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数据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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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2日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的要求,全面整合各级政务信息系统,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享,促进政务大数据、商用大数据、民用大数据协同发展,为构建精简高效的政务生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先联通,后提高”的原则,在2017年年底初步实现部门主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基础上,力争到2018年年底,通过“统筹一片云(电子政务云),规范两张网(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建成三大体系(数据资源体系、政务服务体系、业务协同体系),强化四个支撑(政策支撑、产业支撑、标准支撑、安全支撑),落实五项保障(体制保障、财力保障、智力保障、监督保障、审计保障)”,形成设施集约统一、资源有效共享、业务有机协同、工作有力推进的“12345”发展格局,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基本完成,满足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改革需要,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衡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0日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指导意见和推动数字经济的系列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和有效利用,推进部门协同,提高行政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3号)等文件精神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各政务部门及依据职能采集政务数据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机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

本办法所指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图片、视频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数据权属归政府所有,衡阳市人民政府授权数据归口的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在依法依规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方式授权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发运营。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统筹建设与资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优化内部管理,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2——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的数据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数据分析在电子政务与政府数据开放中的应用与创新

大数据分析在电子政务与政府数据开放中的应用与创新

大数据分析在电子政务与政府数据开放中的应用与创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大数据分析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在电子政务与政府数据开放方面,大数据分析的应用也带来了许多创新。

本文将详细探讨大数据分析在电子政务与政府数据开放中的应用与创新,并分析其对政府治理和公众参与的积极影响。

一、大数据分析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1. 提升政府决策能力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通过对大量的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和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政府可以通过搜集和分析各类数据,了解民众对政策的态度和需求,掌握社会热点问题的发展趋势,从而制定更加精准和有效的政策措施。

2. 优化公共服务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对公共服务的供需情况进行精确评估。

政府可以通过分析大数据,了解民众在教育、医疗、交通等各个方面的需求,从而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资源,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例如,通过大数据分析,政府可以根据交通流量预测,合理调控道路交通,并提供实时的交通信息,提高交通效率。

3. 加强社会治安和风险预警大数据分析可以通过对社会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分析,帮助政府及时掌握社会治安状况,并进行风险预警。

政府可以通过分析大数据,提前预测社会矛盾和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例如,通过对社交媒体上的言论进行情感分析,政府可以准确评估社会民众的情绪波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大数据分析在政府数据开放中的创新1. 促进政府透明度政府数据开放是指政府将其所拥有的各类数据开放给社会公众使用。

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帮助政府对这些数据进行整理和挖掘,提供更加可视化和易懂的数据信息,促进政府透明度。

公众可以通过分析这些数据,了解政府的运行情况,并参与到政府决策和监督中。

2. 促进政府与公众互动政府数据开放可以为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提供更多的渠道和机会。

通过分析大数据,政府可以了解民众对政策的态度和需求,从而更好地开展与公众的互动。

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分析政府开放的数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到政府决策和治理中。

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提高政府服务与管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用与服务、安全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向社会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经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第四条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整合共享、开放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建设、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管理、指导、协调、推进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规划,制定本系统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建设专项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维护或者购买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建设项目,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家投资补助的,按照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执行。

云南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云南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管理,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和发展,促进政务信息资源集中共享和开发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规划、建设、应用、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机关应用信息通信、数据工程等技术,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科学决策能力,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各机关,是指本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四条电子政务管理工作遵循统筹协调、统一规划、集约建设、协同共享、安全可控、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政务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子政务的管理和相关工作.第六条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级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审核.省级各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可以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专项规划,报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审核。

第七条电子政务建设及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八条建设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依据。

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由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报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全省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平台、政务数据中心、网络安全及容灾备份等基础设施,各机关不得擅自建设;已建设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实施集中管理.第十条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信息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运行、维护、调度、监管等工作。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聊政办字〔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目录管理第四章整合共享第五章开放应用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聊城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数据整合共享和开放应用,保障数据安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规划建设、目录管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本市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

数据资产,是指能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价值的数据资源。

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数据的行为。

政务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有效应用、创新发展、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相关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

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

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工作是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政务服务进行改革和优化,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为公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政府服务。

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包括政务信息化建设、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智慧城市建设、政务服务创新等方面。

一、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信息化建设是政府推动和改革政务服务的基础工作。

通过信息化手段,政府可以更好地整合和共享政务资源,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政务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工作要点:1.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包括政务网络、云计算平台、大数据中心等,为政务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2.推动政务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化,建立并完善政务数据的分类、存储、管理和共享机制,确保政务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3.加强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包括行政审批、电子政务、政务大数据等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4.推动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通过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打通政务数据流通的壁垒,实现政务服务的“一网通办”。

