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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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交易或转让⾏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交易或转让⾏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公开发⾏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约定在⼀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也可以⾮公开发⾏。

第四条发⾏⼈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及时、公平地履⾏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第五条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应当诚实守信,发⾏⼈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件所引⽤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义务。

第⼋条发⾏⼈、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作⼈员在发⾏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股转公告〔2023〕34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公告〔2023〕347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高质量发展,强化新三板市场培育功能,增强新三板市场分层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办法发布前,已提交挂牌申请,且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公司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拟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履行后续程序;已提交挂牌申请,但尚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且拟对定向发行或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作出调整的,经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由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更新出具文件后,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以2023年8月31日为启动日的创新层进层实施安排,适用本办法。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16年5月27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2月22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22年3月4日第四次修订,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国股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全国股转系统通过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确定其适宜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采取相应的风险警示和保护措施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适用于在全国股转系统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五条全国股转系统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

第六条投资者分类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投资者。

第七条投资者分类应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进行评估,并定期更新评估结果。

第八条投资者分类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投资者分类包括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限制投资者三类。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是指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是指没有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但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能够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第十二条限制投资者是指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财务状况较差,或者无法独立作出投资决策的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第十三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第十四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包括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经验评估、财务状况评估和投资目标评估等。

第十五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由全国股转系统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书面确认。

新三板改革政策解读20200423

新三板改革政策解读20200423

二〇二O 年四月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相关政策规则解读目录第二部分新三板改革核心规则解读第一部分新三板市场概况及改革背景.................. 第2页 (7)第一部分新三板市场概况及改革背景1.3新三板改革相关政策文件1.2 新三板改革背景1.1 新三板市场概况1.1 新三板市场概况并购重组截至2020年2月14日,新三板挂牌公司累计家数8,834家,其中做市转让674家、集合竞价转让8,160家。

创新层公司664家。

近期,新三板深改政策重磅落地。

全国股转公司宣布新三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最新规定,其中对新三板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投资者门槛降分别降低至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

同时,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指引出具征求意见稿,长线资金将有望很快进入新三板市场。

定向发行⚫新三板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引入投资者,进行资本运作。

2019年度,共有累计440家/次新三板企业完成股票发行,累计募集资金194.33亿元。

⚫新三板公司可以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做大做强。

2019年新三板市场完成62起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其中4起为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企业;57起为非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企业;1起为新三板企业并购新三板企业。

700.00750.00800.00850.00900.00950.001000.00三板做市1.2 新三板改革背景◆2019年10月25日,证监会启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同日,全国股转公司全力以赴落实“新三板改革部署“证监会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按照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和形成工作合力的要求,积极推进新三板各项重点改革任务,抓紧制定相关制度规则,完善技术系统,尽快组织实施,切实防控风险,保障改革措施平稳落地,实现改革预期。

新三板改革是系统改革、全面改革。

改革后,新三板将形成“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市场结构,通过转板、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差异化制度安排,提升市场融资功能和定价能力,改善市场流动性,发挥精选层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创新层和基础层企业成长升级,提升挂牌公司质量、规范培育中小企业,促进新三板实现投融资平衡、形成良好市场生态,推动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与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其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对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

第四条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购,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六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全面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指导和规范证券公司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订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现予以发布,请证券公司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中国结算将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证券公司提供客户首次交易日期查询数据。

证券公司自2009年7月15日起可自行办理其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查询工作,客户也可通过中国结算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九年七月二日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客户开通申请处理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申请的同时,可以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

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客户管理工作需要制订。

3.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1.15
•【文号】上证函〔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01.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证函〔2021〕71号各会员单位:
为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市场体验,提高投资者服务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通知、工作函件进行集中清理、优化整合,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前期通过官方网站或会员专区于2017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中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认定标准的答复》、2019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3号)、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通知》(上证函〔2019〕683号)、关于科创板重点关注账户专项要求的《监管工作函》、2019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科创板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
自查的通知》、2019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科创板高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函〔2019〕120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司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为公司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总体性规范。

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具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适当性管理的职责分工;(二)了解投资者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投资者准入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四)产品或服务定级的依据、方法和流程;(五)适当性匹配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六)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回访、考核以及录音或录像的标准、方法和流程。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制度,建立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组织架构,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报告。

