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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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理论的价值及其实现

程序正义理论的价值及其实现

程序正义理论的价值及其实现作者:叶剑泉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05期〔摘要〕程序正义理论源起古希腊,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现已成为现代国际化的司法理念。

在法治实践中,程序正义具有较为重要的价值,主要表现在能够弥补实体法的不足、维护法律的尊严、强化权力制衡、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

在我国现阶段,实现程序正义还面临着许多困难,需要在完善宪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公民程序伦理教育等方面加以努力。

〔关键词〕程序正义;价值;法治环境;司法改革〔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6)05-0082-0320世纪后半叶,世界各国兴起司法改革之风,并在20世纪末进入高潮,这无疑是现代法治化进程的一大壮举。

虽然各国争相改革的举措不尽相同,但其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即实现公正与效率,而程序正义无疑为这次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导,成为改革前进的助推器。

我国于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以“程序正义、保护人权”为核心诉求的修订,为我国构建现代化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此后,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以及2008年以来的新一轮司法改革,都彰显了司法改革在程序正义理论的指导下逐步向审判中心主义演进。

一、程序正义理论的历史演进程序正义理论主要是围绕诉讼程序中公平正义的问题而展开的。

无论是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的英国抑或是现代法治,程序正义都是重点针对诉讼而言的。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规则通常与审判活动紧密相关,主要是围绕诉讼程序来进行的。

究其原因,概因诉讼程序不仅是一个社会中关涉利益得失最基本的程序性活动,而且还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方式和手段。

(一)苏格拉底审判程序正义理论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

苏格拉底审判的实质是指一个以言论自由著称的城邦对普通公民以言论的罪名进行审判并判处极刑,它普遍被认为是西方民主政治的最大悲剧。

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

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

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程序正义是法治国家的标志,又称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其实质是以程序是否公正作为衡量法治与司法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基本尺度,强调各方主体机会的平等,以及执法过程中手段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正当性。

现代各国法律普遍确立的举证、回避、辩护、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公开审判等原则和制度就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和主要体现。

程序正义在法治运作过程中贯穿着永恒的矛盾,即法与情理、规则与价值、法律规范与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程序正义相对于法律规范中体现的“实体正义”,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相对于审判所达到的“结果的正义”,它强调的是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相对于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的综合平衡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它所强调的是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

因此,程序正义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以程序为本位。

一、程序正义的实质内涵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①。

正义作为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从不同角度看,有许多不同的定义或阐述。

其中经典的分类有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与校正正义”,还有比较盛行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程序正义则是怎样实施这些规则以及当这些规则被违反时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第238页。

程序正义指的是过程的正义(justice in process),即无论处理个案的过程所得出的具体结论是什么,这一过程都应当受到某些实体正义之外的其他正义原则的指引和限制。

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人们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在最低限度上是没有分歧的,这就是“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原则的基本要求。

程序正义的法理学分析(完整版)

程序正义的法理学分析(完整版)

程序正义的法理学分析程序正义的法理学分析论文联盟*编辑。

程序正义的法理学分析摘要程序正义不仅在实务中有重要意义,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在法理的层面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从对公民的人性需求的保护来说,从保障判决的正当性,以及树立司法在社会中的权威来探讨,程序正义都有其重要的独立价值。

关键词程序正义法理分析独立价值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为了很好地说明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以考研为例。

根据程序工具论,考研在意的只是考的结果,而非考上的程序,即确定考上的过程、步骤和方式。

只有没有考上的同学才会去追究录取的程序是否公平正义。

但关注考研这一活动的不仅仅是此次考上的和没有考上的同学,还涉及到社会舆论和将要报考的同学,录取结果可能仅对本次参加的考生有意义,但是录取的程序正义与否却是对将要报考的同学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录取程序直接影响社会各界对本校的看法和评价及将要报考本校的学生。

二、程序正义的自然法分析实质正义不仅对参与人有意义,而程序正义除了对当事人有影响,还影响着社会对诉讼的态度,此外还会导致可能涉诉人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回归到诉讼程序上,程序正当性是以自然法的理论为基础的。

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可以称之为人性的需求。

没有人为了公共利益将自己的权利毫无代价地让出来,为了更有质量地生存,人们让渡出一些权利来交给某些人专门行使,于是产生了国家,让渡出的少量的权利形成为惩罚犯罪而制定的程序上的司法权。

