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证据规则汇编
最新证据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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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法规法条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对证据规定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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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规定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是认定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以下是关于我国证据规定的法律规定,旨在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正确处理案件,制定本法。
第二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四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五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物证、书证第六条物证是指以其外部形态、性质、质量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第七条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物证、书证应当分别收集、分别保存,不得互相混淆。
第九条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应当附有清单,注明种类、数量、特征、来源等事项。
第十条物证、书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损毁、丢弃。
第三章证人证言第十一条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知道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第十二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第十三条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十四条证人作证,不得使用侮辱、诽谤、威胁、利诱等方法。
第十五条证人证言应当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章被害人陈述第十六条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第十七条被害人陈述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合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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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政诉讼证据规则合辑》第五章-证据;(⼆)《⾏政诉讼法解释》四-证据。
诉讼法》第五章本资料正⽂包含:(⼀)《⾏政诉讼法本资料正⽂包含:(⼀)《⾏政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1989年4⽉4⽇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根据2017年6⽉27⽇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来源:中国⼈⼤⽹)第五章 证 据第三⼗三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数据;(五)证⼈证⾔;(六)当事⼈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四条被告对作出的⾏政⾏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政⾏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政⾏为涉及第三⼈合法权益,第三⼈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不得⾃⾏向原告、第三⼈和证⼈收集证据。
第三⼗六条被告在作出⾏政⾏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提出了其在⾏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政⾏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条在起诉被告不履⾏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政⾏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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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一.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
“相关性”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是否有关。
它仅仅涉及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不涉及证据的证明价值或可信性。
证据的相关性是可采性的前提。
可采性即证据是否具有进入法庭调查的“资格”。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一个人品格或品格方面的某一特征的证据,作为一般规则,它不可采,但有例外:1.关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被告人提供的证明其有关的品格特征的证据或控诉方提供的反驳这一特征的证据,但控方不能在控方举证时首先提供关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2.关于被害人的品格证据。
即由被告人首先提供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或者由控方提供的反驳被告人所举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或者在杀人案中控方为反驳证明被害人先动手而提供的证明被害人一贯性情温和的证据。
3.关于证人是否诚实可信的证据,如证人以前曾被定过罪的等。
被告人的下列陈述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①已经撤回的有罪答辩②不予争辩的答辩③关于上述对控方律师所做的任何陈述。
但一下两种例外下,被告人的上述陈述可以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①被告人在同一答辩或答辩协商过程中的另一陈述已经被采纳,并且为了公正起见应当对该陈述一并考虑的②在指控被告人伪证或作虚假陈述的刑事诉讼中,若该陈述是被告人经宣誓后、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并记录在案的。
此外,关于事后补救措施的证据对于证明过失、行为应受处罚、产品有缺陷、产品设计有缺陷或应有事先警告或提醒等,不可采;关于支付、主动表示或答应要支付因伤害引起的医疗、住院或类似费用的证据,对证明伤害责任是不可采的。
二.证据种类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包括书证和物证)书证作为证据提交的条件:1.必须与争议事项有关,必要时要经过鉴定2.不得侵犯嫌烦保障的权利或普通法上特权。
如违反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进行搜查而获得的书证不可采,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录音属于秘密交流特权保护的内容,除非当时人放弃保护,否则不可采。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狭义:违反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庭审中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第5章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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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确信
▪ (一)法官确信的概念和意义 ▪ (二)法官确信的特点 ▪ (三)法官确信的原则 ▪ (四)独立对证据进行判断原则
第五单元 证据制度
第一讲 诉讼证据概述(一)
一、 民事诉讼证据定义
▪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界定和作用 ▪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
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各种依据。
▪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 1、客观性 ▪ 2、关联性 ▪ 3、合法性
二、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 (一)本证与反证 ▪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三、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 (一)书证 ▪ 1、书证元 证据制度
第二讲 诉讼证据概述(二)
▪ (二)物证 ▪ 1、物证的概念与特征 ▪ 2、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 (三)视听资料 ▪ 1、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 ▪ 2、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 (四)证人证言 ▪ 1、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 ▪ 2、证人的范围 ▪ 3、证人的权利 ▪ 4、证人的义务
第五单元 证据制度
第三讲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一)
一、证明对象
▪ (一)证明对象概说 ▪ 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就叫证明对象。 ▪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 1.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2.用来推断要件
