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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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停工索赔法律案例(3篇)

工程停工索赔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案由:工程停工索赔二、案件背景XX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2017年,XX公司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XX公司负责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伍亿元,工期为两年。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XX公司无法继续施工。

2018年5月,XX公司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停工通知,要求其支付欠款。

然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欠款,XX公司遂于2018年6月暂停了工程。

停工后,XX公司多次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要求其支付欠款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然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欠款和赔偿。

无奈之下,XX公司于201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伍亿元,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亿元。

三、争议焦点1.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XX公司欠款人民币伍亿元?2.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赔偿XX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亿元?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XX公司无法继续施工,构成违约。

关于第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有权要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伍亿元。

因此,法院判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XX公司欠款人民币伍亿元。

施工合同纠纷政府案例

施工合同纠纷政府案例

施工合同纠纷政府案例某市政府决定在某市区内修建一座新的文化活动中心,该项目包括一个图书馆、一个剧院和一个博物馆。

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了甲建筑公司作为承包商,并与甲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规定甲建筑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包括设计、采购、建造和安装等工作,合同金额为2亿元,工期为2年。

然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甲建筑公司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由于设计方案的更改,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甲建筑公司向市政府提出了延长工期的请求。

市政府经过审查后,同意了甲建筑公司的请求,并同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期顺延。

然而,在项目接近尾声时,甲建筑公司又遇到了资金问题。

由于市场材料价格的上涨和工程进度的延误,甲建筑公司的成本大幅增加,而市政府的付款却未能及时到位。

甲建筑公司因此向市政府提出了追加付款的请求。

市政府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甲建筑公司应当自行承担因市场变化而导致的成本增加,并拒绝追加付款。

甲建筑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市政府承担因工期延误和成本增加而导致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甲建筑公司与市政府之间的施工合同的有效性。

然后,法院审查了甲建筑公司提出的追加付款请求,并对比了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败诉,要求市政府支付甲建筑公司因工期延误和成本增加而导致的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市政府作为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市政府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甲建筑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案例中,甲建筑公司与市政府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得到了法院的公正审理。

法院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了甲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市政府的不当行为进行了纠正。

这个案例为政府在与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强调了政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也提醒了政府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项目的风险和成本,确保合同的履行能够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个建筑工程,甲方是个大开发商,乙方是个建筑公司。

双方签了施工合同,那合同老厚一沓子,密密麻麻全是条款。

乙方满心欢喜地进场施工了,想着这工程做完能赚一笔呢。

二、纠纷起因。

1. 工程进度款。

按照合同,乙方完成了一定阶段的工程,就该甲方付工程进度款了。

可是甲方呢,总是找各种理由拖着不给。

一会儿说财务流程没走完,一会儿又说乙方的工程质量好像有点小问题(其实就是鸡蛋里挑骨头)。

乙方这边可就急眼了,工人们等着发工资呢,材料供应商也在催款,这工程进度款不到位,工程都快没法往下干了。

2. 工程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突然提出了一些工程变更的要求。

比如说原本设计的是普通的窗户,现在要改成高档的断桥铝窗户。

这一变,成本可就增加了不少。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做了变更,但是关于变更部分的费用,双方又产生了分歧。

甲方觉得这个变更没那么贵,乙方则拿出详细的成本计算,说这都是按照市场价格来的,少一分钱都不行。

三、解决过程。

1. 协商阶段。

双方先坐下来协商。

乙方的项目经理和甲方的项目负责人在会议室里谈了好几次。

乙方是苦口婆心,把自己的难处都摆出来,什么工人要罢工啦,供应商要断货啦。

甲方呢,也有自己的小算盘,就想少付点钱。

这协商来协商去,没个结果,双方还差点吵起来。

2. 仲裁/诉讼阶段。

没办法,乙方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如果合同里约定了仲裁,那就去仲裁机构;如果没有,就向法院起诉。

