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统计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有效开展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第七条会计报表和数据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八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XX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或委派主管领导组织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二)统计实行归口管理,主要由信贷经营部、会计财务部、合规风险管理部等按管理业务范围向上级监管机构上报统计数据。
(三)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一名统计人员,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在部门负责人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四)除上述归口部门外,其余各部室为数据统计协助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要搞好协调和配合,及时、准确提共统计数据源,共同做好监管统B(三)收集、审核、汇总、整理本社数据统计资料,编制数据统计报表;(四)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湖南省联社提供统计数据、报表、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
(五)组织开展完监管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六)组织实施本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信息系统配套项目的推广和应用。
(七)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负责统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统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悉金融业务,具备必要的协调沟通能力。
(七)组织本行统计人员对相关报表表格和数据统计系统的指导与培训;(八)对检查部门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九)为满足本行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权利:(一)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和信息;(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数据资料;(三)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3]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3]215号2003年10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工作,及时为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信息,现通知如下:一、银行业各级机构统计部门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同时报送给银监会。
此外,还应将所编印的各种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资料同时报送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和银监会统计部门,并按要求参加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和银监会统计部门召集的有关会议和培训。
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生成与货币统计和金融稳定统计有关的统计报表,银监会统计部门主要负责生成与银行业监管统计有关的统计报表。
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在制定和修改统计制度时,力求使统计指标口径相一致,以减轻银行业各机构报送数据的压力。
二、在银监会计算机自动化网络系统建成之前,银行业各级机构统计部门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
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要立足全局,履行好职责,尽力支持银监会统计工作,帮助其复制所需历史数据,及时提供所需进度统计资料,充分实现信息共享。
银监会各银监局统计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主动与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从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获取所需统计信息。
三、银监会各级统计部门应配备与“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相适应的服务器、微机及其他辅助设备。
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根据《银行金融统计管理条例》,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是指商业银行进行金融统计工作的制度和规定,旨在规范银行金融统计工作,实现统计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和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包括金融统计流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发布与保密等方面。
一、金融统计流程银行金融统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数据采集:商业银行应按要求向央行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交各类金融统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和费用、存款和借款等数据。
2. 数据处理:商业银行应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数据处理方法,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检查、核对、汇总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统计报告:商业银行应按规定提交各类金融统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年报、经营报告等,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规范。
4. 数据发布: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金融统计数据,对数据进行解释和分析,引导市场预期。
二、数据采集1. 资产负债表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规范的会计准则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并按时向央行报送各类报表。
报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收益和费用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各类收益和费用,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支出、管理费用等,并按时向央行报送各类报表。
收益和费用的统计应具有可比性和可分析性,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特征。
3. 存款和借款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各类存款和借款数据,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贷款、债券等,并按时向央行报送各类报表。
存款和借款的统计应具有可比性和可分析性,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和流动性特征。
三、数据处理商业银行应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数据处理方法,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检查、核对、汇总和分析,在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中建立完善的审核和核对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商业银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2)第三章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 (3)第四章数据质量检查 (4)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5)第六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统计数据管理,切实提高统计报表质量,根据《XXX银行数据治理工作细则》《XXX银行统计管理制度》《XXX银行统计工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人行金融统计标准化等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是指存在于各业务系统与统计报表相关的数据和通过手工采集上报的数据,主要包括:(一)各业务系统统计源数据及统计报表数据;(二)对内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三)对外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四)对外信息披露、对外信息发布涉及数据。
