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支部工作手册(学校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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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支部工作手册

团支部:

团支书:

使用时间:学年

龙湾区实验中学团委编

使用说明

一、为了加强各级团组织的组织建设和基础工作,促进团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团工作的水平,特制定本手册,供团支部使用。

二、本手册使用期限为一年,期间若遇团组织换届,请主动做好《手册》的移交工作。

三、本《手册》是团内的重要档案资料,由各团支部妥善保管,并存档。

三、团组织要按《手册》的内容认真记录、填写,定期自查、抽查。

四、如本《手册》遗失,请及时向上级团组织提出补领申请。

目录

1、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2、龙湾区实验中学团员、团支部管理条例

3、发展团员的程度和手续

4、龙湾区实验中学团支部考核办法

5、团支部委员职责及人员概况

6、龙湾区实验中学团员花名册

7、推荐入团候选人名册

8、班团支部学期工作计划

9、团支部集中学习情况记录表

10、业余团校学员情况登记表

11、团支部特色活动开展情况记载

12、团支部开展志愿者活动记录表

13、团支部好人好事及先进事迹记录表

14、团费收缴情况记录表

15、班团支部学期工作总结

龙湾区实验中学团员、团支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团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团员德智体全面发展,完善团的制度,强化青年团员意识,严格团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青年团章程》,综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在校注册的全体团员。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是团组织对团员和团干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所作成绩的肯定,是为了激发他们加倍努力学习,同时也为广大团员青年树立榜样,鼓励他们学习先进、不断进步。

第四条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分为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

第五条评优的组织实施

评优工作在校党支部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组织实施,每学期一评。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保证评定质量。

第六条先进团支部条件

1、团支部一班人严于律己,为人表率,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协作,支部整体作用发挥好,并有突出成效。

2、能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经常找同学谈心,及时掌握同学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3、能结合班级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活泼的课内外活动,并在学校有一定影响;

4、积极组织团员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类有益于学生成长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5.能较好的完成团的各项日常工作,如发展新团员、整理团员档案、团费收缴等,并经常向校团委汇报工作。

6.团员自觉佩带团徽,佩带率高;

7.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

8.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希望捐款运作良好;

9.寝室管理富有成效,寝室文化健康向上;

10.五四红旗团支部在先进团支部的基础上产生。

第七条优秀团员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文选》、江泽民“三个代表”精神,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要求上进。

2、积极参加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在团员、同学中有一定的影响,较好地发挥了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要求学年成绩总评在班前二分之一名次内;

4、遵纪守法,无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无舞弊、参赌等违纪现象。

第八条优秀团干条件

1、具备优秀团员的各项条件;

2、热心团的工作,热心服务同学,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有创新意识,工作成绩突出;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处处以身作则,在团员、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评优程序

优秀团支部由符合条件的支部交材料至校团委,审定后,报校领导批准;

优秀团员、团干由团支部按有关规定民主评选,征求班主任意见后向团支部推荐,审查后,由校团委审定报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处分

第十条处分是团组织对违反团纪的团员的一种教育,目的是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队伍。同时,使广大团员从被处分者所犯错误中吸取教训,提高觉悟,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履行团员义务。

第十一条对团员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

第十二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的团员,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凡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团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团内处分。

第十四条连续六个月不交团费的团员以自动退团论处。

第十五条团组织生活迟到、早退学年累计三次以上五次以下(包括三次、五次)的团员

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团组织生活学期累计无故缺席一次的团员,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半年无故未参加过组织生活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七条团组织生活请假不实的团员学年累计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团员无故不完成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学年累计一次以上(包括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五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不佩带团徽学期累计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团员予以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看黄色录像、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凡担任团内职务的团员,如果受到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同时给予取消团内职务处分,受到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的团员一年内不能参加团内评优。

第二十二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团员再违反团的纪律视其态度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进行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两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度。凡团员处分、处罚归校团委管理,所有处分先由团支部大会讨论根据规定提出处分意见。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由校团委决定,并备案,撤销团内职务和留团察看以上处分由团支部提出书面材料与建议,送校团委讨论决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处分违纪的团员,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确定,处分恰当,经团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留团察看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受此处分的团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也不能作入团介绍人。团员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已不具备团员条件的,应开除团籍,但认为有必要延长察看期限,可延长察看时间,时间不超过一年,若实践证明该团员已改正错误,应按期解除察看,恢复团员的权利,如在察看期间,表现突出,做突出贡献的团员可以提高解除察看,恢复团员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团员在讨论给自己处分的支部大会上有表决权,如团员对所受处分不满,可提出申诉,也可越级申诉,无论团员是否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本人意见,处分经批准后有效。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属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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