这里假设是向法院起诉吧。

在法庭上,乙方拿出了合同,把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条款指给法官看,还有工程变更的相关文件,包括甲方签字确认的变更通知,以及变更部分成本计算的详细清单。

甲方也不甘示弱,找了一些所谓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其实有些检测方法都不正规)来试图说明乙方工程有问题所以不能付进度款,对于工程变更费用,就说乙方没有提前告知足够详细的价格情况。

法官可是个明白人,仔细审查了双方的证据。

对于甲方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经过专业鉴定,发现根本就是些微不足道的小瑕疵,不影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工程结算纠纷是在工程项目完成后,由于双方在工程结算方面的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下面列举了十个工程结算纠纷的判例案例,以不同的角度展示了这类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式。

案例一:工程款迟迟未结算某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一直未能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

经法院调解,业主最终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并赔偿承包商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案例二: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但没有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三: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某小区的绿化工程竣工后不久,植树的部分出现大面积死亡现象,业主要求承包商返工修复。

承包商认为死亡现象与天气等因素有关,拒绝返工。

法院通过检测证明死亡现象与施工质量有关,判决承包商进行返工修复。

案例四:工程量纠纷引发的纠纷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量存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通过现场勘查和证据鉴定,最终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案例五:工期延误引发的纠纷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承包商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所致,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承包商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案例六:工程设计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并及时向业主提出更改意见。

业主不予采纳,导致施工困难。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因设计问题导致的额外费用。

案例七: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工程进行变更,但未与承包商协商,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八:工程验收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竣工后,业主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承包商认为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不需要进行整改。

工程合同停工赔偿纠纷案例

工程合同停工赔偿纠纷案例

工程合同停工赔偿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问题,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双方因此产生了停工赔偿纠纷。

面对这一情况,乙方首先提出了赔偿要求,认为甲方应承担因图纸错误导致的停工损失。

甲方则认为,乙方应在施工前对图纸进行审查,因此对乙方的要求持保留态度。

双方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决定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审理。

仲裁庭审查了工程合同的相关条款,确认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庭调查了停工的具体情况,包括停工的原因、时间、造成的损失等。

在此基础上,仲裁庭评估了双方的责任大小。

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确实存在问题,这是导致工程停工的直接原因。

根据合同条款,甲方应保证提供的图纸准确无误,因此甲方应对此次停工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仲裁庭也指出,乙方作为专业承包商,在施工前应对图纸进行仔细审查,未能及时发现问题,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仲裁庭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判决甲方赔偿乙方一定比例的停工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则根据实际损失、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确定。

此案例为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执行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教训。

甲方作为业主,应确保提供的施工图纸准确无误,以免影响工程进度。

乙方作为承包商,在施工前应充分审查图纸及相关文件,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当出现纠纷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担风险。

同时,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对于预防和解决工程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案例

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案例

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案例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工程款,首期款为合同总额的10%,即500万元,随后按照工程进度逐月支付。

问题出现工程开工后,甲方在支付了首期款之后,便开始出现拖延支付后续工程款的情况。

乙方在完成第一阶段工作后,未能如期收到相应的工程款,导致材料采购和工人工资发放出现问题,工程进度受到严重影响。

应对措施面对甲方的拖欠行为,乙方首先通过书面形式提醒甲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明确指出逾期支付的后果。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乙方依据合同条款,启动了争议解决机制,要求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款项支付问题。

法律途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乙方将甲方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判决甲方支付拖欠款项及相应违约金。

结果与影响最终,甲方在法院判决下支付了所有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由于款项拖欠导致的工程延误,使得乙方承担了额外的成本,且对乙方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总结与建议本案例中,乙方虽然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过程漫长且成本不菲。

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选择合作伙伴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款项支付的具体时间和条件,并在合同中设定严格的违约责任条款。

一旦出现款项拖欠,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催款、协商解决、启动争议解决机制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开发商而言,按时支付工程款不仅是合同义务,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基础。