(五)其他相关对外报送材料涉及数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分支机构、部室,本办法所称的数据关系人是指本行统计人员、参与相关业务系统录入统计源数据人员及向统计部门提供手工采集统计数据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与统计数据上报相关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人力资源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金融部、金融市场部、贸易金融部、理财业务部、个人金融部、渠道管理部、普惠金融部、网络金融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为本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分支机构、相关部室上报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文字材料数据进行核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负责本行各业务系统统计数据源质量管理和控制,督促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加强数据源质量管理。
(四)负责本行统计数据标准的制定,并配合总行信息技术部及外包公司进行系统实施。
(五)负责本行对外信息披露和对外发布信息的数据质量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银办发[20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03]2号2003年1月2日)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
现通知如下: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单独报送本币、外币数据,改为报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将外币数据折算为人民币,报送本外币合并数据。
(二)终止报送月报指标中“外币兑换资产方(20)”、“外币兑换负债方(67)”数据,有关指标的校验关系不再包含上述两项指标。
在本外币合并过程中,如上述两个数字存在差异,将差额以正数填报至“其他流动资产(22)”或“其他流动负债(68)”中。
(三)终止使用人民币统计指标编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沿用外币统计指标编码报送。
二、终止报送附报指标(110~121),新增监测统计指标(指标名称及编码等见附件1,指标释义见附件2,指标校验关系见附件3)。
三、通讯文件报送及接收:(一)数据文件(J文件)名和头文件(I文件)名的第18位业务类,统一为“2”。
(二)头文件的字段2业务类:统一为“2”;字段9币种:统一为“00”,表示币种为本外币。
(三)人民银行将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送的数据读人“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被保存在外汇数据库中。
四、人民银行将编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统计表、利润表和非现场监测报表,原非现场监测报表终止使用,非现场监测报表的表式及归属关系见附件4。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一、背景中国的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接受存款、发放贷款、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
统计工作是商业银行运营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市场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统计工作制度。
二、部门设置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
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报表制作以及数据的分析解读等。
三、数据收集1. 定期统计数据:商业银行需要定期(如每季度、每年)报送各类统计数据给金融监管部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统计部门要负责收集各个分支机构的数据,并进行核对和整理。
2. 实时数据采集:除了定期统计数据外,商业银行还需要实时收集一些重要数据,如每日各类交易的金额、量、笔数等。
统计部门要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四、报表制作1. 报表的精确性:统计部门要确保制作的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各项数据的计算和核对。
2. 报表的标准化:商业银行统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报表格式,确保不同时间段、不同机构的报表数据可比性。
3. 报表的时效性:统计部门应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并及时反馈给各个分支机构。
五、数据分析1. 分析方法:统计部门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和工具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如比较分析、趋势分析、比率分析等。
2. 分析结果的汇报:统计部门要将分析结果整理成报告或简报,向相关部门如高层领导提供,以便于决策和管理。
3. 数据的利用:统计部门还要将分析结果与其他部门的需求相结合,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建议。
六、保密措施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涉及大量的敏感信息,统计部门应严格遵守银行机密制度,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七、培训与研究统计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和学习,提高数据分析和统计方法的专业水平。
同时,还要关注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金融统计工作,发挥金融统计在管理金融活动、指导金融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担保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系指除人民银行之外的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是指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的活动。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管理经济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报表;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金融部门和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决策、检查和监督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加强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七条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人民银行总行是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八条金融统计应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处理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专职调查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省(区)、地、市级分行设立专职调查统计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所辖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设立专业统计机构,管理所辖机构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由其总行、总公司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统计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人民银行总行制定金融系统统计制度和规定。
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各自报送方式由各报表及材料编制部门审核后对
外报送,并增加填报人、联系方式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业务条线部门及分支机构管理变更、业务创新、机构撤并等重大业务变动,应事前报备计划财务部,以便评估对金融统计数据报送的影响。
重大业务变动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科目及核算内容的变动:包括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变更;业务账务调整、业务数据调整等。
商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组织银行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各部室、各分机构的财务预算要满足统计岗位的履职所需,包括设备、差旅、培训等支出。
第四章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统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制度和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统计资料。
(二)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行数据采集部门统计人员按要求对分支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后签字确认,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OA发文、加盖电子公章的电子邮件或者纸质文件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或者对外报送,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12•【文号】银监办发[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2004年1月12日)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已经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监管的透明度建设,增强社会公众知情权,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规范统计信息披露行为,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信息。
第三条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由统计部归口管理。
