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货损事故处理
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
集装箱可能被视为船上的载货处所之一;也可能被视为货物的外包装&4
2、管货
《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 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1管货义务的内容
首先是装载 其次是搬移和积载 再次是运输、保管和照料货物 最后是卸载
2管货的主观要求
妥善地和谨慎地properly and carefully
9.2.4支付运费
《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
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
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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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托运人对共同海损的分摊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项特别制 度& 共同海损应该由受益的各方进行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只有在承运人不应该承担货损责任的情况下;货主才承担对 共同海损的分摊&
9.5.4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
索赔人对索赔权利采用的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要求
承运人提供担保;另一种是扣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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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权益转让
索赔既可以由收货人提出;也可以由承保货物保险的保险公 司提出&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通常是 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或他的代理人提出索赔&但是;当收货人 根据保险合同已经从承保货物保险的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 偿后;常将自己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面 向承运人或他的代理人提出索赔;这就是权益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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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货物交付的形式
实际交付 象征交付
9.3.3留置货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损失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损失(一)货运事故的种类和原因1.货损、货差均属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可根据其产生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等划分。
·按照货物损失的程度划分有:全部损失(Total Loss)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主要适用于保险业务,这是由保险投保、保赔的方式决定的·按照事故的性质划分有:货差(Cargo Error)和货损(Damage to Cargo)——主要适用于海运货物纠纷的处理,如作为索赔、理赔的计算依据等。
2. 货运事故种类·货差,顾名思义是指运输的货物在不同的交接环节上出现了数量的不一致,主要是交接的货物数量少于贸易合同或提单上注明的数量。
·货损是指被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损害,以至于不能保持其原状,或其失去某些功能乃至不能被利用,也即货物失去了部分或全部价值。
·原装货物数量不足;·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货物包装不够而造成的损失;·水尺计量不准;·海上欺诈等货运事故种类及原因(二)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的计算1.对船舶、货物及运费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船舶: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用减少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如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按照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物估计的修理费和船舶受损后的价值余额。
·货物: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
货物部分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运费: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2.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由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和运费收益人三个主要利益方按比例分摊。
如何处理货物运输中的货损和延误问题
如何处理货物运输中的货损和延误问题货物运输中的货损和延误问题是货运行业普遍面临的挑战。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货运,这些问题都可能对供应链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客户不满和经济损失。
因此,如何处理货物运输中的货损和延误问题成为了货运商和物流公司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货损和延误通常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包括运输工具的故障、天气条件、物流管理不善以及人为错误等。
为了处理这些问题,货运商和物流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选择合作伙伴:在选择运输服务提供商时,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声誉和可靠的运输能力。
查看其过往业绩和客户评价,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运送。
2. 制定清晰的运输合同:在与运输服务提供商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货物的运输条款和条件。
合同应包括货物的保险责任、货损和延误的赔偿规定以及解决争端的方式等内容,以避免后期的纠纷和争议。
3. 实施全面的货物保险:货物保险是防范货损和延误风险的有效手段。
货运商和物流公司应为货物购买全面的保险,以确保在发生货损和延误问题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4. 加强仓储和包装管理:货物在仓储和包装环节容易受到损坏和延误的影响。
因此,货运商和物流公司应加强对仓储和包装过程的管理,确保货物在运输前得到妥善保护和安全包装。
5. 应用先进的物流技术:现代物流技术可以提供实时的货物跟踪和监控,帮助货运商和物流公司及时发现和解决货损和延误问题。
例如,物联网技术可以实现对货物位置、温度和湿度等参数的远程监测,以及对运输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警报和预警。
6. 加强沟通和协调:货运商、物流公司和客户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协调是处理货损和延误问题的关键。
及时向客户通报货物运输情况,与客户共同制定解决方案,以减少潜在的损失和误解。
总之,处理货物运输中的货损和延误问题需要货运商、物流公司和客户共同努力。
通过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制定明确的合同、实施全面的货物保险、加强仓储和包装管理、应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以及加强沟通和协调,可以有效降低货损和延误的风险,提高货物运输的可靠性和客户满意度。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港务局与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追偿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港务局与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追偿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1.12•【文号】[2002]民四他字第21号•【施行日期】2003.11.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港务局与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追偿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2]民四他字第21号2003年11月1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2]辽民四终字第11号《关于大连港务局与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追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
