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本标准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综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要求。
适用于省级及以下综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引用文件本文件应用下列文件:GB/T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部门各方面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多种手段,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治安的稳定。
简称综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以综合治理业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整合各类平台资源,通过系统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信息数据进行集成、交换、共享等方式,建设的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
简称综治信息系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视联网:以综治视频综合应用为目的,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和通信运营商提供的专线网络,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视频产品。
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息支持和技术支持,为各部门提供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
5.1.2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特色功能特色功能包括:a)建立健全综治视联网,整合视频会议、视频监控、视频通讯、视频培训、视频点播、视频调解、视频、视频调研、信息发布等功能,实现可视化、智能化、扁平化的综合高清视频网络系统,为各部门提供指挥调度、分析研判、应急处置、服务管理等业务应用。
b)加强社区治理,建立健全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社区治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提高社区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c)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等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1.3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支撑功能支撑功能包括:a)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推动信息化技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治桂工作的决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治桂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27•【字号】桂发[1997]28号•【施行日期】199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治桂工作的决定(桂发[1997]28号1997年6月27日)普法教育在我区已开展十一年,取得了显著成效。
法律知识得到普及,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各方面事务的自觉性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水平得到提高,各种层次的依法治理活动蓬勃开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方针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依法治桂”的工作目标,保证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自治区党委决定在全区开展依法治桂工作。
一、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充分认识开展依法治桂的重要意义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开展依法治桂,是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针,切实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和具体实践。
实施依法治桂,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来管理社会各项事务,把我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逐步实现社会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调整、规范、引导下,健康有序地发展。
通过开展依法治桂工作,建立起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机制,使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法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这对于提高民族素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反腐倡廉,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都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办发[2005]4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8.13【实施日期】2005.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桂办发[2005]40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8月13日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走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本着“守土有责”原则,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把党政领导干部抓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坚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和“海上抓、岸边堵、市场管、处罚严”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组织力量对走私的高发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法律制度、强化舆论引导、各方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
二、各级责任(一)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责任。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走私工作的总体部署,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2.把握全区反走私工作大局,针对反走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开展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
3.坚持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制度,集中研究部署反走私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发[1999]7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9.09.21【实施日期】1999.09.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77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努力,我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这对于维护我区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存在问题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三大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积案不断增加。
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加大“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力度,集中力量,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把原来的“三大纠纷”积案和新出现的“三大纠纷”案件部分调处结案,为全区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更好地推动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现就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紧迫感据统计,近年我区“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数每年均以约5%的幅度上升。
1995年至1998年,全区共发生“三大纠纷”案件56837起,涉及面积268万多亩。
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调处了53154起。
虽然绝大多数纠纷得到了解决,但仍有少数疑难案件无法调处,造成“三大纠纷”积案增多,到1999年8月底,全区共有“三大纠纷”积案4216起,其中农林场和周边群众纠纷积案1186起,涉及面积262万亩;跨省(自治区)、地(市)、县纠纷积案1176起,纠纷面积102.3万亩。
平安广西建设实施方案
平安广西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推动广西社会平安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广西自治区制定了平安广西建设实施方案。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包括安防监控系统、报警设备、消防设施等,提升社会治安防范能力。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
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提升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加强社区巡逻、巡防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
三、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宣传。
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宣传,提升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意识。
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公安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信息平台,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六、加强应急管理能力。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提升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七、加强社会治安督导考核。
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督导考核机制,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治安工作的督导和考核,推动社会治安工作的深入开展。
八、加强国际合作交流。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广西社会治安工作的国际化、专业化、法治化发展。
总之,平安广西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将为广西社会治安工作提供科学指导和有力保障,推动广西社会治安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7年第三季度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7年第三季度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7年第三季度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自治区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根据《关于转发中央综治委校园安全专项组办公室开展2017年秋季开学校园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作为综治专项组成员单位之一,自治区司法厅高度重视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区综治专项组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协调好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围绕学生安全和校园稳定扎实开展综治工作,做到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注重实效。
现将2017年第三季度我厅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重点培训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充分发挥学校课堂主渠道作用,努力推进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将法制教育与其它文化课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加强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培训工作。
配合教育部门把在公安、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工作的有一定教育经验、思想品德优秀的业务骨干聘请为法制副校长,发放聘书,保证学校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有人具体抓。
积极与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和文化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进行专项整治,同时结合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青少年学生成长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律师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积极组织律师通过举行法制讲座、建立学校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开展结对帮教等形式在青少年群体中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
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不断提高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素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3.30•【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1996.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八届第五十二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199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二)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三)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发展集体经济,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组织居民群众兴办生产、生活服务事业;(五)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倡导文明节俭办婚事丧事,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科学、文明的社会新风尚,组织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开展创建文明街道和“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六)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佣军优属、社会救济、基础教育、计划生育、“五保户”供养和孤老残幼的生活保障和服务工作;(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加强民族团结;(八)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督促检查,保持街道、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九)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被修正]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7-29执行日期:1994-7-29生效日期:2003-8-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机关的职责第三章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责第四章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责任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实施,依靠人民群众,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行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主管治安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本行政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一)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严厉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查禁各种违法行为;(二)严密治安行政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各级群众性治安组织;(四)调解、疏导民间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五)加强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教育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六)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与预防并举,治本与治标兼顾,重在治本;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司法机关的职责第六条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第七条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侦查破案工作,提高发现、查获犯罪分子的能力,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4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61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件;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5月修正,2011年1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通过,2005年4月修订,2013年11月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1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通过)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通过,1996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8.