二、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是政务服务改革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

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主要包括以下工作要点:1.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开放和共享机制,推动政府各部门的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促进数据资源的共享和交换。

2.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为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平台,促进数据资源的互通互联。

3.加强政府数据开放的管理和监管,建立政府数据开放的标准和规范,推动政务数据的规范开放和利用。

4.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利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的作用,推动政府决策和公共服务的优化和创新。

三、智慧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是政府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

智慧城市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工作要点:1.加强城市信息化建设,建立城市智能化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大数据中心、城市物联网平台、城市智能交通系统等。

电子政务平台建设与服务规范

电子政务平台建设与服务规范

电子政务平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一章电子政务平台概述 (3)1.1 平台定义与功能 (3)1.1.1 信息发布与共享 (3)1.1.2 在线办事与审批 (3)1.1.3 互动交流与咨询 (3)1.1.4 数据分析与监测 (3)1.2 平台建设背景与意义 (3)1.2.1 建设背景 (3)1.2.2 建设意义 (4)第二章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规划 (4)2.1 建设目标与任务 (4)2.2 建设原则与标准 (5)2.3 建设流程与进度安排 (5)第三章电子政务平台架构设计 (6)3.1 总体架构 (6)3.1.1 硬件基础设施 (6)3.1.2 软件系统 (6)3.1.3 信息资源 (6)3.1.4 应用系统 (6)3.1.5 安全保障体系 (6)3.2 技术架构 (6)3.2.1 数据层 (6)3.2.2 服务层 (6)3.2.3 接口层 (6)3.2.4 表示层 (6)3.2.5 安全层 (7)3.3 业务架构 (7)3.3.1 政务服务模块 (7)3.3.2 业务办理模块 (7)3.3.3 数据分析模块 (7)3.3.4 信息发布模块 (7)3.3.5 用户管理模块 (7)第四章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 (7)4.1 信息资源整合策略 (7)4.2 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8)4.3 信息资源安全保障 (8)第五章电子政务服务流程优化 (9)5.1 服务流程设计与优化 (9)5.1.1 服务流程设计原则 (9)5.1.2 服务流程设计方法 (9)5.1.3 服务流程优化策略 (9)5.2.1 服务流程监控 (9)5.2.2 服务流程评价 (9)5.3 服务流程持续改进 (9)5.3.1 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9)5.3.2 实施持续改进措施 (10)第六章电子政务平台用户服务 (10)6.1 用户需求分析 (10)6.1.1 用户类型 (10)6.1.2 用户需求 (10)6.2 用户服务内容与形式 (11)6.2.1 用户服务内容 (11)6.2.2 用户服务形式 (11)6.3 用户服务评价与改进 (11)6.3.1 用户服务评价 (11)6.3.2 用户服务改进 (12)第七章电子政务平台安全保障 (12)7.1 安全需求分析 (12)7.2 安全体系设计 (13)7.3 安全防护措施 (13)第八章电子政务平台运维管理 (14)8.1 运维组织架构 (14)8.1.1 组织架构设置 (14)8.1.2 职责划分 (14)8.2 运维流程与制度 (14)8.2.1 运维流程 (14)8.2.2 运维制度 (15)8.3 运维监控与优化 (15)8.3.1 运维监控 (15)8.3.2 运维优化 (15)第九章电子政务平台绩效评估 (15)9.1 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15)9.2 绩效评估方法与流程 (16)9.3 绩效评估结果应用 (16)第十章电子政务平台推广与培训 (17)10.1 推广策略 (17)10.2 培训内容与形式 (17)10.3 培训效果评价 (18)第十一章电子政务平台法律法规与政策 (18)11.1 法律法规体系 (18)11.2 政策制定与实施 (19)11.3 法律法规监督与执行 (19)第十二章电子政务平台未来发展展望 (19)12.1 发展趋势分析 (19)12.3 发展前景预测 (20)第一章电子政务平台概述1.1 平台定义与功能电子政务平台是指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整合部门的业务流程、信息资源和服务,为企业及公众提供高效、便捷、透明、安全的政务服务的系统。

2024年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总结

2024年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总结

2024年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总结一、工作目标回顾2024年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目标是在过去的一年中制定的五个关键目标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这些目标包括:1. 优化电子政务平台:提升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政务数据的整合和共享能力,推动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

