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 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过去没有强调“由双方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 同签字确认”,现在规定由双 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共同签字确认,并且明确了 各级交底程序。
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现在明确规定专家论证前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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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7号文和37号文
区别
近日,即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有何区别?
有何区别?最大的区别是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在住建部网站上“下架”了。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是很大的。

早在2004年《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就在2009年5月13日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废止。

现在2009年5月13日颁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实际上也被废止,但是本次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只能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在住建部网站上“下架”来判断。

按理应当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关于当前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速度很快,确实使人们感到措手不及,这再一次说明国家的行政体制改革的力度很大,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尽快适应这一变化。

现就《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与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的区别做肤浅的分析。

过去
建质[2009]87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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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现在
住建部令第37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变化分析
过去是住建部部门文号,现在是住建部令的形式
过去有明显“规范专家论证程序”和“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现在淡化了这一管理要求。

过去明文规定了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现在另行规定,没做明确规定。

过去没有涉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现在提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

过去没强调“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在明确规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过去没有强调“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现在规定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过去未强调“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现在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过去未强调“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现在明确规定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且提出了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一致意见”。

过去强调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现在规定由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过去没有关于第三方监测管理要求,现在明确了第三方监测管理要求。

过去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要求,现在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过去没有设置法律责任条款,现在增加了法律责任专项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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