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的常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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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和客户签合同出了问题

销售和客户签合同出了问题

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合同作为企业间合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其签订过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销售过程中,合同签订出现问题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声誉,还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本文将针对销售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销售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1. 客户信息核实不严谨在签订合同前,销售人员未对客户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导致合同签订后出现客户身份不明确、地址不准确等问题,给后续的合作带来困扰。

2.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条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若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产生分歧,从而引发纠纷。

例如,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

3. 合同签订流程不规范部分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流程不规范,如未进行合同审核、签字盖章等环节,导致合同效力存在争议。

4. 客户需求变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客户的需求可能发生变化,若销售人员未能及时调整合同内容,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满足客户实际需求。

二、应对措施1. 严格核实客户信息在签订合同前,销售人员应认真核实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地址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 明确合同条款在合同条款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明确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等关键内容,避免产生歧义。

3. 规范合同签订流程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签订流程,包括合同审核、签字盖章等环节,确保合同效力。

4. 及时调整合同内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若客户需求发生变化,销售人员应及时与客户沟通,调整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满足客户实际需求。

5. 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核、归档、存档等工作,确保合同安全、有效。

6. 增强合同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合同法律意识培训,使员工了解合同签订的重要性,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引发纠纷。

总之,销售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现象在所难免。

企业应充分认识这一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以确保合同签订的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

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

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对合同纠纷进行事前预防显的尤为重要,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对合法及风险漏洞进行严格审查,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未来合同履行期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买卖合同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那么买卖合同有什么风险呢?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针对这些问题,小编整理了有关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基本规定,交付时转移(简易交付的从合同生效,托运邮寄的从手续)2、特殊规定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试用买卖:出卖人负担在途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一方,由违约方承担3、不动产:实际交付时转移4、其他合同质押:不可抗力等风险由质押人承担,但同时质押权人丧失质押权(有),转为普通债务租赁:出租人承担,可要求减少或不支付租金,并可解除合同货运:托运人或收货人负担,承运人丧失运费(适用保管,仓储,行记,委托,居间)承揽:提供原料者承担(丧失酬金),成品适用交付主义5、孳息归属:买卖合同采交付主义其他合同:一般归原物所有人相关法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多式联运合同引发的纠纷

多式联运合同引发的纠纷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引发的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匈牙利A公司,住所地:匈牙利布达佩斯。

被告:香港B公司,住所地:香港。

被告:香港C公司,住所地:香港。

1994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买方与温州市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售货确认书,购买一批童装,数量500箱,总价为68180美元。

1995年2月11日,温州市进出口公司以托运人身份将该批童装装于一40尺标箱内,交由富天公司所属“金泉”轮(M/V JianQuan)承运。

B公司加封铅,箱号为SCXU5028957,铅封号11021,并签发了号码为RS-95040的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联运提单,厦门外轮代理公司以代理身份盖了章。

该份清洁记名提单载明:收货地厦门,装货港香港,卸货港布达佩斯,收货人为A公司。

提单正面管辖权条款载明:提单项下的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并由香港法院裁决。

提单背面条款6(1)A载明:应适用海牙规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处理纠纷。

1995年2月23日,货抵香港后,B公司将其转至C公司所属“海发”轮(M/V ZIMHAIFA)承运。

C公司在香港的代理新兴行船务公司(SUN-HING SHIPPING CO.LTD)签发了号码为ZIMUHKG166376的提单,并加号码为ZZZ4488593的箱封。

B公司收执的提单上载明副本不得流转,并载明装货港香港,目的港科波尔,最后目的地布达佩斯;托运人为B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及本份正本提单持有人,通知人为本案原告A公司,并注明该箱从厦门运至布达佩斯,中途经香港。