拖欠工程款不仅会损害与承包商的合作关系,还可能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对企业的财务和声誉造成双重打击。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项目于2010年开始动工,预计2015年竣工。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A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建设。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停工。

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并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A公司解除合同无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包括工程进度滞后、质量问题严重等,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工。

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整改,但B公司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A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B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费用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工程进度滞后: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导致项目延期。

纠纷案例分析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纠纷

纠纷案例分析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纠纷

纠纷案例分析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纠纷纠纷案例分析: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纠纷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引发纠纷,其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工程款支付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分析建设工程中工程款支付纠纷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案例描述:某地一建设公司与一施工队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支付,分为前期支付、中期支付和尾款支付三个阶段。

在工程进行到中期时,建设公司发现施工队的进度滞后,质量存在问题,并且施工队的管理也不到位。

因此,建设公司决定暂停支付工程款,要求施工队先解决问题后再进行支付。

然而,施工队对建设公司的要求表示不满,并认为建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随后,双方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问题分析:该案例中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工程款支付上,存在几个核心问题:1. 工程进度滞后:建设公司认为施工队的工程进度滞后,导致项目延误和质量问题。

这成为建设公司暂停支付工程款的主要原因。

2. 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公司对施工队的工程质量存在质疑,认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管理不到位:施工队在工程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也是建设公司暂停支付工程款的原因之一。

解决方案:针对上述问题,为了解决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纠纷,以下提供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1. 协商解决:首先,双方应当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可以设立双方的代表团队,开展深入的交流,理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并寻找共同解决问题的方法。

协商解决是一种相对快速且节省成本的方式,有助于双方维护合作关系。

2. 第三方调解: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第三方调解可以是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士,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当积极配合,并尽量寻求妥协和解决方案。

建筑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建筑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住宅楼工程位于我国某城市,由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投资建设,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负责施工。

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甲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结算阶段,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争议焦点1. 工程款支付数额2. 工程款支付方式3. 工程款支付期限三、案件分析1. 工程款支付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工程款支付应当以工程进度和质量为依据,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但具体支付数额存在争议。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部分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故应扣除相应款项。

乙方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且已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针对此争议,法院认为:(1)乙方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经整改后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工程款支付应以工程进度和质量为依据,但工程质量问题已得到整改,不影响工程款的支付。

(3)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 工程款支付方式甲方认为,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但乙方要求现金支付。

乙方则认为,现金支付更方便快捷,且符合行业惯例。

针对此争议,法院认为:(1)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

(2)乙方要求现金支付虽符合行业惯例,但违反了合同约定,故不予支持。

3. 工程款支付期限甲方认为,工程款支付期限为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

乙方则认为,工程款支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支付。

针对此争议,法院认为:(1)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为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乙方应遵守合同约定。

(2)乙方要求延长支付期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特殊情况,故不予支持。

合同终止工程索赔案例

合同终止工程索赔案例

合同终止工程索赔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商业中心的建设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时间要求完成工程任务,甲方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导致的损失。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合同的终止必须基于合法的理由。

在本案例中,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质量和时间条款,为甲方提供了合理的解除合同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在解除合同的同时提出了索赔要求。

索赔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的预付款、违约金、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等。

在这一点上,甲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损失的实际发生和数额。

这包括了未完成工程部分的评估报告、已支付款项的凭证、以及因工程延误导致的间接损失估算等。

在处理索赔事宜时,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诉诸法院。

若双方协商不成,甲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在这个过程中,甲方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甲方在提出索赔时,应当注意索赔金额的合理性。

过高的索赔不仅可能导致乙方的反对,甚至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滥用权利。

因此,甲方在计算索赔金额时,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既要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损失,也要考虑到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可能的支付能力。

在本案中,如果乙方对甲方的索赔提出异议,乙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立场。

例如,乙方可以提供额外的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证明其已经尽力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甲方的索赔金额超出了合理范围。