各部门对外宣传中应引用已公开披露的统计信息,如需引用未公开的统计信息,应经统计部核准。
第四条依据透明度建设的进程,统计信息披露的机构范围和内容可逐步增加。
第五条披露统计信息应遵循只披露汇总数据的原则,不对单家金融机构的数据进行披露。
第二章统计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按季披露的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账面利润的汇总和分类情况;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境内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中间业务的汇总和分类情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汇总和分类情况。
指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本年账面利润;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境内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境内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及比率、中间业务收入及业务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金回收额、回收率、资产处置额、处置进度、资产回收率。
第七条按半年度、年度披露的信息包括: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境内外合并资产、负债、账面利润、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的汇总和分类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12.02•【文号】银发[2010]336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2010年12月2日银发[2010]33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金融统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金融统计管理效率和数据质量,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决定建立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现将《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机构要认真做好金融统计事项报备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备有关事项。
人民银行将定期对各机构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机构填写本单位“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中的附表)并确定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联系人,于2010年12月29日前通过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程序中的“系统信息”模块和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一、报备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内容(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1.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的落实方案;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和会计科目及账户说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有关业务系统的对照关系等。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金融统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本行各部门金融统计职责,确保本行金融统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统计的范围包括:(1)银监部门报表系统、人民银行报表系统及其它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系统;(2)本行董事会、行长室要求报送的报表系统;(3)经行领导批示,由合规风险部牵头的临时性报表系统。
第二章工作部门和职责第三条本行合规风险部负责本行报表的汇总、审查、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本行合规风险部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全面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全力保证各类报表准确及时报送。
第五条本行合规风险部负责对本行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辅导和协调。
第六条基础数据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应由各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合规风险部提供,基础数据可在业务系统内直接提取的,原则上由合规风险部统一负责提取。
第七条由相关部门提供基础数据的,各部门负责人是基础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信贷内勤或其他相关统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由合规风险部采集基础数据的,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是基础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相关统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本行各部门需对外提供数据的,经行领导批准,由各部门向合规风险部索取,由合规风险部负责提供,本行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报表内容、基础数据提供部门和报送时间第九条合规风险部报送报表内容如下:(一)杭州联合银行报表1、月报:月后8日前上报。
(1)村镇银行月度经营数据表;(2)业务状况表;(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
2、合并报表:半年(年)度15日前上报。
(1)村镇银行业务状况表和损益表;(2)村镇银行利润表;(3)村镇银行与URCB资金存放业务往来;(4)村镇银行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交易明细计算表;(5)村镇银行同业存放、同业拆入交易明细计算表;(6)村镇银行债券交易明细表计算表;(7)村镇银行流动性比率监测表工作底稿表;(8)村镇银行流动性比率监测表工作底稿表;(9)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计算表;(10)村镇银行贷款基础数据表;(11)村镇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基础数据表。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四年九月十五日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
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银监会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统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规章制度]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提高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村本行)金融统计水平,及时、准确地完成金融统计工作任务,充分发挥金融统计对本行经营管理决策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同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统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指点统计是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对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各项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调配、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满足监管工作要求,提供经营决策依据。
第3条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在各项金融统计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4条统计工作的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5条统计工作要以会计信息为基础,以会计报表为主要依据,调查,收集相关信息数据,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6条各类统计报表及其数据间必须相互核对平衡一致,亚禁出现错报、渥漏报、虚报、估报、瞒报等现象。
第7条统计工作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第8条统计工作应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规范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统计机构及工作岗位设置第9条风险管理部门下属调统中心是本行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统计工作的协与管理。
第10条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支行是本行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相关统计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
