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的实际作用
浅谈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

浅谈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作者:李宗儒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5期[摘要]刑法是一部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法,是由调整社会的关系决定的。
相关部门法在静态的法律规范和动态的法律调整当中,我国的刑法是与之相适应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较多问题,比如刑法的前提性规范欠缺,在法律的制裁上,衔接尤为不合理包括在刑法上,入罪的根基不牢固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相关的法律作进一步的完善,在法律用语、制裁和规则上都应该通过相关的法律部门法和刑法进行完善。
坚持动态上的适时犯罪方向和犯罪化,加强相关部门法与刑法的调整和合理规划。
【关键词]部门法;刑法;调试对一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类,在管理学上,一直以来对于部门法的划分标准都存在着许许多多的争议。
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相关义务,包括我国的社会制度,都是宪法所规定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同时我国也存在很多部门法的基本类型,包括: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民法、行政法、军事法、环境法和刑法等。
在法律关系中,关系较为明确的是宪法和刑法,是基本法和具体法,即母法和子法之间的关系。
但是无论是从刑法理论还是其他部门法的理论上来说,经济法和行政法、经济法、刑法之间的关系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随着时间的推移,近年来,多种法律存在着交叉的状况,一些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现象日益增多,对此,多种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受到相应的重视,并在我国的刑法立法、刑事司法等相关领域成为热点话题。
我国法理理论研究所面临的重要司题,就是要懂得如何看待和使用恰当的刑法处理方式解决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一、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问题,在法理学界长期以来都存在很多说法。
其中标准说、唯一标准说和主辅标准说这三者之间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主辅标准说还是得到大多数专家学者支持的。
他们认为法律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其次才是法律用以调整的不同方法。
刑法_精品文档

刑法刑法文档引言: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责任、刑罚种类和刑罚的执行方式等内容。
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刑法的定义、功能、基本原则和刑罚种类等内容。
一、刑法的定义与功能刑法是国家管理社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种类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并保护个人权益。
刑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犯罪: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刑罚的设定,对潜在犯罪分子形成威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2. 惩罚犯罪: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使犯罪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刑罚,起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作用。
3. 教育改造:刑法对于犯罪者的刑罚不仅仅是简单的惩罚,还包括对其进行改造教育,以期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过自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有一系列基本原则来指导其制定和执行。
这些基本原则包括:1. 法定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准有任意和违法的惩罚。
2. 罪刑相当原则: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刑罚必须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实现相当性。
3. 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的执行必须尊重人权与人性,不能采用酷刑、虐待或不人道的手段。
4. 个别适用原则:对于同一种犯罪行为,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和犯罪的具体情节,应当进行具体分析和个别裁判。
5. 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不能有追溯效力,即只能适用于刑法实施前的犯罪行为,不得以追溯的方式适用。
三、刑罚种类及其执行方式刑罚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者的惩罚措施,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直接影响到刑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主要的刑罚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 有期徒刑:指对于犯罪较重或者是一般犯罪而不应判处死刑的犯罪者,判处一定期限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2. 无期徒刑:指对于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或者反复犯罪的犯罪者,判处永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浅谈刑法的大趋同在当代中国的效应

【 关键词 】 刑法;大趋同;正效应;负效应
刑法的大趋 同在 当代 中国总体发展策 略的形成必须具有 实践依据 ,这应该 通过分析刑法 的大趋 同在 当代 中国的效应 来挖掘 。效应是某种事 物的发生发展在社会上所引起 的反应 和效果 ,刑法 的大趋 同在当代 中国的效应是刑法 的大趋 同之 形成和发展在 当代 中国社会 所引起 的反应和效果 ,包括 正效 应和负效应 两个 方面 ,正效应是积极地反应和效果 ,负效应 则是消极 的反应和效果 。 刑法的大趋同在 当代 中国的正效应
( 二 )刑 法的大趋 同增强 了刑 事立法的开放 性 1 、刑 事实体法 的大趋 同完善 了当代 中国刑法典 ,促进 了当代 中国刑法与 国际条约 的全 面接轨 2 、刑 事程序法 ,刑事执行 法的大趋 同为我 国批准 《 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盟约 》奠定 了 良好基础 。 ( 三 )刑 法的大趋 同推动 了刑 事司法的稳健 改革 1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推进有利于刑罚改造功能的发挥 和刑 罚轻缓化改革 ,一方 面社 区矫 正的试点工作将刑罚 的社 会 内处提上改革 的议事 日程 ,有利 于抑制轻型犯在机构 内行 刑时极易发生的交叉感染现象 ,更好 的发挥刑罚 的改造功能 ; 另一方面社区矫 正有利于改革非监禁刑假释被弱化的情况。 2 、少年 司法制度 的建 立健全 有利于未成 年人预 防机制
一
的完善 ,少年 司法制度在预 防少年犯罪 ,保护少年合法权益 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二 、刑 法 的大 趋 同在 当代 中 国 的负 效 应
、
( 一 )刑 法 的 大趋 同促 进 了刑 法 文化 的 与 时俱 进
2 0世纪 8 O年代 以来 ,中国刑法文化有其 是刑法精英 文 化逐步表 现出与西方刑法文化 的趋 同性 ,刑法学研究 空前繁 荣 ,对 当前 中国社 会的发展问题形成 了有理有据 的的理论格 局 ,促进 了刑法观念 的更新和刑法价值 的转换 。 1 、刑 法观念 的大趋 同密 切联系 了当代 中国刑 事法制建 设 的实 际 ,刑 法观念的大趋同主要表征为市 民刑法 观和刑事 政策关 的形成 ,这是密切联系 当代 中国刑事法 制建设 实际的 成果 ,与 当代 中国的依 法治 国方略一脉相承 。第一 ,市 民刑 法观促进 了刑 事法 制建设 中对人权保 障的 日益关 注,市 民刑 法观 的精神实质是 罪行 法定 ,市 民刑法观 的最大贡献是论证
浅谈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司法化