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根据《海商法》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赔偿请求若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则追偿请求人向第三人追偿时效的起算点应当自追偿请求人收到法院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之日起计算。
此复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大连港务局与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追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摘要)([2002]辽民四终字第11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上诉人大连港务局与被上诉人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追偿纠纷一案中,对如何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时效的规定认识不一致,故向贵院请示。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案件的基本事实1999年7月15日,温州温庆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庆公司)与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签订了海上运输协议,约定温庆公司将大庆石化总厂供应的化工产品1029吨委托中远公司承运,中远公司于到货一周内代为支付运费。
【案例6-2】集装箱运输货损当事人赔偿责任的确定
【案例6-2】集装箱运输货损当事人赔偿责任的确定A 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将装载布料的6个集装箱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称货代)拖运到香港装船去西雅图港,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后再通过铁路运抵交货地(底特律)。
该批出口布料由货代出具全程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交货地底特律,运输交款CY-CY ,提单同时记载“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
集装箱在香港装船后,船公司又签发了以货代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运输条款CY-CY 。
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时,6个集装箱中有3个外表状况有较严重破损,货代在西雅图港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对此破损做了记录,并由双方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署。
三个集装箱在运抵底特律后,收货人开箱时发现外表有破损的集装箱内布料已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尽管箱子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布料也有不同程度受损,此后,收货人因货损与发货人、货代船公司发生了争执。
对本案中,集装箱货损责任的确定,根据有关国际货运条约、惯例,以及货代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所记载的运输条款,对发货人,货代以及船公司的责任,我们可以认定如下:(一)发货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发货人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在集装箱整箱运输条件下,其交接双方责任是“以集装箱外表状况是否良好,海关关封是否完整”来确定的,在本案中,当发货人将装载的集装箱交由货代公司安排托运至香港装船时,货代公司并未对集装箱外表状况提出异议,并且货代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属于清洁提单,因而应认定发货人交运的货物状况良好,并且在集装箱运输下,对承运人责任期限的规定是:“从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为止”。
提单记载的运输条款是CY-CY ,则说明发货人与承运人对集装箱的交接责任以出口国CY大门为界,既然集装箱进CY大门时其外表状况未做任何批注,则可认定,发货人是完好交货,其责任即告终止。
因此,发货人不承担货损责任。
(二)货代公司的责任在本案中,货代公司应对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布料有损害的集装箱负赔偿责任。
6-集装箱运输货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四、集装箱内的振动、冲击(5)
3. 冲击现象 冲击主要是在集装箱的装卸中容易发生,当然在运 输过程中也会发生。在货物中发生的加速度比在集装箱 中的小。 1)冲击加速度的特征 冲击是瞬间、非周期而且是单发地发生的大的加速度的 现象,是前面所述的振动现象过程中非周期发生的。 对装载在集装箱内部货物的损坏影响取决于冲击加速度 的大小和作用时间,与时间轴和波形围起来的面积部分 (称速度变化)的大小成正比。
三、使用海运集装箱的货物运输(3)
1)CY to CY(Shippers Pack,托运人装集装箱) = FCL(Full Container Load,整箱货) 托运人将货物装进集装箱。承运人在起运地的 CY( Container Yard,集装箱堆场)整箱接货,负责运抵目 的地的CY,整箱交付收货人。 由于货物是以托运人的责任装载在集装箱的,所以承运 人对集装箱内部的情况是不可能知道的。 在目的地的CY,只要集装箱的外观和箱封没有异常交 付收货人,承运人对集装箱内货物的短货和破损原则上 是不负责任的。
三、使用海运集装箱的货物运输(4)
2)CFS to CFS(Carriers Pack,承运人装集装箱 )= LCL(Less then Container Load,拼箱货) 承运人在起运地的CFS(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集装箱货运站),按件接货并装入集装 箱,然后负责运抵目的地的CFS,拆箱后按件交 付收货人。 承运人必须按托运人交货时的状态,在目的地的 CFS将货物交给收货人。货物在集装箱装载的责 任属承运人。
2. 振动现象 振动主要是在以汽车、火车和船舶等进行运输的过程 中发生的。 1)振动加速度的特征 振动加速度的大小与下面介绍的冲击加速度比较,相对 较小。 表示振动特征的要素有加速度、频率和加振时间。 对装载在集装箱内货物的影响,不仅在于振动加速度的 大小,而且还依赖于下面介绍的与共振密切相关的频率 和加振时间。
国际货物运输事故处理之货运事故索赔条件
收货人通常应该根据货物运输合 同的规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 情况主要有: (1)承运人在目的地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提单,运单
等运输单证中所记载的货物数量 (2)承运人在运输单证上未对所运输的货物作出保留 批注时,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货物发生残损,些少, 且系承运人的过失 (3)货物在灭失或损害是由于承运人免责范围以外的 责任所致等原因。
3、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
• (1)索赔人具有索赔 • (2)赔偿的金额必须是 合理的 权 • (3)责任方必须负有 实际赔偿责任
• (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 出索赔
1、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 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后, 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 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 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 在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 并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 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2、某货主委托承运人的货运站装载1000 箱小五金,货运站在收到1000箱货物后出 具仓库收据给货主,在装箱时,装箱单上 记载980箱,货运抵近口国货运站,拆箱单 上记载980箱,由于提单上记载1000箱, 同时提单上有加注“由货主装箱、计数” 收货人便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承运人拒 赔。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 (1)承运人是否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为什 么?
