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级领导管理考核办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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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474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煤矿矿级领导管理考核办

法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煤矿矿级领导管理考核办法实用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安全

责任,经研究决定重新修订煤矿管理人员管理

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的实施

县煤炭工业局将对全县煤矿矿长、矿总工

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

矿长等相关安全生产的煤矿“六长”进行日常

考核管理。

考核按百分制进行量化并建档,全年考核

得分在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不

奖不惩;60—69分为基本称职,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5000元;60分以下为不合格,罚款10000元。

煤矿矿长管理考核办法

一、矿长的安全职责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其主要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落实措施;

(二)组织编制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按规定提出煤矿维简费、安全费提取数额,报煤矿法定代表人审批,合理安排使用提取的维简费、安全费等费用,保证

矿井安全投入;

(三)组织编制、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组建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监督落实矿级领导、职能科室(队)、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四)负责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例会,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的措施,并负责措施的实施;

(五)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

(六)组织本矿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全面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

组织人员分析解决。当安全与生产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七)组织制定并认真实施煤矿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定期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杜绝矿井重大事故发生;

(八)煤矿发生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同时召请就近的救护队;事故发生后,及时如实地按程序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九)组织本单位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主持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十)监督并制止所在煤矿周边区域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

(十一)规范用工管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矿工生产生活条件,稳定煤矿工人队伍;

(十二)每月发现和处理至少一起“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十三)每月下井带班天数不少于10次(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十四)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二、矿长的管理及考核

对煤矿矿长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的除外);

(三)煤矿矿长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彻底的,发现一次扣5分,拒不整改的,发现一次扣10分;

(五)安排未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资格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发现1人次扣5分;

(六)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整改的,发现1次扣10分;

(七)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组织职工培训教育的,发现1次扣5分;

(八)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九)未按规定上报审批擅自新增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的,发现1次扣5分;

(十一)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书面上报排查情况的,发现1次扣5分;

(十二)被责令停产整改,有停而不整或借整改之名生产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三)不规范用工管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矿工生产生活条件,导致煤矿工人队伍不稳定的,扣5分;

(十四)所在煤矿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3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50分。

(十五)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

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六)未按规定期限内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的,发现一次扣10分;

(十七)矿井因为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矿长聘用合同,该矿长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一)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不及时、如实向煤矿监管部门、监察部门报告事故的;

(二)所在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管理考核办法

煤矿要建立以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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