原 方 正
摘 要:罪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定 虽然是 当代刑法学的一 个老话题 ,但对于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及人 权保障问题 ,仍值得探 讨和研 究的。我国 1 9 7 9年制 定的刑法 中没有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 ,而是规 定了类推制度。1 9 9 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明文规定 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 除 了类推制度 的司法适 用。 由此 ,罪刑 法定的司法适 用在我 国的法制建设 中才得 以展开。随着人们社会 生活的不断提 高,各社会成 员之 间的关 系日益复 杂化 和多 样化 ,各种疑 难刑事案件也越 来越 多。而与此同时,人 民的 民主思想和司法独 立思想也不 断加 强,由此,罪刑法定也引起 了社会各界 的高 度 重 视 。 我 国刑 法 明 文规 定 了 罪刑 法 定 原 则 ,但 现 实 中 对 于 罪刑 法 定 原 则 的 司 法适 用也 存 在 诸 多问题 , 而且 亟 待 解 决 。 关 键 词 :罪 刑 法 定 ;司 法化 ;人 权 保 障 罪刑法定是我 国刑法非常重要 的基本原则之一。我 国刑法第 3 条明 文规定 :法律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 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 明 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 的,不得定罪处刑。即 “ 法无明文规定不 为罪 ,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 罚 ” 。罪 刑法 定 的司法 化并 非 新鲜 的概念 ,我 国学者 在 《 罪刑法定司法化的观念障碍与立法缺陷》 一著作 中提 到了 “ 罪刑 法定 司法化”一词 。此著作虽然未对罪刑法定 司法化 的概念作出定义 ,但作 者论道 :“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仅 为解决 问题 提供了一个 预案 ,刑事 司法才是罪刑法定原 则得到最终实现 的根 本保 障。 ” 这一论 断的含义似 乎是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就 是指罪 刑法定 原则在刑 事 司法 中最终得 以实 现。贝卡利亚在 《 论犯罪 与刑罚》 一书 中指 出:“ 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 罪与刑罚 ,只有代刻 良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 会的立法者才有 这个权力 ,任何司法官员都 不能 自 命公正地对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 罚 “ 超过法律限度的刑罚 就不是正义 的刑罚 ” 因此 任何司法官 员都不能 以 热忱或者公共福利为借 口,增加对公 民的刑罚” 。 0 贝卡里亚虽然提 出了 罪刑法定 的概念但仍没有明确提出罪刑法定这一法律原则 。费 尔巴哈在 1 8 0 1年的刑法教科 书中,用拉丁文对罪刑法定主义作 了以下表述 : n u l l a p o e n a s i n e l e g e ( 无法律则无刑罚) , n u l l a p o e n a s i n e c i r m e ( 无犯罪则无刑 罚) ,n u l l u m e r i me n s i n e l e g a l i( 无 法 律 规定 的刑 罚 则 无 犯 罪 ) 。 0 也 正 是 费 尔巴哈把罪刑法定从一种思想转换成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 我 国 刑 法 中的 罪 刑 法 定原 则 目前 ,我国正在进行 司法改革 ,其最终 目的就是要 建立起以公正与 效率为价值追求 的具有 独立性 和权威性 的司法体制 。基 于 1 9 7 9年刑法 的类推原则与罪刑法定 原则 的相 悖 ,自罪刑法定 原则在 1 9 9 7年 刑法 中 得到确立以来 ,围绕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中规定了诸 多的条款与之相 配套 。从而 以使得罪刑 法定原则 的功能得到较大的体现 ,也更利于保护 公 民的法益 。罪刑法定的含义就 是法无 明文 规定不 为罪。但 9 7刑法 实 施 以来也衍生出了诸多问题 , 例 如刑法改革的侧重点问题 ,对于类 推定 罪 的否定 ,刑期折抵的立法完善等等 。具体 内容如下 :
对刑法课程教学的浅谈——和谐社会中刑法的功能