请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 (1)可以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 同,在保险人承包期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 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 “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 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货代公司索赔,货主与 货代之间有着委托代理关系。
模块七国际货运代理纠纷处理及案例
诉讼
• (一)诉讼的基本概念及原则 • (二)诉讼的管辖权 • (三)诉讼的基本程序
(一)诉讼的基本概念及原则
• 诉讼是解决货运事故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指法院在当 事人和全体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纠纷的 活动,以及在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无论 是一审、二审或是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 参与人都必须在诉讼的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调解 原则。
3.提出诉讼或仲裁
• 索赔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协商,或通过非法 律机关的第三人的调停予以解决。但是,这种协商、调停 工作并不能保证出现可遇见的解决问题的结果。这时,双 方最终可能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也就是要进入司法程 序,提出诉讼。另外,双方还可以仲裁解决争议。
(二)索赔单证
• • • • • • • • • 1.提单正本 2.卸货单证 3.重理单 4.货物残损检验报告 5.商业发票 6.装箱单 7.修理单 8.证明索赔起因和索赔数目的计算依据的有关文件 9.权益转让证书
货运事故的概念及种类 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索赔
诉讼 仲裁
货运事故的概念及种类
• (一)货运事故的概念 • (二)货运事故的种类
(一)货运事故的概念
• 货运事故是指在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在交付货 物时发生的货物质量变差、数量减少的事件。国际海上货 物运输中,主要指运输中造成的货物失或损坏,即货损货 差事故。 • 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包括不正常运输中所有涉及货物 的不正常情况。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指货物运输中涉 及货物质量、数量矛盾的情况。 • 狭义的货物事故是指运输中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 • 广义的货运事故还可包括运输单证差错、延迟交付货物、 海运中的“无单放货”等情况。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2案情简介:要点评析:案例3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
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
外贸企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对此,试予以评论。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案例4案情简介: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4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组织人员抢修裂缝。
船只修复以后继续航行。
不久,又遇船舱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在火被扑灭后发现2000箱货物中一部分被火烧毁,一部分被水浸湿。
在船抵达目的港后清点共有以下损失:(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人员工资;(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体被火烧毁;(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
试问:(1)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说明原因。
(2)投保什么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指CIC的最小险别)要点评析:1.(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人员工资;(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体被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
物流事故应急预案
物流事故应急预案随着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物流运输量的不断增加,物流事故也时有发生。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觉,做好物流事故的应急预案,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一、物流事故的常见类型首先,我们必须了解物流事故的常见类型,以便在应急预案中针对性地制定措施。
常见的物流事故类型包括货物丢失、货物损坏、交通事故等。
货物丢失可能由于运输中的错误操作、不良天气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坏可能是由于包装不良、挤压等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可能由于司机驾驶不当、车辆故障等引发。
二、物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针对以上常见类型的物流事故,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从源头上做好物流安全工作。
其次,要对物流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制定完善的预防措施。
在应急预案中,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个环节的责任人能够清楚职责、及时应对。
三、应急响应流程当物流事故发生时,我们需要按照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流程。
首先要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要及时收集事故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达给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四、应急演练与改进除了制定应急预案外,我们还需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应急演练,可以发现预案中的不足之处,及时进行改进完善,提高突发事件的响应能力。
