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台北分行签订了《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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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人民币时代逐步来临

台湾人民币时代逐步来临

台湾人民币时代逐步来临作者:暂无来源:《今日中国·中文版》 2013年第3期文|陈险峰王建民看好人民币“钱景”,台湾金融机构与企业持有人民币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台湾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量迅速增加。

今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在北京签署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台北分行为台湾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向参加行的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及结算服务。

1月28日,台湾“中央银行”同意中国银行台北分行为台湾地区人民币清算行,在相关作业完成后即可办理两岸人民币清算业务,标志着两岸人民币清算机制的正式启动。

看好人民币庞大商机与发展前景,台湾岛内掀起一股人民币热,台湾银行出现人民币存款抢钱战,人民币存款与跨境人民币交易量大幅增加,建立台湾离岸人民币金融中心与财富管理中心成为积极争取的重要目标,预示着台湾人民币时代逐渐到来。

两岸货币清算机制正式上路2009年4月,两会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先由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及通过适当方式办理人民币的现钞兑换、供应及回流业务,同意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加强两岸货币管理合作。

随后,两岸金融主管部门又签署了《海峡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为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创造了条件。

为解决过度时期台湾的人民币需求与两岸货币清算问题,201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银香港签署《关于向台湾提供人民币现钞业务的清算协议》,与此同时,中银香港与台湾银行、兆丰银行签订人民币现钞业务协议,间接提供台湾人民币需求与现钞的供应与回流,标志着两岸间接货币清算机制的建立。

2012年8月底,海峡两岸金融主管部门签署《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对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的原则、方式、流程等做出了具体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同意两岸货币可用于商品、服务和投资等经贸活动的结算与支付,两岸金融机构可相互开办新台币与人民币的代理账户,办理多种形式的结算业务以及双方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从而为两岸的非现钞兑换、存款、汇款、贸易结算、投资理财、授信等金融业务往来与合作创造了条件。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

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

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

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

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境内代理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同时也可直接为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遵守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

如境外参加银行未在该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跨境人民币清算需委托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境外参加银行: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消息称中国央行与台湾央行磋商两岸货币互换协议

消息称中国央行与台湾央行磋商两岸货币互换协议

消息称中国央行与台湾央行磋商两岸货币互换协

摘自:看中国腾讯财经[微博
北京时间3月16日凌晨消息,英文版中国邮报周五报道称,台湾中央银行已经确认,正在与大陆方面就货币互换协议进行谈判,希望将台湾发展成为一个人民币交易的离岸中心。

台湾央行在报告中指出,双方已经启动了初期磋商,希望最终签订一个货币置换协议,保持人民币在台湾的流动性稳定。

在2012年8月与大陆签订历史性的人民币结算协议之后,台湾从2013年2月6日开始启动了人民币的境内交易和金融交易。

这些都是大陆方面希望将人民币提升为全球性货币努力的一部分。

根据台湾央行周五公布的数据,截止3月11日,台湾本地银行持有的人民币存款总额已经达到了129.2亿人民币元(4348.5万美元)。

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

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

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嘿,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一个听起来有点正式但其实挺有意思的话题——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

乍一听,可能觉得这个话题枯燥无味,哎呀,别急嘛,咱们慢慢聊,保证让你觉得挺新鲜的。

海峡两岸就是我们常说的大陆和台湾。

两岸关系呀,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其实就像一对冤家,总是有点纠缠。

货币清算合作嘛,就是为了让两岸之间的贸易和金融往来更顺畅,像滑滑梯一样,轻松自在。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种合作,大家互相交易的时候,就像在打乒乓球,球来球往,结果总是得等半天,生怕一个失误,结果球掉了。

这可真是麻烦。

这份备忘录的出台,就像是给了两岸之间的一把钥匙,打开了更便捷的通道。

比方说,之前如果大陆的商人想从台湾买点好吃的零食,得先换台币,再交易,费时费力。

而现在,有了这个备忘录,哎,直接就能处理得简单多了!感觉就像在自家厨房做饭,手边备齐了各种调料,想加什么就加什么,方便得很。

你想啊,很多时候,商人们为了交易,得考虑到汇率的波动,今天的价格和明天的价格可能就天差地别。

这样一来,不光是商人们心烦,连消费者也得跟着受影响。

可有了这个清算合作,大家就能心里有底了,明明白白,做生意的时候不再像是在走钢丝,一不小心就掉下去。

这份备忘录也让两岸的银行联系得更紧密。

原本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可能就像是个秘密,大家心里想着,你那个我不知道,现在好了,大家互通有无,简直就是“你来我往”,就像好朋友一样。

