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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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铜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铜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营运安全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外,还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车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业态,属于出租车运营和管理范畴,应当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运用大数据模型分析,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在综合考虑本市人口、经济、城市交通、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多方因素基础上,合理把握网预约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有序控制规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条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监管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十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2016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十堰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传统巡游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是网约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网约车管理;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示范区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5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X〕第6X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第6X号)等有关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区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运价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授权X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X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绍政办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2日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二、监管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中,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负责在全市经营的网约车平台许可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市场运营情况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网约车经营相关信息;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网约车平台许可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车辆、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等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青岛网约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青岛网约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青岛⽹约车经营管理暂⾏办法发布青岛⽹约车经营管理暂⾏办法发布 近⽇,青岛⽹约车经营管理暂⾏办法发布,将于明年1⽉1⽇起开始实施,下⾯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青岛市相关部门28⽇正式发布《青岛市⼈民政府关于深化改⾰推进出租汽车⾏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青岛市⽹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查处⾮法营运时对私⼈⼩客车合乘认定的意见》,将于明年1⽉1⽇起开始实施。

各⽅意见建议集中在五个⽅⾯ 今年10⽉16⽇,青岛市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三个⽂件征求意见稿,通过⽹络、邮箱、电话、传真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共收到⽹络投票44180票,邮件81封,传真2份,电话反馈28次,其中对改⾰政策表⽰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65.04%,不满意率34.96%,收到反馈意见建议4807条。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举办了由交通、法学、经济、社会学等专家学者参加的改⾰政策论证会。

还专门征求了市区24家出租汽车企业和5家⽹络平台公司意见。

在对各⽅意见和建议进⾏汇总后,最终提取有效意见和建议4328条。

经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五个⽅⾯:⼀是⽹约车车辆标准及资质管理问题;⼆是⽹约车驾驶员及资质管理问题;三是运价管理问题;四是⾏业安全保障、服务质量及市场环境问题;五是私⼈⼩客车合乘问题等。

其中,主要的关注点是⽹约车车辆标准和巡游车运价问题。

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市深化出租汽车⾏业改⾰⼯作领导⼩组对改⾰⽂件的相关内容进⾏了修改完善。

主要内容包括:⼀是在保证车辆良好安全性能的基础上,进⼀步⿎励符合条件的车辆转为⽹约车服务,对车辆⾏驶⾥程不作要求,删除“⾏驶⾥程未满5万千⽶”;⼆是鉴于征求意见稿中车辆技术标准较为复杂全⾯,就⽹约车车辆技术标准做出适当调整,删除轴距、扭矩、⾏李箱容积要求;三是充分考虑前期⽹约车在我市运⾏情况,为了满⾜市民的出⾏需求,进⼀步明确了《管理暂⾏办法》实施后,⽬前正在提供服务的⽹络平台、车辆办理许可审批的相关要求。

(完整word)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完整word)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单独下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系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网约车经营服务系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系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网约车发展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市、县(市、区)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工商、质检、税务、网信、交警、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车辆保险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当发生网约车运价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冲击、涉嫌低价不正当竞争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时,可对网约车运价实行临时价格管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经信、税务、人民银行嘉兴支行等相关部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主城区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纳税;(二)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接入相关数据,实现属地监管;(三)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立安全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设机构,配备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同时分别指定各县(市、区)专职负责人不少于1人;(四)按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车辆和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安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_条据书信

安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_条据书信

安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安阳市网约车的管理办法。

下文仅供参考!安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安阳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1 / 14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市场规律,合理确定运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留存并提供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备案证明、交易赔付制度等资料,开展预付费业务的还要提供与备付金银行的备付金管理协议。

宁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宁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宁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网约车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经信、网信、通信、规划、人行、住建、人社、国土、税务、质监、商务及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通过市场经济杠杆调节网约车数量。

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监管模式,建立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国家燃油补助。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南府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17〕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和《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南府办〔2017〕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客运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网约车日常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课件.doc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课件.doc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单独下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系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网约车经营服务系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系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网约车发展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市、区)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工商、质检、税务、网信、交警、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车辆保险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 序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同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相关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组织。

