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名录
广东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背景介绍。
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拥有众多企业和个人的资产。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变化,资产评估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因此,制定合理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客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资产评估收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收费。
2. 透明公开原则,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客户应当清楚知晓评估收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3. 成本合理原则,资产评估收费应当以评估服务的成本为基础,合理确定评估收费标准。
4. 市场调节原则,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不得存在垄断行为。
三、广东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1. 资产评估收费的计算方法,资产评估收费按照评估对象的价值和复杂程度确定,通常以一定比例的方式计算。
2. 资产评估收费的标准,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不同评估服务内容划分,一般包括固定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等。
3. 资产评估收费的公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并在评估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不得私自调整收费。
4. 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广东省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收费不合理或者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广东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意义。
1. 保护客户利益,合理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可以保护客户利益,避免因收费不合理而导致损失。
2. 规范市场秩序,明确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恶意竞争和不当竞争行为。
3. 提升行业声誉,制定合理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有利于提升评估机构的行业声誉,增强社会信任度。
五、广东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落实。
广东省相关部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推动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发展,确保收费标准的落实和执行。
六、结语。
广东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客户,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是对资产评估行业自身发展的一种规范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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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一般评估、综合评估和特殊评估。
以下是具体收费标准:
1. 一般评估:
一般评估是指对一般资产进行评估,收费标准如下:
- 资产估价在10万元以下的,每项收费不超过500元;
- 资产估价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每项收费按照0.2%
的比例计算;
- 资产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每项收费按照0.1%的比例计算。
2. 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是指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包括土地、房地产、设备、股权等。
收费标准如下:
- 固定资产评估: 按评估价值的0.2%收费;
- 土地评估:按评估价值的0.2%收费;
- 房地产评估:按评估价值的0.30%收费;
- 股权评估:按评估价值的0.40%收费;
- 设备评估:按评估价值的0.20%收费。
3. 特殊评估:
特殊评估是指对特殊类型的资产进行评估,如矿产资源、知识产权、艺术品等。
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需要经过核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收费标准仅作为参考,具体收费还会根据评估师的资质、经验、工作量、评估对象的特殊要求等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具体收费还需咨询评估机构或评估师。
同时,
无论是一般评估、综合评估还是特殊评估,评估机构和评估师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评估报告和评估意见书。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对照表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对照表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着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收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政府指导价意见,报我局核定。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3〕300号)自本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废止。
二○一○年七月五日附件: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标准收费说明: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2.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上表规定的分档差额计费率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经评估双方协商,评估收费总额可上下浮动20%。
其中,证券评估业务的收费总额上浮幅度可提高到30%。
3.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收费对照表。
广东地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开发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名单一、评估类(共153人)(1)资产评估类(88人)陈喜佟缪远峰李迟郑炳南余丹陈怀斯陈志红熊钻李小忠张能福杨松堂肖浩黄小飞周一鸣王振平何锦辉黄国庆张维建张瑞东王琦赵炳伟张任易吴锦文谢戈力薛红霞陈丽冰康芮华王晨阳黄西勤石开荣何建阳郑国伟陈山李小明谭毅松潘赤戈晏帆黄小群陈友亮许丽卿阳文化文幸端董道远杨清忠郑汉平耿志勤聂竹青赵志伟廖旻王泽黄廉锋邝钢玲梁畅张辉沈晓伟文小平谭晓露肖焕麒陈扬孔屏岩李文敬陆子建周桂红李伟罗少峰刘映红侯燕萍蒋自安林少坚周丽廖煜古文枢卢启佳江建华许刚邢贵祥徐锋李向罡郑陈武徐忠梁惠琼郭全令陈志宏程海伦胡东全邱军张建文郑心苗(2)土地房地产估价类(53人)梁擎柱张喜生李芳林勃费金标赖琳玲廖凡玲袁名礼何英姿黎明高雪飞陈宗彪黄慧林文胜刘雪梅宋星慧刘敏军李标康玲刘健殷宇霞周伟宏陈平刘畅刘军黄荣真谢建春钟玉燕庄国华梁洪李胜胜朱晓岚亢冬伟陈智华周裕丰龚伟平方建国陆建伟曹亚琨李欣司徒荣轼黎蕾彭泽勇何永耀邹琼罗贤智刘志远聂志勇黄广斌徐丽红朱兴宏王茜王楚焊(3)矿业权评估类(12人)李英龙赵洪文薛建峰李向阳王晋伟丘志力杨志亮刘和发王颖怡严兴华李岩李秀芝二、财务审计类(共85人)成欣欣丁朝霞刘方权刘朝东周洁德张育强张文燕凌运良胡建国裘小燕申慧李建辉曾性华李宝梅范荣黄志男王维民陈海防梁春玲梁寄意伍艺文杨贞瑜倪臻荣吴英劳建东王逢荣张琪娜冯伟庆黄建国杨易成麦权生任志冬张学亮甄子堃叶斌陈锦棋余东红胡建波程银春杨淑慧安霞蒋洪峰吉争雄何丽玲邢良文王心程华珍黄玉莺李竻顺吴雄飞李烜康国干丁予君陈彬海柯贵根强威李磊夏菁杨少良骆涛邹丽明卢锐刘运国漆江娜林斌刘明学李韩冰洪梅生何正高谢志福周志坚罗红高长敏陈砥砺肖坚刘勤郭智鹏汤英海吴向能肖来久云武俊吴战箎肖继辉蒋满兰黄效禹三、法律类(共21人)周林彬曾东红崔建珍郭志祥钟坚郭宗杰谢雄伟徐东剑汪宏杰吴青何万龙魏济民谌兰刘海燕蔡海宁汪伟马波颜琼李伯侨胡鹏翔孟荣四、工程技术类(共34人)王璠狄剑锋周清郭暹凤蓝腾辉廖建忠罗红东罗永林肖金梅曾陈平丁仕辉王伟导刘元飞罗灿冷步里张雷王三永李春荣阮毅陈陪阳谢颖章海兵刘少跃易觉李澍芃谢祥明石爱军刘纳阳李克文陈炳辉吴鸿军孙钟权曹大燕邵孟新五、经济管理类(共18人)杜金岷詹益玲郑雄陆文韶姚益龙彭迎春王华林花红林庄学武曾瑞军周凯李江帆苏琦卢大鹏谢荣光史焕杰赵新文方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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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管理的通知【标 签】变更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资产评估机构,监督管理【颁布单位】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文 号】粤评协[2016]18号【发文日期】2016-04-11【实施时间】2016-04-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机构管理法规珠海评协、佛山评协、东莞评协,各资产评估机构(含深圳市): 近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在审核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上报的变更备案材料时发现,个别机构存在发生变更事项长期不备案或逾期备案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发生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变更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评协备案。
变更备案资料及程序请按照《办法》及省评协《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资产评估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配套性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粤评协[2013]16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变更事项不备案或逾期备案属于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形,资质信息与商事登记信息不一致会增加变更期间出具报告的法律风险。
因此,各机构应高度重视变更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三、省评协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机构,省评协将书面予以关注提醒,并计入机构的诚信信息档案,纳入机构综合评价工作考核范围。