商人们的需求银行一听,立马就知道该怎么处理,这效率直线上升,简直就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嘛。

这个备忘录不仅是经济上的合作,还是文化上的交流。

想象一下,很多台湾的小伙伴喜欢大陆的美食,咱们这边的小吃也不少。

如果两岸的货币交易变得顺畅,更多的美食和文化就能互相传播。

你看,这就像是把两岸的味道结合在一起,让人一口下去,立马感受到“此时无声胜有声”的默契。

哎,生活中有太多的“如果”,但这次的合作备忘录,绝对算得上是“柳暗花明又一村”。

外管政策释疑

外管政策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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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Q: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应在哪个环节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A. 金融机构在办理B类企业进口付汇、进口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出口押汇、福费廷、出 口保理等)及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 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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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问:《登记表》的内容和期限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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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Q:加工贸易转内销的货物,发生的对外付款如何申报?
A: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所发生的购买料件的对外付款,应申报为“121010-一般贸易”项下。但如 果对进料加工转内销的货物已将付款申报在“121020-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可不必修改原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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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问:如果银行发现申报主体的纸质申报凭证填写有误,是否可以直接在纸质 凭证上进行修改?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可以将其退回给申报主体 进行修改,也可以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始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但 是要在修改处签章。
A:企业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在办理付汇、开证、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银行申请出 口贸易融资款项前,应当持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货物退运的退汇; 错汇款退汇; 海关审价造成结算金额与报关金额不一致; 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 市场行情变动;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外支付时不得再次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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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Q:部分代理进口业务中,委托方凭委托代理协议、进口关单及进口合同申请 购付汇,银行可否办理?
A: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不得购付汇。 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SLF,PSL,MLF,SLO;金融监管重点做相关解读

SLF,PSL,MLF,SLO;金融监管重点做相关解读

为提高货币调控效果,增强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调控效力及灵活性。

这两年央行采取了很多新的货币政策工具。

近期被关注度最高的主要是SLF,PSL,MLF,SLO;金融监管重点做相关解读:1.SLF2013年1月份人民银行创设“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 SLF)试点,对金融机构开展操作,提供流动性支持。

金融监管孙海波点评:其操作特点:1)期限为最短个月、7天,14天;最长3个月,人民银行总行及地方省级中心支行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2)“多点接入,多点清算”;意思是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试点的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及五大行则需要向人民银行总行提交申请。

,人行再对自觉执行人民银行宏观审慎政策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由于SLF 是为平抑短期利率水平,所以审批流程较快,期限较短的可以做到当天放款。

3)是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一对一”交易,针对性强。

旨在创造短期利率走廊,防止利率巨幅波动。

传统公开市场操作,是央行市场化手段向一级交易商(primary dealer)注入流动性,属于宏观调节;而SLF指定交易对象,旨在解决特定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需求,属于微观干预;且SLF潜在的交易对手范围大幅度扩大到试点地区所有金融机构和所有全国性金融机构。

4)SLF需要银行提供高质量的抵押品主要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金融债、高等级公司信用债,央行会有一定抵押率控制风险。

SLO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hort-term Liquidity,SLO),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补充, 以7天期以内短期回购为主,采用市场化利率招标方式开展操作。

和SLF对比SLO仍然属于传统宏观调节,采用全面漫灌的流动性注入方式,非“一对一”;但其操作的时间窗口更具灵活性,弥补传统流动性干预以每周为周期,其操作方向和力度难以及时转换的缺陷。

央行这项政策旨在提高公开市场操作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克服传统公开市场操作无法有效应对流动性短期波动的问题。