浅谈对《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实际运用

浅谈对《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实际运用
王洪国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1986(000)002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击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页数】2页(P47-48)
【作者】王洪国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82
【相关文献】
1.完善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我见 [J], 时庆海
2.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兼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J], 梁芙蓉;郭斐飞
3.《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适用刍议 [J], 彭咏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J],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谈我国刑罚适用的轻重问题

第23卷第1期2009年2月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Ba i cheng Nor m al College Vo l .23,No .1Feb .,2009 浅谈我国刑罚适用的轻重问题宁 博(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吉林长春130507) 摘要:刑罚目的和刑罚的适用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探讨和争论的主要问题,问题的焦点之一是刑罚的适用轻重能否达到刑罚惩罚的目的,本文就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类型、以及适用轻重引用了刑法界各专家的观点,在总结吸收的基础上浅谈我国刑罚的适用轻重问题。
关键词:刑法;刑罚;适用;死刑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118(2009)0120007203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宁博(———),女,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应用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刑事刑法是刑罚中较为严厉的人身罚,它的适用与轻重关系着人身最重要的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因此刑罚的适用一直是刑法学界不断探讨和争论的问题。
一、刑罚的目的刑罚作为实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一种强制方法,它本身并无任何目的,这里我们所说的刑罚目的,是刑罚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一种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主观追求。
这就决定了刑罚目的属于主观范畴,但具体到刑罚目的的定义,我国刑法学者又大体上形成了三种观点,一是最狭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是国家对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二是中义的刑罚目的说,即制定和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三是广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刑罚目的应包括刑事活动的所有阶段,不应仅局限于适用阶段,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预期理想之结果。
这三个观点在统治阶级主观期望性这一点上是统一的,不同的是对它外延的界定。
显而易见,广义刑罚目的说最为全面,刑罚目的是反映在刑事活动每一个阶段的,而在整个刑罚运行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体现着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直到最终实现,而不能把它人为分割,限制在某一阶段,因此笔者更同意第三种观点。
浅谈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谈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者:程露露来源:《西部学刊》2024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虐待动物案件频发,手段较之以往呈现出了新的特征,对公序良俗的威胁呈扩大趋势。
在此背景下,从刑法立法标准出发,论证了虐待动物入刑具有必要性,其包括虐待动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的法律不能够合理且有效地抑制虐待动物行为、虐待动物入刑并不会限制公民自由、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能够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虐待动物入刑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五个方面。
在此基础之上,从刑法社会学角度、虐待动物入刑与我国刑法体系相融并且符合国际基本立法趋势三个方面论述了虐待动物入刑的可行性。
关键词:虐待动物;公序良俗;犯罪圈;刑法谦抑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05-0069-04On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Criminalizing Animal CrueltyCheng Lulu(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 150006)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nimal cruelty cases have occurred frequently, and the methods have taken on new characteristics compared with the past, and the threat to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has been expanding. In this context, the necessity of criminalising animal cruelty is argued from the standards of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including the five aspects that animal cruelty is a serious social hazard, that the current law cannot reasonably and effectively suppress animal cruelty, that criminalising animal cruelty will not restrict civil liberties, that the objective identification and fair handling of animal cruelty can be carried out, and that the criminalization of animal cruelty can achieve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punishment. On this basis, the feasibility of criminalizing animal cruelty is discussed from three aspects: the sociology of criminal law, the integration of animal cruelty into China’s criminal law system, and the conformity with the basic international legislative trend.Keywords: animal cruelty;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criminal circles; the principal of necessity for criminal law2023年4月,B站UP主“杰克辣条”被曝偷貓后虐猫并拍短视频在QQ群分享。
刑法与司法公正演讲稿