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1991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0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2016年7月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通过,2005年12月修订)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15.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1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11月修订)19.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7月通过)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2年7月修订)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5年7月修订)2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7月修订)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7.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3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2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1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7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2.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1年5月修订,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3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1年7月修订,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通过)3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39.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1996年5月通过,2003年5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7年11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8月通过)4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通过,2006年7月修正)4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8.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0年9月修正,2005年5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5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修订,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5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55.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56.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5年12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7年5月修订)6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6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1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6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6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5.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66.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通过,2010年11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6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0.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7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5.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77.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82.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5月修订)8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8.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8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5年12月修订)9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通过)9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通过)9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通过)9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9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10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06年12月通过)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通过)10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5月通过)10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11月通过)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通过)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11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1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11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通过)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2008年11月通过)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通过)118.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通过)1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12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11月通过)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通过)126.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通过)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通过)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4年1月修正,2016年1月修正)12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通过)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通过)1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7.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通过)13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2013年7月通过)13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通过)14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通过)1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14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4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4年3月通过)14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通过)1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通过)14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通过)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通过)150.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通过)15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通过)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通过)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通过)1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通过)1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通过)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9月通过)16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二、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件)(一)南宁市(43件)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9月批准,1999年9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3月批准,2005年9月批准修订,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6年9月批准,2002年12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5.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6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08年9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7.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7月批准,2005年7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8.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9.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3年5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10.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8月批准)1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2003年9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12.南宁市献血条例(2004年7月批准,2012年1月批准修订)1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4年7月批准)1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4年9月批准)15.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16.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17.南宁市公益林条例(2006年1月批准)1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批准)19.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9月批准)2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4年5月批准修正)22.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8年11月批准)2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批准,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11月批准修订)25.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2010年9月批准)26.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1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27.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2011年3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28.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2011年5月批准)29.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批准)30.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1.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2年9月批准)32.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7月批准)3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4年7月批准)35.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批准)36.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11月批准)37.南宁市消防条例(2015年3月批准)38.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2015 年7月批准)39.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2015 年12月批准)40.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批准)41.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42.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5月批准)43. 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二)柳州市(2件)1.柳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三)桂林市(2件)1.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四)梧州市(1件)梧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五)北海市(1件)北海市立法条例(1件)(2016年3月批准)(六)防城港市(1件)防城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七)钦州市(1件)钦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八)贵港市(1件)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九)玉林市(2件)1.玉林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百色市(2件)1.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十一)贺州市(1件)贺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十二)河池市(1件)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三)来宾市(1件)来宾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四)崇左市(1件)崇左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三、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一)融水苗族自治县(1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5年9月批准修正)(二)三江侗族自治县(4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2001年7月批准)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6年9月批准)4.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2015年9月批准)(三)龙胜各族自治县(2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1995年11月批准修正)2.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四)恭城瑶族自治县(2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2月批准,1996年8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五)隆林各族自治县(2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1998年6月批准修正,2015年12月批准修订)2.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7月批准)(六)富川瑶族自治县(2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2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七)都安瑶族自治县(1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2002年5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八)大化瑶族自治县(2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批准,1999年11月批准修正)2.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12月批准)(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件)1.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2011年7月批准)(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11月批准,1996年9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年8月批准)(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批准,2013年9月批准修订)(十二)金秀瑶族自治县(4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6年9月批准修订)2.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批准)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7月批准)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3年8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中国的一个自治区,是中国壮族人聚居地区,也是中国的一个美丽地方。
