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原包装(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备案要求(三)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与资料要求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和资料要求化妆品,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东西。
不管男女老少,都有擦“宝宝霜”的时候。
现如今,我国经济发展快速,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也加多了,许多进口化妆品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凡境外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凭证)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申请药监局卫生许可批件首先到卫生部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
检验完毕后,准备申请材料。
然后评审,颁发备案凭证或者许可批件。
最后上市销售。
目前,我国对进口化妆品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进口化妆品要有“三证”,即进口化妆品三证:第一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批件,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一、受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二、首次申请报送材料目录(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二)产品配方;(三)产品质量标准;(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三、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进口化妆品注册申报备案实操详解(李娜)精品PPT课件
化妆品检验机构的确定(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以上5家单位为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 行政许可检验规定》规定的人体安全性和防晒功效检测项目(人体法) 。
同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天健华成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天健华成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提示
注:Ο需要进行试验1.不需进行皮肤刺激试验;2.进行急性皮肤 刺激试验,不需进行多次皮肤刺激试验;3.不需进行眼刺激试 验;4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检验微生物,含酒精浓度≧75%不 需要检验微生物;5.含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的产品需 测甲醇,测甲醇1000元;6.凡宣称含有α-羟基酸或不宣称含有 α-羟基酸,但其总量≧3%的产品需测定α-羟基酸,同时测定 pH值,测α-羟基酸1000元,测pH值100元;7.检验数量是针 对每包装净重大于25ml的产品而言,不满25ml者,需增加样 品数量,总量掌握在不小于100-150g(视具体产品类型而 定);8.凡紫外线吸收剂含量≧0.5%的产品,需加测紫外线吸 收剂、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和皮肤光毒性试验,总计6000元,9. 根据《关于加强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备案管理 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09]36号)其配方中含有滑 石粉原料的,申报单位在产品申报或备案时,应提交具有计量 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中石棉杂质的检测报告。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
以上4家单位还可开展仪器法测定化妆品抗长波紫外线(UVA)能力的检测
。
天健华成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述)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三条(总体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注册与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境内责任人的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文字和翻译要求)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以及在我国化妆品监管法规中已使用的英文缩写简称(如SPF、PFA、PA、UV A、UVB 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第五条(签章要求)注册与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规定,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
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注册与备案资料均应由境内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
用户使用带有电子加密证书的公章的,可直接在电子资料上加盖电子公章。
第六条(规范性要求)注册与备案资料中应当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时,应当折算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准确引用参考文献,引用格式应当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应当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图表、术语等,保证资料内容准确规范。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化妆品注册与备案资料中,出现的同项内容应当保持前后一致;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与证明文件中所载内容一致。
第八条(格式和显示要求)化妆品注册与备案文本资料中主体文字颜色应当为黑色,内容易于辨认,设置合适的行间距和页面边距,确保在打印或者装订中不丢失文本信息。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生产和进口化妆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完整地反映产品的基本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提高标签合规性的监测和检查力度。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售、罚款、收回产品等。
第二章标签内容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包含的基本信息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主要成分、产地等。
第七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具体的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词语。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上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为真实、明确,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信息。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实际产品相符,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化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应为准确、明确的信息,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具体、明确,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主要成分应列明其名称、含量和功能,不得少列、漏列或者以虚假方式展示。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产地应为准确、明确的信息,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信息。
第三章标签设计要求第十四条化妆品标签应具有足够的大小,使得文字和图案清晰可辨认。
第十五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常见的汉字和常用外文词汇,不得使用生僻字或者特殊字符。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签上的图案、标识应与产品的实际特点相符,不得使用误导性的图案、标识。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数字和图案应具有一定的色彩对比度,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应以等高字体和线条为准,不得使用变形、扭曲的字体和线条。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净含量:以克(g)或毫升(mL)为单位,标明产品总量。
(三)成分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化妆品中的成分,包括成分名称、含量等信息。
(四)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年、月表示。
(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以月、年表示。
(六)使用方法: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标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过敏测试、避免接触眼睛等。
(八)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产品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第六条特殊化妆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特殊化妆品注册日期。
(三)特殊化妆品功效。
(四)特殊化妆品适用人群。
(五)特殊化妆品禁忌人群。
第三章标签格式第七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尺寸:根据产品包装和形状,合理确定标签尺寸。
(二)字体: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三)颜色:使用清晰、醒目的颜色,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颜色。
(四)布局:合理布局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五)图片:如使用图片,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
进口化妆品原包装备案要求
进口化妆品原包装备案要求(一)
产品包装形式:
一·原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
二·原包装涉嫌误导消费者(+、ROC、西元、韩方),提供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包装。
三·原包装是某一规格,新增/变更其他规格设计包装。
四·与其他产品组成套装销售的组合装。
五·境内委托境外,提供产品设计包装。
资料要求:
产品原包装图应上传:1.产品原包装平面图、说明书、中文译文;2.无产品原包装平面图说明;3.产品原包装平面图、说明书、中文译文及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理由;
产品设计包装平面图应上传:1.无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提交加贴中文标签的原包装平面图;2.有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提交设计包装平面图(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中文译文及加贴中文标签的设计包装平面图;其中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包装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
产品上市包装立体图应上传:1.产品原包装立体图;2.无原产品包装立体图的说明。
正规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签应包含哪些信息?