1995年3月22日,C公司另一代理甲某传真A公司,告知集装箱预计于3月28日抵斯洛文尼亚的科波尔港,用铁路运至目的地布达佩斯有两个堆场,让其择一。

原告明确选择马哈特为集装箱终点站。

3月29日,C公司将集装箱运抵科波尔,博雷蒂诺(BOLLETTINO)铁路运输公司出具运单,该运单载明箱号、铅封号以及集装箱货物与C公司代理新兴行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给B公司的提单内容相同。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分析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分析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分析在现代企事业单位中,公章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治理工具,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然而,经常出现一些公章管理失误或违规的案例,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和财务损失。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公章管理违规的原因和解决方案,以期对相关工作人员和组织管理者提供借鉴与启示。

案例一:委托他人盖章导致损失在某制造企业中,财务主管小李委托外聘会计师为公司办理税务申报手续。

为了方便处理相关文件,小李将公司公章交给了会计师,未对其使用公章的权限和范围进行明确约定。

然而,会计师利用公司公章进行了一系列违规操作,包括私自盖章、虚增开票等,导致公司遭受重大财务损失。

分析:该案例中,公章管理不当直接导致了企业财务风险的暴露。

首先,小李未对外聘会计师的权限进行明确规定,也未建立有效的协议和监督机制。

其次,委托他人使用公章时未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审查,导致公章被滥用。

解决方案: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公章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确立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明确公章保管责任人、建立公章使用申请单和审批流程等。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公章保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案例二:公章丢失引发法律纠纷某房地产公司的行政主管小王负责管理公司公章,但在一次外出期间,其公章遗失。

不久,公司收到一份涉及购房合同的诉讼文书,但由于官方章面丢失,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合同证据,导致公司陷入法律纠纷。

分析:公章作为法律证据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象征,公章的丢失使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合同证据,进而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

在该案例中,公章管理责任人未能履行妥善保管的职责,且公司缺乏有效的备案和登记制度。

解决方案: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公章的安全保管,确保公章不被盗失、损坏或滥用。

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和备案制度、使用防伪公章等,以提高公章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此外,应建立有效的备案机制,确保公章使用记录和相关文件的妥善归档,防止出现类似案例的再次发生。

印章盖错位置的法律后果(3篇)

印章盖错位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印章,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方式,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协议、文件等场合。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印章盖错位置的情况。

那么,印章盖错位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印章盖错位置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将印章盖错位置,导致合同内容与实际意思不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请求撤销合同。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印章盖错位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印章盖错位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 违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将印章盖错位置,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5. 民事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印章盖错位置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判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预防措施1. 严格审查印章使用人在印章使用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印章使用人的身份和权限,确保印章使用人具备合法使用印章的资格。

2. 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使用流程、保管责任等,确保印章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盖章行为法律效力的分析及风险防范——以《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为背景

盖章行为法律效力的分析及风险防范——以《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为背景

盖章行为法律效力的分析及风险防范——以《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为背景汪琦卓 杨景钦摘要:《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虽然为法院在审查与印章有关的案件时指明了裁判思路,但对什么情况下的盖章行为能使第三人产生合理信赖,此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却并无更明确的规定。

以《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为背景,从印章本身的性质和缺陷入手,结合多个典型案件,将实务中盖章行为产生的情况分为通常情况、公司保管印章不力导致印章被盗盖的情况、公司同时拥有多枚印章的情况、印章被伪造的情况四种情形,指出判断盖章行为是否有效要“章”“人”“权”三者结合分析。

从避免风险的角度出发,提出企业和交易相对人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公章管理使用制度,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

关键词:盖章行为;法律效力;风险防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7-0059-04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与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由公司印章引发的问题也在经济生活中逐渐凸现出来。

诸如腾讯、老干妈的“萝卜章”案件和当当网印章案件等与公司印章相关的纠纷频发,在市场上反应强烈,受害公司动辄损失几亿元,造成了信誉和形象的崩塌,而这些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则在于我国有关印章管理的法制尚不健全。