根据马斯洛的人性需求层次理论,从人性需求的五个层次来说,当满足个人生存的基本需要的第一层次的生理需求后,就产生了安全需求的第二层次的人性需求,包括对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威胁或疾病等的需求。

和生理需求一样,在安全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前,人们惟一关心的就是这种需求。

当社会秩序遭到破坏时,社会中的他人的安全的人性需求就没有得到满足,故需要根据社会契约产生的司法机关根据已公开的正当的程序来惩罚对秩序的破坏行为。

公共政策程序正义及其价值

公共政策程序正义及其价值

公共政策程序正义及其价值本文旨在探讨公共政策程序正义及其价值。

公共政策程序正义是指在设计、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坚持以正义、公平、平等、民主等原则为基础,追求程序的合法性、透明度、可预测性和参与性,以确保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期望。

公共政策程序正义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期,当时西方国家纷纷开始反思传统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缺乏透明度、决策不公正等。

在此基础上,程序正义的理念逐渐被引入到公共政策领域,旨在提高公共政策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程序的合法性是公共政策程序正义的重要方面。

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必须得到保障。

这意味着程序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规定,同时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透明度是公共政策程序正义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程序的透明度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利于建立公众对政策的信任感和认同感。

可预测性是公共政策程序正义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程序的可预测性能够使人民群众对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

参与性是公共政策程序正义的核心因素之一。

人民群众不仅有权参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还应该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这有助于提高政策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公众对政策的认同感和支持度。

公共政策程序正义对于建立公正、民主、透明的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坚持程序正义的原则,我们能够确保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期望,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在今后的公共政策实践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程序正义的理念和价值,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透明度和参与度,以确保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旨在探讨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并重点评析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

该理论主张尊严价值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对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

在分析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将构建一个逻辑清晰的理论框架,并通过实际案例探讨该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

再论审判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功能

再论审判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功能

再论审判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功能作者:李洁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16年第06期摘要:法律程序内涵丰富,其中最为典型和重要的当属审判程序。

近代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围绕其价值主要形成了工具性、本位性和综合性三种观点,由于审判活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其定纷止争的根本价值,坚持程序优先是唯一可行的价值选择。

程序的价值定位决定其功能是否能有效发挥,而通过发挥程序应有的功能才能最大化的体现程序的价值。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着司法公信力程度较低的困境,其原因主要在于当事人将对判决结果的不满归责于纠纷的裁判者,而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当事人对决定合理性的怀疑应该限于裁判活动中各项程序的正当性,而审判程序如果满足一定的正当性标准,即使自身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当事人也会因为对司法的信任和依赖而对决定的合理性予以理解和接受。

关键词:审判程序;程序优先;司法公信力0引言从法律的视角来解读“程序”一词的概念,主要可以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标准来做出决定的过程,也就是说,为了做出合理决定,按照某种既定的模式来逐步讨论争论点,以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

通常意义上的法律程序内涵丰富,从政治选举、法律制定、行政决定、司法审判都需要程序的保障,诚如当前司法改革所强调的确定“以审判主义为中心”的原则,在程序中“审判程序”也是典型,本文将讨论的就是其中最为重要和典型的审判程序正义。

1程序意识的觉醒及审判程序的价值定位近代人们开始研究并重视程序的作用可以在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中初见端倪:“除依据国法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

”在英国长期形成的法律传统使得人们一般特别重视法律程序,相信“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

相比较我国古代法律中形式主义因素就较为薄弱,多追求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的法律,清末变法时期虽起草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律草案》,但实践中反程序化的倾向仍然十分有力,立法上意欲简化程序,实务中试图松弛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

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

第29卷第1期2005年1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 ocial Sciences )Vol.29No.1Jan.,2005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Ξ姜素红(中南林学院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摘 要:程序具有两个层面的价值:外在性价值和内在性价值。

程序正义是程序的内在性价值。

程序正义的标准有:科学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

程序正义在法治实践中有着重要价值:程序正义对于保障和实现人权具有重要意义;能更好地促进法律的实施和遵守;有利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程序;程序正义;内在价值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5)01-0102-05 法律程序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制文明程度。

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

”因此,律程序是否公正,是否具有正义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治能否实现。

在当前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关注程序价值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程序正义释义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理想,也是司法所追求的方向和目标。

虽然查明冲突和纠纷的真实状况,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但这决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淡漠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方式来实现这样的结果。

1.程序的价值程序作为法律制度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两个层面的价值:外在性价值和内在性价值。

