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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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和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行业的发展也如火如荼。

然而,在燃煤发电厂的生产过程中,液氨的安全管理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和关键的问题。

为了保障液氨罐区的运行安全,该文档将介绍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规定。

1. 液氨罐区的选址液氨罐区的选址应考虑到以下因素:•与主厂区相距足够远,避免因意外事故影响到主厂区的生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离城市和人口密集区较远,不能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危害;•与送气管道的距离要足够近,以减少输送过程中的压力损失。

2. 液氨罐及其附件的选型•液氨罐必须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钢制压力容器,外观和内部结构要平整且无明显的凹陷、变形、裂纹、锈蚀和异物等;•液氨罐的规格尺寸应根据生产需要和安全规范制定;•罐体及其附件材质应选用优质的耐腐蚀、耐高压的材料;•液氨罐应设有液位检测装置、压力传感器、温度计和防雷装置等;•液氨罐区应配备紧急切断装置、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

3. 液氨罐的操作要求•液氨罐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和固定位置,液氨罐区域周边应设有安全警示牌、防护栏杆和安全通道,向外围区域散放的氨气切勿乱放,禁止高空坠物;•液氨罐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维修,设备运行时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监控;•液氨罐区严禁吸烟、火种和明火,禁止作业人员喝酒饮料并进入罐区;•液氨罐区严禁随意搬动或拆毁防护设施,要保持罐区整洁干燥。

4. 紧急处理程序•一旦发生液氨泄漏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认现场是否有人员被困或受伤,关闭有故障的液氨罐的液门;•第一时间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立即疏散人员、戴上防毒面具或氧气瓶等,直到事故处理完成;•利用现有设备和资源对事故现场进行精细化处理和清洁,确保处理完全、彻底。

结语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是燃煤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严格遵照安全管理规定不仅是公司对员工和社会负责的表现,同时也是公司长期发展的重要保障。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 背景
对于火电厂来说,液氨罐区是重要的设施之一,但是这也是环境和人员安全方面的风险点。

因此,制定暂行规定是确保液氨罐区安全的重要举措。

2. 罐区管理
2.1. 液氨罐区应设置门卫室,并配置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

2.2. 液氨罐区必须设置警戒线,并张贴提示标识牌和警示语。

2.3. 液氨罐区的管道、阀门等设备应有固定制度,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

2.4. 液氨罐罐体的安全阀应设有监控装置,确保在罐内压力超过安全值时及时报警。

2.5. 开展液氨罐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3. 员工培训
3.1. 液氨罐区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达到合格标准。

3.2.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擅自改动液氨罐区的设备和管线。

3.3.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眼镜等。

3.4. 员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瞒报。

4. 安全检查
4.1. 液氨罐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2. 对液氨罐区安全设施的检查必须由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确保检查到位。

4.3. 检查结果应及时整理并报告液氨罐区主管部门。

5. 罚则
对于违反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的员工,液氨罐区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报告相关部门。

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总结
液氨罐区是火电厂的重要部分,如何做好安全管理是关系到员工和设施安全的重要问题。

本管理规定对液氨罐区管理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希望各液氨罐区严格遵守,确保人身安全和设施正常运行。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火力发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

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事项第五条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

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

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

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及时更新:根 据液氨罐区安 全管理的实际 情况和演练评 估结果,及时 更新应急预案, 确保预案的针 对性和实用性。
01
液氨罐区安全技术要求
液氨罐区的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
液氨罐应采用 符合国家标准 的压力容器, 并定期进行检
测和维护
液氨管道应采 用耐腐蚀、耐 压、耐温的材 料,并确保无
泄漏
液氨罐区应配 备安全阀、压 力表、液位计 等安全附件, 并确保其准确
注意液氨罐区的环境卫生和清洁度控制
保持液氨罐区 清洁,无杂物 和污染物
定期对液氨罐 区进行清扫, 防止灰尘和污 垢积累
监控液氨罐区 的温度和湿度, 确保符合安全 标准
定期检查液氨 罐区的密封性 能,确保无泄 漏现象
01
液氨罐区事故处理与预防措施
液氨泄漏事故的处理和预防措施
发现泄漏,立即报告并疏散人员 启动应急预案,控制泄漏源 采取措施降低泄漏物浓度,防止事故扩大 保持现场安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定期对液氨罐区进行巡检,检查罐体、管道、阀门等设施是否完好无损,确保无泄漏、无隐 患。
建立完善的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 行。
对液氨罐区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液氨罐区的巡检和监控
定期巡检:对 液氨罐区进行 定期巡检,及 时发现潜在的 安全隐患。
对事故原因进 行调查,采取 措施防止类似 事故再次发生
中毒事故的处理和预防措施
保持中毒人员呼吸道通畅, 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
尽快就医,遵医嘱治疗
立即将中毒人员移至安全 区域,并拨打急救电话
定期进行液氨泄漏检测, 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问题
01
液氨罐区安全监管与考核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是一个针对火电厂液氨罐区的临时规定,用于保障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1. 罐区的划定:液氨罐区应明确划定,并设立相应的围栏和标志,以确保外部人员无法进入罐区。

