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杆道旗制作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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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杆道旗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

甲方:济宁新豪德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济宁新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灯杆道旗广告牌制作安装

1.2 工程地点:济宁豪德商贸城C区

1.3 工期:本工程自2012年12月18日开工,于2011年12 月25日竣工。

1.4 合同数量、规格及单价:

1.4.1合同数量168个;

1.4.2灯杆道旗规格要求:

高2550mm,上宽950mm,下宽550mm(以甲方确认的样品尺寸为准);

广告牌面主体框架材料采用不锈钢方管,方管壁厚1.5mm以上;

广告牌画面采用优质科宝布,同时保证夜晚亮化效果不出现花影(即射灯一侧画面不得影响另一侧无射灯画面)

1.4.3包干单价260元/个,合同总价款:肆万叁仟陆

佰捌拾元整(¥:43680.00元)

上述单价包含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包括材料制作、加工、运输、装卸、成品保护、场内运输、安装、验收、维护等)、包设计、包质量、包检验检测、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施工措施、包竣工验收、包移交、包保险、包保修、包括机械进出场费、所需要搭设的架子、安全文明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配合费、验收、保险、包施工期间水电费等一切为完成该工程所需的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本单价以外的费用。

第2条甲方权责

2.1 向建筑施工单位协调好乙方施工所需的场地。

2.2 参加乙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审核乙方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验收工程。

2.3 组织人员验收乙方的工程。

2.4 确保按照合同确认之日期支付款项于乙方。

第3条乙方权责

3.1 开工前0.5 天,乙方向甲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样品一件。

3.2 指派屈志英为乙方代表,负责解决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和合同履行。

3.3 指派屈志英为乙方工地代表,按要求组织施工,

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4 严格执行《户外广告钢结构技术规程施工规范》、安全操作流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做好工程进度表,并提供给甲方参考。

3.5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报批相关施工手续,管理好施工队伍,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处理等工作,处理好与施工有关的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6 施工中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方可施工。

3.7 乙方现场施工时必须全程配戴安全帽,穿着印有乙方公司字样的工作服。在工作中乙方保证按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乙方应承担施工、运输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工程质保期(1年)内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

3.8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免费保护。

3.9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单位、监理单

位组织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4.2 因甲方未能按时交施工现场给乙方,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的,工期不能相应顺延。

4.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或人员事故,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4.5 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5.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的7日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甲方在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后的七日内仍未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视为已经验收合格和交接。但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十日内改善工程,直至达到甲方要求为止。工程时间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期间所产

生的所有费用乙方自理。

5.3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施工样品)制作安装,验收时如未达到施工设计图的标准,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二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

拨款分2 次进行拨款占总额的

金额(元)

百分比

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七日内95% 41496元

10% 2184元

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5年后

无息支付质保金

甲方以汇款的方式将合同价款付至乙方以下银行账户,乙方应对该收款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负责:银行账户:工商银行济宁建北支行

户名:济宁新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608 0917 1920 0006 378

第7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7.1 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7.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格》、《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条例》、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和现场建筑施工单位的规定。

7.3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火灾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8条违约责任

8.1 若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三天,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总额的1% 违约金。(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8.2 乙方除自然力(台风、龙卷风、地震、冰雹、大雨等)、政府、战争、火灾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应按本协议约定之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协议,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8.3 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使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工作延误或影响,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

8.4 若甲方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逾期未付款,则自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算起,每拖欠七日按拖欠款金额的0.1% 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工作一致推迟,则收款时间相应顺延。

8.5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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