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损赔偿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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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停电造成电器损坏,由谁赔偿

?突然停电造成电器损坏,由谁赔偿

突然停电造成电器损坏,由谁赔偿
供电企业未尽到义务的情况下造成损失的,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可以向当地的电力管理部门投诉,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

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用电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
全用电。

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触电⼈⾝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夏季是⽤电的⾼峰期,也是触电事故的⾼发期,每年因触电导致的⼈⾝损害赔偿在全国的诉讼案中占了相当⼤的⽐例,那么,你对触电⼈⾝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了解多少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损害赔偿适⽤范围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电⼒造成的⼈⾝损害的适⽤范围是分⾼压电和⾮⾼压电两种情况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适⽤范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中规定:“从事⾼空、⾼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速运输⼯具等对周围环境有⾼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压电与⾮⾼压电的界定范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第⼀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所规定的“⾼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压电。

”对于⾼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该解释第⼆条规定:“因⾼压电造成⼈⾝损害的案件,由电⼒设施产权⼈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压电引起的⼈⾝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的⾏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的责任。

致害⼈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仅仅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定。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小区损耗用电法律规定(3篇)

小区损耗用电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用电需求日益增长,小区公共设施用电损耗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小区用电管理,保障业主权益,降低能源消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小区损耗用电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针对小区损耗用电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提供实施指南。

一、小区损耗用电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监测,对损耗电量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供电企业对损耗电量的监测和补偿责任。

2. 《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营业规则》是电力行业的重要规章,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线路、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降低线路损耗。

”第三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用电,降低损耗。

”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供电企业降低损耗的责任。

3. 《城市供电设施管理规定》《城市供电设施管理规定》针对城市供电设施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供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降低损耗。

”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供电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修、试验,确保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4.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降低损耗。

”第四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二、小区损耗用电法律规定分析1. 损耗电量的界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损耗电量是指供电企业供电后,因线路、设备等原因未能送达用户的电量。

损耗电量包括技术损耗和管理损耗两部分。

2. 供电企业的责任供电企业有责任监测损耗电量,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同时,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线路、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降低线路损耗。

3. 物业管理人的责任物业管理人有责任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降低损耗。

物业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人身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人身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人身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发布时间:2008-12-17作者:山东省邹城市供电公司李桂星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供电企业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日趋复杂,电力纠纷特别是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日渐增多。

作为供电企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成为维护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1 人身触电损害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通常人身触电损害多是由于高压电所致,故在类型上归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所产生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致人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是人身触电损害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根据这些规定,电力设施的产权应成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并非以其是否有过错为条件。

供电设施的产权属于物权,按照《电力法》规定“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和国家“集资办电”的政策,供电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即投资人。

2 人身触电损害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2.1 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电力公司线路故障导致群众受损适用的赔偿依据

因电力公司线路故障导致群众受损适用的赔偿依据

因电力公司线路故障导致群众受损适用的赔偿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电力公司线路故障导致群众受损的情况,可以适用以下赔偿依据:一、合同法赔偿规定:1.如果发生线路故障导致供电中断或电力质量不稳定,电力公司与用户之间存在供电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电力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供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连续和稳定的供电服务。

因此,电力公司应承担由线路故障导致的群众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电力法赔偿规定:1.根据电力法的规定,电力公司在提供电力服务过程中,应当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用户的用电安全。

一旦电力公司的线路故障导致用户受损,电力公司应负有赔偿责任。

三、电力公司的过错行为:1.如果线路故障是由电力公司的过错行为导致,例如未及时维修和更换老旧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等,电力公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损失赔偿的范围:1.在线路故障导致的停电期间,用户可能因无法正常使用电力设备而遭受经济损失,例如食品腐烂、商业损失等。

电力公司应当补偿用户因停电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五、证明和赔偿金额的计算:1.对于由线路故障导致的损失,用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和大小。

可以通过收集相关发票、账单、合同等文件来证明与停电相关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额的计算应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

六、索赔途径和诉讼时效:1.当用户发生线路故障导致损失的情况时,应首先向电力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电力公司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应及时处理并给予赔偿。