2. 罐区的进出管理:进入液氨罐区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份核验,并佩戴防爆防静电装备。

出入液氨罐区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3. 罐区的安全设施:液氨罐区应配备灭火器材、泄漏应急设备等,以应对罐区发生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

4. 罐区的安全操作:液氨罐区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液氨的性质、危险性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正确使用。

5. 罐区的安全检查:定期进行液氨罐区的安全检查,包括泄漏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6. 罐区的安全培训:液氨罐区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液氨的安全培训,包括液氨的性质、危险性,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7. 罐区的安全监控:液氨罐区应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监控摄像头、气体泄漏检测器等,及时发现罐区的异常情况。

8. 罐区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液氨罐区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9. 罐区的信息记录和报告:液氨罐区应定期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告液氨的储存和使用情况,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以上是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液氨罐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二)火电厂液氨罐区是一个重要的设施,涉及到安全管理问题是非常关键的。

为了保证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运营,特制定了《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液氨罐区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液氨罐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液氨罐区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设施,包括防爆器、防爆墙、防爆门等。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 5 O一2011)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 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 1 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第十五条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稀释吸收的消防喷淋系统。

消防喷淋系统应综合考虑氨泄漏后的稀释用水量,并满足消防喷淋强度要求,其喷淋管按环型布置,喷头应采用实心锥型开式喷嘴。

消防喷淋系统不能满足稀释用水量的,应在可能出现泄漏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增设稀释喷淋管道。

第十六条储罐区宜设置遮阳棚等防晒措施,每个储罐应单独设置用于罐体表面温度冷却的降温喷淋系统。

喷淋强度根据当地环境温度、储罐布置、装载系数和液氨压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当储罐温度和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启动降温喷淋系统;储罐压力和液位超过设定值时切断进料;液氨泄漏检测超过设定值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四篇)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四篇)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火电厂液氨罐区的特点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制定以下暂行规定:1.液氨罐区必须设立严格的安全管理机构,包括液氨罐区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

液氨罐区管理部门负责罐区内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罐区进行监督和评估。

2.液氨罐区应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罐区围墙、防火设施、泄漏报警装置等,确保液氨的安全存储和使用。

3.液氨罐区应建立严格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准入制度、岗前培训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对进入罐区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包括液氨罐的检查、泄漏检测、防火设施的检修等,确保液氨罐区的安全运行。

5.液氨罐区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应急预案中应包括逃生路线、报警方式、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等,确保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

6.液氨罐区应建立信息发布制度,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及时了解液氨罐区的安全状况和相关操作规程。

7.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措施。

以上规定仅为暂行规定,如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二)是一个针对火电厂液氨罐区的临时规定,用于保障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1. 罐区的划定:液氨罐区应明确划定,并设立相应的围栏和标志,以确保外部人员无法进入罐区。

2. 罐区的进出管理:进入液氨罐区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份核验,并佩戴防爆防静电装备。

出入液氨罐区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3. 罐区的安全设施:液氨罐区应配备灭火器材、泄漏应急设备等,以应对罐区发生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

4. 罐区的安全操作:液氨罐区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液氨的性质、危险性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正确使用。