凡从事该项服务的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3. 定义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预约,由驾驶员驾驶符合相关标准的出租汽车提供有偿运输服务的活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指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具有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

3.驾驶员:指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上注册并获得资格的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个人。

4.出租汽车: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的载客汽车。

5.乘客:指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预约并使用出租汽车的人。

4. 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手续,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到期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

5. 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职业司机资格证,并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的认证。

2.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乘客的安全。

3.驾驶员不得拒绝合理的乘客出行需求,不得议价或收取任何与出租车费用无关的费用。

4.驾驶员不得在服务中途变更目的地或增加其他乘客,除非经过乘客同意。

6. 出租车管理1.出租车必须经过定期的技术检验,确保运行安全。

2.出租车应当配备相应的车辆标识和计价器,并按照规定设置计价器费率。

3.出租车不得在运营过程中进行非法营运、拒载、议价等行为。

4.出租车应当保持车辆内部整洁,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7.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管理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应当具备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为了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欢迎阅读!2017上海网约车新规最新消息:首场合格率仅50%交通考试中心限时60分钟的全国卷先行开考,首批65位申请者通过电脑答题完成了包括单选、多选、判断在内的85道考题。

全国卷涉及出租车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节能环保知识、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护等内容,不少认真复习过大纲的人觉得难度可以接受。

随后展开的上海卷考试,尽管题量缩减至68题,但内容更注重区域属性。

考务管理科科长沈海介绍,考点除了地方行业法规外,还有更体现上海特色的营运服务。

包括道路交通、规范服务、上海的客源大概的集散点,还有上海旅游景观,包括文明服务,上海一些特有的内容,包括营运服务的沟通技巧之类。

很多应考驾驶员觉得上海卷,尤其是涉及具体道路布局等内容的考题有些难度。

两场考试都是考完即可查询成绩,100分的卷面分80分为合格线。

考试结果喜忧参半,年轻人、尤其是前期参加过机构培训的,通过率较高。

也有人1分惜败,不得不申请补考。

上午第一批考试合格率只有50%左右。

申请驾驶员普遍觉得,增设考试门槛对于网约车的行业发展还是有好处的。

沈海介绍,目前为止到考试中心报名考试的共有734人,将陆续参加考试。

另据市交通委统计,网约车管理办法出台后,本市共有近万人申请。

通过两门考试的申请者,7个工作日后就能拿到《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

之后申请变更车辆性质、购买成功相关保险后,才能上路运营。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内容全文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朱律师解读与评论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朱律师解读与评论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朱律师解读与评论版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该办法的颁布对于规范和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对该办法进行解读与评论,分析其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定义和经营要求。

根据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预约服务的出租汽车。

该定义更加准确地界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范围,避免了一些非法经营者的侥幸心理。

同时,办法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运营规模的限制等,保障了乘客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其次,该办法强调了平台企业的责任。

根据办法,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车辆的安全和乘客的安全。

此外,平台企业还需要建立投诉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这些规定有利于引导平台企业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再次,该办法对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根据办法,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并且合法经营。

驾驶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年龄、驾驶证和无刑事犯罪记录等。

这些要求有利于提高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乘客的安全。

最后,该办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的规定。

根据办法,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驾驶员和平台企业,将采取罚款、停运等措施。

对于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平台企业,还可以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接受预约等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

总的来说,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规范和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定义、加强平台企业的责任、明确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要求以及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办法将有助于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安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第63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黑河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与个体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网信、公安、市场监督、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黑河城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已取得企业注册地线上服务能力的认证结果和线下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黑河城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庆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安庆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安庆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与巡游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当发生网约车运价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冲击、涉嫌低价不正当竞争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时,可对网约车运价实行临时价格管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经信、税务、人民银行嘉兴支行等相关部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主城区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纳税;(二)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接入相关数据,实现属地监管;(三)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立安全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设机构,配备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同时分别指定各县(市、区)专职负责人不少于1人;(四)按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车辆和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具备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的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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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国家网信办主任徐麟2016年7月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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