同时,要加强物流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物流事故的防范意识。
总之,物流事故应急预案是保障物流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只有在平时精心制定和不断完善,才能在事故发生时保证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希望所有从事物流工作的同行都能加强安全意识,做好物流事故的防范与处理工作,共同努力打造安全、高效的物流体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 要点评析: • 1.(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 人员工资;(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属于共同海损,因为 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 失;(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体被火烧毁, 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 2. 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 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
• 案例五: • 我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卖方向我国保险公司按 CIC条款办理了货运保险。载货船舶经苏伊士运河曾一度搁浅, 后经拖轮施救起浮继续航行,至马六甲海峡又遇暴风巨浪,卖 方交运的2,000箱货物中有400箱货物遭不同程度的海水浸湿。 试问:(1)拖轮费用和400箱货损属于何种损失?(2)在投保 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如果在 苏伊士运河未发生搁浅,在投保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对马 六甲海峡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为什么?(指CIC的最小险别)
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 案例一: •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 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该船行 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 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 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 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 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 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 要点评析: • (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 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 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 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案例1:多式联运中集装箱货损区段的责任认定
案例1:多式联运中集装箱货损区段的责任认定背景资料:2010年11月18日,英华公司与敏特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冷水机组的贸易合同,交货方式为FOB美国西海岸,目的地为吴江。
2010年12月24日,买方英华公司就运输的冷水机组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条款”。
同年12月28日,原告东方海外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三个集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
原告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发货人为敏特公司,收货人为英华公司。
货物到达上海港后,2011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中外运江苏公司约定,原告支付被告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等共计9415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被告陆路运输至目的地吴江。
事实上,被告并没有亲自运输,而由吴淞公司实际运输,被告向吴淞公司汇付了8900元运费。
同年1月21日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两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
收货人依据货物保险合同向人保吴江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原告进行追偿。
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向保险公司作出11万美元的赔偿。
之后,原告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出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运达目的地破损”,认为被告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支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11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案例剖析: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货物从美国运至中国吴江,经过了海运和陆路运输,运输方式属于国际多式联运。
原告是多式联运的全程承运人,也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属国际多式联运的陆路运输合同,合同有效成立,被告应按约全面适当地履行运输义务。
涉案两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发生在上海至吴江的陆路运输区段,故被告应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也即收货人华映公司与人保吴江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货损属于货物运输保险单下的保险事故范畴,保险公司对涉案货损进行赔付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
国际货运代理经典案件:因船舶存在设计上的潜在缺陷导致货物灭生的赔偿