第11条各统计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内部协调,严禁出现推诿现象,保障本行统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12条本行职能部门统计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和项统计管理办法和统计制度;(二)督促各职能部室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对报送的各类报表进行数据平衡性、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不发生报送后错误;(三)负责填报各种统计报表,严格按照上级单位制定的统计指针定义和口径,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扩统计调查表,并在规定时间风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四)经常就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完成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统计工作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金融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加快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逐步实现按国际准则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
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统计系统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保证各监管单位统计制度落实,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可靠参考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北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大北京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及公司《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综合统计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及直接填报监管统计系统数据的基层统计部门,包括理财中心、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其他部门临时性统计工作不纳入本办法考核。
综合统计部门统计工作接受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局等监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审计部组成统计工作考核小组,负责统计考核办法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统计工作考核纳入公司绩效考评体系。
统计工作考核小组按月登记考核表,按季综合考核结果,并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相关部门及人员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一)监管统计系统质量:包括人民银行“理财与资金贷款系统”、银监会“现场检查分析系统”(EAST 系统)、“贷款合同登记系统”、“客户风险预警系统”报送及时性及准确性。
(二)监管统计报表质量:人民银行全科目月报表、新增大额贷款明细表、贷款分行业统计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报表)、地方政府平台贷款调查统计表、房地产风险监测表等报送及时性及准确性。
(三)内部统计报表质量:各部门相关业务内部统计报表、工作量及工作成果统计表等报送及时性及准确性。
(四)统计分析质量:季度经营活动分析及各专项、临时性分析报告质量。
(五)参加统计会议及培训情况:出席公司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及统计培训的情况、学习态度和效果。
(六)部门统计管理情况:包括统计资料管理、统计工作交接等情况。
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六条统计工作考核满分为100分,并根据各部门统计工作业务量情况进行一定的系数调节。
第七条各部分考核内容分值及考核办法如下:(一)监管统计系统质量分值:30分考核办法:1、报送及时性情况。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机关部室以及基层网点。
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是指本行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报表,是指本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的各种金融统计数据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按规定需录入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日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各类报表异动说明以及各类临时性报表、分析报告等金融统计资料。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分析金融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信贷管理部为本行金融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分管信贷管理部的行长为第一责任人。
每张报表均明确填报人员,报表填报部门负责人为审核人,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和一致。
第七条金融统计报表填报主要依据省联社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各类台账以及外挂辅助等系统提供基础数据,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台账进行金融统计报表填报。
第二章金融统计工作职责第八条分管金融统计工作的行长职责: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工作,合理配置金融统计工作资源,及时转发和组织学习,对重大金融统计事项及时部署,同时明确职责分工,理顺部门、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合理安排人力资源,保障金融统计填报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一)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检查网点的原始数据、统计工作;(二)收集、审核、汇总、编制金融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三)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四)组织人员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五)组织和促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按省联社规定建立金融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有效安全的网络传输设施,在系统内实行信息共享;(六)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金融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的需要,及时、全面地提供详实、准确的统计信息,真实反映我行的信贷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金融统计包括本行下属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为统计单位并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本行建立统一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统计工作质量调查和考核制度,将统计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条本行设立统计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同时坚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五条统计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职权不受侵犯。
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工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本行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相关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应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统计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统计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金融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领导和有权发布统计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泄漏统计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更好地支持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决策,人民银行决定2014年对现行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进行修订。
现就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主要内容(一)为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及发展,全面、准确反映金融机构各项业务,修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中向中央银行借款、保证金存款等统计指标,新增大额可转让存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资金等统计指标,增设回购业务交易对手,明确租赁保证金、同业表内理财、农合机构系统内往来填报内容及方式(见附件1)。
(二)为客观评估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大中小微企业贷款专项统计中新增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等附加统计指标,不计入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量(见附件2)。