如果电力公司不同意赔偿或未及时回应,用户可以向当地电力监管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2.根据法律规定,电力供应合同索赔时效为两年,即受损群众应在与电力公司发生争议后两年内提出索赔请求,超过时效后将无法进行赔偿申请。

综上所述,电力公司线路故障导致群众受损的赔偿依据可以根据合同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综合考量。

受损群众可以通过向电力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来获得赔偿。

高压电缆线损坏赔偿标准

高压电缆线损坏赔偿标准

高压电缆线损坏赔偿标准
高压电缆线损坏的赔偿标准因具体情况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赔偿标准:
1. 修复费用:如果高压电缆线损坏程度较小,可以通过修复来恢复其功能,赔偿标准通常是修复费用。

修复费用包括人工费用和材料费用,具体金额根据损坏程度和修复工作量而定。

2. 损失赔偿:如果高压电缆线损坏导致了其他财产的损失,比如电器设备、建筑物等,赔偿标准通常是损失赔偿。

损失赔偿的金额根据实际损失的价值和影响而定。

3. 事故调查费用:如果高压电缆线损坏引起了事故,需要进行调查,赔偿标准通常是事故调查费用。

事故调查费用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和调查费用等。

4. 精神损失赔偿:如果高压电缆线损坏导致了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可能还包括精神损失赔偿。

精神损失赔偿的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通常用于安抚受害者或家属的情绪。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行业和法律法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遇到了高压电缆线损坏的问题,建议您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修复和赔偿处理。

电力赔偿有关规定

电力赔偿有关规定

电力赔偿有关规定电力赔偿是指在电力供应中,由于电力公司或相关设备出现问题,导致用户的损失,电力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制度。

电力赔偿的相关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下面是电力赔偿的一些常见规定。

首先,电力赔偿规定通常会明确电力公司的供电责任和用户的权益。

电力公司在供电过程中,应当确保供电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而用户在电力服务中有权享受合格的供电服务,例如正常的电压、电流、频率等。

如果电力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提供合格的供电服务,导致用户的损失,则电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电力赔偿规定一般会对电力中断的赔偿进行明确。

在电力中断的情况下,电力公司通常会对用户进行一定的赔偿,以补偿用户可能因停电而遭受的损失。

这些赔偿通常会根据停电时间、停电范围、用户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商业用户来说,电力中断可能会导致生产中断、销售损失等,因此商业用户在停电后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标准。

此外,在电力质量方面,电力赔偿规定也会对电压异常、频率异常等做出规定。

如果用户的电压、频率等电力质量指标超出了规定的标准范围,导致用户的设备或设施受损,电力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电力赔偿规定也会对用户提出赔偿申请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明确。

例如,用户在遭受电力损失后,应当及时向电力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支持。

电力公司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赔偿处理,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或未按时支付赔偿款,用户有权进一步追究电力公司的法律责任。

总之,电力赔偿规定是保障用户权益、维护供电秩序的重要制度。

通过明确电力公司的供电责任,规定用户的权益和赔偿标准,能够促使电力公司更加注重供电服务质量,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稳定性。

同时,用户在电力供应中也能够享受到更好的保障和维权措施。

因此,各国和地区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力赔偿规定,以保障电力服务的公平公正,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供电公司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事故处理办法

供电公司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事故处理办法

供电公司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事故处理办法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事故鉴定及索赔、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家用电气损坏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分公司所属公用配电变压器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分公司所属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三条 由于第二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通知XX供电分公司,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分公司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派用电检查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分公司用电检查人员到现场后,应进行以下几项内容的调查取证:1、应对事故发生前天气、现场环境、电气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调查取证。

2、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用电检查人员应会同当地居民委员会或受害居民用户对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必须经受害居民用户在客户电气设备事故烧毁调查表上签字。

3、对事故详细经过进行调查核实。

4、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进行详细分析。

5、确认事故经过及原因后,用电检查人员填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应对电气烧毁事故的处理提出意见并提出防范措施,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事故调查报告并客户电气设备事故烧毁清单等手续副本移交分公司安全专师。