刑法与司法公正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和大家分享有关刑法与司法公正的话题。
刑法是国家的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而司法公正则是刑法得以实施的基础,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根本要求。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刑法的重要性。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它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约束,更是对全体公民的保护。
刑法的存在和实施,使得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人民生活更加安宁。
在刑法的约束下,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打击,社会治安得到有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得到更好的保障。
因此,刑法的健全与完善,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
然而,刑法的实施离不开司法公正的保障。
司法公正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公正、公平、公开地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是刑法得以实施的保障,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根本要求。
如果司法不公,刑法就会失去其意义,社会秩序将会混乱,人民的权益将会受到侵害。
因
此,司法公正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障刑法的有效实施,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刑法体系,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刑法的执行效率。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强化司法公正,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得到有效保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让人民生活在法治的保护下,享受安宁和幸福。
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刑法与司法公正,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让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公平的法治环境中实现自己的梦想。
谢谢大家!。
[刑法,意义]浅谈刑法适用解释的存在意义
![[刑法,意义]浅谈刑法适用解释的存在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3a7832ee87c24028905fc3d7.png)
二、刑法适用解释的法律基础――是否违背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刑法思想史上对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理解经历了从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到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过程。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坚持绝对的成文法原则,要求立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和刑罚规定必须绝对明确,禁止法官对刑法进行适用解释,禁止设立不确定刑。而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不再要求刑法规范的规定必须绝对明确,承认法官对刑法进行适用解释的存在及其合理性,承认相对不确定刑之合理性范是通过刑法条文表现出来的,刑法条文是由法律语言表达出来的。作为刑法载体的语言本身具有天然的局限性。人类的语言是有限的,同样,法律语言也是有限的。但是,社会生活确实多姿多彩,无限多样的。用尽人类所有的语言,也无法把社会中的各种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都准确、具体、详细的描述出来。正如英国法学家哈特说:任何语言,随着核心向边缘的扩展,语言会变得越来越不明确,在一些‘边缘地带’,语言则是根本不确定的,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不存在绝对或唯一的正确答案。
浅谈刑法适用解释的存在意义
【摘 要】刑法适用解释是法官在个案审判中对刑法的解释。司法者之所以存在对刑法的理解和解释,是由刑法规范本身的局限性决定的。刑法规范的局限表现为刑法规范的抽象性、概括性、模糊性、滞后性。刑法规范的这些局限性,决定了它与具体案件不能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它给刑法适用者留下了解释的空间。也使得刑法适用解释有着存在的意义。
【关键词】刑法适用解释;存在意义
一般认为刑法解释包括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和刑法学理解释,对于刑法适用解释几乎没有研究。北京大学的储槐植教授在《刑事一体化与刑法关系论》中提出了刑法适用解释的概念,并指出,刑法适用解释是法官在个案审判中对刑法的解释。储教授的论述为我们对刑法适用的深入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一般认为,刑法适用解释是各级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针对具体案件对刑法规范的理解和解释。为什么需要在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和刑法学理解释之后,再提出刑法的适用解释这样一个概念来完善刑法解释的功能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存在基础进行思考和探讨。
浅谈宪法与刑法的关系【仅供参考】

浅谈宪法与刑法的关系浅谈宪法与刑法的关系【论文摘要】:宪法与刑法关系可以从三个层面思考:首先是宪法与刑法关系的效力之维;在确立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基础之上,再涉及到宪法与刑法关系的价值之维与功能之维。
这三个层面并不是平行的关系,而是彼此紧密联系的。
学界原有的观点多发自应然视角并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需要结合我国宪政发展的实际加以反思。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刑罚的产生远早于宪政。
然而在宪政体制下谈论宪法与刑法的关系却有着重要的意义,正是宪法赋予了同时也在检视着刑法——这一规制以法律所认可的最残酷手段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刑权力的法律——的合法性。
宪法与刑法关系成为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
宪法与刑法关系可以从三个层面思考:首先是宪法与刑法关系的效力之维;在确立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基础之上,再涉及到宪法与刑法关系的价值之维与功能之维。
一、宪法与刑法关系的效力之维学者关于宪法与刑法关系效力之维的观点,可以分为三种:其一是“母法说”,通常是在论及宪法的特征之效力位阶时及宪法与法律的关系时会涉及到宪法与刑法的关系,认为刑法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各部门法都是从宪法出发,并且是对宪法原则的引申,把宪法称为“母法”、“最高法”,把普通法律称为“子法”。
其二是“依据说”,认为宪法是刑法规范的依据和指导。
在宪政社会中,刑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
刑法的基本原则都能从宪法中找到依据,包括直接作为宪法规范出现在宪法中和隐含在宪法中的原则;刑法的“分则”部分都贯彻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并可能实现宪法某些规则的具体化。
其三是“不抵触说”,一般是在论及宪法的效力特征和合宪性解释的要求里涉及到,认为刑法应受宪法限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以上的几种观点都建立在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基础之上,并不是严格独立的,毋宁是相互影响和包容的。
比如采用“母法说”的应有之意便是宪法是作为部门法的刑法的依据,同时作为部门法的刑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所以有些学者在论述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它们的意义。
浅谈现行刑法对我国现有多种经济成分的保护与缺失