两岸协议:推动人民币迈入新篇章——访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研究

两岸协议:推动人民币迈入新篇章——访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研究

两岸协议:推动人民币迈入新篇章——访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王建民作者:暂无来源:《经济》 2013年第9期文、图/本刊记者崔博2013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台北分行签订《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下称《协议》)。

随着《协议》及两岸相关具体业务的逐步展开,台湾已出现一股人民币理财热。

现在,《协议》已签署逾半年,《经济》记者就半年来《协议》的执行情况、效果及未来发展采访了著名台湾问题专家王建民。

他表示,《协议》执行情况良好,货币清算机制的稳定运转与台湾逐步开放的人民币业务,给两岸经济锦上添花,从半年的执行效果来看,犹如一针强心剂,令双方收获颇丰。

他还表示,台湾有望成为下一个人民币理财中心。

两岸金融业的深化合作,为两岸经济交流开启了新的篇章。

台湾出现人民币理财热“《协议》的签署及执行在台湾催生出了人民币理财热。

目前,厦门作为两岸人民币业务中心,已和台湾的共24对48家银行签署了人民币清算协议。

2013年1-5月,厦门办理的海峡两岸人民币清算业务累计已达66亿元,同比增长100%。

通畅的两岸货币来往管道,促使台湾出现了一股人民币理财热。

”王建民认为,半年来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对两岸的经济发展帮助巨大。

大批台湾的金融企业来大陆推广业务,丰富了两岸投资人的理财选择。

王建民还指出,由于大陆银行存款利率高于台湾,使得众多岛内民众开始热衷于投资人民币储蓄理财业务,人民币储蓄理财业务在岛内增长速度极快。

今年3月底,台湾外汇指定银行(DBU)显示其人民币储蓄额为185亿元,仅短短2个月后,其5月份人民币储蓄额便剧增至344.17亿元。

预计至2013年底,其人民币储蓄额或可突破1000亿元大关。

“此外,台湾居民还可以投资大陆A股。

”王建民分析称,涉及民众投资的股票资本市场的开放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过去,台港澳居民与境外居民只能投资以美元计价的B股,不能投资以人民币计价的A股。

经过两岸金融部门的协商,北京在今年的“两会”后宣布,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居民只要具备“三证条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身分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即可开户,直接投资A股。

台湾金融控股业:两岸金融开放金控业开启人民币时代

台湾金融控股业:两岸金融开放金控业开启人民币时代

台湾金融控股业:两岸金融开放金控业开启人民币时代刘任【摘要】虽然2011年外有美日经济成长趋缓,下半年欧债动荡加剧;股市下挫,银行信用紧缩;岛内方面,为抑制通膨预期心理,台湾“央行”于3月及6月底均调升利率半码……【期刊名称】《海峡科技与产业》【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3页(P57-59)【作者】刘任【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产业总体概况分析虽然2011年外有美日经济成长趋缓,下半年欧债动荡加剧;股市下挫,银行信用紧缩;岛内方面,为抑制通膨预期心理,台湾“央行”于3月及6月底均调升利率半码,使重贴现率、担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调整为年息1.875%、2.25%及4.125%,下半年则维持此一利率水准。

另一方面,2011年台湾本土银行房贷余额年增率连续9个月下滑,建商土建融资余额年增率亦创下近19个月的新低,显示银行行业配合政策严控房地产相关贷款。

尽管岛内外环境不佳,但受惠于两岸金融开放,金控公司旗下银行6家大陆分行开业,下半年开放OBU及海外分行承作人民币业务,以及加强与大陆金融同业策略联盟,各金控业并强化财富管理,提升高资产客户开发率,并以调结构、拉利差,增手续费等方式,16家金融控股公司合计税后纯益达到1457.31亿元,创下历史新高。

至于16家金控总营收(系指净收益)虽然衰退29.59%,不过主要是受到财报转换IFRS对营收认定的影响,未影响实质获利。

另由于合库金融控股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 日,因此金融控股公司也由15家增加到16家,不过由于合库金融控股只营运一个月,因此对整体金控业的获利贡献极为有限。