商户停电损失赔偿标准

商户停电损失赔偿标准

商户停电损失赔偿标准摘要:一、引言二、商户停电损失赔偿标准的定义和计算方法1.直接损失2.间接损失三、影响商户停电损失赔偿标准的因素1.商户行业类型2.停电持续时间3.商户的损失程度四、赔偿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五、商户如何降低停电损失及索赔风险1.购买保险2.定期检查电力设备3.制定应急预案六、结论正文:一、引言商户停电损失赔偿标准是商户在遭受停电损失后,根据相关规定向供电部门或相关责任方索赔的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户停电损失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影响因素、赔偿申请流程及商户如何降低停电损失及索赔风险。

二、商户停电损失赔偿标准的定义和计算方法1.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商户因停电无法正常营业所产生的收入损失和为维持营业所支付的费用。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收入损失= 停电期间正常营业额× 停电天数维持营业费用= 员工工资+ 租金+ 水电费等2.间接损失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商户因停电导致客户流失、信誉受损等方面的损失。

此类损失通常较难量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三、影响商户停电损失赔偿标准的因素1.商户行业类型不同行业的商户受停电影响程度不同,因此赔偿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例如,餐馆、酒店等服务业受停电影响较大,而工厂、仓库等制造业受影响较小。

2.停电持续时间停电时间越长,商户所遭受的损失越大。

因此,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停电持续时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3.商户的损失程度商户的损失程度也是影响赔偿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

具体损失程度的评估需结合商户的行业特点、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赔偿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1.商户应在损失发生后及时向供电部门或相关责任方提出赔偿申请。

2.商户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a.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b.商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c.停电期间的财务报表d.损失程度评估报告e.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五、商户如何降低停电损失及索赔风险1.购买保险购买营业中断保险可以在商户遭受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时,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

触电伤害赔偿标准

触电伤害赔偿标准

触电伤害赔偿标准
电伤赔偿的赔偿标准-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

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电损赔偿有说法

电损赔偿有说法

电损赔偿有说法电损赔偿有说法近年来,全国每年都发生一些触电损伤赔偿案件,而且索赔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由于相关立法过于原则,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例如,有些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不同法院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判;赔偿标准也不统一,低的几万元,高的达几百万元;责任主体认定亦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的出现,既影响法院审判的公正和适用法律的统一,也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一、多高的电压对周围环境才具有高度危险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有人认为,此处的“高压”是指高压力(计量单位为帕),不包括高电压,但是没有人否认高电压对周围环境的高度危险性,所以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高压”应当包括高电压,只是对多高的电压属于高电压却有不同的理解。

作为解决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必然应当首先回答这一问题。

当然,该司法解释中所称高电压的具体指标,是以电对人体的危害性作为判断标准,是一个法律标准,并非电力行业上的技术标准。

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行业技术标准(特别是输电电压)在不断的提高。

而人体所能允许通过的电流是不变的,即人体电阻基本上是不变的。

电流通过人体时,会产生各种反应,其中最危险的是电流通过心脏,产生心室颤动,导致死亡。

反应的程度与电流强度、电流通过的路径、电压、电流通过的时间长短、人体状况等因素有关。

在安全电压下,不会危及人身的安全。

安全电压值取决于人体的电阻和人体允许通过的电流。

一般所称安全电压是指为防止因触电造成人身直接伤害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等级。

在正常和故障情况下,安全电压等级的上限值为任何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间都不得超过交流有效值50V 或直流120V。

现实生活中,电气设备的电压远远超过这一标准。

触电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触电身亡赔偿

触电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触电身亡赔偿

触电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触电身亡赔偿一、触电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一、触电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要看是否具有侵权情形。

对于存在侵权行为导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怎么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如下: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导致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除上述一项赔偿范围外还应赔偿的项目包括: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因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外,还应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及受害人家属为处理事件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人身损害10级赔偿标准是什么人身损害10级赔偿标准与范围有: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电力损害赔偿法律规定(3篇)

电力损害赔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保障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和电力用户在电力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改造等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

