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
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联合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行政许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发改、公安、网信、经信、人社、商务、环保、市场监管、质监、税务、通信、人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第五条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完善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政府引导,根据本市城市特点、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网约车有序发展.第六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二在本市设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五在本市的相应管理人员信息.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有效期4年.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许可,原许可机关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新的经营主体应当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报备.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一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型档次应不低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排气、噪声排放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四取得本市机动车牌照.五首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退出营运后再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不超过6年.六采用燃油或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的,具体条件为:⒈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950毫升,或者排量不低于17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以发动机和电动机的功率合并计算不低于110千瓦.⒉轴距不低于2700毫米.采用纯电动或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型,具体条件为:⒈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⒉纯电动车型续驶里程不低于250千米,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型在纯电驱动状态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千米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⒊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七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区别于私家车的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定制专有颜色.八车辆所有人应与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接入协议,并在接入协议中承诺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第十二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车辆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未挂牌车辆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还需提供能证明电动机功率的材料.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五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接入协议协议中需说明已安装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型号和数据接入方式,拟安装的需承诺在正式投入运营前完成设备安装工作.六车辆彩色照片.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上注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和证件有效期,证件有效期与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接入协议期限挂钩,最长不超过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审核不通过或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第十五条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第二、三、五、六项材料,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六条网约车车辆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中止合作、使用年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中止合作的协议,并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原许可机关可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公告证件失效.网约车车辆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供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证明材料.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接入协议到期后拟继续合作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新签订的接入协议,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七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含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满6个月以上.二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历.四未列入交通、公安部门不良记录.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六无暴力犯罪记录.七承诺在同一时间内只在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八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第十八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及其复印件.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承诺材料.四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五在同一时间内只在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的承诺材料.六驾驶员彩色照片.七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员出具的委托书.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二十条网约车驾驶员上岗服务的,应当报备注册.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注销.第二十一条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便民工作机制,共同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承诺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二条具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最近3年诚信考核等级在AAA 级以上,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至第七项规定的,可以申请直接增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四章经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二与接入车辆的所有人签订接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三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四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照规定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驾驶员信息注册报备.五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培训学时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六确保车辆和驾驶员没有接入其他网约车平台公司.七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以及平台公司应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八向乘客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鼓励使用电子发票.九按照规定及时将平台上车辆、驾驶员的变动情况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十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十一确保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实时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并提供符合交通部门对网约车平台监管要求的数据.十二公开服务质量承诺,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十三建立企业投诉处理档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十四加强市场监测,掌握行业动态信息,按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行业统计资料.第二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二保持车辆和车上设备性能良好,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三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使用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四不得巡游揽客和轮排候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七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八按照网约车平台公司规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第二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一按照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和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三精神病人、酗酒者乘车须有监护人陪同.四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内设施.五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乘客应当支付.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三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确保合乘出行信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发布,信息内容包括具体合乘时间、行驶路线以及费用分摊等.