惟若以拟制性财报来看,合库金融控股合并营收(系指净收益),可达76.49亿元,税后纯益可达74.49亿元,也就是16家金控的总获利可再拉高到1529.19亿元。

为让金融业符合最新巴赛尔协定,资本适足率的提高,金控业对系统性风险降低,也有助未来金控业的体质更为强健,欧债危机对台湾金控业没有带来伤害,除了对欧洲的曝险度不高外,体质转佳也是因素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12.23•【文号】银办发〔2016〕258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开发机构等,以及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通知。

二、根据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当获得有权部门同意人民币债券发行的证明文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与人民币债券发行、使用和偿还有关的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跨境收付进行管理。

四、境外机构可以选择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主承销商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行)开立托管账户两种方式,存放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及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外机构在向有权部门提出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时应当选择确定适用的账户。

五、境外机构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应当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 24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凭境外机构提交的有权部门同意人民币债券发行的证明文件等材料为其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2012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2012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央行发布2012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记者牛娟娟本报北京2月22日讯记者牛娟娟报道央行今天发布了2012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大事记显示: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阿联酋中央银行签署规模为350亿元人民币/200亿迪拉姆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有效期3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1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明确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由原来的800亿元人民币/400亿林吉特扩大至1800亿元人民币/900亿林吉特,有效期3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2月15日,发布《2011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2012年中国农业银行改革试点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4号),在原有农业银行四川、重庆、湖北、广西、甘肃、吉林、福建、山东8个省563家县支行的基础上,将黑龙江、河南、河北、安徽4个省379家县支行纳入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覆盖范围,对涉农贷款投放较多的县支行执行比农业银行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

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2年2月24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2]32号),要求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信贷原则,加强和改进对旅游业的信贷管理和服务;积极推动直接融资工具创新,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和方式;改进和完善旅游业支付结算服务,支持发展旅游消费信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7.19•【文号】银发[1999]240号•【施行日期】1999.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发〔1999〕24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天津、武汉、南京分行,北京营业管理部,深圳、厦门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天津、武汉、南京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深圳、厦门分局:为防范外币清算业务风险,规范外币清算业务运作,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清算业务管理办法》、《外币清算业务内控制度》、《外币清算业务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外币清算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见附件1--4),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分支行、分局应根据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度制定具体、详细的操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继续办理外币清算业务。

二、各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分支行、分局必须保持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从事外币清算业务,并在外汇局的有关业务处室成立外币清算业务科,具体负责组织日常的外币清算业务运作。

三、各分支行、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外币清算业务的领导,如遇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附件1外币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范外币清算业务风险,规范外币清算业务,为各金融机构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外币清算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八款、第二十六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币清算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各地分中心)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相互划拨和清算外币资金的行为,包括同城和异地的外币资金划拨。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制定外币清算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和管理;分局负责组织当地同城和异地外币清算的运作和日常管理。

盘点:2013两岸往来与合作六大突破

盘点:2013两岸往来与合作六大突破

盘点:2013两岸往来与合作六大突破2013-12-04 10:38 来源:中国台湾网华广网今日刊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王建民的评论文章,盘点2013年两岸金融往来与合作的六大突破。

全文内容如下:2013年,两岸金融领域的往来与合作发展迅速,交流领域不断拓宽,合作范围不断扩大,并取得六项重大突破与标志性发展。

第一,两岸人民币清算机制正式启动,两岸直通汇款平台建立。

2012年8月,两岸货币机构签署《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同意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同年9月,台湾银行上海分行成为新台币在大陆地区的清算行,并于2013年2月将2500万元新台币直运上海分行,作为两岸货币清算之用。

2013年1月25日,中国人民币银行与中国银行台北分行签订《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中国银行台北分行成为大陆在台湾的人民币清算行,海峡两岸金融机构除可通过代理行渠道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业务外,也可通过清算行渠道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2月6日,两岸人民币清算机制正式启动,台湾民众可通过中国银行台北分行直接汇款到大陆中行,再转汇到大陆其他受款银行,实现直接通汇。

9月25日,台“金管会”宣布,台湾财金公司建立的外币结算平台于30日启动,增加境内及跨境人民币结清算业务,并使用中文汇款代码,未来人民币汇款不必再绕道境外,实现了人民币直汇直通,尤其是台湾岛内人民币汇款不用再通过境外代理行,可当日全额到汇。

