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了假章的合同就一定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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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了假章的合同就一定无效吗?
看了题目,你可能会反问我:合同中的章印是假的,合同怎么可能会有效?这应该是常识吧?
今天这篇文章可能会颠覆平常的认知。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案例颇多。这类案件可以概括为“真人假章”(有代理权的人盖假章)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的裁判思路吧。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首先,关于代表权(有关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如果不超越法律特别规定,即使加盖了假的公司印章甚至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也会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九民纪要》第41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对其他企业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代理权(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人):代理人只要有合法授权,合同盖的是假章也是有效的。
《九民纪要》第41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秉持的是“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也就是说:判别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于章印的真假,而在于签署合同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是否有合法的权限。这对于我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严格把控我们对于《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授权事项描述、授权期限、发放及回收等等事项;另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