二为合乘服务提供者提供合乘信息服务,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三合乘费用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费等直接费用.计费方式按行驶里程计费,不得收取起步费或按时间计费.四与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签订合乘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记录合乘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六将私人小客车合乘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交通部门监管平台.七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等名义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八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交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考评制度,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各种违法行为.第三十条交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网约车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第三十一条交通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二条交通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与交通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查询服务.第三十四条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维护;依法组织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商事登记与监管;配合交通等部门依法参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通过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给予公示.第三十六条发改部门应当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规范网约车收费行为.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十七条税务部门应当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第三十八条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计量计程方式的调查研究和计量监管.第三十九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市网约车行业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规范,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协会章程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民事互助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有关合乘服务质量、收费纠纷、安全事故等根据各方签订的合乘协议,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第四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的相关要求,并严格按照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的计程计价方式和运价标准计收乘车费用.第四十二条网约车应参照社会车辆,严格遵守本市限号、限行等相关道路交通限制通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1日印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是新一代特殊领域服务的准入和管理规范,旨在引导行业向正规化和规范发展转型,为保障用户出行安全和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提供支撑。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主要包括:
1. 秉承责任服务原则:事先向客户介绍服务方案,充分保障客户安全出行权益;
2. 尊重客户权益:注意营造客户满意出行环境,拒绝跳槽挖角;
3. 务实业务作风:以客户满意度、负责任的服务态度、谦虚的业务风格作为营运的准则;
4. 加强安全管理:遵守行区规定,及时完成中继和安全考核,保障客户出行安全。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 安全培训:司机定期进行安全专业培训;
2. 情绪管理:司机一定掌握好情绪管理技巧,保持积极乐观心态;
3. 尊重客户:司机一定要尊重客户,对客户要客气礼貌;
4. 诚实守信:司机必须守信,保证车辆安全,保证路程规划顺畅。
本规范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提供可靠依据,旨在更好地保障司机和乘客的安全秩序。
同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努力发挥社会责任,让用户享受更可靠、更便捷的出行服务。
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保护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出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本文将从运营主体、车辆和驾驶员、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对这一经营服务管理细则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运营主体方面,南通市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所在地营业场所、车辆和驾驶员等。
经营者要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遏制无资质和无序经营的现象,保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和经济利益。
其次,车辆和驾驶员方面,南通市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必须是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车辆,并且要按照规定的年限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且要经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此举有助于提高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也提升了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再次,服务质量方面,南通市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必须遵守行业准则和服务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和乘客合理要求,提供礼貌、热情和安全的服务。
乘客可以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进行投诉和评价,对服务不满意的驾驶员或车辆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和处理。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乘客的权益,增加了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最后,安全保障方面,南通市明确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必须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如行车记录仪、导航系统等,同时还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驾驶行为监管,确保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此外,还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及时报告相关安全问题和事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减少交通事故和犯罪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和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主体的条件和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稳定运营资金和合法租赁场地,同时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经营主体还应当指定经营负责人,并配备合格的运营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第三章规定了驾驶员的条件和责任。
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良好的驾驶记录和一定的驾驶经验。
驾驶员还需要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驾驶员在服务期间需要佩戴统一标识,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服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车辆的标准和要求。
车辆应当是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合法机动车辆,具备良好的车辆状况和出租车服务设施。
车辆所有人需要办理相关车辆运营证明和商业险,并定期进行年检和监测。
车辆还需要配备定位和导航设备,方便监管和用户查询。
第五章阐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要求。
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和行为规范。
经营主体还需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客户服务中心,并定期向政府部门和用户公开运营数据和服务信息。
第六章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全程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通过监控和数据监测手段,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和违规行为。
经营主体也应当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工作,并向政府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七章明确了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涉及违法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和细则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并可能面临经营许可的取消和经济处罚等严厉的制裁。
同时,驾驶员还需要承担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优惠政策。
政府部门将通过减免税费、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第九章详细阐述了数据管理和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
经营主体应当合法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保障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是针对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一份管理细则,旨在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下面将对该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服务范围该细则规定了苏州市范围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及周边地区。
二、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需要取得苏州市交通局的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才能从事相关服务。