笔者在我国的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关于公司印章引起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而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却鲜有对印章的保管等内容进行专门阐述的条目,仅在《企业破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有一些零星规定。

2018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曾指出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即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所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务行为,其签订合同应当有效。

法官会议意见还认为,一个有职务身份的人使用不真实的公司公章假意代表公司意志从事民事活动,该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不能仅仅取决于合同所盖印章是否为公司承认的真实公章,亦应当结合行为人所为之行为是否属于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即在假意代替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之时是否存在能够被善意相对方相信的权力外观。

合同缔约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方法

合同缔约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方法

合同缔约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方法一、合同缔约风险及其表现合同内容不明确合同条款如果不明确或存在模糊语言,容易引发履行争议。

例如,合同中关于价格、交货时间、质量标准等条款的不明确,可能导致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合同主体不合法签订合同的各方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合同主体不具备法律资格或者缺乏必要的授权,可能使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

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合同中若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则该部分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

合同签署程序不规范合同签署程序不规范,包括签署时间、签字盖章不完整等,可能导致合同在法律上无法生效,或者在发生纠纷时难以提供有效证据。

信息不对称一方当事人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掌握了不公平的合同条件,这种情况下,合同条款的制定和履行可能会对信息不对称的一方不利。

合同履行风险合同签订后,一方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无法按预期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

二、合同缔约风险防范方法明确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尽量明确、详细,避免模糊语言。

各项权利义务、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应具体、清晰,以减少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核实合同主体资格在合同缔约前,应对合同各方主体的合法性和资质进行核实,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审查,确保合同主体具备签署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合规性审查对合同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可以请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规范签署程序确保合同签署程序规范,包括合同的签署时间、双方的签字盖章等,必要时应通过公证或其他形式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信息对称和透明在合同谈判和签署过程中,确保双方信息对称和透明。

必要时,可以通过披露相关信息和进行审计来保障信息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合同履行保障设定合同履行的保障措施,例如合同履行保证金、履约保险等。

明确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以便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解决纠纷。

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要怎么处理

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要怎么处理

因合同盖章⽽引发的纠纷要怎么处理合同必须经由合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才能⽣效,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合同纠纷的案例都是因为合同盖章问题引发的。

那么常见的因合同盖章⽽引发的纠纷有哪些呢?要如何处理呢?店铺⼩编整理了合同盖章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的⽂章进⾏了解。

因合同盖章⽽引发的纠纷要怎么处理可以起诉解决。

因合同盖章⽽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见种:⼀、⼀⽅盖章,对⽅未盖章。

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则该合同不成⽴。

在合同不成⽴的情况下,已盖章的⼀⽅当事⼈,如果依赖此合同能够履⾏并为合同的履⾏做了财⼒和物⼒的准备,从⽽使⾃⼰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的当事⼈可以向⼈民法院起诉,请求⼈民法院判令未盖章的⼀⽅当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

当然,追究未盖章当事⼈的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即:1、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例如,在中外合作经营项⽬中,常发⽣这样的纠纷,外商以投资为名同中⽅草签了,约定由中⽅负责征⽤⼟地、招⽤⼯⼈及“三通⼀平”,外商负责投⼊资⾦。

合同签定并由中⽅盖章、外商携带合同回国后,提出苛刻条件迫使中⽅就范,否则就拒绝在合同上盖章,于此情形,中⽅如果接受这⼀条件,那么合同的履⾏对中⽅将明显的不公平;相反,中⽅如果不接受这⼀条件,中⽅为了履⾏合同,已经征⽤了⼟地,招⽤了⼯⼈,为此⽀付了⼤笔费⽤。

这就是典型的恶意磋商。

在恶意磋商的情况下,善意⽅有权追究对⽅的缔约过失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

⼆、⼀⽅预先在空⽩合同上盖章。

这种情况与第⼀种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第⼀种情况双⽅当事⼈实际上就合同条款进⾏了仔细磋商,并经过了讨价还价的过程,并且合同当事⼈是特定的,⽽第⼆种情况则往往是⼀⽅当事⼈⾃⼰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加盖公章后向对⽅当事⼈寄送,对⽅当事⼈是不特定的。

