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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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何时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从何时开始的,大致经过了几个阶段?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大致经历了5个阶段。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推行”的含义是什么?所谓推行,就是说,实行计划生育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宗旨是什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与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宗旨。

6、什么是基本国策?我国确立了哪几项基本国策?基本国策是指一个国家为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事关全局的和长期性的重大决策,也是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和对国家其他政策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方针、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结合我国情况,先后确定了三项基本国策:保护耕地、实行计划生育和保护生态环境?7、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能否生育第二个子女?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经明确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经过审批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9、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的含义?(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以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尤其要强调的是妻子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地位;(3)夫妻要互相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4)生育控制的责任不仅在女性,男性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当积极地承担起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质量,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活动。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人口数量和结构合理的基本国策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生育服务和健康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文化和经济手段,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人口控制与调控第七条国家制定人口控制与调控政策,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合理调节人口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国家加强人口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人口规划和产假、育龄女性就业政策的结合。

第九条国家支持并鼓励晚婚、晚育,保护家庭和谐稳定。

第十条国家开展全面二孩政策,支持夫妻自愿选择再生育一个孩子,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人口控制与调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国家重视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障,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制,提供生育服务、保健服务和儿童教育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监督,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妇女和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儿童福利和教育问题,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第四章社会参与与支持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全社会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发挥其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国家推动科学研究,提升计划生育工作的科技含量与水平,促进科技与计划生育的深度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控制和调节人口增长,促
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坚持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维护人口数量适度增长的基
本国策;
二、依法规范生育行为,保障夫妻的计划生育决策权和隐私权,
禁止强制堕胎和强制绝育;
三、加强对婚姻、家庭、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指导和服务,促进优
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质量;
四、加强计划生育立法、宣传、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计划生育
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惩罚性和教育性处罚,维
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本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利和健康权益,同时
也是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加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农村法制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1、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何时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国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于部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如何规定生育政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

6、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和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我国于2002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一项法律,该法作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基础,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家庭计划生育服务等。

以下是对该法的详细解读。

第一步:该法的立法背景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早在1953年就提出了“节育合理安排生育”的口号。

随着我国人口的急剧增长,计划生育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在2002年颁布实施。

第二步:该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定了三点基本原则:(1)计划生育是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2)国家要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开展普及控制生育知识,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的工作(3)社会各方面要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推行计划生育家庭、晚婚、晚育和小家庭制度第三步:该法规定的政策措施(1)实行夫妻双方共同计划生育制度,不得进行超生(2)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家庭,鼓励实施一孩制,一定要控制超生(3)在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操作、技术服务、避孕药具等服务(4)对于独生子女家庭,鼓励实行二孩制,并提供相关优惠政策第四步:该法规定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该法规定了社会各方面、家庭、单位等各方面要承担的责任:(1)家庭应当树立计划生育观念,互相协调,计划生育(2)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及时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3)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为群众提供周到、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4)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步:该法的意义和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计划生育的政策方向和基本原则,为我国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人口增长速度,缓解了我国人口资源压力,稳定了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材料》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一直备受关注。

该法于2002年颁布实施,旨在调整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协调发展,维护人口和家庭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该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2. 法律背景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法。

该法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旨在坚持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该法还从多个层面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益,为我国的人口政策发展和人口结构调整提供了法律保障。

3. 法律执行情况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如何呢?从政府层面来看,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通过实施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推动法律的有效贯彻执行。

从社会层面来看,社会各界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普遍加强了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倡导晚婚晚育,适龄婚育,推动了人口政策的顺利实施。

再次,从家庭层面来看,大部分家庭都积极支持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普遍树立了正确的人口观念,自觉履行了计划生育的责任。

然而,也不可否认,一些地区和个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和解决。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的人口政策发展和人口结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该法的贯彻执行,我国的人口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解决和改善,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然而,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法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社会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支持,做好法律执行中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法律的有效贯彻执行,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5. 总结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素质提高,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中国的人口政策和生育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夫妻双方有权自主决定生育的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权自主决定生育,不受非法干涉。

这一条款保障了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利,防止了非法的强制生育行为,保护了家庭的合法权益。

其次,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国家对生育实行计划管理的政策。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生育实行计划管理,鼓励晚婚晚育,控制生育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这一条款体现了国家对人口政策的重视,通过计划管理来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

此外,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这一条款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保护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维护了社会秩序。

最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和保障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支持计划生育工作,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提供,保障计划生育工作者的权益。

这一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和关爱,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对于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素质提高,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法律的规定和保障,有效地维护了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利,保护了国家的人口政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遵守和支持计划生育法,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公布2002.09.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1号发布日期: 2015.12.27实施日期: 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 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1979年颁布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限制城市家庭的子女人数,以增长,进而改善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这项法律在当时的特殊背景下颁布,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遭遇了一些争议和挑战。

2.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对我国人口结构的影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对我国的人口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增长,我国的人口总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避免了过快的人口增长对资源和环境带来的压力;另因为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这对社会养老、医疗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

3. 人口政策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人口政策的实施,不仅对我国的人口结构产生了影响,也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计划生育政策下,许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这导致了一些问题,比如独生子女成为家庭的“焦点”、老龄化导致的人口负担等等。

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些不公平现象,比如超生罚款、性莂比例失衡等问题。

4. 增长的必要性和挑战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我国成功地控制了人口增长,但也带来了一些挑战。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人口政策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寻找新的解决办法。

随着社会观念的改变,人口政策也需要顺应时代的潮流,寻求更加合理的方式。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然在当时为我国的人口问题带来了一定的控制,但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我们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调整,以找到更加合理的人口政策,解决人口老龄化、人口过少等新的问题。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对我国的人口结构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了成功和失败,也看到了希望和挑战。