三、车辆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苏州市的相关标准,包括车型、排放标准、车龄等要求。
同时,车辆需要接受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
四、驾驶员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获得相应驾驶证,并通过培训和考核。
驾驶员需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态度,不得有违反交通规则和违法犯罪记录。
五、平台公司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需要取得苏州市交通局的备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台公司要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乘客投诉处理、司机资格审核等。
平台公司不得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价格垄断、强行接单等不正当行为。
六、价格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价格应按照市场调节原则,并通过政府定期发布的价格指导价进行参考。
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不正当的优惠促销活动。
七、乘客权益保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乘客享有合法权益保护。
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尊重乘客,提供安全、舒适、文明的服务。
乘客有权在乘车过程中对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
八、安全保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乘客和驾驶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平台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背景核查及在线监控,确保驾驶员的身份和行驶路线。
车辆应安装车载终端设备,实时传递车辆信息。
九、数据管理平台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相关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平台公司不得随意使用、泄露乘客和驾驶员的个人信息。
十、执法监管苏州市交通局将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执法监管,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标准网约车运营服务是以专门的车辆为运载工具,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文明的运营服务,要求车辆和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以保证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1)车辆运营的条件车辆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车辆维护、检测、诊断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规定;车辆污染物排放值应符合国家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规定;车辆内饰材料应符合《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规定。
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应体现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定位,宜提供互联网无线接入、手机充电器、纸巾、雨伞等供乘客使用。
2)对车容车貌的要求(1)车身外观整洁完好。
(2)车前、后、内、外的照明灯齐全,功能完好。
(3)轮胎盖齐全完好。
(4)车门功能正常。
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洁净明亮、无破损、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玻璃雨刮器功能完好。
(5)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
(6)仪表完好。
仪表台、后风窗玻璃下方窗台不放置与运营无关的物品。
(7)遮阳板、化妆镜、顶棚齐全完好。
(8)座椅牢固无塌陷。
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
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9)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整洁。
(10)后备箱整洁、照明有效,开启装置完好。
后备箱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后备箱容积的三分之二。
(11)按规定张贴和涂装广告,不遮挡服务标志。
车厢内视频设备可按乘客意愿开关。
(12)车辆标志应符合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对专用设施的要求(1)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卫星定位装置宜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
(2)不应在车内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
4)驾驶员的运营条件(1)经过从业资格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鞍政办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约平台及车辆经营资质管理第三章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规范第四章部门职责第五章附则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并优先发展新能源车辆。
第四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五条鞍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城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上海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出租汽车市场稳定和消费者权益。
二、经营许可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在上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2.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购买相应的车险,并在车内显著位置张贴保险单。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完整的经营服务资质和账簿记录,确保经营服务的合法合规。
三、车辆管理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通过安全检测,保障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标准要求。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在车内显著位置张贴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以便乘客查阅。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动态监测设备,实时监测运营车辆的行车数据和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情况。
四、驾驶员管理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经过专业的驾驶培训,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身份证。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尊重并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不得在服务中强迫乘客购买商品或接受其他服务。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切实保障行车安全。
五、服务质量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服务质量,提供文明、礼貌、优质的服务。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保障乘客的财产安全,如乘客遗失物品,应主动联系乘客归还。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客户反馈、投诉等方式,持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六、法律责任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相关行政罚款。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提供者未按照相关规定构建行车数据监控和记录系统的,将被责令整改,并处行政罚款。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提供者未保障乘客安全的,将被责令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韶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申请人为个人的,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 经营。
第十五条 网约车的运营区域分为市区、南雄市、乐昌市、 始兴县、仁化县、乳源县、翁源县、新丰县。申请办理《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运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提交如下材料:
韶关市网络预约实出施租细汽则车经营服务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 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 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 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具有预约出租汽 车专用标识的车辆,通过互联网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预约要求 提供非巡游的客运服务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五条 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 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一)车辆注册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外观照片(照 片及电子相片,大小 256K 以内);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以及技术等级评定证明; (三)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报警装置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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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和质量监督、工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行政许可第五条申请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二)在本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细则强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确保出租汽车服务的规范化和便捷性。
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过程中,要充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同时也要保障驾驶员的劳动权益。
二、经营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出租汽车车辆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2.驾驶员需要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道路运输经营资格;3.出租汽车企业需要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必要的机动车保险。