最终,无论是通过协商、仲裁还是诉讼,双方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以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共13个案例)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共13个案例)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共13个案例)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

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

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问题1: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工程款纠纷法律案例(3篇)

工程款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度款支付节点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工程于2018年6月正式开工,2019年12月完工。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并未支付。

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 如果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如果地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未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建筑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建筑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XX房地产公司与XX建筑公司之间的建筑合同纠纷。

XX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7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工程停滞。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延迟的责任归属。

2. 工程质量的争议。

3. 工程款的支付及违约责任。

三、案件分析1. 工程进度延迟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进度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施工工艺不当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甲方提交的证据显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出现停工现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作为施工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甲方提出乙方施工的住宅小区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乙方辩称,工程质量问题系由于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所致。

双方就质量问题产生争议,需要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工程质量问题确实存在,且大部分问题与乙方施工工艺有关。

法院判决乙方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费用及违约责任。

3. 工程款的支付及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法律诉讼案例(3篇)

建筑工程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2012年,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等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已施工的部分工程;2. 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4.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应否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应否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技术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3. 关于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工期延误,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已施工的部分工程;2.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4.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因管理不善、技术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5•【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法院民四庭从2023年全省法院办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筛选出八件典型案例。

一、邓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7日,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合同,承包案涉工程。

2018年7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因工程款纠纷,邓某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按照合同一还是合同三进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

一审平桥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依据合同一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77827023.73元,依据合同三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84054874.63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依据合同三所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即84054874.63元。

某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河南省高院审查后,裁定指令再审。

信阳中院再审认为,因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故上述三份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均为无效。

合同一明确约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只用于办理手续之用,与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

2017年10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共同签署《证明》,约定合同三只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合同一和《证明》的约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三只作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停工窝工索赔案例(合集五篇)

停工窝工索赔案例(合集五篇)

停工窝工索赔案例(合集五篇)第一篇:停工窝工索赔案例案例:某大厦工程停工期间窝工、机械停置等费用的计算某大厦为二栋28层商住楼,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建设单位为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单位为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

本工程施工过程,由于工程款支付问题,合同工程于1996年5月停建,同年8月复工。

待施工完主体工程后,于1996年11月工程再次停工,直至1999年8月。

由于工程停建的原因是建设单位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合同价款。

根据合同,应认定建设单位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调解,建设单位同意补偿人工窝工、机械停置台班数量和脚手架闲置补偿费用(停工时间双方均无异议)。

根据本工程停工起始时间工程进度情况,核定费用如下:一.现场生产工人窝工补偿本工程合同签订于1995年5月,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公布的停工窝工费用补偿办法的规定,该时期工程窝工费补偿按“人工费补贴系数表”中各类停工、窝工损失每日补贴标准计算,本工程合同约定为一类工程,每日补贴标准为38.05元;1、1996年5月10日至1996年7月10日,停工95天,有效工作日73天。

该阶段乙方停工等待条件(拨付进度款)满足后复工,停工之前施工进度在二十一层主体结构。

参考施工定额和现场施工日记记录情况,我们认为该阶段停工,每天窝工生产工人人数为94人比较合理,按照有效工作天计算,应补偿窝工工日数94×73=6862工日,计取窝工费用6862×38.05=261099.10元;2、1996年11月8日至1996年11月18日,停工8天,按8天计算施工人员退场补贴费,现场全部施工人员110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估算),计算补贴费用110×8×38.05=33484.00元;3、1996年11月3日以后,工程处于长期停工状态,现场施工工人应全部撤出现场,仅留3人三班看护现场。

甲方应支付看守人员工资费用(每人每天38.05元)。

1996年9月20日建设单位向乙方发出的“关于该大厦塔吊、载人电梯、升架拆除情况通报的复函”函件,显示本工程停工等待开工时间至少到1999年6月16日以后,这段时间共916天,应补贴看守费用916×3×38.05=104561.40元;上述1-3项共补贴人工费用399144.50元。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合同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合同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合同案例
案例一: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的住宅楼工程。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乙方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乙方多次向甲方催要工程款,但甲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拒付。