第六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研究决策,保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的费用预算、人力投入和系统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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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业务管理制度汇编修订版(可编辑)精选资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管理制度汇编(修订版)目录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管理办法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报价管理细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库存股票管理细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资金管理细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结算管理细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隔离墙管理细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细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应急处理管理细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内部报告与留痕管理细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会计核算管理细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档案管理细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交易系统管理细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以下简称“做市业务”)的运作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公司做市业务健康、高效发展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做市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做市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做市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的业务活动。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编(最全)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编(最全)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编(最全)编者自新三板挂牌2013年启动以来就开始做新三板项目,至今主导的已挂牌和正在做的新三板项目已有10多个,由于新三板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广深港法律智库进行了归纳并分享给大家,若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年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6、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7、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 号)二、部门规章2.1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2-17)2.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1-15)2.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2.6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7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5-03-21)2.8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06-23)2.9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06-23)2.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01-31)2.11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12-26)2.1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2013-01-04)2.13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申请文件(2013-01-04)2.1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01-04)2.15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13-12-26)2.16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12-26)2.17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2013-12-26)2.18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12-26)2.19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2013-12-26)2.20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06-23)2.21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06-23)2.2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09-19)2.2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8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09-19)2.24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 号)2.25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 号)2.26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 号)三、业务规则A、综合类3.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12-30)B、挂牌业务类3.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5-09-08)3.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2013-02-08)3.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2013-06-20)3.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12-30)3.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12-30)3.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2013-02-08)C、公司业务类3.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2015-09-22)3.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2014-07-25)3.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12-30)3.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 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2 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 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02-08)3.1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02-08)3.1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07-11)D、交易监察类3.1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2015-01-07)3.1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2014-07-17)3.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2014-06-09)3.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2014-04-28)3.2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2013-12-30)3.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2013-12-30)E、机构业务类3.2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2014-10-09)3.2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2014-06-05)3.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2013-02-08)F、投资者服务类3.2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12-30)G、登记结算类3.28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2015 年 6 月修订版)3.29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14 年4 月版)3.3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3-12-30)(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广深港法律智库).3.31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5 年 8 月修订版)3.32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5-11-03)3.33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做市业务指南(2014 年 7 月版)3.34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主办券商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2015 年 6 月版)3.35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5 年 6 月版)四、服务指南A、综合类4.1 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2013-12-20)4.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2013-03-19)4.3 关于做好申请材料接收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2013-06-13)4.4 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2013-06-14)B、挂牌业务类4.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5-10-20)4.6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2015-09-14)C、公司业务类4.8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4.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1 号—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2015-09-22)4.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2 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09-22)4.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3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2015-09-22)4.12 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等文件的通知(2015-05-29)4.13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2015-05-29)4.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12-31)4.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 1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2014-07-25)4.1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 2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2014-07-25)4.1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试行)(2014-05-06)4.1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2015-11-27)4.1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2014-05-06)4.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12-30)D、交易监察类4.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2014-04-28)E、机构业务类4.22 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4.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2014-06-05)4.2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2014-04-30)4.2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2015-10-21)4.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2013-06-19)4.27 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关信息在指定平台披露工作的通知(2013-04-02)。

招商证券智远理财服务平台(全国股转业务) 用户操作手册

招商证券智远理财服务平台(全国股转业务) 用户操作手册

全国股转-定价申报卖出(仅适用挂牌公司股票)
操作方法: 确定意向卖出的股票后,在证券代码处输入该股票的证券代码(可点击右侧持仓列表完成 录入) 、卖出价格、卖出数量后,点击“下单”按钮。
注:通过“定价申报卖出”方式的委托下单不会实时被撮合成交,只能被其它投资者通过
“协议转让成交确认”的方式与其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每个交易日收盘时 对匹配的定价申报进行撮合成交。

全国股转交易பைடு நூலகம்介
• 适用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协议转让方式 – 协议成交确认申报 协议成交确认申报的应用场景为投资者有意愿交易股票,可根据市场上的股票价 格调整自己买卖价格的投资者,此类投资者无特定的交易对手方。投资者可通过协议 成交确认申报页面输入客户代码信息、证券代码后,查看市场上该证券的定价买卖申 报。若市场上的定价申报与投资者的意向一致,则可点击该定价申报单与其进行交易, 成交会在交易时段内立即达成,且无法撤单。 特别提示:若投资者希望买入某证券,需在行情库搜索该证券卖出的行情,投资者点 击符合意愿的定价申报单后,无需手动填写价格,只需填写交易数量后,即可点击申 报。 – 协议互报确认申报 协议互报确认申报的应用场景为投资者与特定对手方以特定价格、数量交易股票。 此类交易需买卖双方在交易前进行沟通,确定交易的约定编号,双方的证券席位号及 证券帐号。双方投资者需在同一交易日下互报申报单,其中证券代码、交易价格、交 易数量须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同时需填写约定号(约定号范围为0~1000000),对 方的席位号及证券帐号。当双方的互报申报单填写正确,且在交易时段内,成交会立 即达成。若填写内容不一致,系统会将双方的申报单设为废单。
全国股转-协议转让成交确认卖出(仅适用挂牌公司股票)
操作方法: 右侧行情库展示其他投资者通过“定价申报买入”方式的股票买入委托单,投资者确定意向卖出的股票 后,在右侧行情库的证券代码处输入该股票的证券代码,点击“查询”按钮,系统会自动检索该股票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成为主办券商。