(三)强化涉农贷款统计,丰富涉农贷款月度统计指标,简化季度统计内容,提高统计指标的适用性(见附件3)。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测,新建表外业务专项统计制度(见附件4)。
(五)为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修订“本外币利润季报表”统计内容(见附件5)。
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报送2013年末“本外币利润季报表”统计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3]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年1月1日银发[2003]25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做好程序开发、信息收集、数据报送等各项统计工作。
请各行于2003年3月20日前补报2002年全年度累计数据,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联系。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联系人:才宏远、赵铮联系电话:66194350、66194429传真电话:66012733附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一、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状况,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依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开展中间业务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各商业银行”)。
三、本统计制度中的指标数据从各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账户以及台账信息中取得。
四、各商业银行要按本制度的要求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本币及外币中间业务统计数据。
有关统计指标名称、指标编码及指标释义见附表1。
填报的指标除“托管资产数量”、“托管资产额”及其子项指标为季末余额数据外,其他各收入、金额、发卡量、笔数指标均为季末的本年累计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4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1999年12月1日银发[1999]40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及时、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情况,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提供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请遵照执行。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公司会计科目(含二级科目及台账信息)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并于1999年12月20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审核后实行。
同时,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人员、机构、设备等方面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予以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对当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编制相关统计报表。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对《统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反映。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到此文件后,应尽快将落实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
特此通知。
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试行)一、为及时、准确地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纳入人民银行统计范围之内,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简称本统计制度,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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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统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本行各部门金融统计职责,确保本行金融统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统计的范围包括:(1)银监部门报表系统、人民银行报表系统及其它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系统;(2)本行董事会、行长室要求报送的报表系统;(3)经行领导批示,由合规风险部牵头的临时性报表系统。
第二章工作部门和职责第三条本行合规风险部负责本行报表的汇总、审查、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本行合规风险部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全面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全力保证各类报表准确及时报送。
第五条本行合规风险部负责对本行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辅导和协调。
第六条基础数据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应由各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合规风险部提供,基础数据可在业务系统内直接提取的,原则上由合规风险部统一负责提取。
第七条由相关部门提供基础数据的,各部门负责人是基础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信贷内勤或其他相关统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由合规风险部采集基础数据的,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是基础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相关统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本行各部门需对外提供数据的,经行领导批准,由各部门向合规风险部索取,由合规风险部负责提供,本行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报表内容、基础数据提供部门和报送时间第九条合规风险部报送报表内容如下:(一)杭州联合银行报表1、月报:月后8日前上报。
(1)村镇银行月度经营数据表;(2)业务状况表;(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
2、合并报表:半年(年)度15日前上报。
(1)村镇银行业务状况表和损益表;(2)村镇银行利润表;(3)村镇银行与URCB资金存放业务往来;(4)村镇银行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交易明细计算表;(5)村镇银行同业存放、同业拆入交易明细计算表;(6)村镇银行债券交易明细表计算表;(7)村镇银行流动性比率监测表工作底稿表;(8)村镇银行流动性比率监测表工作底稿表;(9)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计算表;(10)村镇银行贷款基础数据表;(11)村镇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基础数据表。
(二)人民银行报表1、日报:周一至周五每日9点前上报,双休日停报。
2、旬报:浙江省中小金融机构人民币旬报表:11日、21日、次月1号上报。
3、调查统计科月报第一批:月后3日前上报。
(1)A1411 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2)A3411 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
4、货币信贷科月报第一批:月后4日前上报。
(1)金融机构票据转贴现相关情况统计表;(2)票据业务数据录入表;(3)浙江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基础数据表;(4)林权抵押月报表;(5)不良贷款情况表;5、调查统计科月报第二批:月后5日前上报。
(1)A1463 贷款分行业统计月报表;(2)A1433涉农贷款月报简报;(3)A1460 房地产贷款存量统计月报表;(4)A1470 个人住房贷款流量统计月报表;(5)A3302大中小企业贷款统计表;(6)A3410 银行承兑汇票统计月报表;(7)A3412 贷款变动因素专项统计月报表;(8)衢州市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专项统计表;(9)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情况调查表;(10)金融机构项目贷款情况统计表;6、货币信贷科月报第二批:月后6日前上报。
(1)浙江省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监测表;(2)理财、信用、表外三项数据统计表。
7、利率监测报备系统:月后8前上报。
(1)分企业类型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分布表;(2)人民币贷款固定利率期限、结构表;(3)人民币贷款固定利率区间分布表;(4)人民币贴现利率水平表;(5)个人住房贷款固定利率水平表;(6)个人住房贷款固定利率区间分布表;(7)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水平表。
8、纸质报表报送:月后10日前上报。
(1)信贷资金情况简析;(2)资产负债表;(3)信贷资金执行情况表;(4)存贷月日均情况表;(5)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
9、货币信贷科月报第三批:月后12日前上报。
(1)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月报表;(2)高风险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月报表。