事实是否存在的间接事实。3.与证据能力和证明 力有关的辅助事实。4.程序法事实。5.外国法律 和地方性法规、习惯。6.特别经验法则。
▪ (五)当事人陈述 ▪ 1、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 ▪ 2、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 ▪ (六)鉴定意见 ▪ 1、鉴定意见的概念与特征 ▪ 2、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确定 ▪ 3、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 4、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 5、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刑事证据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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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范文二、证据的认定原则1.证据的真实性原则:刑事证据必须是真实可信的,不能以虚假、捏造或非法手段取得。
2.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刑事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即在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定的范围内获得的证据。
3.证据的规范性原则:刑事证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程序规定的要求,不能违反规定的程序。
4.证据的全面性原则:刑事证据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完整地呈现案件的事实,不能有去伪存真的嫌疑。
5.证据的重复排他原则:同一案件中,不能以同类证据重复证明同一个事实,并对其他证据的可靠性进行评估。
6.证据的最后原则:证据必须在正式的法庭审判程序中出示,不能以非正式的方式、非法的方法呈现或使用。
三、证据的排除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禁止使用的证据主要包括在刑事诉讼中取得的非法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突破法律程序要求等方式获得的证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等受法律保护的证据。
四、证据的审查与适用1.证据的认定:法庭应根据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认定,包括对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以及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信度及相关证据规则的适用性进行审查。
2.证据的推定:当无法获得直接证据时,法庭可根据经验和逻辑推理,对证据进行合理的推定。
3.证据的组合:如果多种证据可以相互支持,法庭可以综合考虑,以获取更全面、客观的证据。
4.公证认证:对需要公证或认证的证据,法庭应进行公证或认证程序,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在特殊情况下,证据规则适用可以有例外情况,如紧急状态下的紧急搜查、紧急勘验、紧急突审等,但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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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相关性证据规则
• 一、含义 • 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
证据使用。 • 检验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的几个标准: • 1、所提出的证据是用来证明什么的? • 2、这是本案的实质性问题吗? • 3、所提的证据对该问题有证明性吗?
• 二、品格证据及其排除规则
• 一般的规则是,一个人的品格或者一种特 定品格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 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上不具有相 关性。
•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
• 1、督促执法机关守法,制止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
•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 性
•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 防止或减少冤案
•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 的权利,能够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 治观念的转变
陷的 • 3、明确规定证据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吸收英
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必然结果 • 4、明确规定证规则是排除可能不真实的证据的
需要 • 5、确立某些证据规则是保证诉讼公正。加强刑事
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需要
第三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一、含义 •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
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 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
• 非法证据的范围: •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
的证据材料 • 2、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时制
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 3、律师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者
收集的证据材料 • 4、非法证据包括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
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 二、非法证据的可采性 • 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可采性 • 2、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物证的可采性 • 3、对毒树之果的处理
关于刑事诉讼法证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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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se the door of fear behind you, and you will know how fast the door of success in front of you ope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关于刑事诉讼法证据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我国证据法不仅规定了民事案件有哪几种证据,还规定了刑事案件有哪几种证据,并且,还就合法搜集证据、保护证人等做了明确规定,下面,请大家马上随来阅读下下文吧,希望对大家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帮助。
《证据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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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理采集、呈现和评估证据对于维护权益和解决争议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以匡助申请人或者被告方更好地掌握证据的使用和保护。
第一章:证据的定义与分类证据是指用于证明事实的各种材料、文件、物品、证言等。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主要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调解书等五种类型。
本章将详细介绍每一种证据的特点和合用范围。
第二章:证据的采集和保全在诉讼开始之前,申请人或者被告方需要充分采集、整理和保全相关证据。
本章将介绍证据采集的方法和技巧,并介绍证据保全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证据的呈现和质证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将采集到的证据进行呈现和质证。
本章将介绍证据的呈现方式、质证的要求和程序,并探讨常见的证据争议和解决方法。
第四章: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法庭会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
本章将介绍法庭的证据审查标准、常见的证据排除情形,并探讨当事人对证据的异议和争议处理方法。
第五章:专门证据规则的合用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专门的证据规则合用。
本章将介绍专门证据规则的法律依据、合用范围和特殊要求,例如专利案件中的技术规格书和专利权证书等。
第六章:证据的保密和保护有些证据具有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特点,需要采取相应的保密和保护措施。
本章将介绍证据保密和保护的方法和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证据的使用和效力证据的使用和效力对于解决争议和维护权益至关重要。
本章将介绍证据的使用方式和效力规则,并指导当事人如何充分利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第八章:证据的申述和质证技巧申述和质证是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证据交流的主要方式。
