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信号信息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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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信号信息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节通则
第332条铁路电务信息系统是集计算机技术、现代控制.技术与数据传输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控制和管理系统,是铁路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综合化的恃点。
第333条铁路电务信息设备主要包括TDCS、CTC、CTCS、CSMIS(电务管理信息系统〉、信号微机监测系统等。
第334条直接涉及行车安全的TDCS、CTC等系统,必须自成体系,单独成网,独立运行,严禁与其他系统直接联网。
第335条电务维护单位应与设备供应商、电信运营商签订设备维修协议,明确维修责任和分工。
第336条以下四种情况须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审批。
1.铁路局(公司)中心主要设备型号、局对部、相邻局间通道变更。
2.扩大TDCS标准用户范围。
3.超出TDCS标准范围扩展功能。
4.其他系统使用TDCS信息。
第337条 TDCS、CTC应实行系统冗余,局部故障不得影响整个系统。
第338条信息设备实行大修和维修两级修程。
第339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配备满足信息设备维护需要的、具有高、中、初级技术职称的维护人员,负责软、硬件维护和值班工作。
第340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计算机、网络、通信和信号等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系统应用软件和服务器、工作站、路由器、交换机等硬件,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
第341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时掌握系统
运行情况,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第342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配备满足检修需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和交通工具。
第343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
1.设备安装及使用说明书、设备技术标准;
2.硬件及软件技术手册、使用手册和维护手册;
3.设备原理图、设备布置图、系统结构图及网络构成图;
4.电气集中结合电路图、分机采集信息配线表和通道网络图;
5.系统软件流程图及各软件模块流程图,软件清单;
6.系统维护工具软件(包括修改数据的方法说明);
7.管内各站、区间信号平面图;
8.故障处理流程图,原始记录资料等。
第二节工作职责
第344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信息设备维护职责:
1.负责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系统设备的维护和全路TDCS网的正常运行,指导和协调铁路局(公司〉TDCS、CTC等信息设备维护工作。
2.负责铁道部微机监测、电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心机房设备维护和网络管理工作,指导铁路局(公司)微机监测、电务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系统测试、调试、数据信息核对及故障处理。
4.组织协调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处理系统故障。
5.负责故障设备、器材检修及入厂修管理工作。
6.负责审核铁路局(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主要设备型号变更、局对部及相邻局间通道变更、扩大TDCS标准用户和信息交换范围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7.负责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系统设备鉴定,提出设备质量提
高计划。
第345条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TDCS/CTC室):
1.负责铁路局(公司)调度指挥中心TDCS、CTC系统设备的维护和全局(公司)TDCS、CTC网的正常运行。
2.负责铁路局(公司)微机监测、电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心机房设备维护及网络管理工作。
3.指导电务段信息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4.制定管内IP地址分配和网络调整方案。
5.配合部试验室、邻局(公司)检测所对管内系统设备进行测试、调试、数据信息核对及故障处理。
6.审核通道变更、软件修改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7.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处理系统故障。
8.负责故障设备、器材的检修及人厂修管理工作。
9.组织系统设备鉴定,提出设备质量提高计划。
第346条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
1.负责管内TDCS、CTC、微机监测、电务管理信息系统和CTCS 地面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故障设备、器材检修及人厂修管理工作。
3.组织完成维修生产任务,定期进行设备检查,指导信号工区信息设备日常维护工作。信息核对工作。
6.配合设备供应商、电信运营商进行设备维护和故障处理。
7.组织系统设备鉴定,提出设备质量提高计划。
第347条信号工区:
1.负责管内TDCS、CTC、微机监测、电务管理信息系统和CTCS 地面设备的日常养护、集中检修工作。
2.在铁路局(公司)检测所、段电子设备车间的指导下,进行车站信息设备故障处理和器材更换。
3.在铁路局(公司)检测所、段电子设备车间的指导下,进行车站信息设备复位、开(关)机、倒机及器材更换,处理告警信息和简单故障。
4.配合设备供应商、电信运营商进行设备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三节软件维护
第348条软件由供应商负责,终身保修。软件日常维护分别由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负责。
第349条软件日常维护以供应商提供的软件维护手册为依据。
第350条软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修改,防止软件丢失、扩散和病毒侵害。
第351条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病毒检查、日志文件清理和刷新存储。
第352条系统应用软件修改由供应商负责,系统应用数据(如站场变更、基本运行图调整等配置文件)修改由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负责。上述修改须经主管部门批准。软件或数据的修改影响上一级使用时,应同步修改。
第353条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备份不少于2套,由部试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