程序的外在性价值是指程序对于正义、安全、社会公共福利等结果的产生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

程序的内在性价值是指“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促进判决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以维护的价值。

”[1](P34)如正义、尊严、参与等。

因此,正义既是法律制度的目标和理想,也是程序必须具备的内在品质。

程序正义是程序的内在价值。

论程序正义在促进实体正义进程中的价值体现

论程序正义在促进实体正义进程中的价值体现
想,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客观 规律的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宗旨的主要内容 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 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 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四、结语
志的产物,有一定之目的,故应受“目的律”的支配,与自然法则系 以“因果律”为基础,而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有异,“我们~切 文化及历史,均系为了总体目的而以利用个人生存为基础,任何 的人类生活,不单是为了自己存在.同时亦为世界存在。一切人 类,不论其立场是如何狭小,站在每个人的立场上,均应为人类文 化之目的共同努力。我们今天通常说经济法是社会法正源自与 祁克对社会法概念的创新。不难看出,德国经济法学中早期的 “方法论说”即使这种法哲学领域中社会法学运动兴起的反映。 正如克莱门斯・察赫尔在《德国经济法产生》中指出,施塔姆勒使 经济法学科的法哲学将法律界定为形式和“社会经济”的内容,经 济在其看来不是自外于法律的。其使法哲学成为法律和经济相 结合的思想的载体,发展出一套关于经济和法律的独特的逻辑上
l{l樊祟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题与埘簧研究.北京:中肾人比公直大学出版他.2001年敝
12 J张友文.辛袈留F的思考.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131杨新兜.再论程序JJI义和实体正义.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5).
【4 J温毅斌,张立新.j{J枉睁理念取代。包公理念”.人大研究.2005(8).
们在正义上更多的是追求一种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正义的归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_0592(20Io)04007田2
容易敞开诉讼之门,使不当干预性因素鱼贯而入,从而导致所谓 “法外司法”或者“非程序化司法”等弊病,如先定后审、庭审走过 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以及裁判文书过于简约等等:另一方面 它又难以调动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当事人 事实上被异化为诉讼的客体,诉讼中笼罩着一种司法神秘主义的 氛围,诉讼活力严重不足,司法的信赖度处在低水平状态。故强 调程序基本作用的所谓程序本位主义乃应运而生。程序本位主

浅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

浅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

浅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摘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一样,是我国社会长治久安、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程序正义的价值,确保其有效落实。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在整个法律理论体系当中,将“正义”划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此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确保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能得以有效落实。

然而,我国的司法机关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笔者将从程序正义的特征、价值人手,分析程序正义在我国司法环节难以实现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程序正义的特征(一)程序正义具有保障性。

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的实现保驾护航,其能够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在现实社会中,实体正义存在不易确定的情形,此时,可以用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足球比赛中争议进球的处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果主裁判当时很难判断进球是否有效,那么边裁的认定及相关的争议处理程序就会被用来确定进球的有效性。

概括的讲,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保障性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当有关实体正义的规定不完善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

第二,当实体正义存在错误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矫正的作用。

第三,当实体正义难以分辨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确定的作用。

(二)程序正义具有易见性。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谚:“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看着被伸张。

”虽然实体正义是终极目标,但人们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实体正义不易确定。

同时,社会个体认知程度的多元性,也导致了在现实社会中很难形成统一的正义观。

所以实体正义存在不能实现的真空,也就不能“眼看着被伸张”。

相比之下,程序正义却是容易实现的、是看得见的正义,诸如审判公开制度、回避制度等等。

(三)程序正义有利于当事人定纷止争。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相同的判决,程序的正当与否对当事人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对—个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的人来说,即使是败诉了,也会欣然接受审判的结果。

程序公开的价值分析以程序正义、秩序与司法效率为视角

程序公开的价值分析以程序正义、秩序与司法效率为视角

程序公开的价值分析以程序正义、秩序与司法效率为视角程序公开作为现代诉讼的一种法治理念,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法治状态,体现了程序理性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巨大影响。

程序公开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无论是在民事诉讼中的受理、审判、执行程序,还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诉讼环节,都要求案件的办理与审结程序公开或近似于公开,它是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

⑴一般而言,程序公开至少包含了两个方面:第一,诉讼过程应该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第二是审判过程要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