第三条电力损害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和电力用户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的保护、维护、检修、改造等义务,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损害赔偿范围第五条电力设施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电力设施本体损害赔偿;(二)电力设施附属设施损害赔偿;(三)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造成的其他损害赔偿;(四)电力设施损害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五)因电力设施损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第六条电力设施本体损害赔偿包括:(一)电力设施本身的损失;(二)电力设施因损害而发生的维修、更换、改造等费用;(三)因电力设施损害导致的生产、经营中断的损失。

第七条电力设施附属设施损害赔偿包括:(一)配电室、变电站等电力设施附属设施的损失;(二)输电线路、电缆线路等电力设施附属设施的损失;(三)电力设施附属设施因损害而发生的维修、更换、改造等费用。

第八条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造成的其他损害赔偿包括:(一)因电力设施故障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二)因电力设施故障导致财产损失赔偿;(三)因电力设施故障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九条电力设施损害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一)因电力设施损害导致的生产、经营中断的损失;(二)因电力设施损害导致的市场竞争优势丧失的损失;(三)因电力设施损害导致的信誉损失。

第十条电力设施损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电力设施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电力设施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一)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二)电力用户的赔偿责任;(三)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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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每个家庭中的家电都不少,家电也有损坏的时候,那么家电损毁能理赔吗?小编在文章中为您介绍。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家电是非常多的,家电损毁是不可不免的,那么家电损毁能理赔吗?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家居中的电器很多都是上着保险的,如果出现了一定的损坏,保险公司是需要理赔的,但是理赔也是有一定的规定快点,具体介绍如下:
1、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触电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问题实证分析

触电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问题实证分析

触电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问题实证分析作者:农雅雯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4期(100089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一、触电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适用触电损害的本质是电力运输装置或电器中流通的电流通过人体造成人体器官损害造成的人身损害,或电力设备发生漏电导致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在笔者查阅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文献中均没有明确的定义,但2000年《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废止)规定了“触电人身损害”的概念,此概念是从受害方受害角度提出的,强调受害方遭受人身损害的原因,对于触电损害中的财产损害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

根据电流运输、工业用电、生活用电的不同需求,国家划分了不同电压等级,在人体或物品电阻一定的情况下,电流大小是由电压高低决定的,所以触电造成的损害程度最终是由电压高低决定的。

所以,对触电损害需要根据电压大小加以区别,即电压的大小决定了其危险性的大小。

因此本文讨论的触电损害还要区分为高电压损害和低电压损害两类,而触电财产损害也应该被区分为高压电财产损害与低压电财产损害。

笔者在无讼网、北大法宝等案例网站搜索到的触电财产损害主要都是由于高压电路设备触碰到建筑、易燃物引发火灾或者低压电器漏电引发的火灾烧毁财物,直接由于电击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例较少见。

(一)案情简介案例一①:2011年8月5日,蓬莱供电公司(供电人)与蓬莱市村里集镇卫峰冷风库(用电人,以下简称“卫峰冷风库”)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人用电地址位于蓬莱市村里集战驾庄村东;用电人共有1个受电点,用电容量125千伏安;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单电源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供电人由35KV村里集变(配)电站以10千伏电压,经213开关送出温泉线向用电人第一受电点供电;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10KV温泉线#37专#4杆电源T接点处;供电人不得擅自操作用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电压过高造成电器损坏可以向供电局索赔吗

电压过高造成电器损坏可以向供电局索赔吗

电压过高造成电器损坏可以向供电局索赔吗可以的,供电企业每年都于保险公司合作,对供电,电力设备,设施,进行参保。

一般看情况下,由于供电企业供电电压质量,或因零线N断(接触不良,并线,短路,氧化)发生的故障问题,而引发烧坏家电的,供电企业是给予维修或者赔偿的,但是主要是以维修了修理为主,实在是修不好的话,按家电的购买时间,根据购买使用的时间进行折旧赔偿,一般家用电器的使用年限为10年左右,据体的赔偿金额,根据家用用电,电器的类别不同,使用的年限不同,根据有羊赔偿标准进行协商赔偿。

一般是可以的,因为根据国家规定,供电局提供的电力电能质量,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标准。

这里所说的电能质量,包括电压,频率,谐波,闪变等。

根据《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5-2008)中规定:35kV 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电压的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土7%;220V单相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10%。