本章将介绍申述和质证的技巧和注意事项,匡助当事人更好地提炼证据核心和质证证人。
附件:1.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采集表格》2. 《证人证言示例录音文件》3. 《物证鉴定报告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权:指国家依照法律授予的专利申请人对其所申请的发明创造享有的排他的权利。
法律案件证据规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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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在法律案件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证据规则是规范证据收集、审查、运用等一系列活动的法律准则,对于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证据的种类、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对法律案件证据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1. 物证: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2.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知道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4.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5. 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数据等手段所记录或存储的信息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6. 法医鉴定:指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
7. 侦查实验: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中的某些情况进行的实验。
8. 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1. 证据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合法取得,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证据真实性原则:证据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
3. 证据充分性原则:证据应当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4. 证据优先性原则: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5. 证据独立审查原则:法院应当独立审查证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6. 证据公开原则:证据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证据的收集1. 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证据,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 法院收集证据: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3. 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就鉴定意见进行说明。
四、证据的审查1.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应当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
证据规则——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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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包括:
1、相关性规则: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包括两种证据资料:
⼀是证⼈在审判⽇以外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是证⼈在审判⽇以他⼈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
3、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证的规则。
对违法证据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种价值选择。
4、⾃⽩任意性规则:是指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式取得的并⾮出于陈述⼈⾃由意志的⾃⽩应当绝对排除。
5、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主要应⽤于法庭审理。
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者的询问强烈地暗⽰证⼈按提问者的意思作出回答,如果询问带有诱导,这种询问是⽆效的。
6、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作证只能陈述⾃⼰体验的过去的事实,⽽不能将⾃⼰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的内容。
因为认定事实、作出判断是法官的职责,证⼈的责任在于提供材料,⽽不能代⾏法官的判定职能。
7、最佳证据规则:即认为原始⽂字材料(包括录⾳、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优于它的复制品,因⽽是最佳的。
这⼀规则主要适⽤于书证。
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0cd2a1375727a5e9856a61a3.png)
证据规则: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则: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相关性证据规则又称为关联性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英美证据法还专门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作了限定,大体包括以下的内容:1、有关被告人的品格没有关联性,但存在某些例外:一是如果被告人提出有关其本人的品格证据,那么控方可以提出相反的品格证据进行反驳;二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不受相关性规则的限制;三是如果提出品格证据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是为了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可以不受限制;2、被害人品格一般也不具有关联性,但庭审中如果出于准确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之需,可以存在某些例外:一是如果被害人主张在犯罪过程中是无过错一方,而被告人持反对意见,这时可以允许被告人提出有关被害人品格和行为的证据,作为证明当时被害人的行为与其品格存在一致性的重要佐证;二是控方也可以提出维护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但必须在被告人对这一问题提出相关证据后,对方可提出相反的证据;三是在性犯罪案件中,有关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不具有关联性;3、被告人的前科或先前的类似行为一般不具有关联性,除非它构成被指控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4、特定的诉讼行为。
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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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事实的证明,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证据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证据的定义、种类、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等方面对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判断是非、作出判决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种:1.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3.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载或表达案件事实的物品。
4. 物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5.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记载或表达案件事实的材料。
6. 电子数据: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存储、传输的数据。
7. 其他证据:指上述证据以外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三、证据的种类根据证据的来源和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3. 人证和物证人证是指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以人为载体的证据;物证是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以物品为载体的证据。
四、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标准分为以下几种:1. 优势证据标准:指在双方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判断哪一方证据更为可靠。
2. 过半数证据标准:指在双方证据数量相等的情况下,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判断哪一方证据更为可靠。
3. 绝对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判断哪一方证据更为可靠。
