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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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文件号: 济政发〔2011〕15号文件发布日期: 2011-04-12 文件生效日期: 2011-04-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指中心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但仍保有其建设用地和建筑物、居住环境未作改善,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及经营体制的聚居区,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打造现代产业体系”的总体要求,突出重点区域和重要功能区、城市综合体与重点工程、铁路、轨道交通及主要道路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带动作用,规划为先、整合为主,统筹兼顾、科学有序地推动城中村改造,实现由单纯改造城中村向提高城市化水平转变,由单纯村(居)分散改造向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转变,由单纯村(居)民安置向建设综合性社区转变,由单纯房地产开发向统筹城市功能和产业发展转变,进一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切实保障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2.工作目标。

通过规划引导和整合改造,切实改善群众居住与生活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实现“农民转居民、村庄转社区、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集体经济转混合经济”四个转变,力争“十二五”期间完成中心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基本消除中心城“二元化”现象。

二、基本原则和改造主体
3.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组织,政府主导。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统筹作用,把握好城中村改造的方向,综合运用政策、规划、计划等多种调控手段,采用多种建设方式,统筹规划,整合资源,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确保城中村改造符合公共利益和城市发展需要。

(2)坚持统一规划,成片改造。

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以区为单位统一编制规划,统筹配置各类资源,突破“单村改造”的局限和制约,以区为主,成片改造。

(3)坚持统一政策,集中安置。

深入研究,完善拆迁安置和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

坚持群众自愿、让利于民的原则,灵活合理确定征收补偿标准,统一组织社区建设,集中妥善安置村民,同步建立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村民向市民的根本转变。

(4)坚持统一标准,整体配套。

综合平衡各方利益,注重维护社会公平,进一步统一安置保障、配套建设标准,提高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水平,实现城市功能、人居环境、生活质量、城市形象的全面提升。

4.改造主体。

各区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和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

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调动多方面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

涉及特定区域的城中村改造,区政府须与特定区域建设主体共同协商,理顺工作程序,分工协作,共同推进。

三、规划管理
5.规划控制。

各责任主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引导规划的要求,结合村(居)实际和周边用地情况,按照有利发展、重点带动、统一规划、连片改造、确定标准、整体配套的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策划方案,会同市规划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打破村居之间的地域界线,以重点区域发展、重点工程建设以及重要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带动点,进行区域整合、连片开发。

按照“低密度、高容积率”的要求,提高建设容量,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积极引导建筑向地下和空中延伸、立体建设,压缩用地规模,提高投资强度和改造综合效益。

除城市规划有高度控制要求的特殊区域外,原则上不再规划审批6层以下住宅建筑,新建住宅项目适度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6.设施配套。

按照适度超前、提高标准的要求,完善和强化市政公用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结合城中村现状及周边规划建设情况,充分利用和不断优化原有基础设施,不断提升片区基础设施承载和保障能力,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前期研究和系统规划。

周边道路、水、电、暖、气、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提前列入建设计划,完善社区服务、治安管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适度增加公共绿地和开敞空间,进一步完善城市服务功能。

7.违法建设处置。

涉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原则上不予保留。

确与规划无矛盾且建筑质量较高的,可结合具体情况,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四、用地管理
8.土地处置。

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含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未征收的)依法按程序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安置开发规模以外的土地,由市政府按照《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统一征收。

9.供地方式。

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保障房用地划拨供应给村集体组织。

经营性用地规模按基本平衡村庄安置改造成本确定,通
过招拍挂方式有偿供应。

安置房需开发商代建的,列入土地出让附加条件,由区政府负责监督。

为加快项目推进,可参照我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运作。

经营性用地具备分宗条件的,可以统一规划,按功能和布局合理划分地块,确定规划条件后单独出让。

10.土地收益管理。

项目中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先行拨付到各项目责任主体,用于被征地村(居)民的土地补偿、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等土地出让成本支出,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0%部分拨付相关责任主体,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平衡。

五、征收拆迁安置
11.征收拆迁管理。

严格依法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确保村(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各区政府负责指导村(居)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拆迁人与村(居)集体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手续合法齐全的村(居)民住宅房屋、集体经济用房、集体办公用房、村(居)自办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等非住宅用房及其他附属物,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费用计入拆迁安置成本。

12.安置标准。

村(居)民住宅安置采取住房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

采取住房安置的,人均安置面积40平方米,原住房面积不足每人40平方米的,按照每人40平方米安置;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补偿。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安置人按照房屋建设成本购买。

采取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参照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核算。

生产生活保障用地按人均25平方米建设用地核定,划拨给村集体组织使用,由村集体组织按城市规划要求自主投资建设运营,切实用于村(居)民长期生活保障,不得转让,经营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经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确定;特定区域涉及征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按照《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相关规定执行。

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由区政府认定后,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但不享受有关保障政策,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

13.规费减免。

安置房、保障房建设,参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济价房字〔2008〕111号),免收相关费用。

经营性建设项目收费按相关标准下限收取。

村(居)安置房、保障房及其物业管理用房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时,免缴交易费。

六、组织领导
14.强化统一领导。

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统一领导,负责确定总体改造规划,分解年度改造计划,协调解决村(居)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

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城中村改造的日常工作,负责政策解读、改造方案审批、年度计划编制、技术指导、督促检查、情况调度、建房数量认定等。

各责任主体要完善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和村(居)民安置专门机构,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15.落实属地责任。

市政府与各责任主体签定改造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确保推进有计划,完成有时限,管理全覆盖。

各区依法负责管理和监督城中村拆迁补偿方案制定,负责项目开发建设、村民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工程进度和安全质量监督、群众拆迁过渡及回迁安置组织、房产证办理、回迁安置小区管理等各项工作。

16.规范改造程序。

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改造总体策划方案,对建设成本、拆迁安置、资金保障、集约用地、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建设时序、自求平衡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可行性结论,报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策划方案批准后,各建设主体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摘自:/art/2011/4/14/art_59_4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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