同时,省评协还将定期核查机构的商事登记信息,一经发现变更不备案的机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公示,并如实报告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粤府办[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粤府办[2004]6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第一批企业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今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增加或减少以及企业名称变更,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随时予以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一批企业名单(截至2004年5月21日)一、省国有企业名单1、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3、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4、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5、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6、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8、广东物资集团公司9、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10、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1、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2、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13、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14、广东省旅游集团公司15、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16、广东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7、广东省盐业总公司18、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19、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20、白天鹅宾馆二、省持股企业名单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3、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4、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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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名单一、评估类(共153人)(1)资产评估类(88人)陈喜佟缪远峰李迟郑炳南余丹陈怀斯陈志红熊钻李小忠张能福杨松堂肖浩黄小飞周一鸣王振平何锦辉黄国庆张维建张瑞东王琦赵炳伟张任易吴锦文谢戈力薛红霞陈丽冰康芮华王晨阳黄西勤石开荣何建阳郑国伟陈山李小明谭毅松潘赤戈晏帆黄小群陈友亮许丽卿阳文化文幸端董道远杨清忠郑汉平耿志勤聂竹青赵志伟廖旻王泽黄廉锋邝钢玲梁畅张辉沈晓伟文小平谭晓露肖焕麒陈扬孔屏岩李文敬陆子建周桂红李伟罗少峰刘映红侯燕萍蒋自安林少坚周丽廖煜古文枢卢启佳江建华许刚邢贵祥徐锋李向罡郑陈武徐忠梁惠琼郭全令陈志宏程海伦胡东全邱军张建文郑心苗(2)土地房地产估价类(53人)梁擎柱张喜生李芳林勃费金标赖琳玲廖凡玲袁名礼何英姿黎明高雪飞陈宗彪黄慧林文胜刘雪梅宋星慧刘敏军李标康玲刘健殷宇霞周伟宏陈平刘畅刘军黄荣真谢建春钟玉燕庄国华梁洪李胜胜朱晓岚亢冬伟陈智华周裕丰龚伟平方建国陆建伟曹亚琨李欣司徒荣轼黎蕾彭泽勇何永耀邹琼罗贤智刘志远聂志勇黄广斌徐丽红朱兴宏王茜王楚焊(3)矿业权评估类(12人)李英龙赵洪文薛建峰李向阳王晋伟丘志力杨志亮刘和发王颖怡严兴华李岩李秀芝二、财务审计类(共85人)成欣欣丁朝霞刘方权刘朝东周洁德张育强张文燕凌运良胡建国裘小燕申慧李建辉曾性华李宝梅范荣黄志男王维民陈海防梁春玲梁寄意伍艺文杨贞瑜倪臻荣吴英劳建东王逢荣张琪娜冯伟庆黄建国杨易成麦权生任志冬张学亮甄子堃叶斌陈锦棋余东红胡建波程银春杨淑慧安霞蒋洪峰吉争雄何丽玲邢良文王心程华珍黄玉莺李竻顺吴雄飞李烜康国干丁予君陈彬海柯贵根强威李磊夏菁杨少良骆涛邹丽明卢锐刘运国漆江娜林斌刘明学李韩冰洪梅生何正高谢志福周志坚罗红高长敏陈砥砺肖坚刘勤郭智鹏汤英海吴向能肖来久云武俊吴战箎肖继辉蒋满兰黄效禹三、法律类(共21人)周林彬曾东红崔建珍郭志祥钟坚郭宗杰谢雄伟徐东剑汪宏杰吴青何万龙魏济民谌兰刘海燕蔡海宁汪伟马波颜琼李伯侨胡鹏翔孟荣四、工程技术类(共34人)王璠狄剑锋周清郭暹凤蓝腾辉廖建忠罗红东罗永林肖金梅曾陈平丁仕辉王伟导刘元飞罗灿冷步里张雷王三永李春荣阮毅陈陪阳谢颖章海兵刘少跃易觉李澍芃谢祥明石爱军刘纳阳李克文陈炳辉吴鸿军孙钟权曹大燕邵孟新五、经济管理类(共18人)杜金岷詹益玲郑雄陆文韶姚益龙彭迎春王华林花红林庄学武曾瑞军周凯李江帆苏琦卢大鹏谢荣光史焕杰赵新文方创熙。
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组织的或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组织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项目相关评审活动的组织和开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一般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设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咨询平台.评审专家名单在省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评审专家接受本办法的管理.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六条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二)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珠宝首饰评估师、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注册森林资源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中任何一种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8年;(2)取得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10年;(3)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于副高职称)以上的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经济、技术方面的资深专家或知名人士.(四)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五)年龄未满65周岁;(六)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目前在广东省同行业排名前10名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士. 具体条款与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第七条评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由省国资委统一评选确定.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省国资委自我推荐,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推荐.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二)学历、资质、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获奖及荣誉)、以前参与的重大项目说明材料(包括评估、审计、法律)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三)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自我推荐的除外);(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第八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资格复审通过的方可继续保留评审专家资格.第九条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要求;(二)是否熟悉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三)在参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五)是否积极参与专家评审工作;(六)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对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未能通过资格复审、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省国资委可以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有关评审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了解评审目的,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有关的材料;(三)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四)在所有与会评审专家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结论(评审会结论);(五)可要求在评审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或形成独立的书面意见;(六)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从行业操作规范、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等角度出发,为评估报告的使用提供独立、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评审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三)对于超出自身专业领域的评审事项,或者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组织评审工作的企业(单位);(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主动提出回避;(五)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和质疑;(六)有关评审咨询活动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的选用第十三条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为评审专家选用单位,由其负责组织专家的抽取选用工作.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估项目评审前两天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三天.第十五条评审专家抽取选用前,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特点确定评审专家类别和人数,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涉及特殊行业或专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应行业类别的评审专家;(二)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或证券类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具有丰富证券执业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三)对于涉及经济纠纷或者知识产权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重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为保证评审质量,对于重大项目、资产类型较复杂且价值量较大的项目、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分歧较大的项目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省国资委可以指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但指定评审专家的比例应不超过参与评审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七条每次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按照与实际参加评审专家人数3:1的比例随机抽取,并按随机抽取的先后顺序对评审专家进行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通知和确认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第十八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对被选用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涉及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约定书.