正规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签应包含哪些信息?
一、化妆品标签
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二、正规的进口化妆品外包装上的中文标签应当标注内容
1.产品名称。
2.原产国或地区名称(指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等),以及生产商名称及地址。
3.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
和地址。
4.内装物量。
5.生产批号及使用期限。
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批准文号。
7.加贴CIQ标志。
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的特殊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总体而言,要有中文标注信息,标注标签的外观与原包装外观相近。
三、如何识别假冒进口化妆品?
1.从外观上看,不合格或假冒化妆品的包装瓶往往较为粗糙,有的瓶盖与瓶身咬合不紧密,有的有渗漏现象。
2.包装印刷质量不如真品清晰,套色不正。
3.有的产品结构不够细腻,颜色不匀。
4.有的产品呈颗粒状,有杂质斑点。
5.有的产品存在充气、发霉、酸败、发臭现象。
6.有的产品还有干缩、油水分离现象。
7.如价格因素及购买渠道等,有些在网上或小店铺售卖的所谓进口化妆品的价格与大型商超的售卖价格相差巨大,此时就应提高警惕,切不可一味听信商家的一面之词。
学会并运用识别进口化妆品的一些常识,同时选择正规的购买渠道,才能降低购买假冒进口化妆品的风险。
化妆品备案注册申报中关于标签及包装的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备案注册申报中关于标签及包装的常见问题解答1.进口产品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市售包装?答: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进口产品在提交许可申请时,需提交市售包装。
这里的市售包装有两种含义,首次申请许可产品提交的市售包装,是指国外上市销售的包装;进口延续申请时提交的市售包装,是指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包装。
2.对产品的使用方法有何要求?答:应如实标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并明确产品的具体使用部位,不得以“用于所需部位”等模糊用语进行表述。
3.产品外包装配方成分部分,在中文标签中已有显示,是否还需要翻译?答: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申报资料所有外文都应翻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因此,产品外包装配方成分仍需要在产品外包装中文翻译中完整翻译。
4.外包装中的香料过敏源类物质如何标注?答:化妆品产品中常会添加香精或植物油用于调香。
部分香精及植物油类原料,可能会含有过敏源物质,一些国家(如欧盟)会要求生产企业,将超过一定含量的过敏源在标签中标注,起到警示消费者的作用。
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中文标签,同样有如此要求,即在注意事项部分,标注“本品/**原料含有**”的警示用语,不得将此类成分标注在全成分标识中,除非在配方中单独添加了此成分。
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哪些内容?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三)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产品以及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四)进口产品,应提交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
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不含本条(一)、(二)、(三)项内容的,应同时提交含相应指标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资料;(五)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化妆品备案中标签标注指南
化妆品标签标注指南(征求意见稿)为指导规范化妆品标签内容,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关于化妆品标签内容标注的要求(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规定》要求的标注内容。
(二)因包装大小、包装设计等原因,所标注内容可在不同可视面中。
二、关于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一)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化妆品命名应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二)化妆品名称应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
(三)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的标注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及其他相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四)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应与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所载产品名称一致。
(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应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所载产品名称一致。
三、关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编号的标注要求(一)国产化妆品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责任的企业名称、地址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委托生产的,应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委托方不具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不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二)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如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等)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四、关于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标注要求(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准文号。
(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准文号。
(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
五、关于化妆品成分的标注要求化妆品应标注真实的产品成分。
成分名称应按有关规定,采用规范的中文名称。
因包装原因,化妆品成分可标注在说明书或其他便于消费者查阅的说明性资料上,但必须在可视面标签上明示标注位置。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具备相应能力要求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相关工作。
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五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生产、进口和经营等工作,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产品备案第六条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或进口前,备案人应当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产品备案。
第七条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等工作,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境内责任人应当建立对境外备案人的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备案人授权其备案或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等规定要求,审核不合格的,禁止进口或生产。
第八条在首次办理备案前,境内企业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名称注册:(一)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二)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加盖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送资料真实的承诺书;(三)境内责任人还需要同时提交境外备案人签署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和资料要求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和资料要求化妆品,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东西。
不管男女老少,都有擦“宝宝霜”的时候。
现如今,我国经济发展快速,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也加多了,许多进口化妆品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凡境外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凭证)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申请药监局卫生许可批件首先到卫生部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
检验完毕后,准备申请材料。