11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两岸人民币清算中心在厦门成立,集中办理台湾当地银行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跨海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并代理人民币清算业务,成为建行两岸金融业务往来与合作的重要平台。

第二,台湾人民币存款突破千亿元大关。

2013年初,台湾正式开放人民币存款业务后,由于人民币利率高及未来看涨,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高于新台币一个百分点,吸引不少民众将部分新台币存款转入人民币定期存款,岛内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迅速增加,并成为仅次于美元的第二大存款。

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

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篇一: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台北分行签订了《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台北分行签订了《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

为进一步便利两岸日益密切的经贸和人员往来,对台湾地区个人人民币兑换和跨境汇款业务给予一定支持。

在具体操作上,持有台湾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可通过台湾参加行利用清算行或代理行渠道办理经常项目下往来大陆汇款,包括以账户持有人为收款人(即同名汇款)或其他收款人的台湾对大陆人民币汇款,每人每天不超过80000元人民币;以及大陆银行对未提用部分汇回。

货币政策二司20xx年1月31日篇二:清算协议书123陈旧债务清算协议书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数年前曾先后以个人、企业名义或者以其他人第三人、代理人的名义在房地产项目建设以及其他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过多次不同层次不同方式的业务合作,由于多方原因,双方没有及时了结经济手续,加上年久遗忘,导致相关具体的账务处理缺少直接证据,为解决这个问题,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双方陈旧账务处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陈旧债务处理意见:双方一直同意一次性处理多年沉积的债务问题。

第二条陈旧债务处理结果: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的资金用于清偿陈旧债务。

第三条陈旧债务范围:自本债务清算协议书签订之日前双方以本人名义或者以各自企业名义在各种合作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利润分成、服务费用、向对方表达馈赠的承诺所生产的财产、资金转移债务;双方以本人、各自企业名义或以代理人名义与对方达成意向、承诺等各种口头协议,口头承诺所产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双方以本人、各自企业以及其他自然人、企业、经济组织为一方与对方达成的口头约定、口头承诺所涉及到的各种资金给付;其他不论任何原因所涉及双方个人或双方控股、双方代理企业、经济组织之间在财产、资金单向或双向支付的一切债务。

货币政策大事记

货币政策大事记

2013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沟通交流2014-02-28 17:27:09打印本页关闭窗口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启用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SLO),作为公开市场常规操作的必要补充,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相机使用。

1月,中国人民银行创设“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SLF),对金融机构开展操作,提供流动性支持。

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有效发挥短期再贷款流动性供给功能的通知》(银发〔2013〕22号),要求各分支机构充分认识再贷款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临时性流动性供给的积极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短期再贷款作为解决短期流动性不足的正常资金来源渠道,有效运用短期再贷款工具满足金融机构合理的流动性需求。

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台北分行签订《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

海峡两岸的金融机构除可通过代理行渠道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外,也可通过清算行渠道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2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6日,发布《2012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月7日,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加强对“三农”、中小企业、城镇化建设、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就业等民生工程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理规范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工作。

2月8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就加强中国与新加坡金融服务领域合作的相关安排,经过评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新加坡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拓宽支农再贷款适用范围做好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3〕58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拓宽支农再贷款适用范围政策,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功能,同时做好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为在香港办理个人人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为在香港办理个人人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为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
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
【法规类别】人民币存款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3.11.19
【实施日期】2003.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3]第16号2003年11月19日)
为便利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贸和人员往来,引导在香港的人民币有序回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将为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提供清算安排。

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商香港金融管理局以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一家具有丰富清算经验、拥有完备网络和熟悉两地金融管理政策法规的香港持牌银行,授权其作为香港有关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办理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清算。

二、清算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与自愿接受清算条件和安排、参加办理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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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台北分行签订了《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

为进一步便利两岸日益密切的经贸和人员往来,对台湾地区个人人民币兑换和跨境汇款业务给予一定支持。

在具体操作上,持有台湾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可通过台湾参加行利用清算行或代理行渠道办理经常项目下往来大陆汇款,包括以账户持有人为收款人(即同名汇款)或其他收款人的台湾对大陆人民币汇款,每人每天不超过80000元人民币;以及大陆银行对未提用部分汇回。

货币政策二司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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