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评审地点、相关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的专业内容,提供待评审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或电子版.第二十条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评审费,按照其服务工时,参照《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标准计算劳动报酬,由资产评估项目所在的省属企业支付.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估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发现评审专家与被评审的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应立即要求该评审专家予以回避.第二十二条省国资委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必须客观、公正对待每个评审项目,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抽取并接到评审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无故拒绝;(二)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不及时告知相关联系人;(三)接到评审通知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四)参加评审时,发现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未提出回避;(五)与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六)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导致评审结论显失公平;(七)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评审现场;(八)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进行解答或澄清;(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组织专家评审的单位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继续评审活动.其他当事人可以向省国资委反映或举报.对经初步认定涉嫌违规的评审专家,应立即中止其评审资格.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每发生一次第二十三条所指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暂停其当年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评审资格,累计发生四次以上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行业协会或单位.第二十六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或企业相关负责人,违反操作要求选用专家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对于在评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评审专家,省国资委予以表扬,将名单抄送相关行业协会或单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咨询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市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前言。
随着广东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资产评估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资产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保障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合理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对于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评估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评估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2. 透明公开原则,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客户应当清楚了解评估服务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3. 市场调节原则,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灵活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
三、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1. 资产评估收费的计费方式:(1)按照资产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收费,收费标准根据评估对象的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2)按照工作量进行收费,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2. 资产评估收费的收费标准:(1)不动产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评估对象的价值和复杂程度确定收费标准,一般按照评估对象价值的千分之几进行收费。
(2)动产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评估对象的类型、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一般按照评估对象价值的千分之几进行收费。
(3)企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企业规模、复杂程度、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一般按照企业资产净值的千分之几进行收费。
3. 资产评估收费的支付方式:(1)一次性支付,客户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评估费用。
(2)分期支付,客户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评估费用,根据评估工作的进度分期付款。
四、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1. 实施,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由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 监督,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房地产评估公司全国排名一览表
上海申杨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52
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52
广东公评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52
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2
东莞市正中联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53
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
53
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53
深圳市国资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53
36
广州银信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37
辽宁隆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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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新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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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洲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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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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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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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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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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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铂码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9
北京银通安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
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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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永业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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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洲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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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1
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1
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55
深圳市国资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56
上海沪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56
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56
湖北永业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56
