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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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知识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
广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家机关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狭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务院或者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的消防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消防法规体系由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规章及消防技术标准组成。
(一)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发的与消防有关的各项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政策、组织结构、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和管理程序等.用以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消防关系的行为规范。现行消防方面的法律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 fj 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法的决定,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中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罪名有:
(1)第115条规定的“失火罪"及其处罚。
(2)第l 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及其处罚。
(3)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处罚。
(4)第1 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及其处罚。
(5)第1 39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及其处罚。
(6)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及其处罚。
(7)第277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及其处罚。
(8)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及其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 9条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第20条中“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相应条款,也是消防管理的依据。
(二)消防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的规范性文件。
消防行政法规主要有:(1)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条例》。它是规范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行政法规。主要内容有: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等等。(2)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3)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草原防火条例》。
2.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全国有20余个省、市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本地的消防条例,如《江苏省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某一领域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本地区特点制定的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消防规章
规章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
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并且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是消防工作中常用的依据。
1.国务院部委规章
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据统计消防管理方面的部委规章现有35个(公安部单独制定颁布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颁布的有25个,其他部委制定发布的有10个):
(1)公安部规章25个:如《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仓库防火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等。
(2)其他部委规章10个:如《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码头防火管理规则》、《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等等。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并且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是消防监督管理中常用的法律依据。它是某一地区在消防监督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行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比较单一,因而数量较多。
(四)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技术标准是我国各部委或各地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法定程序单独或联合制定颁发的,用以规范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科学技术的关系的准则或标准。根据《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条的规定,这些消防技术标准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遵照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是消防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工程建设、产品生产、消防监督的重要依据。对提高消防产品质量,合理调配资源,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消防技术标准可划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根据其强制约束力的不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消防技术标准的规范和标准一般都是强制性标准。
消防技术标准根据其性质可分为规范(又称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标准两大类。标准又分为: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又称通用技术条件)。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定的8个分技术委员会的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基础标准、固定灭火系统标准、灭火剂标准、消防车(泵)标准、消防灭火器及消防装备标准、消防电子产品标准、防火材料标准、建筑构件标准等八类。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规范)根据其性能又可分为:建筑类规范(又称综合性规范)和设备类规范(又称专业性规范)。
常用的建筑类规范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DJl6—87)、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9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一92)等。
常用的设备类规范主要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儿6—98)、建筑灭火器设置设计规范(GBJl40—90)。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国家规范)涉及消防设计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主要有: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等。
涉及消防的行业建设标准常用的有: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l—81)、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l—8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