三、经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需要遵守一系列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出租汽车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2.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需要保护乘客的个人信息安全,并合理使用相关信息;3.驾驶员需要遵守交通法规和服务行为规范,文明驾驶;4.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配合相关数据共享和信息披露;5.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需要遵守合理收费原则,不得擅自涨价或收取额外费用。
四、道路安全和运营管理为了确保道路安全和运营管理,细则规定了以下要求:1.出租汽车车辆需要装载在线定位装置,并定期检测;2.驾驶员需要正常使用定位装置,提供实时位置信息;3.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需要按规定配备紧急救援装备和工具;4.出租汽车企业需要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处理相关事故。
五、乘客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细则强调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便捷出行权利,规定了以下方面的要求:1.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需要认真对待乘客投诉,并及时处理;2.出租汽车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反馈解决情况。
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为了保证市场的有序发展,细则规定了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相关机制:1.出租汽车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经营许可证;2.驾驶员需要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证;3.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需要按时纳税并缴纳相关费用;4.在违反相关规定或经营不善的情况下,相关企业和驾驶员会被列入黑名单或取消经营资格。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 序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同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相关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组织。
凡从事该项服务的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3. 定义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预约,由驾驶员驾驶符合相关标准的出租汽车提供有偿运输服务的活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指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具有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
3.驾驶员:指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上注册并获得资格的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个人。
4.出租汽车: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的载客汽车。
5.乘客:指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预约并使用出租汽车的人。
4. 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手续,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到期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
5. 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职业司机资格证,并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的认证。
2.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乘客的安全。
3.驾驶员不得拒绝合理的乘客出行需求,不得议价或收取任何与出租车费用无关的费用。
4.驾驶员不得在服务中途变更目的地或增加其他乘客,除非经过乘客同意。
6. 出租车管理1.出租车必须经过定期的技术检验,确保运行安全。
2.出租车应当配备相应的车辆标识和计价器,并按照规定设置计价器费率。
3.出租车不得在运营过程中进行非法营运、拒载、议价等行为。
4.出租车应当保持车辆内部整洁,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7.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管理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应当具备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权益而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
本细则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经营者条件、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规定了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定义、目标和原则。
其中定义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范围,包括通过网络平台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行为。
目标是要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提高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原则包括法律法规合规、安全可靠、公平公正和便民利民。
第二章经营者条件本章主要规定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经营主体的条件。
经营者应具备法定经营资格,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济实力,具备合适的管理团队和服务能力。
此外,还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具备的信用等级要求和司机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
第三章车辆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的要求和管理办法。
车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有完备的保险和安全设施,具备合适的车辆年限要求。
同时,还规定了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要求,以及对车辆的安全事故处理和处罚措施。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的要求和管理措施。
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和良好的驾驶技能。
同时,还规定了驾驶员的从业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和方式。
市交通运输部门将建立健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管。
市交通运输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细则的实施可以提高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权益。
同时,也能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城市交通运输的现代化。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细则》坚持“公平、透明、便捷、安全”的原则,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北京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涉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和乘客。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管理(一)平台公司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定期更新信息。
(二)平台公司应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三)平台公司应确保驾驶员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和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健全驾驶员信息管理制度。
(四)平台公司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合理规范运营费率,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三、驾驶员管理(一)驾驶员应具备在北京市有效驾驶证和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资格证,没有犯罪记录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记录。
(二)驾驶员应经过平台公司的严格审核和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三)驾驶员不得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不得私自改装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车型经营。
(四)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优质、安全的出行服务。
不得拒载或者议价。
四、乘客权益保障(一)平台公司应提供安全、舒适的车辆选择给乘客,确保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二)平台公司应提供明确的费用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并确保费用公开透明。
(三)乘客有权选择合适的车辆和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
(四)乘客在乘车过程中有权要求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车安全。
五、管理和监督(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
(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驾驶员的考核和安全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消费者协会、旅游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参与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四)乘客和驾驶员有权通过投诉渠道对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综上所述,《细则》明确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要求,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规范行业发展,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第63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黑河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与个体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网信、公安、市场监督、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黑河城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已取得企业注册地线上服务能力的认证结果和线下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黑河城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北京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在提高乘客出行便利性的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公平性,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打击非法运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和乘客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的主要责任是对接乘客与驾驶员,在提供预约服务的同时,还需提供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以及乘客行程和费用明细的查询服务。