18、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组织的或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组织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项目相关评审活动的组织和开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一般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设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咨询平台.评审专家名单在省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评审专家接受本办法的管理.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六条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二)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珠宝首饰评估师、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注册森林资源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中任何一种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8年;(2)取得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10年;(3)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于副高职称)以上的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经济、技术方面的资深专家或知名人士.(四)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五)年龄未满65周岁;(六)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目前在广东省同行业排名前10名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士. 具体条款与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第七条评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由省国资委统一评选确定.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省国资委自我推荐,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推荐.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二)学历、资质、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获奖及荣誉)、以前参与的重大项目说明材料(包括评估、审计、法律)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三)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自我推荐的除外);(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第八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资格复审通过的方可继续保留评审专家资格.第九条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要求;(二)是否熟悉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三)在参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五)是否积极参与专家评审工作;(六)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对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未能通过资格复审、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省国资委可以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有关评审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了解评审目的,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有关的材料;(三)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四)在所有与会评审专家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结论(评审会结论);(五)可要求在评审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或形成独立的书面意见;(六)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从行业操作规范、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等角度出发,为评估报告的使用提供独立、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评审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三)对于超出自身专业领域的评审事项,或者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组织评审工作的企业(单位);(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主动提出回避;(五)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和质疑;(六)有关评审咨询活动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的选用第十三条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为评审专家选用单位,由其负责组织专家的抽取选用工作.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估项目评审前两天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三天.第十五条评审专家抽取选用前,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特点确定评审专家类别和人数,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涉及特殊行业或专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应行业类别的评审专家;(二)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或证券类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具有丰富证券执业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三)对于涉及经济纠纷或者知识产权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重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为保证评审质量,对于重大项目、资产类型较复杂且价值量较大的项目、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分歧较大的项目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省国资委可以指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但指定评审专家的比例应不超过参与评审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七条每次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按照与实际参加评审专家人数3:1的比例随机抽取,并按随机抽取的先后顺序对评审专家进行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通知和确认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第十八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对被选用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涉及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约定书.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评审地点、相关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的专业内容,提供待评审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或电子版.第二十条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评审费,按照其服务工时,参照《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标准计算劳动报酬,由资产评估项目所在的省属企业支付.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估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发现评审专家与被评审的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应立即要求该评审专家予以回避.第二十二条省国资委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必须客观、公正对待每个评审项目,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抽取并接到评审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无故拒绝;(二)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不及时告知相关联系人;(三)接到评审通知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四)参加评审时,发现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未提出回避;(五)与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六)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导致评审结论显失公平;(七)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评审现场;(八)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进行解答或澄清;(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组织专家评审的单位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继续评审活动.其他当事人可以向省国资委反映或举报.对经初步认定涉嫌违规的评审专家,应立即中止其评审资格.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每发生一次第二十三条所指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暂停其当年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评审资格,累计发生四次以上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行业协会或单位.第二十六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或企业相关负责人,违反操作要求选用专家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对于在评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评审专家,省国资委予以表扬,将名单抄送相关行业协会或单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咨询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市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七夕,只因有你,总有一些人牵肠挂肚难以忘记,总有一些日子温暖甜蜜最为珍惜从春夏到秋冬,从陌生到熟悉,虽不能时时联系,却总在特别的日子想起你,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名录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名录