国际货运代理经典案件:因船舶存在设计上的潜在缺陷导致货物灭生的赔偿原告(上诉人):绍兴县金斯顿针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斯顿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Mitsui O.S.K.Lines,Ltd. 以下简称商船三井会社)。
2013年6月,金斯顿公司将一批货物委托商船三井会社自宁波港出运至沙特吉达港。
商船三井会社作为承运人于同年6月1日签发提单。
同月17日,运输船舶“MOL COMFORT”轮在印度洋海域船体中部断裂沉没,船上货物全部灭失。
金斯顿公司持有全套正本提单,认为商船三井会社应对货损承担全部责任,故诉至宁波海事法院。
另查明,商船三井会社对“MOL COMFORT”轮进行日常保养检修,并委托船级社进行日常检验,均未发现涉案船舶存在设计上的潜在缺陷。
事故发生后,日本船级社和国土交通部组织了大量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论证。
2014年9月,日本船级社出具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当时总纵弯矩的载荷确实可能超过船体梁极限强度,事故船的安全余量与其他船舶存在显著差异,产生屈曲破坏的可能性差异。
2015年3月,日本国土交通部出具调查报告,作出如下调查结果:可以推断的是事故船的船体断裂始自船底外板,对事故船的姊妹船(与事故船设计相同的大型集装箱船)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船底外板存在屈曲变形;通过模拟发现,事故船在事故发生时确有船体断裂的可能性,在姊妹船的船底外板检测到的屈曲变形可通过施加比船体结构强度略低的载荷实现,且变形幅度可通过反复施加载荷而变大;日本船级社中的其他不同于事故船设计的大型集装箱船,安全检查并未发现类似的船底外板变形,同时将它们和事故船的模拟结果进行比较后发现,它们具有更加充足的结构余量。
专家证人在庭审中强调了涉案船舶(包括其姊妹船)设计体系中安全余量不足,该不足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导致船舶外板变形、断裂,且为船员的日常检查所无法发现。
【案例索引】一审: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730号(2016年5月25日)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民终480号(2016年10月21日)【裁判结果】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承运船舶存在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潜在缺陷,且该缺陷引起船舶断裂导致船舶沉没、货物灭失,承运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商船三井会社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金斯顿公司要求商船三井会社赔偿货物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驳回金斯顿公司的诉讼请求。
国际货运经典案件:拼箱货发生货损货差 承运人承担责任
国际货运经典案件:拼箱货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承担责任〖案情〗原告:某科技公司被告:某货运公司2007年2月,原告委托被告将一批锁芯由上海港运至台湾地区台中港,收货人为友鹏股份(以下简称YP公司)。
原告根据被告指示,于同年2月8日将货物直接运至美设公司(以下简称MS公司)仓库,MS公司签发货物进仓确认书,表明完整无损地收到货物。
被告以贸钧公司(以下简称MJ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YP股份,货物品名为锁芯,件数2托盘,CFS TO CFS。
最终,货物系交与MS公司承运,MS公司签发了相同编号的提单。
货物于同年2月14日运至台中港,货柜拆箱后,记录“货物外箱破损,内品不详”。
2月27日,货物在收货人仓库进行检验,检视发现木箱除底部还在外,其余已破损,与装箱单比对数量短少2977套。
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以MJ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被告应当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及其利息损失。
〖裁判〗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应当自行承担签发提单的责任。
原、被告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被告在货物发生外包装(外箱)严重破损,货物散落,不能依提单记载的件数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未能举证证明通过另一种合理方式完成交付义务,应当对货物短少承担赔偿责任。
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8948.86美元以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1.本案中,被告以MJ公司的名义签发了提单。
如果被告能够举证其签发提单的行为得到了MJ公司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则被告签发提单的法律后果由MJ公司承担,MJ公司为货物的承运人。
但被告没有完成这一举证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应对其签单行为自负其责。
因此,被告的身份应当被认定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
原告系提单显示的托运人,也是实际将货物交付托运的人。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一 集装箱货物缺少,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
发货人将500包书委托给伦敦一经营多式联 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 该批货物装入一集装箱,且由货运代理自行 装箱, 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 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 曼谷,铅封完好,但箱内100包书不见了。发货 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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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货运代理有责任保证货物的发运 与保单上的规定相一致。尽管出口商明知 这一事实情况,也不能减轻他作为代理人应 尽合理谨慎之义务的责任。所以,货运代理 要对出口商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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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出口商指示其雇佣的货运代理为其办理一 批棉织品的投保,但并未指明应采用何种险别。该 货运代理按照此种货物的习惯做法,为其投保了水 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 货损事故并未在承保范围内。出口商指责货运代理 有过失,未投保一切险",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 亦未获成功。