因此,按照这个规定,供电局提供的电力,其电压范围应在235.4V 到198V之间,如果你家使用电网电力,而且有证据显示是由电网过电压造成的你家电器烧毁,你可以向电力局举证后赔偿,具体办法也很简单,拨打95598就行了。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220V只是一个通用说法,你不能用万用表量起来电压不等于220V就向供电局投诉,供电局提供的电压,只要符合约230-200伏之间,都算是合格的。

我国采用三相电源供电,一般情况下,电压升高,都是由于连接变压器中性点的pen线断线引起的。

我们正常使用的电压是220伏,如果电压突然成为380伏,造成用户家中的电器烧毁,只要不是个人私拉乱接,可以向供电局讨要说法。

在排除了不是个人乱接线造成的电压突然升高,而是供电方面造成的,我认为向供电局索赔是有道理的,主要是对电路管理不善造成的,应负一定的责任。

如果是因为天灾人祸等自然因素造成的电压升高,造成用户家中电器烧毁,那么只能自认倒霉,无话可说了。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所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

超过7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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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电损赔偿有说法近年来,全国每年都发生一些触电损伤赔偿案件,而且索赔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由于相关立法过于原则,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例如,有些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不同法院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判;赔偿标准也不统一,低的几万元,高的达几百万元;责任主体认定亦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的出现,既影响法院审判的公正和适用法律的统一,也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

该司法解释共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问题:高压电的含义、因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免责情形及赔偿范围等。

一、多高的电压对周围环境才具有高度危险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有人认为,此处的“高压”是指高压力(计量单位为帕),不包括高电压,但是没有人否认高电压对周围环境的高度危险性,所以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高压”应当包括高电压,只是对多高的电压属于高电压却有不同的理解。

作为解决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必然应当首先回答这一问题。

当然,该司法解释中所称高电压的具体指标,是以电对人体的危害性作为判断标准,是一个法律标准,并非电力行业上的技术标准。

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行业技术标准(特别是输电电压)在不断的提高。

而人体所能允许通过的电流是不变的,即人体电阻基本上是不变的。

电流通过人体时,会产生各种反应,其中最危险的是电流通过心脏,产生心室颤动,导致死亡。

反应的程度与电流强度、电流通过的路径、电压、电流通过的时间长短、人体状况等因素有关。

在安全电压下,不会危及人身的安全。

安全电压值取决于人体的电阻和人体允许通过的电流。

一般所称安全电压是指为防止因触电造成人身直接伤害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等级。

在正常和故障情况下,安全电压等级的上限值为任何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间都不得超过交流有效值50V或直流120V。

现实生活中,电气设备的电压远远超过这一标准。

一般居民生活用电的电压为单相220V或三相380V。

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的专家介绍,对人体而言,无论是380V,还是220V,都不是安全电压,都可以致人伤亡。

但是人体接触220V或380V的电,都有自救的可能。

1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压等级的电,对人体会有严重的伤害,人体没有自救的可能。

另外,现在国际上没有人将380V定为高电压。

我国以前电力设计规程规定1千伏就是高电压,前苏联也是如此,现在仍沿用1千伏为高电压的起点。

所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的专家建议可将1千伏定为高电压的起点。

1996年前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现仍未废止)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该条中还规定,“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1987年发布、1998年修正)第十条规定,1千伏至10千伏的电力线路必须设置5米的保护区。

该规定表明1千伏即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

中国国家标准GB156-80也不认为380伏的电压为高电压。

综合以上考虑,法释〔2001〕3号解释将1千伏定为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电压的起点。

当然,电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存在,高电压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是以电的载体衡量的。

没有载体,就没有“周围环境”。

高电压的载体应当包括高电压变压器、高电压电力线路、高电压电力设备等。

二、因高电压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电,是一种特殊的现象。

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环节必须以一个网络联系起来,并且同时进行。

而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一般情况下不是同一人在进行,各种相关设施也并非为同一人所拥有。

自八十年代以来,国家实行集资办电政策,改变了长期以来国家独家办电的局面,调动了国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办电积极性。

电力投资主体多元化,既有国有独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电厂,也有中央与地方、电力企业与非电力企业合资或地方政府、非电力企业独资或集资等方式建设的发电厂。