浅谈现行刑法对我国现有多种经济成分的保护与缺失[摘要]对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是刑法最为基础的一项要求,同样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更是非公有制经济未来长期健康发展的迫切需求。
目前我国内刑法针对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平等保护还有不足,要尽快完善立法,切实加强执法,依法对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平等保护。
[关键词]现行刑法;经济;保护与缺失目前,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作用,我国非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进程中已经变成一支不可小视的力量,并且在国家的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地位日益提高。
在党的文件以及宪法里,非公有经济和公有经济一样,也已经上升到了同一个层面上,获得一样的支持。
那么,刑法这个上层建筑的核心构成分子,作为经济进程、社会安定的保障措施,也要实施一定的制度:剔除阻碍非公有经济进程的思想理念,完善刑法中抑制非公有经济进程的相关规定,对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给予平等的保护。
一、公有以及非公有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的相关根据(一)与宪法及政府政策的精神相匹配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有着最高法律效力,平等地保护公有经济以及非公有经济,我国《宪法》的基础规定,同样是和我们党与政府的相关政策匹配。
现行《宪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说明:“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以及发展公有制经济。
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以及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程”、“坚持与完善公有制为核心、多种所有制经济一起发展的核心经济制度”,要将“坚持公有制为核心,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进程,整体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环境中,不可以将这两者相互对立”。
十八大报告强调,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将“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针对公有以及非公有经济予以平等的法律保障,这样与我国宪法的核心精神相匹配,同样也匹配了党与国家的相关政策,是党与国家依法治国方针的主要工作。
浅谈刑法的机能

浅谈刑法的机能(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课程与教学论2011级张丽贵阳550001)[摘要]刑法的机能,亦称刑法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或可能发挥的功效和作用。
理论界对现代刑法的机能有不同的归纳和抽象。
有二机能说、三机能说、四机能说。
但一般认为刑法的机能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本质机能,另一是基本机能。
刑法的本质机能是刑法规范具有统治阶级的工具的机能。
刑法的基本机能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保护法益机能,二是保障人权机能,三是维护秩序机能,四是行为规制机能。
刑法的本质机能和基本机能,是一种相互对立、相互克制,但又能够互相协调的关系。
[关键词] 刑法的机能;本质机能;基本机能;1. 刑法机能的历史渊源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付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意志的反应。
马克思主义认为,刑法有其发展的历史,但并非永恒存在,到了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阶级、国家即将消亡,刑法也随之消亡。
这一现象大量的历史事实所证明。
从历史上看,刑法主要是国家统治的工具,可以说是为法官裁制的指南,或者对国民威胁的武器。
刑法的机能随着刑法的性质的变化而变化。
中世纪的刑法是封建专制的刑法,其特色是:以刑讯为手段的罪刑擅断主义、以死刑或身体刑为中心的刑罚的残酷性、基于身份的处罚待遇的不平等、在神权支配下的宗教性。
这些特色显示,当时刑法的机能只能是维护神权与封建专制的统治,在那里人权丝毫得不到保障。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与发展,至l6、17世纪在西欧出现一批启蒙思想家。
他们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抨击中世纪擅断的、残酷的、身份的、神学的刑法,鼓吹理性主义,为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鸣锣开道。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以自由为指导思想,力图以法律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使之成为个人自由的保障。
浅谈日本刑法

