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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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从国际服务贸易理论的研究进展来看,研究主要集中在传统比较优势理论的适用性分析和新贸易理论的应用性研究上。研究特点表现为:前提条件不同于主流理论,比较优势的决定因素更为复杂,而且注重技术、国际竞争力和服务贸易的结合,但始终未脱离主流贸易理论的分析框架,并带有浓厚的政治经济分析色彩。由于服务贸易理论相对于服务贸易实践超常滞后,至今尚未形成统一而独立的理论体系。

【摘要题】国际贸易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特征/理论体系

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显现出经济服务化趋势,这种本质性的变化源于技术革命引发的全球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服务贸易持续超过商品贸易的增长,服务业、服务贸易与服务业国际投资良性互动带动经济迅速增长已是不争的事实。相对于实践的迅猛发展,服务贸易理论研究严重滞后,迄今尚未形成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但作为对服务贸易实践的回应,服务贸易理论研究价值已受到国际经济学界的普遍重视。

一、国际服务贸易理论的研究进展

由于主流国际贸易理论体系中没有专门论述服务贸易的内容,服务贸易理论研究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谢尔普通过考察已有的研究后得出结论:以往的经济理论家没有系统地涉足和研究这一范畴,在有关比较优势的经济文献中找不到讨论服务业的内容,甚至以某个服务性产品的事例来说明比较优势的内容也找不到。随着服务业日益成为产业进步的标志,服务贸易增长速度超过商品贸易的增长,西方理论界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关注服务贸易领域的研究。80年代中期以前,西方学者主要是界分服务与服务贸易的内涵与外延,从经验实证分析方面评价服务贸易与增长的关系,之后,西方学者逐渐转向商品贸易理论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性研究。综合其研究成果,大致有三种学术意见:

其一为“适用论”,认为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无本质差别,因而不存在两套理论,比较优势论合乎逻辑地适用于服务贸易。代表人物有辛德利、史密斯、萨皮尔、卢茨等人。1981年,萨皮尔和卢茨根据国家间要素禀赋和技术的差异,对货运、客运和其它民间服务作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发现“传统的贸易理论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也适用于服务贸易,要素禀赋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模式的决定上都具有重要作用。”萨皮尔还提出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动态性观点,这对发展中国家开展服务贸易的动因能提供了较为合理的解释。1984年,辛德利和史密斯认为在理论和经验分析中,没有必要在概念上严格区分商品和服务,因为比较优势强有力的逻辑超越了这些差别。理查德·库伯则明确指出,作为一个简单明了的思想,比较优势普遍有效。斯特恩和霍克曼也认为,传统比较优势理论的完全竞争、技术均等化和无经济扭曲等假设在服务业中遇到困难,尽管如此,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后,也没有理由认为需要改变比较优势法则的具体标准;虽然技术移动将产生各种差异,但服务流动与要素移动都将依然符合比较优势法则的要求[1]。

其二为“不适用论”,认为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源于不同的概念范畴,应有不同的理论

渊源。R·迪克和H·迪克应该是最早解释服务贸易模式的学者,他们使用显示比较优势指标(RCA)分析要素禀赋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对18个OECD国家的各种RCA指标进行跨部门回归分析。结果是:没有证据表明比较优势决定着服务贸易模式。桑普森和斯内普则是从大部分服务贸易中生产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特性出发,认为这与比较优势的基本假设“两国生产要素不能流动”相悖,H-O理论不足以解释服务贸易。菲克特库等人对此问题的研究是基于服务与商品的不同特性,由于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多数是同时发生的,提供的劳动活动一般不能储存;国际服务贸易提供的是劳动活动与货币的交换,而不是物与货币的交换;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在各国海关进出口和国际收支表上没有体现,从而得出国际贸易原理不适用于服务贸易的结论。安·赫尔曼等认为,目前用于解释货物贸易比较优势的理论,如要素禀赋论,规模经济学说,技术差距与生产周期论等的适用性都有待讨论[2]。

其三是“改进论”,为大多数国际经济学家所认可。认为科学技术革命已改变或正在改变传统服务商品的特性,国际贸易原理的合理内核适用于服务贸易。但由于服务自身客观存的特性确实使得商品贸易理论的解释力不足,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不能完全套用,需要进行模型的扩展和修正。事实上,许多学者也在不断地对比较优势理论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应用进行检验,结果发现服务贸易领域同样存在比较优势的合理内核,只不过对服务贸易的某些特征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主要是许多商品和服务的投入往往交织在一起,比较成本难以获得,从这个角度看,把比较优势应用到服务贸易中,存在明显的度量问题(注:参见韶泽的《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理论》一文,财贸经济,1996年11期第53页。)。

1985年,迪尔多夫成功地利用传统的H-O模型探讨了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指出服务贸易不存在贸易前价格和许多服务贸易涉及要素流动的特点不会影响到比较优势的解释力,而某些服务要素可以由国外提供的特性则会使比较优势原则不成立。琼斯认为,导致这一矛盾的原因在于迪尔多夫隐含地假定两国管理者对两国生产提供的服务质量存在差异。迪尔多夫的解释是贸易两国工资差异没有完全体现技术差异,由此迪尔多夫对标准H-O模型中的个别要素作了改变,通过运用比较优势理论分析当“服务”与“管理”要素在不同国家是管理密集型产品的贸易,成功地解释了国际服务贸易。1985年,桑普斯和斯内普利用服务交易矩阵为工具,说明除了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都不移动的交易外,其它服务贸易在以H-O模型解释时,需要放弃生产要素在两国间不能流动的假设。1988年,塔克和森德伯格提出,国际贸易理论、厂商理论和消费者理论均适用于对服务贸易的分析,但存在许多局限性,诸如当可贸易服务的生产函数与主要的要素投入相结合时,国际贸易将依赖于需求而不是生产成本;许多服务通常是作为中间投入出现在贸易与非贸易品的生产过程中,因而在生产中会出现服务生产函数和使用服务投入的商品生产函数两个阶段的函数等。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缺陷,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不能圆满地解释服务贸易,但是通过分析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市场结构和需求特征,可能可以适当地解释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此后的研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当数伯格斯模型了。1990年,伯格斯将服务和技术差异因素引入传统模型用于分析国际服务贸易,以主流贸易理论中的H-O-S模型为基础,进行了简单的修正,得到诠释服务贸易的一般模型。此外,萨格瑞也将技术差异因素引入H-O-S模型进行扩展,分析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克莱维、巴格瓦蒂等人通过两要素一般均衡模型解释服务价格的国际差异,以分析服务贸易发生的基础,认为各国要素禀赋不同导致的服务价格差异可能是服务贸易产生的坚实基础之一[2,3]。

二战后,国际贸易出现了传统的H-O-S模型无法预示和解释的格局,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两个全新的理论分析框架:新贸易理论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两者的理论前提和目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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