法律案件的证据规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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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关于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证据规则是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证据规则的概念、原则、种类、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证据规则的概念证据规则是指法律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所规定的法律规范。
证据规则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
三、证据规则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程序。
2.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客观,不得伪造、篡改、隐瞒。
3.关联性原则: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
4.充分性原则:证据应当充分、确凿,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5.优先性原则:优先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证据规则的种类1.法定证据规则: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作出明确规定的规则。
2.司法解释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解释机关对证据规则作出的解释和补充。
3.习惯证据规则:根据司法实践和习惯,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形成的规则。
五、证据规则的收集1.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2.法院调查收集: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勘验、鉴定等。
3.委托调查收集: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六、证据规则的审查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法律程序。
2.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客观,是否存在伪造、篡改、隐瞒等情况。
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
4.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审查证据是否充分、确凿,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七、证据规则的运用1.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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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审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证据规则是指在法律体系中被用来确定、收集和使用证据的一系列规则。
证据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能够根据可靠、可信的证据进行审理,以维护正义和公平。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的定义、证据的分类、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等内容。
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或证伪某事实的材料、文件、记录或其他可供法庭或裁决机构使用的信息。
证据可以是口头陈述、书面文件、物证、电子证据等形式。
证据必须具备以下要素:1.客观性:证据必须是能够被观察、测量和重复的事实或信息,而不是主观意见或猜测。
2.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据。
3.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或争点直接相关,能够提供对案件有力的支持或证明。
证据的分类根据其形式和性质,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某个事实的证据,例如亲眼目击事件的证人陈述或录像等。
2.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推断或相关证据来间接证明某个事实的证据,例如通过证人的陈述和物证来推断某人的罪行。
3.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用来证明事实的物品、文物等,例如枪支、毒品、血迹等。
4.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或技术获得的证据,例如电脑硬盘上的文件、手机通话记录等。
5.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事件或了解案件相关事实的人作出的陈述,其证词在法庭上具有重要意义。
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专家根据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对某些事实进行鉴定、分析的意见,例如法医的尸检报告、技术专家的鉴定意见等。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指在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中,相关方通过各种方式搜集证据的过程。
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和调查需要,证据的收集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询问与调查:警察、调查人员或律师通过询问涉案人员、目击者或其他相关人员来获取证人证言等口头证据。
2.搜查:搜查是指对嫌疑人、现场或其他地方进行搜查,以找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
证据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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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明活动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 传统的证据理论过于强调证明作为认识活动的属性, 而忽视其作为一种具体诉讼行为的属性。 证明作为一种具体诉讼行为的属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证明是在程序法的规制下进行:裁判者在审 查判断证据时消极中立,不告不理;审判要公开,直接 言词原则;诉讼有时限,证明不是无休止地反复进行。 第二,证明活动蕴含着一系列法律价值的实现和选 择过程。例如对于疑罪,究竟是从有还是从无?这涉及 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价值选择问题。
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答案abc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二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三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四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五不为一般人所知晓的专门知识领域的经验法则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一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二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三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可见,“证明”标准高于释明标准。通常对于诉讼程 序上的特定事实,可以适用释明。对于实体法事实,必 须进行狭义的证明。 请注意,我们所说的证明标准虽然包括“证明”标准 和释明标准,但是多数情况下是指“证明”的标准。
另,诉讼证明既可指证明的过程,又可指证明的结果。 相比较而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这一分类指向证明 的过程,而“证明”与释明则指向证明的结果。
2、将证明视为公安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的职权活动,认为证明贯穿于侦、诉、审各个阶段。
但严格来说,证明只存在于审判阶段。理由:
(1)从词源方面看,英文的Proof,是当庭证明的 意思,由法官单独审理证据的意思。 在汉语中,所谓“诉,告也,讼,争也”。诉讼就 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裁判者并向其举证的活动。也即, 证明只存在审判阶段,并构成了审判的核心部分。
也即,是否有自己的诉讼主张以及是否可能因证明 不力而承受于己不利的后果是判断证明主体的唯一标 准。 照此标准,无论在何种诉讼中,能够成为证明主体 的只能是诉讼当事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不 属于当事人,所以证明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当事人。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编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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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编注一、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二、证据的类型和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六类。
对于这些证据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各方当事人根据其主张承担。
对于无法举证的情况,法院也可以调查取证,以保证事实的真实性。