5. 罐区的安全检查:定期进行液氨罐区的安全检查,包括泄漏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6. 罐区的安全培训:液氨罐区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液氨的安全培训,包括液氨的性质、危险性,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2024年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液氨罐区是指火电厂内用于存储液氨的区域,包括液氨储存罐、输送管道、阀门、仪表以及相关设施。

第三条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液氨罐区的安全。

第四条火电厂应设立液氨罐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厂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液氨罐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火电厂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液氨罐区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液氨罐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火电厂应建立液氨罐区安全台帐,记录液氨罐区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维护保养记录、巡查记录等,做到有“帐”可查、有证据可依据。

第七条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达到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第八条液氨罐区应依法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液氨罐区应设置警示标识,标明液氨的危险性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处理措施等,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条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

第十一条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液氨罐区禁止擅自改动设施设备和操作流程,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液氨罐区。

第十三条液氨罐区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并及时报警和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液氨罐区发生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对于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液氨罐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提高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水平。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运 行 维 护
● 第二十三条 氨区作业人员应熟知氨区作业规程规范和应急措施,作业前按等级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 交底工作。
● 第二十四条 进入氨区应先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消除人体静电,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氨区, 禁止携带火种或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氨区。
● 第二十五条 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 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他措施。
上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 ● 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 ● 第十九条 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
门、仪表等宜按下表选择,并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序号
名称
1
管道
2
法兰
3
氨用阀门
4
密封垫片
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电企业要按照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加强氨区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 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四十九条 发电企业要深入开展氨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管理台账, 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 理规定
第一章 总

● 第一条 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 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燃煤发电厂是我国电力工业中的重要形式之一,但由于其生产活动涉及到大量的不安全物质和高度多而杂的生产环境,使得其安全管理问题以及事故风险不断加添,为此,建立一套完备的安全管理规定至关紧要,液氨罐区是燃煤发电厂中不安全品存储区的紧要构成部分,对于此类区域的安全管理必需高度重视。

一、液氨罐区管理机构1.1 液氨罐区应有专人负责,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 液氨罐区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实在包括安全生产负责人、不安全品专职人员和消防专职人员。

1.3 安全生产负责人在液氨罐区内负责安全管理,对该区域的安全和生产责任进行明确和细化。

1.4 不安全品专职人员应当熟知所负责区域的特点和规章制度,并具有不安全品作业相关的技能和操作本领,负责对罐区的设施、设备和物资的使用进行全面管理。

1.5 消防专职人员应当把握消防安全学问,负责罐区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同时以实际行动来加强罐区消防安全的意识。

二、液氨罐区的设施和设备2.1 液氨罐区应设置警告标识,清楚明白地标记罐区、罐车泊位和不安全区域。

标识内容包括:作业指引、禁止吸烟标志、消防器材位置和应急疏散出口等。

2.2 液氨罐区应设有油池、消防水泵、稻草垫、泡沫装置等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应定期保养、检查、验证使用。

2.3 进入罐区的人员应当使用特定的安全检查门进入,可以隔绝外部的不正常因素从而保证罐区的安全。

2.4 在罐区内不得堆放其他物品,保持罐区环境清洁卫生,罐区内全部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清理和维护。

三、罐区作业安全管理3.1 罐区应有作业流程卡或作业引导书,认真界定作业人员的职责,布置施工时间和间隔时间,标注注意事项和安全防范措施。

3.2 在罐区内,不得进行明火作业,不得使用各种高温、火种等明火,不得进行焊接、切割、熔接等操作。

在罐区内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并产生气雾、烟雾、污染等对人体危害的场合下,应适时离开作业区域,并依照预先订立的逃命方案撤离到安全区域。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第四条安全要求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 1 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前言燃煤发电厂的液氨罐区是电厂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设施之一。

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是保障燃煤发电厂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主要介绍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以便确保液氨罐区工作人员的身体安全和液氨罐区的安全运行。

管理要求一般要求1. 液氨罐区人员纪律1.液氨罐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液氨罐区管理规定和本文档所述的安全操作规程,处理好液氨罐区的安全相关事宜。

2.液氨罐区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培养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身体安全。

3.液氨罐区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穿戴防护服和防护手套,保证人身安全。

2. 液氨罐区设施维护1.液氨罐区设施维护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设施情况,及时进行故障处理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液氨罐区设施维护人员应当做好防火和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3. 液氨罐区作业管理1.液氨罐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和证书认证,掌握液氨作业的相关知识和安全技能。