犯 罪是 由行 为、构成要件 、违 法性 以及责 任这 四个方 面 的要素 所 组 成的 ,将这 些犯罪要素按 照一定 的原 理进里 行系 统化 之后 的东西 就 是犯罪论 的体 系。所谓体 系 ,就是按 照一定原 理所 组织 起来 的有关 知 识的统一体 ,在刑法学上 ,以刑法 的 目的、机 能为基 准 ,将对 于实 现 该 机能来说互 相协调 的只是进行统 一化 、组 织化 ,这就 是体 系构成 的 任务 。因此 ,犯罪论 的体 系就是服务 于一定 目的的体 系 ,即 目的论 体 系 ,所 以,第 一 ,它必须 有利于 明确划 分成 为犯罪 的行 为和 不成 为犯 罪 的行 为之间的界 限;第 二 ,为认定 犯罪提 供统 一 的原理 ,并有 利于 防止在刑 事司法 中注入个 人情感 和任意 性。本 来 ,犯罪 论 的体 系是实 现刑法 目的的体系美 因茨 ,随着刑 法 目的的中重 点变迁 ,体 系 了内也 会发生变化 ,在此意义上讲 ,不 可能 有 绝对 唯 一 的犯 罪论 体 系但 是 , 能满足上 述两方面 的机 能 ,有利于思 想记性 整理并 确立 概念 的体 系是 最好 的体 系。刑法 中的行 为首先应 当是社会 生 活上 的人 的行为 ,必须 收意思 支配 ,必须是 人的外部态 度 ,就是 “ 人的意 思可 以支配 的具有 社会 意义的身体 的外 部态度 ” 。构成 要件是 刑罚法 规 中所 规定 的违法 、 有责 的值 得处罚 的行 为类 型或定 型。为使某 种 行为成 立犯 罪 ,首 先必 须确认该 种行为符合 构成要件 。构 成要件 要素 包括行 为 主体 、行 为对 象 、行 为状况 、行 为 、行为结果 、行为 和结果 之间 的因果 关 系。成 立 犯 罪 ,首先 ,必须 具有符合构成要 件 的行为 ,可 以分 为客 观方 面和 主 观方面 。在行 为的客观方面 ,除了要确 认是 否存 在主体 、对 象 、行 为 以及行为状况 之外 ,对于结 果犯 ,还要 考虑符 合构成 要件 的结 果 以及 行 为和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 。结 果犯 中的行 为和结果 并称为 “ 所为 ” 。 在 行为的主观方 面 ,必须判 断是 否存在 和故 意行 为、过失 行为 相对 应 的故意 、过失——这 种一般 的主观 的构 成要件 要 素 ,以及 和特 殊妁 主 观的构成要件要 素相 当的内心事实 。符 合特定 的构 成要件 的行 为就 是 实行行为 ,可 以分为正犯 、间接正犯 和原 因 自由行 为 。这 同 中国刑 法 学 界理论不 同。原 因 自由行 为 ,能够适 用于 故意犯 的场 合、过 失犯 的 场 合以及心神丧失 、心神好弱的场合。故意以及 过失 , 是违法 以及责任 的原则类 型 ,既是违法要素 ,又是责任要素 。为成立故意 ,必 须对符合 特定的构 成要件 的客 观事实有认识 。并具有实现该认识 内容 的意思 。故 意的本质在于 , 尽管具有判 断 自己的行为在 法律上对 否被允许 的机会 , 但竟然实施该 犯罪事实。不确定 的故 意又 叫未必 的故意 ,它以对犯罪事
浅谈刑法学方法论实施的意义

律知 识 , 为 法律创造 寻 找科学 的方 法 , 从而 构建 出司法 技巧 。如 然研 究的最 终 目的是影 响人们 的生活 , 但是也 有学者 说 , 法 律方
果缺 乏方法 论意识 , 就不会将 刑法 问题放 在方法论 的层面 上进行 法论 只限于 法律工 作者 工作方 式对一 般性 的描述 , 它并不指 导特 考量。 由于我 国在相 当长 的 时间 内缺 乏 对方法论 缺乏考 量 , 在近 定法 律领 域 中的案件 。 如 果对法律 方法 论抱有 这种期 望 , 就 会失 年 来的 法学发 展中 , 终 于意识 到 了方法 论的重 要性 , 因此才 在刑 望 。但是 也有许 多人 认为 , 在 不受价 值影 响思考 的范 围内 , 使用 法 学上 开始 了真正 的理论 反思 。 通过 在 实践 中种 种迹 象表 明 , 许 可 量化 的方法 才 算取得 知识 。然 而 法学 的工作 在于价 值导 向思 而不是进 行价值 中立, 因此 , 许多人否定 法学对知识上有贡献 。 多学者 正在努力 的改变学 术上 的缺点 , 逐 渐步入 刑法学研 究 的正 考 , 轨, 重视 对刑 法学方 法论 的探索 。
够相 互促 进 。 但是如 果只 重视本 体论 而忽视 方法 论的存 在 , 就 缺 则 , 刑法方 法论 也会 变成 固定的 教条 。
乏科 学性 , 当然 , 如 果 只研 究方 法 论, 最终 也将会 沦 为无用 的学
三、 刑法学 方法论 实施 的意义
问。因此 , 在研 究我国 刑法 学时 , 应 结 合刑法 的本体 和方法 论 。
一
二、 刑法 方法论 的工具 价值 方法 论与具 体的方法有 很大 的区别 , 但 是它与方 法有 许多 的
简述刑法目的的内容

