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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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设备设施和技术指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保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环保设备设施的完好率、投运率和效率,实现清洁生产,避免发生环保事件。

2 适用范围

中电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 规定和程序

环保监督网络

3.1.1 公司应建立环保监督网络,成立环保组织机构,明确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岗位的环保工作职责。

3.1.2环保技术监督工作纳入公司技术监督组织体系,制定和实施年度环保监督计划。

3.1.3 公司每年与技术监督服务单位签订的技术监督服务协议应包含环保监督内容。

3.1.4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完善环保监测和检查记录,将年度环保监督计划细化分解为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环保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原材料情况,环保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固体废物、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生产、办公、值班场所的粉尘、噪声情况等。

环保监督的内容

3.3.1原材料的技术监督

3.3.1.1监督每批入厂变压器油、发电机轴承润滑油脂、变桨轴承润滑油脂、齿轮油、汽油等。

3.3.1.2 定期监督变压器底部油槽等废油清理。

发电机轴承油脂、齿轮油、箱变油等渗漏对环境的污染。

3.3.2 环保设备设施技术监督

3.3.2.1 环保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账、运行检修规程和相关运行检修记录。

3.3.2.2 废水处理设施

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正常运行,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设计要求,并达标排放或回用。

2)定期监督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废水排放达标率、各排口计量设施。

3.3.2.3 噪声治理设施

1)厂区主要噪声源均应要安装噪声治理设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2)定期检查、维护设备的消音隔声装置,保证其正常性能。

3.3.3 污染物排放的技术监督

3.3.3.1废水排放

1)采样点的设置。排污申报的废水采样点为外排废水排放口。废水处理设施考核采样点为各废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2)采样监测方法及监测项目和频率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3.3.3.2 噪声排放

1)生产、办公、值班场所和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

2)生产、办公、值班场所和厂界噪声监测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3.3.4 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保监督

3.3.

4.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保监督工作执行环保“三同时”要求。

3.3.

4.2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规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设计。

3.3.

4.3建设项目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前,公司应对施工单位的环保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包括施工单位环保管理组织机构、施工过程中需保护的环境敏感点、具体的环保措施、环境纠纷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环保管理制度和环保专业人员等。

3.3.

4.4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要求实行环境监理制度,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环保工作(噪声、各类废弃物、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促进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

3.3.

4.5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公司应会同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检查环保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中电新能源。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3.3.

4.6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公司必须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3.3.

4.7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程序分期

进行环保验收。

环保监督资料和报表

3.4.1 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监督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

3.4.1.1 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关于环保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规定及要求,建议本单位环保监督管理制度。

3.4.1.2 各类环保设备设施的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系统图(如除尘系统流程图、脱硫系统流程图、脱硝系统流程图、全厂水系统流程图、全厂污水处理系统图、临时灰渣场地形图、厂界噪声测点布置图等)。

3.4.1.3 各类环保监督数据、资料、报表、水平衡图。

3.4.2按照《技术监督管理制度》(ZDXNY-06-14)要求,按时向中电新能源上报环保监督工作情况。

3.4.2.1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环保监督月报。

3.4.2.2 每年7月6日、次年1月7日前上报上半年、上年度环保监督总结。

3.4.2.3 每年1月7日前上报本年度环保监督计划。

3.4.3所有环保监督数据应按照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妥善保存,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不得外泄。

环保监督的控制程序

3.5.1通过日常监测和重点监测等方式,监督分析燃料、原材料的进厂基础数据,监测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均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政府要求。

3.5.2 环保监督技术服务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监督服务,每季度向委托单位(甲方)提交监督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如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或环保设施异常,应加大监测频率和扩大监测范围,分析原因,提交《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

3.5.3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单位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均应按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3.5.4各单位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环保设施异常应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对有可能构成环保事件风险的,应执行《环境保护事件管理制度》(ZGDL-07-03-03/G)要求。

3.5.5 各单位应根据环保监督技术服务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如无特殊情况,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计划完成后,应书面报告中电新能源。

环保监督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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