三、证据的取得和保全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收集、法院调取、公证机关公证等方式取得证据。
同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证据的灭失或改变。
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四、证据的举证和质证举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将证据提供给法院,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举证可以采用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提供其他合法的证据形式。
质证是指当事人对对方举证的证据提出异议,质疑其真实性或合法性。
五、证据的交叉质证和举证期限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交叉质证,即对对方的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供自己的证据加以驳斥。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间限制。
原则上,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前应将证据提交法院。
对于逾期未举证的当事人,法院可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制裁。
六、证据的审查和排除七、证据的采信和证明效力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采信是指法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适用性等因素,认定事实的真实程度。
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证明效力,对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给予较高的认定效力。
常见的具有较高证明效力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专家鉴定意见等。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保证民事案件审判公正和事实真实的重要法律规范。
在诉讼程序中,不仅要按照规则要求举证、质证和交叉质证,还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采信,以确保正确认定事实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于无法证实或违反证据规则的证据,法院可以予以排除,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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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证据规则
一、意见证据规则概述 (一)意见证据 是指某种源于证人所亲身
感知的事实而作的意见、推理 或结论。
(二)意见证据规则
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 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 的意见或者结论。
(三)意见证据规则正当化理由
1.意见证据不具有证明价值 2.意见证据侵犯了案件裁判者
传闻证据 = 陈述
(1)口头或书面的主张 (2)个人非言词的行为,行为
人意图以此来表达一个主张
两种形式:
(1)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 庭审期日以外所做的书面证人证 言以及警检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
(2)他人在审判期日以证人亲身感 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
(二)特征
1.表现形式多样化; 2.至少涉及两个陈述主体和两个
司法实践的指导的传统
3、加强对人权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保 护
(二)研究证据规则的可行性 1、诉讼证明需要证据规则 2、实行由司法官进行完全自由地自由证明是有缺
陷的 3、明确规定证据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吸收英
(二)关于证明力的规则 1、补强证据的规则 2、非原始证据证明力受限制的规则 3、证据的证明力确定规则
(三)关于举证的规则 1、举证的主体 2、举证的期限 (四)关于质证的规则
二、完善证据规则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研究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1、进一步完善我国诉讼立法的需要 2、改变过去证据学偏重理论研究,缺乏对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 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 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 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 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 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 作为定案的根据。
的陈述; 4.保障被告人与对方证人的对质权。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一)陈述者可否作证无关紧要 (二)陈述者不能到庭作证
四、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体现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 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 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 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 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最佳证据规则
一、最佳证据规则概述
在证明一项文书内容的过程 中,如果其内容对案件审理重要, 除非是因可证明的提出人重大过 失之外的其他原因,否则必须使 用原始的文书。
最佳证据规则是一项规范证据
的证据能力以保障真实性的证据规 则,凡不是原件的书证,除非有法 定的原因,否则一律排除适用。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合理性
第八讲 证据规则
第一节 证据规则概述
一、证据规则的概念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
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 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 据法的集中体现。
二、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 1、具有强制的效力 2、具有明确的指导性 3、具有明显的程序性
三、证据规则的功能 1、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 2、侧重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 3、兼有发现真实和保护人权的功能 4、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
陈述环节; 3.提出该项陈述的目的是为了证
明该陈述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
二、传闻证据规则
(一)概念 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
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 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 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 议的依据。
(二)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因
1.存在转述不准确或伪造的可能; 2.未经交叉询问程序; 3.传闻证据不是在裁判者面前所作
四、证据规则的体系
1.确保言词证据真实性的规则是核心; 2.证据规则的重心在于约束证据能力; 3.证据规则很少对证明力问题进行规范; 4.证据规则规范司法证明过程。
五、我国证据规则的形成
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概述 (一)概念 是指除陈述者在审理或听证 作证时所作陈述外的陈述,行为 人提供它旨在用作证据来证明所 主张事实的真实性。
的权力; .对意见证据难以进行交叉询
问,证人无法承担伪证责任。
二、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
(一)专家证人意见之例外
专家证人:是指具有专家资格并被 允许帮助陪审团或者法庭理解某些 普通人难以理解的复杂的专业性问 题的证人。(鉴定意见)
(一)普通证人意见之例外
当普通证人的意见合理地建立 在该证人的感觉之上,或者对于清 楚正确地理解该证人证言或确定争 议事实确实有益,则该意见证据可 以作为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而具有 可采性。
二、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 怀疑。
1.凡非原始文书的证据极易被 仿造或改写,其证明力会降低;
2.非原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比对, 易造成案件真相的混淆。
三、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
1.原件已经丢失或者被损毁; 2.不能得到原件; 3.原件为对方所持有。
四、我国最佳证据规则的相关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0条规定:
三、我国的意见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
最高法《民诉证据规定》第57条 最高法《行诉证据规定》第46条
口供补强规则
一、口供补强规则概述 是指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足以
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有补强 口供的证据。 补强:支持或印证
补强证据的作用在于通过证据 的相互印证作用而增强或担保 主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