然后评审,颁发备案凭证或者许可批件。
最后上市销售。
目前,我国对进口化妆品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进口化妆品要有“三证”,即进口化妆品三证:第一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批件,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一、受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二、首次申请报送材料目录(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二)产品配方;(三)产品质量标准;(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三、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进口化妆品原包装(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备案要求(三)
进口化妆品原包装(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备案要求(三)
6.除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信息外,进口化妆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所标注的内容应全部译为正确、规范的中文。
审核以产品中文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为准。
必要时,参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内容。
(1)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祛痘、抗粉刺、预防或不引起粉刺”等相关内容的,申报时应提供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检测报告。
(2)发用类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去屑”"用途的,申报时应提供去屑剂项目检测报告。
(3)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若标注“药用医药”等中文字样(含繁体中文),或标注医学术语、宣称医疗作用、暗示疗效或虚假夸大宣传等不符合我国相关规定和要求内容的,应在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中予以解释说明。
(4)产品原包装中的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需与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信息一致。
若同时申报两种以上包装规格/形式时,至少有一种包装规格/形式的上述原包装信息应与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信息一致。
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化妆品不仅能够美化人们的外表,还能提升自信心。
然而,化妆品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假冒伪劣、成分不安全、广告虚假宣传等。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的法律规定。
二、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目的的产品。
2. 分类化妆品按照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1)清洁类:如香皂、沐浴露、洗发水等。
(2)护肤类:如乳液、面霜、面膜等。
(3)美容类:如口红、眼影、腮红等。
(4)修饰类:如粉底、遮瑕膏、睫毛膏等。
(5)特殊用途化妆品:如防晒、美白、去角质等。
三、化妆品的生产与销售1. 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
(2)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国家标准。
(4)生产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产品原料、辅料来源可靠,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销售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2)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
(3)销售场所符合国家规定。
(4)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化妆品的标签与说明书1. 标签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生产日期。
(5)保质期。
(6)成分表。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项。
(9)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2. 说明书化妆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成分表。
(5)使用方法。
(6)注意事项。
(7)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五、化妆品的广告宣传1. 广告内容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审核标准、法规依据
进口化妆品原则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进出口前应获得质监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标签检验证明文件(包含标签内容)
同中文标签有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对于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签要求
1
标签形式
根据包装形状或体积,可选择标签形式:
①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②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③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2
标签的基本要求
①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
②如实介绍,不夸大和虚假宣传,不适用医疗用于或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⑤净含量
⑥化妆品成分表
⑦保质期
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⑧净含量
⑨企业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注号
⑩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如系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⑾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如系特殊用途化妆品
5
法规附件
关于印发《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③中外文一一对应
④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⑤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
保质期、生产者名称、成分表(可体现在说明性材料中)
2
强制标示
①名称
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
进口化妆品规范要求
1、什么是进口化妆品规范中文标签?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哪些?1 化妆品的名称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3 净含量4 化妆品成分表5 保质期6 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
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工卫生许可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应该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8 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9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2、化妆品进口所需要的证件有哪些?根据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规定,在国外化妆品进口时,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一)《入境货物报检单》;(二)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进口化妆品原料可免于提供);(四)进口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重量、产地的详细清单;(五)《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其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因需要四到六个月的时间,所以必须提前办理。
3、国外化妆品办理《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进口化妆品申报基本信息表》---由我公司提供2 产品配方3 产品说明书4 送检样品5 包装中文翻译稿6 授权书---由我公司提供通过备案的样本。
7 质量规格证明8 生产工艺简图9 自由销售证明10 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谁)11 产品包装盒、独立说明书12 特殊化妆品还应提供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检验方法。
以上资料我公司都有已经过备案的合格样本,以使申报资料顺利递交通过审评。
2010年最新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凭证申报流程(新法规)2010年4月1日,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开始实施新的法规。
进口化妆品申报