为明确电力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电力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国有公共电力设施与企业所有的电力设施、发电设施与供电设施等不同所有者均按产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电力管理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例如,《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这样规定,责任明确,有利于督促产权所有人加强对自己电力设施的管理维护,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法释〔2001〕3号解释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有人认为,“产权”是经济学上的概念,不是法律概念,应当使用“所有权”这一概念。

由于国有独资电力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不是企业,使用“所有权”的概念容易引起误会。

合同法也使用了“产权人”这一概念,该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首次在司法解释中使用了“产权”这一提法,1995年《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十条将“产权”等同于“所有权”。

产权分界点,不仅可以认定供用电双方对供电设施财产的拥有权,也明确了供用电双方对供电设施承担维护管理和民事责任的范围,从而保障供用电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供用电的安全,确认供电事故责任。

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分界处)是指相互连接的供电设施的资产归属,在地理上或电气上划开的位置。

在实践中,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通常如下划分:(1)低压用户,以用户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最后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千伏及以下高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配电室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3)35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的用户,以供电点或受电点的电缆接线头为分界点;(5)供电线路产权属于用户的,以公用供电线路上的分支点或公用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为了明确电力设施分界点,还应当明确供电点与受电点这两个概念。

供电是指用户受电装置接入供电网中的位置。

对专线用户,接引专线的变电所或发电厂,即为该用户的供电点;对高压用户,供电的高压线路即为其供电点;对低压用户,接引低压线路的配电变压器即为其供电点。

用户迁移受电装置或改变供电方式时,有可能引起用户供电点的变更。

供电点变更后,为适应用户这种变更的需要,必须重新调整供电能力或投资建设新的供电设施。

受电点是指用户受电装置所处的位置。

为接受供电网供给的电力,并能对电力进行有效变换、分配和控制的电气设备,如高压用户的一次变电站(所)或变压器台,开关站,低压用户的配电室、配电屏等,都可称为用户的受电装置。

同一受电装置不论有几个回路或几个电源供电,都视为是一个受电点。

用户有几个设在不同地点的受电装置,即有几个受电点。

造成触电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既有一因一果,又有多因一果的现象,而且不少触电事故都不是由单一的原因引起的,如高压电本身的危险性、变压器安装不合规定、变压器周围存在违章建筑、未成年人的父母的监护责任等。

如何确定各个责任人的责任,是审判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法释〔2001〕3号解释按照原因力的理论解决这一问题。

按照民法原理,在一个损害结果是由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在内的诸多原因引起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是不同的。

因此,在分析因果关系时,正确地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发生的原因力,对于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有重要意义。

造成损害的原因力,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根据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作用的大小,原因可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前者是指对结果发生起着主要作用的原因事实;后者是指对结果发生起次要作用的原因事实。

在引起一触电事故发生的原因为两个以上的行为时,如果各个行为的原因力不同,就应当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行为的原因力不同,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

二是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根据行为作用于损害结果的形式,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前者是指直接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事实,即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后者是指间接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事实,即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行为所引发的结果引起的。

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目的,主要在于确定间接原因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对此,应当根据客观情况,结合其他的构成要件综合加以分析。

法释〔2001〕3号解释中,将引起触电事故的原因分为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并将其作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根据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特别是生活在农村的未成年人因触电造成人身伤亡的较多。

最高人民法院(92)民他字第51号《关于曹豪哲诉延边电业局、姜国政赔偿一案的责任划分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曹豪哲无行为能力,被延边电业局和姜国政共同造成的危险致残,如法院认定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要求过苛,不宜这样处理。

”但司法实践中,凡监护人对受害人因触电造成的人身伤害有重大过错的,一般都判决监护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相应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

被监护人因触电造成人身伤亡,在某些情况下,与监护人未尽职责有关,如爬电线杆或变压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或高压线下放风筝、上高压线附近的树等。

高压电与高速公路、铁道等都具有高度危险性,但对高速公路、铁道等,人们通常都能认识到其危险性,也能经常教育未成年人注意,但因为种种原因,一些人在教育未成年人注意高压电危险性方面还做得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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