为了维护广西自治区城市的良好秩序和环境,广西自治区已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城市管理执法标准。
下面将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垃圾处理:广西自治区规定,垃圾必须分类投放,并设置了相应的收集点和收集设施。
垃圾收集点要定期清理,保持清洁和卫生。
执法人员要对不分类投放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促使居民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的习惯。
2.环境保护:广西自治区要求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排放污水和废气,不得超标排放。
执法人员要定期检查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排放情况,并对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
此外,广西自治区还要求执法人员加强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3.城市秩序:广西自治区要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城市的良好秩序,禁止乱丢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乱贴乱张、乱堆乱放行为。
执法人员要对城市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相应处罚。
同时,广西自治区也规定,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文明执法,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
4.交通管理:广西自治区对交通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要求居民和车辆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闯红灯、违法停车、占用公共车道等。
执法人员要提高交通执法效率,及时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同时,广西自治区还要求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和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此外,广西自治区还要求执法人员要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执法人员要时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严格遵守执法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执法人员还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总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标准是为了维护广西自治区城市的良好秩序和环境而制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综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桂综办通[2010]3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综办通[2010]32号)各市综治办、公安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产局)、人口计生委(局)、地税局、工商局: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出租房屋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服务经济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9]102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区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流动规模持续扩大,每年流入我区和在区内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的人口已经超过500万。
流动人口在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较大压力。
出租房屋是流动人口的主要居住场所和落脚点,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对象。
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最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都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8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桂政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时,除执行《办法》外,还应当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专门的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明确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推广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科普宣教和公民素质教育;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建立和落实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明查暗访以及火灾隐患挂账销号、挂牌督办等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连片木结构村寨、传统文化村落、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
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边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边境地区边防治安管理第三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防治安管理,维护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安全和稳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从事边防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稳定、开放有序、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动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产业发展和有利于开展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加大对边境地区、沿海地区财政支持的力度和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五条自治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边境地区、沿海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加大对边境地区、沿海地区村屯、居民的扶持,支持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居民发展生产,促进边防稳固。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击与预防并举、预防为主,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慈善团体和公民参与救助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的劝导和救助。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行政区域、部门、单位确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范围,签订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年度检查考评。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综治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伤残或者牺牲的应当给予救助和抚恤。具体的奖励、救助和抚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和各级综治委办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致使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事件、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影响经济秩序事件、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中不达标的,当年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和晋职晋级。
(七)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措施;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04•【字号】桂政发[2000]68号•【施行日期】200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0]6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依法维护土地、山林(林木、林地)、水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以下简称“大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三大纠纷”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三大纠纷”调处的职责分工(一)纠纷案件按性质种类调处的职责分工“三大纠纷”案件调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调处的具体工作,经协商、调解不成,依法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其职责分工是:1.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
2.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水事权属纠纷调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行政区域界线的边界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涉及到土地、山林、水利等混合性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一个职能部门牵头,其它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二)纠纷案件按级别调处的职责分工“三大纠纷”案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调处”的责任制,按行政区域划分,案件发生在哪一级行政区划内,就由那一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调处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29•【字号】•【施行日期】1994.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实施,依靠人民群众,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行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主管治安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本行政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一)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严厉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查禁各种违法行为;(二)严密治安行政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各级群众性治安组织;(四)调解、疏导民间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五)加强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教育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六)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与预防并举,治本与治标兼顾,重在治本;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司法机关的职责第六条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第七条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侦查破案工作,提高发现、查获犯罪分子的能力,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范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
人民群众的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以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管理,调动全民力量,加强社会主义公德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维护
社会治安秩序,形成社会安全防护网络,增强社会治安防范能力,净化社
会环境,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二章综合治理的范围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覆盖社会公共安全领域,具体包括治
安管理、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建设等。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放报纸、贴报、发送信息或其他国家批准的公众宣传活动;
(二)宣传、宣讲政策、法律、法规、社会行为规范或当局的政策和
决定;
(三)影响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及活跃社会活性的其他活动;
(四)宣传防止和惩治犯罪的宣传活动;
(五)限制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的活动;
(六)社区或其他活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其他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
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击与预防并举、预防为主,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
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
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各级综治委的职责是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事
务。
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
(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
的漏洞;
(三)加强对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文化道
德素质,增强全民法制观念;
(四)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积极调解纠纷,缓解社会
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
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措施;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第三章治安防范与整治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防
范的具体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承担
社会治安防范的社会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协助配合有关
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因决策或者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引发重大治安事件和
群体性事件。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治安秩序混乱、治安问题突出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迅速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并落实社会治安的长效管理措
施。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防止事态扩大、升级。
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当先行疏导教育,必需采用强制措施
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