进口化妆品申报:1.什么样的化妆品进入中国需要办理手续?所有外国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化妆品(含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澳门),在进入中国大陆销售时,必须到中国国家相关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2.国外化妆品进入中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到何机构办理?国外化妆品进入中国时,需要到中国国家卫生部等机构办理注册(备案)手续方可销售,具体程序为:①卫生部注册/备案(接收单位: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②制作中文标签(2006年4月之前需要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备案,现已取消备案);③通关(含标签审核,海关);④上市销售。
3在申报时如何进行产品分类?按照2007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化妆品的定义,“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
”进口化妆品分别包括普通化妆品及特殊用途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分类:1.发用品2.护肤品3.彩妆品4.指(趾)甲用品5.芳香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1.育发类*2.健美类*3.美乳类*4.染发类5.烫发类*6.防晒类※7.除臭类※8.祛斑类※9.脱毛类※以上标有*的项目需做人体试用试验,标有※的项目需做人体斑贴试验。
4.卫生部注册(备案)的程序是怎样的?自二○○四年七月一日年开始,国家卫生部简化进口化妆品程序,特殊类产品仍沿袭原有的注册制,而普通类产品则实行备案制。
二者在程序上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前者在受理后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评。
①进口普通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备案、材料审核、核发备案凭证等程序。
②进口特殊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注册、材料审评、核发注册批件等程序。
注册(备案)完成后由卫生部颁发行政许可:普通类颁发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特殊类产品颁发批件,格式为:卫妆特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化妆品行业产品标签管理要求
化妆品行业产品标签管理要求化妆品行业是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产品无处不在我们的生活中。
在购买化妆品时,产品标签是我们了解产品信息的主要依据。
因此,化妆品行业需要严格管理产品标签,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
本文将介绍化妆品行业产品标签管理的要求以及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一、产品标签的要求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化妆品行业对产品标签有着严格的要求。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要求:1. 标签应具备中英文双语标注,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产品信息。
2. 标签应包含产品的名称、品牌、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
3. 标签上应标明产品的使用方法、适用人群、注意事项、质量批准文号等重要信息,以确保消费者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标签应注明产品的净含量、质量和主要成分,以帮助消费者理解产品的性质和功能。
5. 标签上还应有明确的储存条件和使用期限,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效果在保质期内得到保证。
二、标签内容的准确性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准确无误,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可靠的产品信息。
以下是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1.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应准确标注,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新鲜程度和使用期限。
2. 标明产品的净含量和主要成分时,应确保准确无误,不得故意模糊或隐瞒重要信息。
3. 质量批准文号的标注应与实际情况一致,以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是否具备合法的市场准入资格。
4. 标签上的警示语和注意事项应真实而准确,以提醒消费者避免或减少可能的风险。
三、标签内容的可读性除了准确性,产品标签的可读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1. 标签上的文字应明确、清晰,字体和字号应适中,以保证消费者能够轻松辨认和理解。
2. 标签的排版应合理有序,避免文字过于拥挤,以减少消费者的阅读难度。
3. 如果标签上有必要的图示或图片,应确保其清晰度,以便消费者能够直观地了解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效果。
4. 标签的材质应具备一定的耐磨性和防水性,以保证在产品的整个使用寿命内能够清晰可辨认。
进口化妆品授权书备案
授权方(以下简称“授权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方(以下简称“被授权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授权方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产品名称、品牌名称、生产批号等)化妆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权利,现授权被授权方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推广、宣传上述化妆品,并同意被授权方进行以下备案事宜:一、备案范围1. 被授权方将在中国境内销售、推广、宣传的化妆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详细信息;2. 被授权方在销售、推广、宣传过程中使用的宣传材料、广告内容等;3. 被授权方在销售、推广、宣传过程中涉及的产品包装、标签等。
二、备案要求1. 被授权方应在取得授权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化妆品行业规范,在销售、推广、宣传上述化妆品前,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备案;2. 被授权方应保证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 被授权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 被授权方应承担因销售、推广、宣传上述化妆品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年,自授权之日起计算。
四、授权费用授权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被授权方应在授权期限内一次性支付给授权方。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对本授权书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2. 本授权书内容涉及的商业秘密,双方应共同维护,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六、违约责任1. 如被授权方违反本授权书约定,未经授权擅自销售、推广、宣传上述化妆品,授权方有权立即终止本授权书,并要求被授权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如授权方违反本授权书约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方式提供产品或授权,被授权方有权要求授权方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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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原包装(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备案要求(三)
6.除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信息外,进口化妆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所标注的内容应全部译为正确、规范的中文。
审核以产品中文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为准。
必要时,参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内容。
(1)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祛痘、抗粉刺、预防或不引起粉刺”等相关内容的,申报时应提供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检测报告。
(2)发用类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去屑”"用途的,申报时应提供去屑剂项目检测报告。
(3)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若标注“药用医药”等中文字样(含繁体中文),或标注医学术语、宣称医疗作用、暗示疗效或虚假夸大宣传等不符合我国相关规定和要求内容的,应在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中予以解释说明。
(4)产品原包装中的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需与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信息一致。
若同时申报两种以上包装规格/形式时,至少有一种包装规格/形式的上述原包装信息应与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