2.液氨罐区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液氨作业操作规程,肃清液氨泄漏和氨气中毒的风险隐患。

3.液氨罐区作业人员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措施,确保液氨罐区安全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罐区设备管理1. 液罐检查1.每个班次对液体罐的液位及压力进行监测;2.对罐区内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对发现问题将进行及时处理和修理。

2. 罐区清洁1.保持液体罐处环境的整洁和清洁;2.做好储罐保温保冷的工作;3.合理调节罐区内空气对流、温度、湿度和压力等环境参数,保持罐区内环境的稳定。

3. 罐区围栏1.确保罐区内周围设施齐全,并按照相关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罐区围栏,确保罐区内安全区域的范围和范围大小规范、合理;2.确保罐区围栏及其配套设施的齐全和完善。

其他管理1. 罐区消防设施1.提供液氨罐区域和其周围应急灭火装置;2.确保液氨罐区及其周围灭火设施的正常运行;3.对液氨罐区域周围存在可燃性预警的区域,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系统。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 5 O一2011)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 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在此制定如下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液氨罐区的管理和组织•1、液氨罐区的供电、供水、排水、通风等设施的工作应当得到完善的监控与管理。

•2、罐区已腐蚀处清理、喷漆、定期更换,其周围清理干净,未堆放杂物,罐顶处外部遮阳网、防尘罩、安全标志齐全,周围设施利于操作和管理。

•3、液氨泄漏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紧急排险工作,负责现场组织、调度各种应急设备和人员,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及时处理,防止泄漏扩大,避免事故的扩大化。

•4、液氨罐区的管理应当建立安全总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制定计划,定时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隐患。

二、操作规范•1、操作人员应当掌握液氨的化学特性、物理特性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2、操作现场要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上级。

•3、液氨的装卸泵、管道、阀门、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的检验、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应当遵照当地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经过资格认证的人员进行。

•4、根据作业需要,液氨罐区内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牌,遵守禁止吸烟、火源禁止进入、严禁饮酒等规定。

三、安全防护•1、各类储罐应当有足够的排气/排渣设施。

如果有必要,应当安装防爆照明设施。

•2、在液氨罐区发生危险事故时,应当启动相应的自动报警设备,切不可手动释放氨气或进行不当的救援。

•3、作业区与交通区之间应当设置有效地安全隔离措施,可以采用铁丝网、隔离带或安全地栏等。

•4、液氨罐区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消毒,进行充足的清洁、通风、透气,同时应当定期检查其周边环境,确保其环境安全。

四、员工安全教育•1、新员工入职前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等的培训。

•2、员工工作岗位产生的各种有害因素应当进行防护教育,如防护用品的使用,重要道具的安全操作等。

•3、公司要在每个季度安排固定的安全培训,并进行实际操作的演练,使员工掌握现场的应变能力,保障员工的职业安全。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运营,保障员工和设施的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模板》(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液氨罐区,液氨管道及液氨配套系统的管理。

第二章液氨罐区基本安全要求第三条液氨罐区应设有特地管理人员,负责液氨罐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测。

第四条液氨罐区应设有配套的安全监测设备,包含但不限于液氨泄漏报警装置、氨气浓度监测装置、温度传感器等。

第五条液氨罐区的周边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明确标识液氨的不安全性,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入液氨罐区。

第六条液氨罐区应进行常规巡检,确保设施的完好无损,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隐患。

第七条液氨罐区内的液氨容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液位、压力、安全阀等。

液氨罐区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不安全品,以免造成事故。

第九条液氨罐区内应备有紧急应急设备,包含但不限于护目镜、呼吸器、灭火器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条液氨罐区内应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员工熟识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本领。

第十一条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第三章罐区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第十二条液氨罐区负责人为罐区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对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三条每个液氨罐区应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应急预案订立等。

第十四条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员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本领。