于此情形,⾸先要确定这种空⽩合同条款的性质,如果该空⽩合同的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了⼀个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并且表明⼀旦对⽅当事⼈承诺,盖章⽅即受该意思表⽰约束,则该合同条款因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构成有效要约,对⽅⼀旦在合同上盖章或实际履⾏了合同,则视为合同成⽴。

订立合同最常见的法律问题

订立合同最常见的法律问题

订立合同最常见的法律问题订立合同最常见的法律问题订立合同最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我们不妨去了解一下吧!订立合同最常见的法律问题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

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

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

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

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合同一定要盖骑缝章吗

合同一定要盖骑缝章吗

合同一定要盖骑缝章吗目录合同一定要盖骑缝章吗 (1)引言 (1)介绍合同的定义和重要性 (1)引出合同盖骑缝章的问题 (2)合同盖骑缝章的意义 (3)骑缝章的作用和历史背景 (3)盖骑缝章的法律效力 (4)盖骑缝章的证明和保护作用 (4)合同盖骑缝章的必要性 (5)避免合同纠纷 (5)提高合同的可信度和可执行性 (6)合同盖骑缝章的法律要求 (7)合同盖骑缝章的替代方式 (8)电子合同的兴起和法律认可 (8)其他替代方式的优缺点分析 (9)盖骑缝章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9)结论 (10)总结合同盖骑缝章的重要性 (10)展望合同盖骑缝章的发展趋势 (11)引言介绍合同的定义和重要性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用于规定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确保各方之间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为各方提供一种法律依据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被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和合作关系中,因此对于合同的定义和重要性的理解至关重要。

首先,合同的定义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无论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等。

合同的定义还包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定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确保各方之间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合同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确保各方之间的权益得到保护。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能够确保各方在交易和合作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通过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能够防止一方在交易中的不公平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明确约定产品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合同还为各方提供一种法律依据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或纠纷,各方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来解决。

公司公章使用与合同责任认定典型案例选

公司公章使用与合同责任认定典型案例选

公司公章使用与合同责任认定典型案例选【高杉按语】进行采购、买卖等交易的一方公司并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备案公章或仅为部门公章(严格来说,公司企业并非政府机关,其印章不能称之为“公章”,但本文从习惯说法)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

发生纠纷时,法院须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

虽然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上所盖公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但该方当事人并不因此当然免除合同义务与责任,原因有多种,常见的有:1、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2、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3、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4、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之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5、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另一种类似纠纷由合同所加盖公章系公司采购部或项目部等部门公章而引发,一方以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

一般而言,交易中应尽量避免对方不使用公司公章而使用部门公章,但在建材销售等交易中习惯使用项目部、采购部公章的情形亦不在少数。

此类纠纷涉及的事实、法律争点与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的纠纷极为相似,详见下述同类案例裁判要旨,兹不赘述。

就上述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1)所加盖公章并非公司的备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情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民三终字第42号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标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中,星大公司在与李建标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和向李建标出具的三份收取水泥的收据上加盖的虽系技术专用章而非星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系星大公司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致;现星大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及收据中所涉印章与其公司无关,也不能证明印章是李建标私自加盖的,故应认定在合同和收据上所加盖该印章的行为,是星大公司的行为,对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星大公司承担。

合同风险有哪些5篇

合同风险有哪些5篇

合同风险有哪些5篇篇1合同风险识别与应对策略协议一、前言本合同旨在明确合同风险的重要性,提高双方对合同风险的认知与防范意识,通过共同制定风险应对策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双方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合同风险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风险概述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及终止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对双方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合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风险:法律法规变化、政策调整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争议。

2. 交易对方风险: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等问题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 市场风险:市场价格波动、供求变化等可能导致合同履行成本增加或减少。