⑵程序公开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它是法治现代化背景下程序法追求的诉讼文明与人权保障的历史使命所然!为对其价值深入探讨,我们有必要对它的历史沿革进行简要的回顾,以便更好地洞悉它的价值。

一、程序公开的历史回眸在英美法系中,英国古代的法律就有关于程序公开的法谚:“正义不断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

”(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它意旨案件没有经过公开审理,就无所谓正义。

⑶著名的法学家边沁说,在秘密审判过程中,其它的各种制约同公开性相比,都是小巫见大巫,没有公开性,其它制约都是无能为力的。

⑷为保证程序公正,近代和现代社会英美法进行了“正当程序”(dueprocess)司法改革运动,程序公开是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1957年,英国弗兰克斯委员会在行政裁判所的公开调查报告中指出,为了达到裁判上的公平,一切裁判所的活动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即公开、公平和无偏私,把公开作为保证裁判公平的第一位置。

1976年,美国颁布了《阳光下的政府法》,确认了公民对政府会议、情报有了解的权利。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均有权得到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

在中世纪,大陆法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有程序公开的要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程认为,现代刑事程序是重新采用了为纠正程序所抛弃的中世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开性。

综述作业

综述作业

法学文献综述学号:2010502003姓名:刘玉超院系:政法学院法律系班级:一零法(1)班刑诉法中程序正义的文献综述摘要:公正是审判活动永远追求的价值和目标。

审判公正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不可偏废,两者统一才能实现审判公正,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审判活动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出现和不可避免的冲突,本文则主要叙述一下关于程序的正义的看法以及其在审判中应该处于的地位,对我们国家而言,应该采用哪种程序正义观和司法如何完善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不能为了了盲目的追求实体的正义,而严重忽视或损害程序上的公正。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审判公正司法完善正文:一、引言正义作为法律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也是千百年来无数人所追求的目标。

“正义”二字,字面理解就是公平、公正、没有偏私。

人类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当中,面对形形色色的正义与非正义问题,自然的就产生了有关正义的价值观念和相应的理论。

关于正义的问题,在诉讼法中体现的尤为直接,程序的正义则对诉讼当事人有着直接的权利体现,程序的正义越来越被人所关注,特别是近几次的刑诉法修改,更加激起了人们对于程序正义的思考。

二、关于程序正义的价值理解正义作为一个极具扩张力和动态的概念总是不断变化的,人们很难提出一种普遍使用与所有时代和国家的正义观念和标准,但正义是刑事程序价值中的最高价值是不容置疑的,自由、平等、理性、等是正义应有的品格。

黄伟先生认为:“程序正义是一个有着明确价值指向但具体内涵又不是十分清晰的概念,但若是把正义应有的品格体现在刑事程序中,程序正义即是在刑事诉讼运行上完全符合人们所追求的平等、公开以及充分满足诉讼参与人各方面的需要。

我国学者宋世杰在《论刑事审判公正》中认为:“审判公正是指在审判活动中按照公开、公正、中立的原则,制定与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实现对诉讼主体与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正确平等的合理分配,使之达到理想的正义结果”这种观点主要的程序正义的工具价值,现阶段我国在实际的司法中大部分的采用了这种工具主义的看法。

论法律之程序正义价值

论法律之程序正义价值
・法Βιβλιοθήκη 研究・论法律之程序正义价值

摘 要

程序正义具有其独立的价值追求和法律地位。 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 程序正义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
受,而 “重实体轻程序” 的思想长期影响着我国法律的发展和践行, 当代司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了 我国的司法公正和法治进程。因此要改变这一状态必须充分认识到程序正义的价值内涵, 树立正确的程序正义观, 并在司 法实践中加以实践, 从而真正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程序正义体系。 关键词 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 司法实践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0)01-001-02 综合人们的观点来看, 关于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的争论可以 归结于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孰轻孰重的博弈。关于程序正义的 价值内涵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观念: 一是程序工具主义, 即认为 程序是追求某种良好结果的工具, 程序正义的合理性源于结果的 正义性。 二是程序本位主义, 此种观念强调程序正义之于实质正 义的优先性。 程序正义有其独立的价值和追求, 人们认可的司法 权威主要是依靠程序正义来实现的, 实体正义仅仅是司法机关通 过程序正义原则所得出的一个结果而已。⑥ 虽然争议不断, 但无论是程序工具主义还是程序本位主义, 二者都肯定了程序正义的存在价值, 司法权威的维护离不开对正 当程序的遵守。 但是由此却产生了一个评价标准的问题, 即如何 衡量是否真正做到了遵循正当的程序。 程序正义被视为 “看得见 的正义” ,它的实现不仅要遵守程序本身的规则,还需要为人所 知。这就需要程序以外的社会系统对其加以评价。然而这种评 价是通过过程之后的结果, 即实质正义的实现来体现的。 由此可 知, 程序本位主义实质上体现的是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 而程序 工具主义则为程序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外在评价标准。司法 公正是一个过程和结果的结合体,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正是实现 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要素。只有透过程序正义这一公正的程序 活动来使得公正的裁决结果不失偏颇, 才能真正达到司法公正, 从而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完美结合。 二、 中西方之程序正义观及法律传统分析 在英美法的影响下, 英美法系的大多数国家一般特别重视法