第十五条液氨罐区应建立健全的巡检制度,定期对液氨罐区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液氨罐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应订立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第十七条液氨罐区负责人对液氨罐区的安全情形负有监督责任,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和违反规定的人员应及时处理和追责。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一】总则为确保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生产运行和员工人身安全,制定本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二】责任分工1. 火电厂液氨罐区负责人:- 负责液氨罐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组织制定液氨罐区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开展液氨罐区安全培训和演练。

2. 液氨使用单位:- 制定液氨使用管理制度;- 落实液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组织实施液氨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

【三】安全管理措施1. 液氨罐区的建设和维护:- 液氨罐区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设有防火安全设施;- 定期检查、维修液氨罐及其周边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2. 设备操作管理:- 液氨操作人员需经过专门的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 熟悉液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在操作液氨设备时,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

3. 液氨泄漏事故应急处理:- 发生液氨泄漏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组织疏散人员并采取控制措施;- 保护现场,防止进一步扩散,迅速进行泄漏液氨的清理和处置。

4. 安全培训和演练:- 定期组织液氨罐区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根据液氨罐区实际情况,设计针对性的培训和演练内容。

【四】处罚措施1. 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者纪律处分。

2. 操作人员违反液氨操作规程,造成泄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追责处理。

【五】附则1.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液氨罐区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

如需修改,应及时调整并重新组织实施。

3. 对于液氨罐区的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性能。

【六】结论为确保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本规定规定了液氨罐区的责任分工、安全管理措施、处罚措施等内容。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 5 O一2011)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 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2024年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二篇)

2024年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二篇)

2024年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为深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强化火力发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用氨安全,降低事故风险,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确保氨区等设备系统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氨区的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液氨安全管理。

除执行本规定外,各单位还需遵守国家、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与规范。

四、氨区应位于厂区边缘,处于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符合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相关要求。

五、氨区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应急处理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环境整洁,严禁储存其他易燃物品或堆放杂物。

六、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为防爆设备,避免使用铜及铜合金材质的配件,以防腐蚀。

七、氨区内应配备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等紧急救援设施,并确保其防护半径不超过15m。

八、氨区应设立风向标和事故警报系统,以保障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企业内部员工及附近居民。

九、氨区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以便于紧急疏散。

十、氨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熟悉液氨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相关安全知识,持证上岗。

十一、进入氨区需登记,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时,需经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并遵守相关规定。

十二、氨区30m范围内的静电导体必须接地,进入时需消除人体静电,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十三、进入氨区时,应穿着符合安全标准的衣物,并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十四、氨区周围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十五、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进入氨区,必要进入时需采取防火措施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十六、氨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操作和检修时应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5O一2011)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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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 5 O一2011)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 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第十五条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稀释吸收的消防
喷淋系统。

消防喷淋系统应综合考虑氨泄漏后的稀释用水量,并满足消防喷淋强度要求,其喷淋管按环型布置,喷头应采用实心锥型开式喷嘴。

消防喷淋系统不能满足稀释用水量的,应在可能出现泄漏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增设稀释喷淋管道。

第十六条储罐区宜设置遮阳棚等防晒措施,每个储罐应单独设置用于罐体表面温度冷却的降温喷淋系统。

喷淋强度根据当地环境温度、储罐布置、装载系数和液氨压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当储罐温度和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启动降温喷淋系统;储罐压力和液位超过设定值时切断进料;液氨泄漏检测超过设定值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VPS供电。

第十八条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储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并在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

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

第十九条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

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按下表选择,并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序号
名称
最低设计温度>一20℃
≤一20℃
1
管道
2 0号钢或不锈钢不锈钢
2
法兰
2 0号钢或不锈钢,带颈对焊突面法兰
不锈钢,带颈对焊
突面法兰
3
氨用阀门
不锈钢
4
密封垫片
不锈钢缠绕石墨或聚四氟乙烯垫片5
螺栓螺母
35crM0或不锈钢
6
仪表
氨专用仪表
第二十条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

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第二十条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

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第二十一条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远程快关功能。

第二十二条氨区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严禁直接对外排放。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氨区作业人员应熟知氨区作业规程规范和应急措施,作业前按等级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第二十四条进入氨区应先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消除人体静电,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氨区,禁止携带火种或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氨区。

第二十五条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

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二十六条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

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巡视检查氨区设备和系统运行状况,定期测定空气中氨气含量,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储罐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监控,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限高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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