平台公司还需要对驾驶员进行管理,保证驾驶员具备合法从业资格、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要求。
平台公司还需要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进行相关记录和报送。
二、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和要求网约车驾驶员需要具备合法驾驶证和相应年限的驾驶经验,并且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
驾驶员还需要接受平台公司的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了解运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和服务礼仪等要求。
同时,驾驶员还要保持车辆清洁和良好的服务态度,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和舒适的出行环境。
三、乘客的权益和义务乘客有权享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包括提供准确信息、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以及明确的费用结算和投诉渠道等。
乘客有义务提供准确的上下车时间和地点,并尊重驾驶员的权益和劳动成果。
同时,乘客还需要配合平台公司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共同营造和谐的乘车环境。
四、监督与处罚细则明确了监督与处罚的机制和措施,对驾驶员和平台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如驾驶员违反运营规范,将面临罚款、暂停服务甚至终止合作的处罚;平台公司如果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调查工作,也将面临罚款、停止服务等处罚措施。
细则的出台将有效规范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提高乘客出行的质量和安全性。
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16年第60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乐山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指导各县(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许可第一节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服务所在地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提供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审核认定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流程与规范
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通过流程和规范的制定, 促使网约车企业提高服务 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升行 业整体形象。
本讲义的目的和内容概述
目的
本讲义旨在让读者了解网约车经 营服务的基本流程与规范,提高 乘客和行业从业者对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的认知和理解。
内容概述
本讲义将围绕网约车的经营服务 流程、服务规范、安全管理等方 面进行详细阐述,为读者提供全 面、专业的介绍。
• 应对
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 全标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带、气 囊等。同时,通过技术手段监控车辆行驶状态, 及时预警和干预潜在危险行为。
服务质量风险与应对
服务态度风险
驾驶员服务态度不好,可能引发乘客投诉和满意度下降 。
• 应对
加强驾驶员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建立乘客评价系 统,对服务态度不佳的驾驶员进行惩戒和再教育。
服务效率风险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可能存在等待时间过长、行程规 划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乘客体验和效率。
• 应对
优化派单算法和行程规划,减少乘客等待时间,提高行 程效率。同时,加强调度中心与驾驶员之间的沟通,确 保服务高效顺畅。
价格透明度风险
价格不透明、乱收费等问题可能导致乘客信任度下降。
• 应对
制定明确的计价规则和收费标准,并通过平台向乘客公 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价格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维护乘客权益。
司机服务态度
司机应热情、礼貌地接待乘客,主动帮助乘客搬运行李,提供力所能及 的帮助。在行驶过程中,应与乘客保持良好沟通,及时回答乘客提出的 问题。
平台规范
平台运营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应具备合 法的运营资质,建立完善的管理 制度,确保平台运营安全、稳定 。平台应定期对司机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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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合乎运营安全有关标准建议。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
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出
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查后,对符合条件并备案为预订租赁客运的车辆,派发
《网络预订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专门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合乎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并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车犯罪记录,并无吸食毒品记录,并无饮酒后驾车记录,最近已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十次12分后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
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
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确保提供更多服务车辆具有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信,具备营运车辆有关保险,确保线上提供更多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
供更多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有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
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
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
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
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公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玩游戏日志、网上交易日志、高速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
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
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
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认网约车运价,推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更
多适当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严禁存有为冷落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高于成本的价格运营破坏
正常市场秩序,侵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抗拒价格犯罪行为,严禁存有
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法纳税,为乘客出售承运人责任险等有关保险,充
份确保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
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更多经营服务应合乎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严禁途中打翻客或者故意取道高速行驶,严禁违规收费,严禁对投诉、举报其服务质
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令人满意评价的乘客实行恐吓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
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
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收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严禁打破提供更多网约车业
务所所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
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
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收集的个
人信息和分解成的业务数据,应在中国内地存储和采用,留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
规Seiches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严禁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
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
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
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积极开展国家安全工作,严防、调
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更多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帮助。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
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严禁通过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更多运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