10、调查统计科季报第一批:季后15日内上报。
(1)A3301本外币利润季报表;(2)A1333涉农贷款季报表(人民币);(3)A1369个人住房及以房地产抵押的贷款季报;(4)A1302监管类指标季报表;(5)A1461助学贷款统计月报表;(6)A1462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统计月报表。
11、货币信贷科季报第一批:季后15日内上报。
(1)村镇银行主要经营财务数据表;(2)浙江省法人银行机构稳健性指标报表。
12、调查统计科年报:A3101本外币利润年报表,次年5月10日前上报。
13、货币信贷科年报:次年20日内上报。
(1)表1、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简表;(2)表2、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损益简表;(3)表3、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测指标情况简表;(4)表4、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情况统计表。
(三)支农再贷款报表1、月报:再贷款使用成效监测月报表,月后5日内上报。
2、季报: 季后15日内上报。
(1)浙江省支农再贷款考核基础数据表;(2)定向激励支农再贷款发放及管理季报;(3)金融机构借用人民银行资金发放的贷款、办理的贴现利率情况考核统计表;(4)支农再贷款数据采集表(共19张);(一)F01五级分类贷款质量分类及迁徙情况表;(二)F02资本充足率表;(三)F03 人民币备付率表;(四)F04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表;(五)F05抵债资产表;(六)F06有价证券及投资情况表;(七)F07流动性比例监测表;(八)F08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及异地分支机构设立情况表;(九)F09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资情况统计表;(十)F10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包袱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统计表;(十一)F1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情况统计表;(十二)F1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表;(十三)J01业务状况表一级科目;(十四)J02业务状况表二级科目;(十五)J03资产负债表;(十六)J04损益表;(十七)J05利润表(十八)J06表外科目表;(十九)J07涉农贷款统计表;(四)银监会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
1、月报:月后7日内上报。
(1)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2)G01附注第Ⅰ部分:表外业务情况表;(3)G01附注第Ⅱ部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简表;(4)G01附注第Ⅲ部分:存贷款明细报表(一);(5)G01附注第Ⅴ部分:人民币备付率报表;(6)G01附注第Ⅶ部分:贷款分行业情况表;(7)G01附注第Ⅷ部分:金融资产四分类情况表;(8)G01附注第Ⅸ部分:存贷款月日均情况表;(9)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10)G06理财业务统计表;(11)G22流动性比例监测表;(12)S47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13)S63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第Ⅰ部分: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14)S64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行业情况表第Ⅰ部分: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行业情况表;(15)S65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地区情况表第Ⅰ部分: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地区情况表;(16)S66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分地区情况表。
2、季报:季后18日内上报。
(1) 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附注第Ⅳ部分:存贷款明细报表(二);(2)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附注第Ⅵ部分:各项垫款情况表;(3)G04利润表;(4)G4A-1(a)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权重法);(5)G4A合格资本情况表;(6)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7)G4B-2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8)G4B-3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汇总表(权重法);(9)G4C-1市场风险标准法资本要求汇总表;(10)G4C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情况表;(11)G4D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情况表;(12)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13)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Ⅱ部分:资产质量及准备金;(14)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III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15)G12贷款质量迁徙情况表;(16)G13最大十家次级类贷款情况表;(17)G13最大十家关注类贷款情况表;(18)G13最大十家可疑类贷款情况表;(19)G13最大十家损失类贷款情况表;(20)G14授信集中情况表第Ⅰ部分: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情况表;(21)G14授信集中情况表第III部分: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22)G15最大二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23)G17银行卡业务情况表;(24)G18债券发行及持有情况表第Ⅰ部分:债券持有情况;(25)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26)G23最大十家存款客户情况表;(27)G25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第I部分:流动性覆盖率;(28)G25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第Ⅱ部分:净稳定资金比例;(29)G31有价证券及投资情况表;(30)G40资本充足率汇总表;(31)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32)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33)G4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34)G44杠杆率情况表;(35)G53分地区情况表第Ⅰ部分:资产负债简表;(36)G53分地区情况表第Ⅱ部分:利润简表;(37)G53分地区情况表第Ⅲ部分:贷款行业情况简表;(38)G53分地区情况表第Ⅳ部分:五级分类情况简表;(39)S45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情况统计表;(40)S49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股本情况表第Ⅰ部分:民营资本情况;(41)S63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第Ⅱ部分: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方式不良贷款情况表;(42)S64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地区情况表第Ⅱ部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分行业不良贷款情况表;(43)S65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地区情况表第Ⅱ部分:大中小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分地区情况表。
(五)银监会特色报表1、月报:月后8日内上报。
(1)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三类贷款受托支付情况调查表;(2)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情况调查表(3)还款方式创新开展情况统计表。
(4)衢州市金融机构月度快报;(5)衢州市信用贷款月报表。
(6)衢州市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监测月报表;(7)辖内村镇银行主要指标监测统计表;(8)企业资金周转情况监测表;(9)小企业信贷情况月报表;(10)月度贷款增减变动前十大户情况表;(11)贷款业务统计表;(12)支行营业月报表;(13)监管指标统计表;(14)存款偏离度考核指标情况表。
2、季报:季后15日内上报。
(1)资产保全案件统计表;(2)衢州市金融机构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辖内分机构情况表;(3)衢州市金融机构大中小企业贷款快报;(4)衢州市金融机构贷款分层统计监测表;(5)衢州市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快报;(6)衢州市金融机构金融支农深化年统计表;(7)银行股本结构和股东贷款情况统计表;(8)衢州市小企业贷款利率定价监测季报表;(9)衢州市困难企业帮扶情况统计(季报)表;(10)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监测表;(11)浙江银行业绿色信贷监测表;(12)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情况报备表(季报表);(13)不良贷款情况季报表;(1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