4. 技术风险:技术更新迭代可能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需求发生变化。

5. 不可抗力风险: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三、合同风险识别与评估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前进行风险识别与评估,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各种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双方应定期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风险问题。

四、合同风险应对策略1. 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双方应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2. 交易对方风险应对策略:对交易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签订合同前进行资信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定期核实交易方的履约能力。

3. 市场风险应对策略:建立市场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合理调整合同履行策略。

4. 技术风险应对策略:加强技术研发与创新,关注行业动态,确保技术满足合同履行需求。

5. 不可抗力风险应对策略:根据不可抗力因素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五、双方义务与责任1.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2. 双方应相互支持,共同应对合同风险,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3.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风险问题,应及时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4. 双方应妥善保管合同相关资料,确保合同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诉讼案例

3、河北魏县中鼎公司诉集团公司租赁合 同纠纷案(巨额违约金) 4、陈卫诉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超 高赔偿金)

应对措施
• 使用集团公司示范文本 • 明确约定对方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 • 对我方违约责任赔偿数额设置上限
应对措施
• 集团公司违约责任示范条款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违约金、赔偿金的约定均 不生效,可能发生的违约、赔偿事宜均以法律规定为 准,本合同其他条款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对方)同意,(我方)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向 其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的上限为违约部分合同价款 的2%,本合同其他条款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2007年集团公司被冻结帐户统计表
诉讼案例

5、 三一重工诉集团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乱担保导致承担责任) 6、田森房地产公司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乱承诺被追索工期延误违约金)
• •
应对措施:
• 建立合同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 段东明总经理批示: • “定期将集团公司下发新规定后发生的诉讼案件统计 报纪委监察处,按新的责任追究制度办理。”
诉讼案件成因分析


2、恶意诉讼。
一些合同相对人与我方签订合同时,强烈要求使 用其提供的不平等格式合同签约,并将案件管辖法院 确定在其住所地法院;或在其与外包队签约时,以外 包队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没有履约能力为由,要求 我方加盖公章或提供担保,在使用各种方式诱使我方 与之建立合同法律关系,落入其预设的法律陷阱之后, 起诉我方索赔。 • (河北衡水、魏县、献县的一些出租方、出售方, 设置合同陷阱,恶意诉讼 )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 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合同协议书盖章位置

合同协议书盖章位置

一、前言合同协议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盖章位置至关重要。

正确的盖章位置能够确保合同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日后因盖章位置不当而引发的纠纷。

本文将详细阐述合同协议书盖章位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合同协议书盖章位置的一般规定1. 合同协议书封面:在合同协议书封面右上角或正中央,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 合同协议书正文:在合同协议书正文中的首部,即标题下方,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3. 合同协议书尾部:在合同协议书尾部,即双方签字或盖章处下方,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 合同附件:如合同附件需要盖章,应在附件首页右上角或正中央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协议书盖章位置的具体要求1. 盖章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应当是双方单位的合法印章,确保印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盖章时间:盖章时间应当与合同签订时间一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后盖章,应在合同中注明。

3. 盖章顺序:一般情况下,先加盖甲方公章,再加盖乙方公章。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确定盖章顺序。

4. 盖章部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应当盖在合同协议书正文、封面、尾部等关键位置,确保盖章位置的明显和突出。

5. 盖章清晰: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模糊或破损。

四、合同协议书盖章位置的重要性1. 法律效力:正确的盖章位置能够确保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避免因盖章位置不当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2. 证明力:盖章位置明确,有利于证明合同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和签订时间,减少纠纷。

3. 便于查询:正确的盖章位置便于相关当事人查询合同协议书,提高工作效率。

五、结语合同协议书盖章位置是合同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盖章。

正确的盖章位置能够确保合同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务必关注盖章位置,避免因盖章位置不当而引发纠纷。