程序正义的价值分析

程序正义的价值分析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NO.3,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R NA L OF YU N NA NI N ST I TU T E OFS O CI A L I S M 116程序正义的价值分析 康玉娟 (兰州工业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摘 要:程序正义伴随着程序而生,是对法律程序自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一种统称,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

法律程序的发展有着其内在的规律性,所以程序正义应当有独立的内在价值体系,分析、评价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应当是这两者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程序正义;价值;标准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3-0116-2 程序正义是指法律制度在运行上、操作上、手续上、方式上的合理性、公正性。

“程序正义”是对法律程序自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一种统称,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是一种标志着法律程序具有其内在优秀品质的法律价值,它的存在不取决于任何外在的结果,而取决于法律程序本身。

对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的研究,应该与程序立法的历史同步,虽然我们现在还无法断定程序正义价值标准研究起于何时。

但是,自觉的系统的研究仅仅开始于二十世纪的七十年代,在我国则是上世纪末。

总的来说,在程序的价值分析上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理论:程序工具主义价值理论和程序本位主义价值理论。

程序工具主义价值理论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没有可以在其内在品质中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或手段。

因此,衡量法律程序“正当”、“合理”与否的标准就是是否有助于实现这些外在的目的。

程序本位主义价值理论认为: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内在的品质,而不是它在确保好的结果得以实现方面的有用性。

只有法律程序自身的公平、合理的内在价值得到保障,那些利益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收到基本的公正对待,即享有作为一个人而非动物或物品所必需的尊严。

国家治理中的程序正义之价值

国家治理中的程序正义之价值

国家治理中的程序正义之价值
程序正义是指在国家治理中,依法行政、依法裁判,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价值观。

程序正义在国家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程序正义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根据程序正义的原则,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司法程序,每个人都有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这使得社会成员不会因个体特殊情况而受到不公的待遇,确保了公民权利的平等享有。

其次,程序正义增强了法律的可信度和约束力。

程序正义要求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决策和裁决,确保在司法或行政决策中不会受到特殊因素的影响。

这使得法律成为人们信任和遵守的基础,增强了法律的约束力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第三,程序正义确保了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可控性。

在程序正义的要求下,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公正原则。

这使得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监督和限制,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了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可控性。

最后,程序正义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程序正义的在国家治理中的运行,可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这可以避免社会冲突和争议的发生,增强社会成员对国家治理的认同和支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程序正义在国家治理中的价值体现在保障公民权利
和利益、增强法律的可信度和约束力、确保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可控性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等方面。

这是国家治理中必须重视并遵循的重要价值观。

浅析审判程序正义

浅析审判程序正义

浅析审判程序正义目录一、程序的概念二、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1、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2、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3、程序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三、司法程序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及其原因四、实现程序正义的意义1、公正的程序通过使参与者各方受到平等的对待,来确保其人格尊严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

2、公正的审判过程可以使各方参与者成为理性的、负责任的主体。

3、公正的程序通过确保裁判结论直接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产生,保证程序参与者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4、公正的审判程序通过及时地形成裁判结果并使刑事审判过程得到及时的终结,使程序参与者各方的利益受到关注,其人的尊严和权利主体地位得到尊重。

;摘要纵观我们国家的法制历史,我们与西方国家或者说实现了法治的国家相比,我们国家,不管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民党政府时期,还是我们现在自称为实现法制的新中国的2004年,片面的“重实体、轻程序”是我们整个国家法制史上的一个“优良”传统。