刑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实施刑法主观上所追求的结果。
一般来说,刑法的目的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等。
具体来说,刑法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惩罚犯罪:通过刑罚的制裁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遏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保护人民:通过刑法的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侵害。
保卫国家安全: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刑法对于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刑法对于危害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总之,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等方面,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安全和稳定。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刑法认识的不断深入,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也逐渐浮出水面。
事实上,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天生就存在着,这也制约了刑法的实践运用。
对于刑法从业者来说,更应该认真审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以更加准确、公正地运用刑法。
一、认识错误之刑罚目的实现刑罚目的是刑法实践的核心问题,而其认识错误便有可能导致刑罚的滥用或不足。
刑罚目的是通过制裁犯罪,实现对罪犯的惩罚、警戒、教育和改造,保障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但对于刑罚目的的理解,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偏差。
第一个认识错误是把刑罚目的仅局限于惩罚犯罪的行为,而忽略了教育和改造的意义。
事实上,惩罚犯罪只是刑罚目的的一部分,而真正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防范和治理犯罪,使罪犯能够修正错误,回归社会。
第二个认识错误是将刑罚目的的达成建立在报复和复仇之上。
实际上,刑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制止和预防犯罪,而不是为了报复和复仇。
刑罚的使用不能被贪婪和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个人利益所驱使,否则不但不能发挥刑法的整体作用,更加会适得其反。
二、认识错误之证据标准运用证据的标准是指对证据的认定和应用要求的标准,其大小直接影响到刑法实践效果的好坏。
目前,刑法实践中的证据认定存在着一些认识错误:首先,经验证据的认定标准鲜明不足。
经验证据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事物的经验和见识,具有重要的价值。
但现实中往往缺乏具体标准和定量指标,容易导致错误的判断。
其次,视证据来源进行歧视,把公平视为等同于平均数。
事实上,对证据的来源应该按照其充分性、真实性和可信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绝不能因为其来源,就给予任意的不信任或去抵消其证明力。
三、认识错误之实质正义理论透析实质正义理论认为,刑法应该关注的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正义,还要重点关注实质上的正义。
在实践中,为了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需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个是认为,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不仅仅是自由的,还应该差异很大。
事实上,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的关系处于互动和调整的状态中,不能以“实际正义”为借口擅自减刑或逍遥法外,而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
浅谈刑法的空间效力

浅谈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要学得好,是一门技术活。
刑法的制定的本质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相关的法益。
那刑法到底能管多宽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一下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属地管辖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此处需要注意的几方面:1.该处“领域”包括了领土、领水、领空;2.国采用的是船旗国主义,即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不论停放何处,都是属于我国的领域范畴,但需将国际列车与国际长途汽车排除;3.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有一处在中国领域内发生即可。
二、属人管辖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
”可见,若是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犯的是轻罪(最高刑在三年以下),追究其犯罪成本与惩罚教育犯罪不成正比时,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可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因代表着国家形象,不适用该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犯罪一律受追究。
三、保护管辖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由此可知,我国刑法是一只长臂猿,能将手伸向在领域外针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但手臂长度有限,该犯罪需为重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且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才会受到我国刑法的制裁。
四、普遍管辖根据《刑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国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浅谈刑法人道主义