只有不断地改革和创新,我们才能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解决当今和未来的人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为我国的重要法律之一,对我国的人口政策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自治区而居住在自治区外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以及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计划、人事、监察、公安、工商、农牧、林业、编制、民族事务、国土资源、药品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管理的原则,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第十三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公布 200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公布 200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一、引言计划生育是国家人口控制的重要手段,为了推进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我国对计划生育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细致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计划生育领域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等。

1. 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法律的目的、适合范围、基本原则和术语定义等内容。

2. 第二章:计划生育政策该章节详细阐述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可生育一个孩子等。

3.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该章节规定了国家对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的支持和发展,包括人工流产、放置子宫内节育器等技术的规范和管理。

4. 第四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该章节规定了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包括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推广科学知识等。

5. 第五章:计划生育组织与管理该章节详细规定了计划生育的组织和管理方式,包括计划生育机构、计划生育组织、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等。

6. 第六章:计划生育监督与管理与处罚该章节规定了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包括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计划生育密切相关,该法对婚姻生育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1. 第一章:总则该章节阐述了婚姻的定义、婚姻自由等基本原则。

2. 第二章:禁止通婚与限制通婚该章节规定了不得禁止的通婚和限制通婚的情况,包括近亲通婚等。

3. 第三章:结婚登记该章节详细规定了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年龄要求、婚姻无效等。

4. 第四章:家庭生活该章节阐述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

5. 第五章:离婚该章节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等方式。

四、其他相关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知识普及法》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全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知识普及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计划生育:国家通过统一协调的方式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读序言在我国这个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数量和促进人口结构优化,我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数十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政府为了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而颁布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探讨其背后的深刻意义、影响和未来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背景1.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历史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始于上世纪70年代,当时我国人口爆炸性增长给国家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为了数量,政府开始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通过为了将计划生育政策贯彻落实到法律层面,我国政府于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口政策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内容1. 法律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要包括人口政策的基本原则、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国家的支持措施、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权利等内容。

2. 人口政策的基本原则该法律明确了人口政策的基本原则,包括晚婚晚育、小家庭化、优生优育等,旨在数量、促进人口结构优化。

3. 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为了贯彻落实人口政策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包括实行育龄夫妇的生育审批和奖励、实行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我国社会的影响1. 数量通过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成功地控制了人口数量的增长,缓解了人口压力给国家带来的各种问题。

2. 促进人口结构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人口结构的优化,使得劳动力资源更加充裕、人口质量更加提高。

3. 社会问题和挑战但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比如人口老龄化、性别比例失衡等,这些问题对我国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未来发展1. 政策调整与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与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法共有47条,包括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

这部法律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这部法律与公民个体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四个章节,在这四章里对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和应负有的责任加以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18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19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20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21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22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24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第25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油田公司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假期的基础上增加到20天;晚育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难产另加15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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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自治区而居住在自治区外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以及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计划、人事、监察、公安、工商、农牧、林业、编制、民族事务、国土资源、药品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管理的原则,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和保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工作的主要内容,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项资金,每年从新增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奖励自愿少生的农村计划生育户,逐步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及山区农村计划生育纯女户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救助所需的资金。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工作范围,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公开、民主评议和监督制度,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三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

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二)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儿,适宜再生育的;(四)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自治区定居的;(六)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第十五条提倡农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两个子女,但都患有非遗传性残疾,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一个。

固原市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生三个。

自治区内移民搬迁户执行迁入地生育的规定。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的,一方已有一个子女,但另一方为未生育的;(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子女的丧偶者结婚的;(三)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四)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第十七条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从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垦系统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并系初婚或者曾婚无子女的夫妻,可以自行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并持经常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由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但有本条例第十四条(二)项的情况除外。

具备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向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享受本条例有关可以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三个子女的生育规定。

遗弃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再生育。

第四章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综合服务网络,并纳入社区服务体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持《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免费享受避孕节育以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农村育龄夫妻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开支标准和列支方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育龄夫妻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应当做好节育技术服务及优生、遗传的咨询服务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孕妇孕产期保健。

婚前男女双方应当进行健康检查,育龄夫妻应当接受优生指导。

第二十五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诊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确实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并施行绝育手术。

第二十六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节育措施。

按照本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动员一方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

违反生育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七条施行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施行手术的条件。

个体医疗诊所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或者非法摘取节育器、皮埋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八条施行绝育手术的夫妻,因丧子女而无子女要求生育的,经双方申请,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复通手术后,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九条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确属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医疗费用由原实施节育手术的单位承担。

治疗期间,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照发,其他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因施行节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优待和奖励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二)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子女,只存活一个,不再生育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父母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

独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优待、奖励:(一)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十二元,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四)贫困地区发放中小学人民助学金时,对农民独生子女的发放金额应当高于其他学生的百分之三十;(五)农村独生子女参加高中招生(含职业高中)考试的,给予加分的照顾。

农村独生子女参加大、中专招生考试,报自治区属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六)安排劳务输出时,应当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或者其父母;(七)免去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两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户以下优待:(一)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夫妻按政策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而自愿少生一个子女的,在自愿实行永久性节育措施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奖励措施逐步在山区八县汉族农民夫妻中推行;(二)审批宅基地、调整土地时,对独生子女户、计划生育纯女绝育户给予优先照顾;(三)发放救济金,独生子女按两个人份计算,计划生育纯女绝育户再增加一个人份;(四)为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安排扶贫项目,优先提供扶贫资金、扶贫物资,优先安排其从事第二、三产业工作,优先提供致富技术;(五)灾区救济,对计划生育户优先发放救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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