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及审图管理程序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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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及审图管理程序

目录

0、修改记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参照文件

4、定义和缩写

5、职责

6、实施步骤

7、归档和信息处理

8、检验费

9、附录

1.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和审图(技术鉴定)的管理程

序和职责,旨在加强日常检验工作,确保国内航行船舶的建造/重大改建检验

和发证工作符合本社规范、规则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法令、法规、

规程的要求,给船东、船厂提供满意的服务。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的检验和审图(技术鉴定)工作。

3. 参照文件

3.1本社《质量手册》

3.2《船舶图纸审查程序》(WPPA701)

3.3《规范编制与科研管理程序》(WPRR701)

3.4《国内航行船舶营运检验管理程序》(WPDS702)

3.5《验船师日志填写和管理办法》(WPQM703)

3.6《不合格服务管理程序》(WPQM802)

3.7《DSMIS管理程序》(WPDS703)

3.8《国内航行船舶登记号管理程序》(WPDS704)

3.9《业务收费管理程序》(WPFD702)

3.10《建造船舶检验收费工作须知》(WIFD702-2)

4.定义和缩写

4.1本社《质量手册》中的定义和缩写适用本程序。

4.2国内航行船舶-持有或预定检验后将持有国内法定航行证书的船舶。

4.3国内建造处—CCS总部国内建造检验管理处。

4.4执行检验单位—执行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检验的分社/办事处。

4.5执行检验部门—二级分社中具体执行检验的部门。

4.6二级分社-指下述国内分社:

大连分社、秦皇岛分社、天津分社、青岛分社、上海分社、福州分社、广州

分社、南京分社、武汉分社、重庆分社。

4.7国内船舶检验中心—本社执行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时,对外以国内船舶检验中心

名义。

4.8区域审图中心-上海、大连、武汉及广州审图中心。

4.9原则修改-对船舶的稳性、结构、强度有影响的修改;

-重要设备及系统的变动;

-涉及法定要求的修改。

4.10 重大检验业务问题的界定原则同《营运船舶检验管理程序》(WPSS701)中界定原则,同时增加以下三款规定:

-处理问题涉及国家主管机关现行政策的;

-在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免除或等效处理问题;

-当有证据表明,可能会涉及法律纠纷时。

4.11 重大改建的定义,参见本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钢质内河船舶入

级与建造规范》中的相关条款。

5. 职责

5.1 国内建造处

5.1.1负责组织实施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检验现

场反馈上来的重大检验业务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规范的解释、免除和

等效措施等方面的问题。

5.1.2审查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完工后由执行单位签发的船舶临时入级证书及其

相关的检验报告和技术文件,审查结果满意后,按有关要求办理全期入级证

书。

5.1.3审查下列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完工后由执行检验单位所签发的船舶临时法

定证书及其相关的检验报告和技术文件。审查结果满意后,由授权人员签发全

期法定证书。并负责建造/重大改建检验的最终验证,并对全期证书的正确性

和总部归档案卷完整性负责。

⑴客船和高速客船(不含港内航行和公务船,如港监船、公安船、海关船、

边防船、以及持“沿海小船检验证书”和“内河小船检验证书”的小型客船等)、客滚船、客渡船(不含乡镇船舶)、旅游船(含涉外旅游船)、滚装船。

⑵液化气体运输船、散装化学品运输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不含油驳);

⑶国外建造的国内航行船舶;

⑷500总吨及其以上的货船(不含货驳、趸船);

⑸特种船(地效应船、气垫船等)、工程船及总部认定的应由审图中心审图的

船舶。

5.1.4负责在国外建造的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检验申请的标识、评审和日常业务管理与

技术指导工作。

5.2技术管理处(以下简称技术处)

5.2.1总部技术处是船舶审图的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或组织制订国内入级船舶审图

程序,协调和解决审图单位/部门所请示的重大问题。

5.3区域审图中心

5.3.1 负责按照中国船级社审图职责划分规定的审图工作。

5.4 执行检验单位

5.4.1 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的实施和技术服务工

作。对服务申请进行标识和评审,安排和指导验船师执行检验工作。

5.4.2 •二级分社负责按照中国船级社审图职责划分规定的审图工作,以及由业务主管

部门特别批准的审图工作。

5.4.3 负责对审图部门寄送的批准图纸和审图意见进行登记、实施。审查验船师填写

的检验报告、记录等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5.4.4 负责签发临时入级证书和5.1.3款规定的临时法定证书,单位主管业务的分社

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签字后将检验案卷报国内建造处、如执行检验单位属三级单位,检验案卷应报送二级单位审核,并由二级单位主管业务的分社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签字后转报国内建造处。经国内建造处确认后签发全期法定证书。二级单位负责对三级单位检验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包括重大技术业务问题的报告

等。二级单位检验部门或三级单位对案卷的真实性、证书的正确性和本单位归档案卷的完整性负责,二级单位对案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4.5 负责签发5.1.3款规定以外的全期法定证书,并对案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证书的正确性负责。

5.4.6 负责建造/重大改建船舶检验的顾客提供文件的验证、过程验证和5.1.3款规

定以外的船舶最终验证。

5.4.7 负责将检验数据按《DSMIS管理程序》(WPDS703)的规定二级录入DSMIS系

统。

5.5 验船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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