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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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七)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八)异地解体机动车的办法和程序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
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证明》。
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回当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应当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