货运代理业务的性质,决定了货运代理首先应维护委托 人——货主的正当利益,无论遇到何种情况,都应尽量做到 与其采取同一立场,只有这样,货运代理才算忠实地履行了 代理职责。同时,货运代理也须加强法制观念,依法从事代 理活动,绝不能为了私利或眼前利益去迎合委托人的无理 要求,甚至是非法要求,干一些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或从 事 非法活动,否那么其后果是严重的,货运代理须承担法律责 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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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托运人应对货物的正确性负责,不仅指 托运单要正确填写,而且包括航空运单的正确性。 无论运单是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承运人以 及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本案中,托运人要对航 空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负责,因为正是这种 不正确性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至于空运代理人是否负责,那么要视托运人是否 将货物易碎的性质通知了他以及航空运单是谁 填写的,如已通知空运代理人并由其填写, 那么 空运代理人有过失,应承担责任。反之无过失不 应承担责任。
快递公司货损与赔偿处理流程
快递公司货损与赔偿处理流程快递业务在现代物流行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遗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客户的权益,各大快递公司都设立了相应的货损与赔偿处理流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快递公司货损与赔偿处理的具体流程。
一、货损报告当客户发现收到的货物存在损坏或遗失情况时,应立即与快递公司联系,向其提交货损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订单号、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货物损坏程度描述、照片或视频等凭证材料。
客户应确保报告清晰详细,以便快递公司能够准确判断损失情况。
二、快递公司调查快递公司收到货损报告后,将展开调查程序。
调查的目的是核实货损情况和责任归属。
在调查过程中,快递公司可能会要求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如货物价值证明、购买发票等。
客户需积极配合并尽量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加快调查进程。
三、货损定损评估完成调查后,快递公司将进行货损的定损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货物的价值和损失程度,以便后续的赔偿处理。
评估结果一般由专业评估师进行出具,客户可根据评估结果对赔偿金额进行争议。
四、赔偿处理根据定损评估结果,快递公司将对货损进行相应赔偿处理。
赔偿的方式可以是现金赔偿、补发货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补偿。
具体赔偿方式可能会因快递公司的政策而有所不同,客户需与快递公司进行沟通,确保赔偿金额和方式得到满足。
五、赔偿时效快递公司通常会设定一定的赔偿时效。
在这个时效内,快递公司会尽快完成货损处理流程并进行相应赔偿。
客户应密切关注快递公司的处理进展,如有逾期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咨询。
六、赔偿争议处理在部分情况下,客户对赔偿结果存在争议。
这时,客户可以向快递公司提出申诉,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手段解决争议。
一些快递公司也会设立客户服务热线和专门的争议处理部门,以帮助客户解决问题。
七、维护客户关系货损与赔偿处理过程中,快递公司应注重维护客户关系。
及时回应客户的查询和意见反馈,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对于快递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集装箱货损案例案情分析
集装箱装载服装货损一案分析案由:2004年2月,中国服装进出口公司委托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简称E公司)办理600只纸箱的男士服装出口手续。
E公司将货装上MSC(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红海”轮,并签发了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的联运提单,提单上标明货物数量600只纸箱,分装6只40英尺集装箱。
2004年2月27日,该轮抵达目的港日本神户,同日,集装箱驳卸到岸。
2004年3月4日,日方收货人Fast Co.,Ltd.在港口开箱,由日本诚信公司出具的“拆箱报告”称,箱号为MSCU3784217的集装箱中,有15只纸箱严重湿损,30只纸箱轻微湿损。
2004年3月6日,6只集装箱由卡车运至东京某仓库,同日由新日本商检协会检验。
该协会于同月11日出具商检报告称:51只纸箱有不同程度的湿损,将湿损衣物的残值冲抵后,实际货损约为32000美元,湿损系集装箱里档左侧顶部破损所致。
在东京进行货损检验时,商检协会曾邀MSC派人共同勘察,但MSC以“出港后检验无意义"为由拒绝”。
Fast Co.Ltd.依据商检报告从货物保险公司得到赔偿,随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先后通过其在香港、北京的代理人与E公司联系,而E公司末提出赔偿处理意见。
2004年9月25日,保险公司将E公司和实际承运人MSC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诉称:作为全程承运人的E公司,尽管MSC因过错造成其承运的集装箱内服装湿损,并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但根据E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32000美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
E公司称:服装是由实际承运人MSC承运,货损的原因是集装箱有裂痕,雨水进入箱内造成服装损坏。
根据E公司与MSC的集装箱运输协议规定:“MSC 应提供清洁、干燥、无味、完好无损的集装箱,……如铅封脱落或箱体破损,集装箱内货物发生损坏,则由MSC承担一切责任。
”因此,MSC应对货损承担全部责任。
MSC辩称:在正常情况下,MSC所属船舶,由MSC船代公司签发提单,E公司在没拿到场站收据及在未经受权条件下签发提单,应由E公司承担其后果和责任。
模块七国际货运代理纠纷处理与案例
案例三:单证纠纷处理
总结词
单证纠纷通常涉及货运单据的丢失、错误或 不规范等问题。
详细描述
某货运代理公司为客户办理一批货物从广州 到伦敦的运输,并签发了提单。收货人在目 的港提货时发现提单与实际货物数量不符, 向货运代理公司提出索赔。经过调查,发现 是由于单证员疏忽导致提单信息录入错误。 最终,货运代理公司与客户协商解决了纠纷, 并向客户赔偿了相应的损失。
模块七国际货运代理纠纷 处理与案例
• 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概述 • 国际货运代理纠纷处理方法 • 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案例分析 • 国际货运代理纠纷预防措施 • 未来国际货运代理纠纷处理展望