但近几年来,可能是自身太多血的教训原因,也可能是受到西方法治国家的一些诸如美国网球明星辛普森杀人被判无罪等重大事件的影响,我们国家的法学界、司法界甚至老百姓越来越认识到程序正义、程序公平的价值:程序的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的合法,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等等。

因而,虽然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没有在这个方面给予什么根本性引导的情况下,我们国家的法学界、司法界甚至老百姓已经越来越认识到程序之与实体的重要性,我们国家许多法律专家许多年来抨击的一个核心就是“重实体、轻程序”。

本文在此特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实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和意义。

一、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1、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2、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3、程序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二、实现程序正义的意义1、公正的程序通过使参与者各方受到平等的对待,来确保其人格尊严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

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

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

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财产保全、立案、送达司法文书,这些司法程序上的问题在不少人看来,只是为了案件审理而实施的“辅助性”活动。

即使在许多司法工作人员的实践中,程序许多时候也仅是为了最终获得一个“实事求是”的实体判决的“工具”而已。

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要求法院系统更加重视程序问题的发言,以及我们可以看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司法程序问题的一些规定。

主流的看法认为,在法律的基本价值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两个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而英美法传统更是认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而程序正义则视为“看得见的正义”。

终极意义上讲,司法的权威来源于公民的确信和承认。

而对于有理性的绝大多数人而言,这种确信通常是由证明过程决定的。

在一个公正的程序之中,当事人的主张或异议可以得到充分表达,不同的利益诉求将得到合理的综合权衡和考量,最终使得不满被过程所吸收,使得一个相对而言更为完善的解释和判断被采纳。

很显然,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经过“正当化过程”洗刷的决定更容易权威化,因而也更容易得到遵守。

美国思想家罗尔斯教授在他那本著名的《正义论》中举个了一个我们都能够理解的例子,即“两个人分一个蛋糕,最公平也最能够为双方接受的办法是,由其中的一方将蛋糕切为两份,同时给另一方优先选择蛋糕的权利。

”事实上,大家很容易明白,在这个例子中,蛋糕最终切开的两个部分在实质上是不可能达到“完全相等”的分量。

而这种分法之所以能够为利益冲突双方所接受,是在于程序或者说分配过程的合理性。

而这种分配过程可以被视为一种“程序”。

有心的人们会发现,现代社会在本质上并没有建立起一个所谓的“客观的”,或者“被普遍认可”的实质性的公正分配的标准。

因而在很多情况下我们会发现,认同一个程序的公正要比认同分配结果的公正更为可能。

此外,一部法律或者整个法律体系能够为人们所信服和遵守,也不仅在于文本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更重要的可能还在于,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如何保证程序的公平和正义。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摘要: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重实体、轻程序,在法制建设中,程序正义未能摆到应有的位置,以至于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损害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要充分认识到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价值及重要性及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偏离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

从思想.立法、制度和从最低限度的要求上,切实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价值《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己颁布多年,但在司法领域内没有真正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常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重实体.轻程序,在法制建设中,程序正义未能摆到应有的位置,以至于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损害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一、程序正义的概念和内涵程序正义,是这样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理念,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所作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

基木含义如下。

第一,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理念,这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存在的一个全方位的判断,而不是局限于某一个狭窄的领域或者范畴,比如仅仅局限于单纯的法律程序的范畴,从而将这一概念定位在一个较高的逻辑层次。

第二,程序正义要求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这里首先确定了程序在顺序上优先于决定,换言之,未经正当程序不可以做出任何法律决定。

其次,正当法律程序相较于程序正义是一个次一级别的概念。

第三,强调了主体的行为。

程序正义首先是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理念,他们属于意识形态领域,而意识形态是离不开社会主体的主观诉求的;其次,程序的运作离不开主体的意识和行为,即程序不能自动进行,必须靠主体来运作;再次,主体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二、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价值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价值概括来说有两个:对诉讼结果公正的保障价值及其自身独立的价值。

程序公正的价值问题之探讨

程序公正的价值问题之探讨

程序公正的价值问题之探讨在本文未阐述其论题前,先理清与明确“价值”一词的含义是相当必要的,因为“价值”一词在哲学上有多种含义,因此,把握其主要内涵和特点将有助于我们的共同认识。

一般来讲,价值总是与真、善、美及有用性等伦理、文化现象发生联系的,但不论它有怎样的含义,笔者认为,它都应是属于人的一种内心确信性的善德判断,具有符合社会、自然规律和理性的特征。