未经备案的证券公司不得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主办券商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申请第四条主办券商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推荐业务、经纪业务、做市业务,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二)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三) 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三)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交易结算管理制度及其他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四) 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交易技术系统;(五)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 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三)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四)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五)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提交下列文件:(一) 申请书;(二)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三)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四)《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 申请从事的业务及业务实施方案,包括: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说明,内部控制体系的说明,主要业务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说明等;(七)最近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八)公司章程;(九)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目录第一章概述 (2)第二章挂牌公司业务 (3)第三章两网及退市公司业务 (7)第四章其他事项 (8)为了便于营业部熟悉、把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制度的操作要求,控制业务风险,特制订本业务操作指南。

第一章概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包括挂牌公司(俗称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与两网及退市公司(俗称老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

只有符合适当性管理条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与委托代理协议并进行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

挂牌公司投资者交易权限: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可申请开通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或受限投资者交易权限。

合格投资者可以买卖全部挂牌公司股票,受限投资者只能买卖指定(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两网及退市公司投资者交易权限: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及退市公司A类股票与B类股票交易,可申请开通两网及退市公司交易权限。

营业部柜员在办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应着重注意以下操作要求:一、签署文本我部根据业务需要,2014年4月修订了相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签署文本,柜员必须选用新模版。

签署文本包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买卖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

签署上述文本只采用纸质方式,暂不采用电子方式。

二、挂接证券账户1、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或两网及退市公司A类股票交易,柜员应在客户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证券账户管理/证券账户登记/市场/股份转让A”挂接深圳证券账户(境外机构账户、非港澳台境外个人账户除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中小企业的发展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和成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运而生。

而在这个系统中,主办券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主办券商的行为,保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

一、主办券商的资格与准入首先,主办券商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这包括良好的财务状况、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丰富的证券业务经验以及专业的团队。

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券商,才有资格成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主办券商。

在准入过程中,券商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审核的重点包括券商的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

一旦获得准入资格,券商就承担起了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推动市场发展的重要责任。

二、主办券商的职责与义务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有着多重职责和义务。

其一,是对挂牌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这意味着要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确保企业符合挂牌的条件和要求。

其二,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规范治理。

很多中小企业在挂牌前可能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主办券商需要帮助企业进行整改和优化。

其三,为企业提供持续的督导服务。

在企业挂牌后,主办券商要关注企业的经营动态,督促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此外,主办券商还需要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帮助投资者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主办券商的业务规范为了保证业务的规范开展,主办券商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定。

在推荐挂牌业务中,要保证推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得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也不能隐瞒重要信息。

在交易业务方面,要遵守交易规则,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透明。

不得操纵市场价格、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做市业务中,要合理报价,提供充足的流动性,维护市场的稳定。

同时,主办券商还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业务风险。

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综合检测试题C卷

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综合检测试题C卷

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综合检测试题C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项选择题(共50小题,每题1分,共50分)1、下列关于“深港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深股通股票包括市值60亿美元及以上的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分股B.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两部分C.深股通股票包括市值6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成分指数D.深股通股票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备案。

A.中国证券业协会B.中国证监会C.地方证监会D.证券交易所3、下列不属于证券公司首席信息官的任职条件的有()。

A.从事信息相关工作20年以上,其中从事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相关的工作不少于3年。

B.从事信息相关工作10年以上,从事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相关的工作不少于3年。

C.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8年以上。

D.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4、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不记名股票,以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B.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进行C.记名股票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公司应当向股东补发股票D.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5、微软雅黑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特别载明事项的说法,正确的是()。

A.协议特别载明争议的解决办法B.协议特别载明损失分担C.协议特别载明利润分配D.协议特别载明不同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6、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挪用保证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罚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1. 简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转让的交易系统。

为了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和规范发展,全国股转系统设立了主办券商的挂牌推荐业务,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 挂牌推荐业务的定义挂牌推荐业务是指主办券商为企业提供挂牌申请及相关手续办理的服务,包括企业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信息披露等工作。

