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制度(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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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实习、见习人员的管理,实现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具备办理实习律师资格证的条件。
见习分为业务岗位见习和行政岗位见习。申请业务岗位见习的人员应为全日制在读法律专业本科生(或本科以上),或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暂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行政岗位见习的人员不受上述学历、专业限制。
第三条实习、见习人员申请实习、见习应填写《工作申请表》,并提交简历和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见习人员无上述证件的暂不提交)。
第四条实习、见习人员由行政部组织资格初审和面试后,报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批;通过审批的,由行政部通知入职。
第五条实习、见习人员入职须办理入职手续,签订《保密协议》,由行政部统一安排培训。
第六条实习、见习人员在实习、见习期间,应严格遵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协议》的约定,行政部负责对实习、见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考察管理。
第七条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无工资报酬,但可根据职级、考勤、工作量等工作情况发放补助;实习人员在试用期内按律所职级中的初级实习律师工资的80%发放。
第八条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应每周提交一份工作总结,管理委员会每周对其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随时调换工作内容,考核情况计入学校的记录。
第九条实习人员自办理入职手续之日起,试用期为3个月。实习人员在试用期内应每周提交一份工作总结,管理委员会每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随时予以辞退。试用期满且合格的,律所予以协助办理律协要求的实习手续。
第十条实习人员取得实习证之日起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职级,按律所薪酬制度发放工资。
实习人员取得实习证之日起每3个月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晋升职级。实习期内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将不聘用为执业律师。
第十一条实习、见习人员在试用期、实习期或见习期间违反律所规章制度的,律所有权立即辞退。
第十二条非团队的合伙人可以自行招用实习、见习人员并承担指导责任。自行招用的实习、见习人员,应严格遵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协议》的约定,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考察管理,并发放补助。自行招用的实习、见习人员,因违反律所规章制度给律所造成损失的,律所有权立即清退,并保留追究指导律师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8月22日
附件:
1、面试记录表
2、试用期工作考核表
附件1:
面试记录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2:试用期工作考核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