最终,乙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甲方支付工程款和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和逾期利息。

案例二: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的商业广场工程。

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施工,但因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施工。

乙方多次催促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但甲方始终未能提供。

最终,乙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赔偿乙方损失。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施工纠纷调解案例(3篇)

工程施工纠纷调解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XX市XX区人民法院近期成功调解了一起大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为某建筑公司,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和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案情简介:2018年,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5000万元,分阶段支付。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和质量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程款,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认为原告施工进度缓慢,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调解过程:为尽快解决纠纷,XX市XX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调解小组,由审判员、法官助理和特邀调解员组成。

调解小组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

随后,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调解:1. 组织实地勘察: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核实工程进度、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2. 召开庭前会议: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归纳争议焦点,明确调解方向。

3. 释法说理:调解小组从法律角度出发,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促使双方理性对待纠纷。

4.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小组通过了解双方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5. 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小组根据双方诉求和争议焦点,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包括工程款支付、质量整改、工期延长等内容。

经过数十轮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 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000万元。

2. 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质量整改。

3. 双方同意延长工期6个月。

调解成效:该案的调解成功,实现了以下成效:1. 及时化解了双方矛盾,避免了工程停工带来的经济损失。

2. 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3. 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未付工程款停止施工(3篇)

未付工程款停止施工(3篇)

第1篇在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一直是困扰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一大难题。

近日,一则“未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暂停”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一事件不仅影响了施工进度,更对双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本文将从事件背景、原因分析、影响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事件背景某地一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完成了一阶段的施工任务后,因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继续进行后续施工。

施工单位无奈之下,只能暂停工程,并向相关部门申请维权。

二、原因分析1. 建设单位资金周转困难:部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

2. 施工单位未签订正规合同:一些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导致合同条款不明确,工程款支付问题难以解决。

3. 监理单位监管不力:部分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款的支付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 政策法规不完善:我国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

三、影响1. 施工单位利益受损: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无法按时支付,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

2. 建设单位信誉受损: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损害了自身信誉,可能导致后续项目合作受阻。

3. 工程进度延误:施工暂停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和效益。

4. 社会影响:此类事件若不及时解决,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影响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应对措施1. 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同时,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及时解决支付问题。

2. 建设单位:提高资金周转能力,确保按时支付工程款。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项目效益。

3. 监理单位:加强对工程款的监管,确保工程款支付及时、合规。

4. 政府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未付工程款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工程合同终止案例分析模板

工程合同终止案例分析模板

工程合同终止案例分析模板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家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业主”)之间的工程合同终止事件。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了一项建设合同,约定由承包商负责业主某住宅项目的施工工作。

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合同终止原因: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承包商在多次催款未果后,于2020年6月1日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业主在30日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业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承包商遂于2020年7月1日向业主发出合同终止通知。

合同终止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例中,业主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经承包商催告后仍未履行,因此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终止的影响:合同终止后,承包商停止了施工工作,并与业主协商解决已完工程的结算问题。

由于合同提前终止,承包商需要重新安排施工队伍和设备,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

同时,业主因未能按时完成住宅项目,面临购房者的索赔风险。

合同终止后的结算与赔偿:承包商与业主就已完工程进行了结算,业主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

此外,承包商根据合同条款,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

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业主支付了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业主因资金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包商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在工程合同中,资金流的稳定性对合同的顺利执行至关重要。

业主应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项目进展,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合同终止。