主办券商作为挂牌推荐服务的提供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以确保业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3. 主办券商的资质要求作为全国股转系统的主办券商,需要满足以下资质要求:具有券商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牌照;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具备一定的股权交易和咨询业务经验;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证券从业人员、财务分析师等。

4. 挂牌推荐业务的流程挂牌推荐业务的流程如下:首先,企业需要选择一家合适的主办券商作为挂牌推荐的服务提供者,并与其签订挂牌推荐协议。

主办券商会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以确定企业的价值和财务状况。

在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完成后,企业需要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向市场和投资者公开相关信息。

主办券商会协助企业完成挂牌申请和其他相关手续,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交材料等。

最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企业的挂牌申请。

5. 挂牌推荐业务的费用主办券商提供挂牌推荐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主办券商自行制定,并在挂牌推荐协议中与企业约定。

费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资产评估费用:由企业承担的,用于支付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费用。

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的,用于支付审计机构的服务费用。

信息披露费用:由企业承担的,用于支付信息披露的相关费用。

挂牌申请费用:由企业承担的,用于支付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申请费用。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

《细则》将在有关各方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后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结算参与人及相关机构按照我公司要求完成登记结算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及时做好《细则》实施的各项准备。

《细则》实施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和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本公司可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提供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服务(以下简称“多边净额结算”);也可根据股票转让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市场需求,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逐笔全额结算等其他结算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试行)第一条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申请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申请挂牌公司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立,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申请挂牌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是指根据国家统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国民经济、上市公司以及挂牌公司行业分类中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公司。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除应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外,还应遵循本指引。

第四条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五条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六条公司应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于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揭示和披露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重大风险因素,如研发风险、市场风险、行业政策风险、人才流动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丧失风险、客户及供应商依赖风险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规定》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明确主办券商职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挂牌推荐业务,是指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业务。

第二条主办券商从事挂牌推荐业务,主办券商内部控制应当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内控指引》)的规定。

主办券商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立项、尽职调查、质量控制、内核。

同意推荐的,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下简称推荐文件)。

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审查推荐文件,履行审查程序。

第四条主办券商及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开展挂牌推荐业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挂牌推荐业务中获取的尚未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主办券商应针对每家申请挂牌公司设立项目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推荐文件,建立工作底稿等。

第六条项目组应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不得少于两名,其成员须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具备从事挂牌推荐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履职能力,且具有财务专业背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和法律专业背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成员至少各一名。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在项目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二)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在承销与保荐项目中担任过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

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组成员:(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二)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三)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四)未按要求参加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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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
业务指南
为加强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内容、格式、时限
主办券商应于每个转让日15:00-15:30期间,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第七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库”有关要求,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FDEP),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包括如下内容:
1.合格投资者业务开通流水号。

为该主办券商内部当日唯一流水序号。

2.证券账户。

3.账户名称。

对于合格个人投资者,填写姓名;对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填写机构全称。

4.签署日期。

为合格投资者签署适当性协议的日期,格式为
CCYYMMDD。

5.申请日期。

为主办券商上报该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的日期,格式为CCYYMMDD。

6.类别标识。

“1”为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合格投资者新增。

7.营业部编码。

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为主办券商内部唯一2位编码。

8.备用标识。

为空。

主办券商未按时申报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按其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进行处理;当日多次报送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其最后一次报送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若同一报送文件中存在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的情形,则以流水号最小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

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的,应报送空表。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的处理流程
1.证券账户信息接收。

每个转让日收市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增量证券账户信息。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生成。

每个转让日19:30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各主办券商上报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汇总,生成《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主要包括当日新增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适当性协议签署日期及申请开通的交易类别标识等信息。

随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主办券商报送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曾持股证券账
户信息(不包括违规买入证券的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处理,生成《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主要包括全部受限投资者证券账户及可交易证券等信息。

3.证券账户信息下发
每个转让日20:00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过FDEP向各主办券商下发《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以及《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

每月第一个转让日20:00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向各主办券商下发截至当日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三、报送错误信息的反馈与处理
次一转让日9:00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前一日数据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错误证券账户信息按主办券商进行分类,并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向相关主办券商发送。

错误证券账户信息包括:
1.合格投资者业务开通流水号。

2.错误原因。

主办券商应更正后随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于当日15:00-15:30进行补报。

四、主办券商证券账户信息联系人
主办券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证券账户信息的统计、报送、接收及维护工作,并按要求将相关工作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五、本指南自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上线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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