2. 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安全防控。

3. 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在各个行业的应用,推动数字产业的创新发展,推动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的协同。

4. 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加强数据管理和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和可靠性,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和交流应用。

5. 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持:提升电子政务建设的技术实力,培养和引进相关技术人才,推动政务信息化的深度融合。

二、工作目标评估在2024年,我们积极推动了电子政务建设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具体来说,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1. 优化电子政务平台:我们成功升级了现有的电子政务平台,并引入了更多的在线服务,使得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为市民提供了更便捷的服务。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能力,提高了政务数据的整合程度。

2. 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我们建立了更加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做到了信息安全与电子政务建设的协同发展。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网络安全的防控工作,提高了应对安全威胁的能力。

3. 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我们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在各个行业的应用,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数字产业。

我们还与各大企业合作,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的数字化转型,提高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的协同效应。

4. 提升数据治理能力:我们加强了数据管理和治理的工作,制定了更加规范的数据管理政策和制度,提高了数据质量和可靠性。

同时,我们还推动数据的开放共享和交流应用,促进了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

5. 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持:我们积极培养和引进了相关技术人才,提升了电子政务建设的技术实力。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6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6日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推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新建、续建、运行维护、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政务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需求审核、技术方案审查、建设运维全过程备案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市政发〔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与权益第三章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第四章共享平台第五章采集与登记第六章共享与使用第七章开放与开发第八章安全管理第九章监督和保障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构建全市政务数据共享机制,加快推进政务数据关联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升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陕政发〔2017〕34号)等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从事政务数据资源采集登记、共享交换、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数据,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西安市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关重大事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3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5月5日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政府所有,以共享开放为原则,不共享开放为例外。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提高政府服务与管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用与服务、安全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向社会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经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第四条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整合共享、开放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建设、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管理、指导、协调、推进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8 号《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7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9年7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充分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政务数据资源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具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六条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市政务数据资源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指导、协调、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明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5日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的作用,推动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7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归集和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概念定义(一)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非涉密数据。

(二)本办法所称杭州市政务数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数据服务平台),是指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上,为行政机关之间数据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技术平台,包括政务数据资源运行平台、共享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等,通过市电子政务外网,同省、区(县、市)互联互通。

政务数据资源运行平台是行政机关归集、共享、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的技术平台,共享目录体系是行政机关之间数据共享的依据,交换体系是行政机关之间数据交换的枢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黔府办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目录第三章数据采集第四章数据存储第五章数据共享第六章数据开放第七章数据授权运营第八章数据调度第九章数据安全管理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十一章附则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聚、通、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府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部门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授权运营、调度、安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府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地区、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地区、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及活动。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_办法_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_办法_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文是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加快“数字福建”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遵循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鼓励开发、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依照职责依法采集处理政务数据,做好政务数据登记汇聚、更新维护,开展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配合数据管理机构做好开放开发工作。

第七条技术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共享应用、公共服务、开放开发的技术支撑,以及有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对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监督评价,评估检查政务数据开放开发情况,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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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角色............................................................................................................................................................. 1 4.2 提供部门职责.............................................................................................................................................2 4.3 运维部门职责.............................................................................................................................................2 4.4 使用者职责.................................................................................................................................................2 5 管理过程............................................................................................................................................................. 2 5.1 管理过程各项任务的规范要求.................................................................................................................2 5.2 管理过程任务与角色的关系.....................................................................................................................2 5.3 规划任务..................................................................................................................................................... 2 5.4 整理任务..................................................................................................................................................... 3 5.5 注册登记任务.............................................................................................................................................3 5.6 管理任务..................................................................................................................................................... 3 5.7 服务任务..................................................................................................................................................... 3 5.8 使用任务..................................................................................................................................................... 3 6 管理制度建设..................................................................................................................................................... 3 7 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服务与数据提供流程图............................................................................................ 3 8 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内容.....................................................................................................................................4 8.1 政务数据资源的开放范围.........................................................................................................................4 8.2 政务数据资源的资源形式.........................................................................................................................4 8.3 政务数据资源细化与综合方式.................................................................................................................5 9 质量管理要求..................................................................................................................................................... 5 10 考核要求........................................................................................................................................................... 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T 2111—2018
目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数据管理的角色与职责.................................................................................................... 1
ICS 35.240.01 L 70 备案号:
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2111—2018
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数据管理规范
The e-government data resources opening data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2018-01-25 发布
2018-04-25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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