同时,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评估业主的资信状况,以降低合同风险。

总结:工程合同的终止往往伴随着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条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以避免合同终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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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风险提示
勇于创新,永争一流
重点风险提示
(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承包人义务
根据合同分析、项目策划和现场实际, 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和现场管理标准化要 求等,组织好现场的施工生产,确保安 全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履行合同相关义 务。对确不能按合同履约的事项,应避 免业主检查与监控发现,或取得业主的 认可,并保留业主认可(或默认)的证 据或证明资料。
勇于创新,永争一流
(一)深入分析合同条款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受法律保护,在 发生争议纠纷时是最直接和关键的证据。 项目部应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文本格式条
O 款以外,具体的约定进行分析研究,
包括:合同中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定价模式(固定还是变动 等),计价程序、价格调整(含变更、索赔等)、资金支付 (支付条件、方式、比例等)、施工基础条件的提供(如三通 一平的提供义务归属方和应提供的程度),对承包人履约的人 员、能力等资源配置要求,争议解决方式等。 对关键性的不利条款一定要争取在合同签订时与业主谈判协商 进行修改的及时办理合同文本的修订,不能够修订的风险条款 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专项应对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等。
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以守约方产生的损失作为判断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 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条的规定精神,以超过该损失额的30%判定为违约金约定标准的过高。
即时提出违约金标准过高主张。一审庭审前或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即时举证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一审的举证期限内必须举证证明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利用外部监管要求提供《询证函》确认业主
欠款金额,作为追讨欠款的关键证据。
勇于创新,永争一流
(四)定期跟踪业主经营和资金状况
定期跟踪业主状况,包括业主(包括名 义业主和实际业主)政策、关键人员、 经营和资金状况等,建立并更新业主信 息台账。
定期评估工程实施和应收账款风险,抓 住有利因素(信息和人脉)和时机(重 大节假日和维稳形势等)对债权进行确 权,并组织款项清收。
承包人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向业主提交竣工验交申 请,如业主不按期进行验收,则做好函件、现场影 像等相关证据的收集,运用合同约定赋予的法定权 益依法与业主谈判、协商并维权。
对于向业主提交竣工验交申请或其他函件,业主拒 绝签认等现象,可以采取将申请或函件完善盖章等 手续,拍照发给相关业主,保留截图(包括函件内 容的截图),并作为项目部电子资料保存,必要时 可以作为签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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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风险提示
“有一种人,他让你爱恨交织却始终不离不弃,让你朝思 暮想却不敢随意侵扰,让你彻夜不眠却依旧甘之如饴,让你 受尽委屈却总是笑着原谅。
他就是——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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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及时办理竣工验交
竣工验收是证明承包人按履约完成的关键证据,也 是承包人完工管理风险转移的关键。
从此案的经过和结果来看,工程款拖欠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债权关系
的确认与支付条件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一)补充协议的效力是否优先为原合同;
(二)债权确认证据是否充分;
(三)质量、竣工资料移交等问题是否成立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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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案的经过和结果来看,法院审理结果, 基于以下几点: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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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中铁某公司就某铁路公司欠款向铁路运输法院提 出诉讼请求:判令某铁路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201.98万元,利 案情 息损失96.16万元(暂算至起诉之日)。开庭后,某铁路公司以 回顾 涉案工程尚未完工,存在众多质量问题,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且 未交付,竣工资料未按要求上报,未提供已付工程发票等在先 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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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简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纠纷
案情回顾 案例分析 重点风险提示 知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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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案情 回顾
中铁某公司与某铁路公司签订承建高某地方铁路站前工程的《铁路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并组建项目经理部依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2013年4月,业主、设计、监理和施工方实验并出具报告,对部分施工质量提 出了相关意见和整改措施; 2012年3月,某铁路公司向中铁某公司发放《竣工文件编制移交指导意见》和 《标准格式》,中铁某公司签收; 2013年9月,中铁某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关键工程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2014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对中铁某公司已完成工作量和验收计价情 况、设计变更、工期延长和材料上涨补偿、结算、支付安排等内容做出了约 定,调整后合同总价为8322.93万元,某铁路公司已支付7120.95万元,尚欠 中铁某公司1201.98万元,2015年10月底前分次支付给中铁某公司,后某铁路 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016年2月,某铁路公司上市母公司向中铁某公司发来《应付账款确认函》, 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 因某铁路公司发包某地方铁路项目因各种原因全线停工,至今烂尾。
