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类与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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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一览表
说明:1、本表土地分类来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共同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
2、耕地占用税税收减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类别和范围执行,不能盲目套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解释。
3、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根据财税〔2009〕19号文件规定,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能区分原占用农用地类型的,按照当期当地适用的税额征收;不能区分原占用农用地类型的,一律按当期当地基本农田适用税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