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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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员工的劳动纪律观念,特制订本考勤制度。

第二条公司总监级以上人员执行不定时工时,不来公司需告之公司前台,由前台负责登记。

第三条投资发展部周一至周六工作六天,周日休息。其他总部职能部门周一至周五工作五天,周六、日为休息日。策划部人员上班时间9:30,下班时间18:30,其他总部职能部门员工上班时间为9:00,下班时间为18:00,11:30-13:30的时间内可外出午餐,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第四条公司依据工牌刷卡的时间统计考勤,无法及时刷卡需提前报请部门领导,否则视为缺勤。第五条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考勤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部门考勤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六条外出公办不能按时到公司出勤刷卡的,需提前告之部门负责人。前台每日检查考勤,发现未刷考勤者,向其部门负责人问明缘由后,进行考勤补填。

第七条临时外出公办,不影响上下班刷卡的,只须在前台做外出登记。

第八条对于没有提前向部门领导说明而以有事为由不能到岗出勤的情况,在事实不清、无法考证时均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经公司批准同意后的各类请假,以《请假审批单》确认的时间作为考勤记录。

第十条经公司批准同意的因公出差,需在出差前向公司前台提交《出差审批表》,出差回程上班后应到前台进行销假备案。

第十一条加班须经公司书面批准,依据相关法律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第十二条未经公司批准或确认,员工在下班后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自行在公司停留,不视为加班。

第十三条公休日加班的可安排调休。法定节假日参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休假,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各类假期规定

第十四条凡上班时间不能到岗者均应请假,获准后方可休假,请假事由不充分或请假有碍本职工作时,可酌情不予准假或缩短假期。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十五条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进行书面申请,获准后报公司前台备案。假期超过十五天,休满后

应及时到前台销假备案。

第十六条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存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七条事假

(一)需提前书面申请,遇突发事件也可用电话请假,但上班当日必须补齐请假手续。

(二)一个月内事假批假以5天为限,如需报请5天以上事假的,原则上按劝退处理;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延期。

第十八条病假

(一)员工生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请病假。2天(含)以上病假须有正规医院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二)原则上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患急病者可打电话向直线领导请假并告知前台,病假期满上班当日补齐请假手续。

(三)病情严重,经医院诊断证明须疗养20天以上(含)的,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病假,但以6个月为限,长期休病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停发岗位工资、绩效与奖金、午餐补助与通讯费等福利补助;超过6个月仍不能复职者,公司视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婚假

(一)工作满半年的员工可享受婚假,婚假自结婚登记日起,半年内有效。

(二)员工请婚假须持结婚证书提前15天向人力行政部申请,婚假不可分次申请。

(三)初婚者婚假为3天,达到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婚假7天,婚假总计10天,再婚者婚假一律为3天。

第二十条丧假

(一)公司的正式员工可享受丧假

(二)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死亡的,可请丧家7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可请丧假3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

(四)休丧假需附医院开具的亲属死亡证明书或公安机关注销户籍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一)公司正式女员工享受产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必须提前半年申请,计划生育假必须提前一个星期申请。

(二)顺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女满24周岁)条件的,另增加产假30天。

(三)流产或施行人流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休假14天,怀孕4个月以上休假30天。员工终身只享受一次计划生育假。

(四)休产假、计划生育假需附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

(五)未婚生育的,依上述规定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护理假

(一)公司正式男员工,在其配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正常生产时,可享受5天的护理产假。

(二)休护理假需附医院和结婚证明,且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年休假

(一)在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可享受5天带薪年假;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0天的带薪年假,工作年限满20年,可享受15天的带薪年假。

(二)申请享受年休假的员工,须提前一个月提请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并报人力行政部备案后方可休假。年假可以分次休完,但每次不少于半日。

(三)员工年休假应在本自然年度内休完,因工作原因无法休假者,经部门领导书面确认后,可按本市规定给予未休假补偿或延至农历春节前休假。

(四)员工当年内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或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的,不享受当年年假;当年享受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年假。

(五)公司有权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在任何时间休年假,员工应予服从,经二次安排不服从的,视为员工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工伤假

(一)员工因工伤或因工致病不能工作,经确认属工伤的,经劳保指定医院证明属实者可申请工伤假。未办理工伤假申请审批手续的,不享受本制度工伤假规定相关待遇。

(二)工伤假期间不发放绩效奖金及餐补等报销福利,治疗费及致残补助根据《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各类休假扣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病事假的固定工资扣款标准:

(一)请病、事假以小时为单位,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算。

(二)病假、事假期间没有工资。

第二十六条福利补贴扣款标准

交通、午餐、通讯等补贴以实际出勤日计算。请假达半日者,当日不享受各项补贴;请假不足半日的,餐补、交通等各项补贴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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