1
补充协议条款优先适 用
(一)根据《招投标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施工 期间签署的文件(含合同)效力大于招投标时签署的文 件(含合同)。某铁路公司与中铁某公司2014年10月签 订《补充合同》,对已完成工作量和验收计价情况、设 计变更、工期延长和材料上涨补偿、结算、支付安排等 内容做出的约定,优先适用。
责任在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如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 包人在合同终止后,有意不继续进行投标活动或继续物色 新的承包人时,则承包人请求给付工程尾款应该是允许的。
勇于创新,永争一流 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 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 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 理。”
以证明涉案工程停工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系中铁某公司工程 质量不合格所致;
3. 某铁路公司提交的存在质量问题的工地照片无法判断其属于 涉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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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从此案的经过和结果来看,法院审理结果, 基于以下几点:
4
合同中约定对款项支 付做出了明确约定
《补充合同》中对明确约定了所欠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和支付期限。按合同付款是某铁路公司应尽的义务, 其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支付。
重点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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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析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发现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 立即分析工程款拖欠的直接原因和间接 原因; 对于手续不完善的资金申请应按业主要 求完善; 对于项目立项审批不合规或资金状况恶 化等非正常原因,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 财务部和法规部上报,制定应对措施。
重点风险提示
关于“烂尾工程”纠纷的几个法律问题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 关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的内
容,包括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分析造成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 核实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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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的内容,包括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根据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
为多少,如不举证该损失的额度将无法获得支持自己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抗辩。
勇于创新,永争一流 间接损失的判断标准
案例分析
主要是:
(1)该损失的可预见性应以违约方的判断为准,但这种判 断的得出并不排斥守约方及法官的一般认知; (2)预见的损失应以订约时为准,而不是违约时,更不是 诉讼时; (3)可预见的损失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光凭主观臆 测或粗略估算都难以站得住脚。
勇于创新,永争一流
重点风险提示
(三)及时办理验工计价和债权确认手续
根据项目施工推进情况,及时办理验工计价, 确认应收账款。
对于不能按合同约定推进的计价情况,应自 查原因并完善相关资料收集、上报和手续。
对自身以外原因造成的计价滞后应剖析深层 次的原因,及时上报公司成本管理部,制定 应对措施。
重点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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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风险提示
(七)对业主诉讼须按公司程序和要求谨慎办理
业主是施工企业的市场来源,对于业主拖 欠工程款或其他违约事项,要坚持协商为 主;
对于确实存在经营恶化或其他严重违约, 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较大损失的,应客 观分析业主类别、企业性质、经营状态和 违约原因等,由公司和项目共同决策是否 对业主提起诉讼;
勇于创新,永争一流
从此案的经过和结果来看,法院审理结果, 14年10月《补充合同》中对某铁路公司欠中铁某公 司的欠款金额明确具体。
2016年2月,某铁路公司上市母公司向中铁某公司发来 《应付账款确认函》,双方均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
勇于创新,永争一流
案例分析
如确须提起诉讼,则按局规定的对业主诉 讼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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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烂尾工程”纠纷的几个法律问题
关于工程量的确定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问题 通常有这么几种方法:一是采用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已形成的确
权证据,如验工计价、补充协议等;二是如双方对已完工程量 存有争议,通常采取委托第三方审价的方式。 如已完工程项目亏损或盈利较大,则法院可能会对造成烂尾工 程的原因力分析,即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责任在发包人还是 承包人,还是双方均有责任。在作出原因分析的情况下,在审 价结果出来之后酌情予以考虑给承包人以利润分享的权利或亏 损分担的义务。
勇于创新,永争一流 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
案例分析
发包人的原因:如发包人不按约定及时支付进度款或提供 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等等致使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施工人有权在合同终 止后随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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