用这种价值观念来研究与探讨程序公正之价值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对程序公正价值的认识是相当不足的,不仅需要在理论上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而且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丰富与完善。

程序公正作为我国司法工作的主题被提出,是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的。

因为在法院当中提出公正主题并不具有什么新鲜的内容,它仍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只不过是在过去,在实体法方面提倡与宣扬公正的意义多些、普遍些,如公平、正义等;而在程序法方面提及公正的意义少些、狭窄些。

至于在哲学上从价值角度来研究与探讨程序公正的问题,那就更为鲜少了。

产生我国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公正理念滞后的状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传统的农耕经济因缺乏商品交换与竞争,导致人们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种豆得豆、种瓜得瓜”的思维方式,即注重于追求事物的实体性结果?实体法?而忽视了事物发展的过程?程序法?。

二是同这种农耕经济相适应的是中国社会长期来缺少民主与法治的传统与氛围,中央集权长期统治中国,造成行政命令、行政意志充斥了社会各个领域,也使得“按程序办事”成为了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奢望。

三是程序立法远远落后于实体立法,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里,由于没有诉讼法可循,司法机关基本上是按政策或社会形势需要来适用法律;文革结束后,虽然制订了《刑事诉讼法》,但其他领域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却是很久以后才出现的,而且《刑事诉讼法》及后来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本身也存在诸多缺陷,其价值很不全面;四是司法主体?法官、法院?本身深受行政行为、行政意志的影响与制约,不论是上、下级法院之间还是本级党委、政府与法院之间,抑或是法院内部的法官与法官之间,都存在着很强的行政依附关系,行政意志支配着法官的执法行为,因此,即使后来都有了三大诉讼法,但长期以来受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法官为了自身的利益仍不得不听命于长官意志而随意超越与突破法定的程序。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价值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价值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价值
唐佳
【期刊名称】《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20)005
【摘要】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重实体、轻程序,在法制建设中,程序正义未能摆到应有的位置,以至于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损害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应充分认识程序正义的价值及重要性,并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提出几点建议.
【总页数】3页(P86-88)
【作者】唐佳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318
【相关文献】
1.论程序的正义价值及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现 [J], 何颖彤
2.程序正义的重心:刑事侦查程序论--兼论我国侦查程序改革 [J], 万毅
3.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冲突与平衡问题--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与程序效率的价值评析[J], 贾文鹏
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J], 赵燕
5.价值·效率·正义——从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违法谈起 [J], 陈开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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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
一、程序正义的起源。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理论文献可谓汗牛充栋,有关正义的理论学说可谓学派分立,但这些正义观念所关注的多是所谓“分配的正义”、“均衡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强调“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对待”或者“对同等情况予以同等对待”,即使人们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平等的维护,应得的义务得到平等的履行,应得的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

这些观念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范畴,因为它们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

换言之,只要某种涉及人们权益之分配或者义务之承担的活动最终的结果符合人们所承认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不论人们在形成这种结果时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但是,这种局面从本世纪60年代以来发生了变化。

一些学者从关注人类自身的前途和命运出发,开始研究过程或程序本身的正当性问题。

1971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一书,在该书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并着重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行了论述。

在罗尔斯看来,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这是正义的主要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

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
么样的结果。

例如,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就是从纯粹的程序正义的角度保障分配的正义得到实现,因为纯粹的程序正义具有巨大实践优点是: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变化着的相对地位,从而避免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复杂原则问题。

罗尔斯所分析的正义问题显然不限于法律程序问题,而是涵盖了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的各个方面,不论他的理论能否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被人们所接受,他所提出的程序或者过程本身的正当性问题却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他的理论对人们的深刻启示在于,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和活动或决定做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

差不多在罗尔斯的理论出现前后的一段时期,在法哲学领域内,也出现了一种研究程序正义的思潮。

二、程序正义在中国
在我国也有很多学者对研究程序正义有深刻的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在其著作《程序正义理论》中通过程序正义价值的角度对程序正义进行了阐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规定了法律上的后果:判决结果无效。

由此可见我国对程序正义还是比较重视的。

三、放眼中国国情
北京大学副教授陈永生,在对我国近年来的刑事误判案件进行归纳终结后,撰文《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阐述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诸多问题。

然而程序正义的保障需要强大的经济投入,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国家较为落后的我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我国人均GDP仅为3500美元不到许多发达国家的一层,甚至是GDP第一名的卢森堡的三十分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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