01
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概述
定义与类型
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与货运代理相 关的争议和纠纷。
调解解决
总结词
在第三方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详细描述
调解解决是在第三方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解决纠纷。调解解决具有自愿、平等、公平、节约成本和快速解决问题等优点 。
仲裁解决
总结词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将纠 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具有法律效力。
03
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货损纠纷处理
总结词
货损纠纷是国际货运代理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涉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的责任认定和 赔偿问题。
详细描述
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托运人委托,将一批玻璃制品从北京运往纽约。在运输过程中, 部分玻璃制品发生损坏。托运人要求货运代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调查,发现运输 过程中存在包装不善和运输延误等问题。最终,货运代理公司与托运人达成协议,由货
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赔偿责任分析
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赔偿责任分析摘要:集装箱运输作为一种先进的运输组织和管理形式,已经被国内外广泛采用。
集装箱多式联运是集装箱运输的高级发展阶段,代表着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方向。
近年来,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崛起,使国际贸易日趋频繁,极大地推动了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
然而,这种运输方式已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货损的索赔就比在传统运输方式下货损的索赔要麻烦,集装箱运输由于经常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中的一方装箱,另一方很难了解到箱内货物的状况,所以对于某些货损的责任很难认定,特别是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更会产生各阶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认定问题。
其次,在集装箱运输中,各种事故的发生,会带来其他财产的损失,有时甚至是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等。
本文试图运用具体相关条款,结合较典型的案例对“隐藏损害”责任之确定加以叙述,从而对整箱货运输下的处理有所借鉴。
关键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归责原则;隐藏损害;联运保险目录摘要I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 1 一、研究背景 1(一)多式联运的由来 1(二)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 1(三)运输质量事故的赔偿 2二、集装箱多式联运现状 2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划分 2 (一)责任分担制 3(二)网状责任制 3(三)统一责任制 3(四)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3四、我国现所采用的责任制 3五、案例分析 3(一)案情介绍 3(二)案件结果 4(三)基本理论 4(四)案例分析 4六、集装箱运输下“隐藏损害”之确定4(一)承运人责任之确定 5(二)发货人责任之确定 5(三)收货人责任之确定 5(四)保险人责任之确定 5六、对我国的启示 6(一)目前全球状况 6(二)我国情况 6(三)从立法角度考虑 6(四)建立追偿机制 6(五)发展的趋势 6参考文献7结束语7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一、研究背景(一)多式联运的由来多式联运可以迫溯到20世纪初.当时由于船队规模的迅速发展.国际班轮航线相继开辟,为海运与陆运的连接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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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赔偿规定
第四节 货运保险理赔
一、保险合同下的保险索赔 二、保险损害赔偿原则的确定 三、损害赔偿保险责任范围
第九章 国际货运货损事故处理
第一节 海运货损事故处理
一、提出索赔的条件 1、提赔人要有正当提赔权 2.责任方必须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3.索赔时应具备的单证 4.赔偿的金额必须是合理的 5.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 二、海运货损事故的确定
三、提出索赔的程序 四、索赔单证 1.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 2.提单 3.过驳清单或卸货报告、货物残损单和货物溢 短单 4.重理单 5、货物发票、修理单、装箱单、拆箱单
第三节 空运货损事故处理
一、航空货物索赔的含义 二、索赔人 1、货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 2、持有货运单上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 让书的人员 三、索赔的地点和时限 1、索赔的地点 2、索赔的时限
四、索赔所需的文件 (1)正式索赔函2份(收货人/发货人向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向航空 公司); (2)货运单正本或副本; (3)货物商业发票、装箱清单其它必要资料; (4)货物舱单(航空公司复印); (5)货物运输事故记录(货物损失的详细情况和索赔金额); (6)商检证明(货物损害后由商检等中介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 (7)运输事故记录; (8)来往电传。
五、权益转让 六、担保与扣船 七、索赔的受理与审核 1、分清责任 2、审核
第二节 陆运货损事故处理
一、铁路货损事故处理 1、货损事故记录编制 (1)商务记录 (2)普通记录与技术记录 2、确定事故的赔偿 (1)赔偿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2)索赔的依据及有关文件 (3)索赔请求时效
二、公路货运事故处理 (1)责任范围 (2)货损事故记录的编制 (3)货损事故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