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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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时限:为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预登记;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取件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20工作日材料预审0工作日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028)87036089、87036092省地政地籍事务中心:(028)87033030、87038585
监督电话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设定登记)登记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十一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0日)第八条第(一)项:“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有新建项目的还应报送以下材料:
(1)有权批准的计划审批部门下达的《项目核准报告》。
(2)平面布置图。
(3)涉及消防、环保、林业、文物保护等部门对该报告的审查意见。
办理程序
接件登记→窗口初审、受理→窗口拟定划拨用地审批方案→行政审批处审核→分管局长审签→局长审签→报市政府批准→窗口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代理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联系电话






土地座落
图号
宗地号
权属性质
使用期限
使用权类型
终止日期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国有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其中地类面积



其中
建设用地
其中
未利用地
其中









其它农用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利用土地
其它
土地
城、镇、村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2、土地登记、地籍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指界委托书;
3、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建设用地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红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如委托办理的,须由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特别规定
十五、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项目。
单位全称
日期
附:(样表)土地登记申请表
申请登记的类型
初始、变更、设定、注销
是否转让
是或否



土地使用者或变更后土地使用者(人、方)
变更前土地使用者(人、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Fra Baidu bibliotek质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办理对象:法人
申请条件:
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业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或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处领取)以及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写明申请办理事项);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划拨供地申请书、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材料,用地单位应在申请资料上加盖单位公章。
2、新增用地提交省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转用批复及《一书四方案》、征地协议。
3、市地籍规划事务中心《建设用地现状调查及面积核定表》(原件1份)及宗地图(原件3份);宗地图为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宗地图件。
2.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
3.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附件二:
土地登记申请
国土资源厅(局):
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名称)批准(双方约定),我单位已经履行完用地审批(转让)手续,现申请位于(地址),面积平方米(折合亩),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请贵局审核并给予办理。在此我单位承诺:本次申请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上述申请用地范围权属清楚,四邻无纠纷,应缴纳的税费已经缴清,有关征地补偿、拆迁、转让费用已经结清,不存在遗留问题,如因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问题我单位愿意承担所有责任。
×××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变更土地登记委托书
兹委托×××同志全权代表本单位(人)办理在××××
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事宜。
委托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职务:
性别:性别: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
邮 编成都市草市街2号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邮编:610000
网上咨询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备 注
附件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注意事项
附件二:土地登记申请
附件三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附件一
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应当在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后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建设用地批准书。
3)新开工大中型建设项目土地预登记文件。
4)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征地勘测图件。
6)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注意事项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须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有以下三种类型:
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
2.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
3.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
申请
1.申请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
签发时间:年月日
摘要
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年×月×日(名章)
承 诺 书
我单位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提供的权源资料均真实可靠,复印资料均与原件一致,全部加盖本单位公章。土地转让有关法律和经济手续已履行完结,不存在纷争。如因提供资料不实或因双方在转让中产生的矛盾,与贵局无关,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年×月×日
附件三
编号: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本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
十二、政府为公共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本宗土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宗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事指南
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水电建设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项目在完成土地征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预登记;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设定登记”两个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独自
使用
面积
土地用途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土地等级
共有
使用权
面积
标定地价(元/平方米)
其中
分摊
面积
评估总地价(万元)
建筑占地面积
转让金额(万元)
建筑总面积
建筑物类型
容积率
申报建筑物权属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
土地他权权利
变更简短说明
申请登记的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类型、编号、日期)







变更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一般规定
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划拨用地目录〉及补充说明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2〕123号);
3、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和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建设条件。宗地规划、建设条件详见附件三。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7)其他证明文件。
权属审核
1.设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
2.经征地勘测的宗地面积应与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基本一致。
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报人民政府批准,依据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内容进行注册登记。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如果该宗地在登记前已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且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未发生变更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宗地未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或进行过登记但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建立新的《土地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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