浅谈刑法人道主义作者:董盼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行为规范,不能脱离人而存在。
刑法作为最具有惩罚性的法律,更应体现人道主义思想。
只有贯彻人道主义思想,才能更好地把握刑法理论的精髓,才能达到保障人权,尊重人性的价值追求。
本文从人道的起源、人道的概念出发,阐述人道与刑法联系及在刑法上的完善。
刑法只有体现出人道,才是一部善良的刑法,才能能使人与社会两受益。
关键词人道刑法谦抑作者简介:董盼利,郑州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08-02刑法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与社会秩序的安宁;用之不当,危害个人合法权益与社会秩序安宁,因此,对于刑法的可能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
豍刑法是规范和惩罚人们的犯罪行为,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人的强制性和惩罚性最为明显,因此刑法的制定,刑法的施行,刑罚的实施都无时无刻的需要从“人”出发,刑法只有体现人道主义原则,才能真正的发挥刑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人的个体价值也得到体现和保障。
一、什么是人道何谓人道?人道一词经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
人道主义是文艺复兴时期文化领域的一种思想,与自由、平等、博爱思想一起,是反对封建专制、刑法封闭、刑罚滥用的一种思想。
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西方法治世界才逐渐从中世纪的黑暗中走出来,进入文明、人道和宽和的法治世界。
当今社会人权意识觉醒、人道尊严成为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刑法人道主义也成为一种主流的刑法观念。
从古至今,从中至外,法律思想家们从各自不同角度诠释人道主义,却始终未有定论。
人道主义也逐渐发展为广义和狭义之分。
就其广义来说,人道是基于人是最高价值的博爱行为,是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而善待一切人、爱一切人、把任何人都当人看待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刑法的实际作用
一、刑法公众认同概念
对于刑法来说,其主要内容就是包含着刑法的基本性原则、任务以及所适用的范围;犯罪和刑事责任来说,主要是有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以及犯罪的中止;对于刑法自身的种类来说,主要是有拘役、管制、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四星等多种,另外对于附加刑来说,主要是由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
对于刑法的公众认同来说,主要是表现在那些和百姓的生活规范以及利益相关的一些方面,当前对于刑法的公众认同还没有一个相对具体的定义,以及相对全面地解释,对于民众来说,主要就是想让社会上的正义得到伸张,使得坏人能够受到惩罚,好人能够得到保护,不是将这样的一种法律当成是一种摆设,而是应当有实际的效果。
二、刑法目的的内容
现阶段,关于我国刑法目的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认为刑法目的等同于刑罚目的,就是有效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二是认为刑罚目的只是刑法目的的一个方面,主张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统一起来作为刑法的目的,三是认为刑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法益。
(一)刑法目的不同于刑罚目的
关于这个问题,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做了明确的区分。
它不仅在刑法该说一章中讨论了刑法的目的,还在刑罚的观念中讨论了刑罚的目的,由此可见,张明楷教授并不认同将刑法的目的等同于刑罚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不同于刑罚目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表述:
(1)从结构上看,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刑罚则是组成刑法体系的重要部分。
整体的功能决不等于某一部分的功能(无论该部分如何重要),而是凌驾于部分功能之上,是部分功能的上位概念。
因此,刑罚这一部分的目的不等于刑法的整体目的。
(2)从逻辑上讲,刑罚是实现刑法终极目标的手段和方式,而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的关系也体现为“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的关系。
刑法本身包含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个方面。
犯罪规定了适用于刑法的行为条件,而刑罚则规定了满足犯罪的行为条件之后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则是连接犯罪和刑罚的逻辑纽带。
刑罚目的是实现刑法目的的手段,而刑法目的是刑法目的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刑罚目的体现为“手段价值”,而刑法目的则体现为“目的价值”。
由此可见,作为刑罚目的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并不可以作为刑法的最终目的
存在,它仅仅是实现刑法目的的方式,并应包含在刑法整体目的之中。
(二)不宜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共同作为刑法的目的
如果从上述关于刑法目的和刑罚目的的论述出发,把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共同作为刑法目的似乎是最合理的,因为它合乎刑法目的和刑罚目的的内在关系。
我们既可以把惩罚犯罪作为保护人民的手段,不影响刑法目的的上位性和独立性,同时又可以把刑罚目的包含在刑法目的之中,很好地体现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这也是现阶段关于刑法目的的通说观点。
但是,笔者认为,这里仍然存在两个问题:
(1)“惩罚犯罪”的说法容易引起对犯罪的仇视,从而不利于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利。
正当的刑法、尊重人权的刑法并不是去仇视犯罪,去把犯罪看作是这个世界上的罪恶而给它残酷的惩罚,而是建立一个关于权利、义务、责任的体系,使社会永远处于一个有序的环境之下。
刑法并不是要剥夺人们犯罪的权利(犯罪当然也是人们的权利之一,只不过它在法律上并不得到支持),只不过在人们选择行使犯罪权利的同时就是选择了去承担它所带来的义务和责任。
(2)“保护人民”的说法过于笼统,并且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刑法自身的特点。
“保护人民”几乎可以称为一个“完美”的概念。
因为它几乎是无懈可击的,任何人都不可能说保护人民是错误的,也不可能说保护人民不是刑法目的。
但是如果以保护人民作为刑法目的就过于宽泛并且空洞,无法表现出刑法的特殊性,缺乏实际内容和指导意义。
(三)刑法的目的应为保护法益
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几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从以上两条法条可以看出:第一,第二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是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具体化;第二,第一条中的“惩罚犯罪”与第二条中的“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都可谓实现刑法目的、完成任务的手段;第三,完成任务的过程就是实现目的的过程;第四,刑罚任务的规定就是关于刑法目的的规定,应当从刑法目的的角度理解《刑法》第二条。
第五,刑法的任务与目的是保护法益,因为各种犯罪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运用刑罚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就是为了抑止犯罪行为,从而保护法益。
综上所述,所谓的刑法公众认同,并不是说一味的去迎合社会公众,也不也是对社会舆论的趋同,它要求刑法的实践不仅要具有公正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和公众自身的认同感相匹配,要防治司法的改革过度使得法律本身的意义受到忽视。
本文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对刑法的公众认同进行分析,一方面是对我国刑法公众认同的内容进行分析,另一方面对公众认同给我国刑法所带来的影响进行探析,这样的影响包括:公众认同的引入能够使得以往比较棘手的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另外对故意认定以及被害者承诺的伤害带来一定的影响,最后还从实践的角度对我国刑法公众认同进行了探讨。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之所以要预防犯罪,是因为犯罪侵犯了法益,预防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这正是刑法的目的。
所以,我们更倾向于刑法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法益这种观点。
作者:孙华迎来源:北极光201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