台湾合同法,盖章

台湾合同法,盖章

台湾合同法,盖章篇一:合同盖章问题研究合同盖章问题研究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现实生活中,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见种:一、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而对方当事人并未加盖印章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上盖章。

具体表现为:1、异地订立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一方的印章后将合同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各种原因迟迟不盖章,也不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洽谈、签定合同的人并非是订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文本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进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发生变化(如价格上涨或下跌等),未盖章一方不想日后履行合同,于是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销售合同签署不规范案例

销售合同签署不规范案例

销售合同签署不规范案例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就一批电子产品达成销售意向,双方于2019年9月10日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订单,分期提供货物,买方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签署不规范引发了纠纷。

二、案例经过1. 合同签订:2019年9月10日,卖方与买方在公司会议室签订了《销售合同》。

合同盖有双方公司公章,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

然而,在签字过程中,由于双方负责人均未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导致合同中部分条款存在模糊不清、遗漏等问题。

2. 合同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应按照买方提供的订单分期提供货物。

在履行过程中,卖方发现买方提供的订单存在部分产品型号、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

卖方及时与买方沟通,要求买方更正订单,但买方以各种理由推脱。

3. 纠纷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

卖方多次催款,买方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

后来,买方突然提出合同中部分条款存在纠纷,要求重新谈判。

4. 法律诉讼:双方协商无果后,卖方于2020年1月将买方诉至法院,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买方则以合同签署不规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三、案例分析1. 合同签署不规范:在本案中,合同签署不规范是纠纷产生的根源。

合同中部分条款存在模糊不清、遗漏等问题,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2. 双方责任:虽然合同签署不规范,但双方在签字过程中均未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对纠纷的产生也存在一定责任。

3.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虽然合同签署不规范,但并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因此,法院判决卖方胜诉。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7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7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7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就劳动合同纠纷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遵守和参考。

一、案例背景甲方与乙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内容涵盖职位、工作职责、薪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和假期等方面。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产生了一些纠纷,经协商,达成以下案例分析协议。

二、纠纷事项及解决方案1. 薪资纠纷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薪资。

经核实,甲方存在延迟支付薪资的情况。

为此,甲方应支付乙方应得的薪资,并额外支付赔偿金。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解决:(1)甲方支付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纠纷解决之日的欠薪。

(2)甲方支付乙方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 工作时间和假期纠纷乙方投诉甲方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工作时间和假期。

经核实,甲方存在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

为此,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1)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和假期安排。

(2)对于乙方因甲方违反工作时间和假期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甲方进行补偿。

3. 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乙方提出因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解决:(1)甲方履行合同约定,改善工作环境和待遇,尽力留住乙方。

(2)若乙方坚持解除合同,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甲方支付乙方应得的经济补偿。

三、协议履行及法律效力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3.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四、争议解决方式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台湾合同法,盖章

台湾合同法,盖章

台湾合同法,盖章篇一:合同盖章问题研究合同盖章问题研究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现实生活中,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见种:一、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而对方当事人并未加盖印章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上盖章。

具体表现为:1、异地订立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一方的印章后将合同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各种原因迟迟不盖章,也不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洽谈、签定合同的人并非是订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文本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进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发生变化(如价格上涨或下跌等),未盖章一方不想日后履行合同,于是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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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
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的常见情况
合同必须经由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才能生效,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合同纠纷的案例都是因为合同盖章问题引发的。

那么常见的因合同盖章而
引发的纠纷有哪些呢?要如何处理呢?小编整理了合同盖章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见种: 一、一方盖章,对方未盖章。

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则该合同不成立。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 条做了明确规定。

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依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财力和物力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

当然,追究未盖章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 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即: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例如,在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中,常发生这样的纠纷,外商以投资为名同中方草签了合作合同,约定由中方负责征用土地、招用工人及“三通一平” ,外商负责投入资金。

合同签定并由中方盖章、外商携带合同回国后,提出苛刻条件迫使中方就范,否则就拒绝在合同上盖章,于此情形,中方如果接受这一条件,那么合同的履行对中方将明显的不公平;相反,中方如果不接受这一条件,中方为了履行合同,已经征用了土地,招用了工人,为此支付了大笔费用。

这就是典型的恶意磋商。

在恶意磋商的情况下,善意方有权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
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如,甲乙双方订立钢材买卖合同后,乙以合同须经经理同意后方能盖章为由将合同带走,但通知甲可以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后来,乙看市场上钢材行情下跌,此时履行合同自己将获利较少,于是便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未盖章的当事人将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盖章方的当事人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和所遭受的损失,将被视为交易风险而由自己承担。

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虽未在合同上盖章,但对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且对方已接受了履行,则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 条做出了如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一方预先在空白合同上盖章。

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
实际上就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磋商,并经过了讨价还价的过程,
并且合同当事人是特定的,而第二种情况则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加盖公章后向对方当事人寄送,对方当
事人是不特定的。

于此情形,首先要确定这种空白合同条款的性
质,如果该空白合同的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了一个合同所应具备
的主要条款,并且表明一旦对方当事人承诺,盖章方即受该意思
表示约束,则该合同条款因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构成有
效要约,对方一旦在合同上盖章或实际履行了合同,则视为合同
成立。

如果该空白合同不符合要约的规定,则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对方盖章,则视为要约,而不视为合同成立。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通常,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加盖被代理人印章,责任由
被代理人承担,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较为复杂,许多单位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连同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交给第三人,在委托代理事项完成后,未及时收回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致使委托人以此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例如,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乙到丙地寻找客户联
系购买煤炭200 吨,前,甲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将盖有本单位印章
临行的两份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交给乙,乙到丙地后,同丁公司订立
了购买200 吨煤炭的合同,煤炭运抵甲公司后,经验收,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了购煤款。

两个月后,丁公司派人到甲公司索要煤款,甲公司则
称其已于收到煤炭后7 日内丁公司支付了煤款。

丁公司则称甲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次购煤款,第二次购煤款至今未付。

甲公司称其只购买了一次煤,此时,丁公司拿出了乙代表甲公司的第二份购煤合同,原来,第一份合同履行完毕后,甲公司未及时收回剩余的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也未及时通知丁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乙则利用剩余的空白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再次以代理人的名义同丁公司签定了购煤合同,而煤炭却未运到甲公司。

了解了上述情况后,甲公司以“ 同乙的代理关系已终止,且煤炭又未运给甲
公司为由,拒绝支付第二次煤款,丁公司索款无果,诉至法院。

纵观本案,乙用来订立合同的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并非其采取非法手段获得,丁公司基于善意相信乙为有权代理并无过错,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对乙的行为应负被代理人之责。


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规定。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

对于这种情况,如何确立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审判实践中存有分歧,有的审判人员认为,由于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尽管分支机构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但法院仍然要更换当事人,将分支机构的上级机关(法人)变更为当事人并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 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显然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团体,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实践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例如,银行分理处与他人订立了贷款合
同,加盖了分理处的印章,显然,银行分理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起诉、应诉。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
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同他人订立合同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的,应将其列为合同当事人并首先判令其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未清偿的部分由法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正确区分法人的分支机构和法人的职能部门,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行使法人某些职能的部门,实际上属于法人本身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无法独立于法人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例如,大学的系;部委的司、处);而法人的分支机构则不同,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分支机构原则上应依法登记,在此基础上,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独立于法人,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正因为二者存在着上述差异,所以,法人职能部门的印章也不同于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虽然法人职能部门签定合同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但合同的当事人却是法人,而不是其职能部门,合同责任当然由法人承担。

五、私盖印章。

由于私自盖章的人系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私自盖章,表明单位对印章管理不严,单位本身有过错,因此,单位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承担责任后,其有权追究私自盖章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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