1. 星河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2. 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 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4. 山川金融评估有限公司
5. 中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6. 德迈评估服务有限公司
7. 大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8. 星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 金泰信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10. 裕华财务评估有限公司
11. 海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 中立财务评估有限公司
13. 华兴金融评估有限公司
14. 东方咨评评估有限公司
15. 瑞峰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16. 华立财评估有限公司
17. 汉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8. 基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9. 兴业金融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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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组织的或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组织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项目相关评审活动的组织和开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一般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设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咨询平台.评审专家名单在省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评审专家接受本办法的管理.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六条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二)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珠宝首饰评估师、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注册森林资源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中任何一种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8年;(2)取得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10年;(3)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于副高职称)以上的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经济、技术方面的资深专家或知名人士.(四)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五)年龄未满65周岁;(六)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目前在广东省同行业排名前10名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士. 具体条款与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第七条评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由省国资委统一评选确定.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省国资委自我推荐,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推荐.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二)学历、资质、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获奖及荣誉)、以前参与的重大项目说明材料(包括评估、审计、法律)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三)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自我推荐的除外);(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第八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资格复审通过的方可继续保留评审专家资格.第九条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要求;(二)是否熟悉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三)在参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五)是否积极参与专家评审工作;(六)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对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未能通过资格复审、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省国资委可以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有关评审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了解评审目的,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有关的材料;(三)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四)在所有与会评审专家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结论(评审会结论);(五)可要求在评审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或形成独立的书面意见;(六)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从行业操作规范、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等角度出发,为评估报告的使用提供独立、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评审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三)对于超出自身专业领域的评审事项,或者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组织评审工作的企业(单位);(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主动提出回避;(五)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和质疑;(六)有关评审咨询活动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的选用第十三条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为评审专家选用单位,由其负责组织专家的抽取选用工作.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估项目评审前两天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三天.第十五条评审专家抽取选用前,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特点确定评审专家类别和人数,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涉及特殊行业或专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应行业类别的评审专家;(二)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或证券类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具有丰富证券执业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三)对于涉及经济纠纷或者知识产权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重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为保证评审质量,对于重大项目、资产类型较复杂且价值量较大的项目、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分歧较大的项目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省国资委可以指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但指定评审专家的比例应不超过参与评审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七条每次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按照与实际参加评审专家人数3:1的比例随机抽取,并按随机抽取的先后顺序对评审专家进行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通知和确认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第十八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对被选用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涉及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约定书.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评审地点、相关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的专业内容,提供待评审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或电子版.第二十条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评审费,按照其服务工时,参照《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标准计算劳动报酬,由资产评估项目所在的省属企业支付.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估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发现评审专家与被评审的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应立即要求该评审专家予以回避.第二十二条省国资委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必须客观、公正对待每个评审项目,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抽取并接到评审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无故拒绝;(二)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不及时告知相关联系人;(三)接到评审通知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四)参加评审时,发现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未提出回避;(五)与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六)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导致评审结论显失公平;(七)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评审现场;(八)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进行解答或澄清;(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组织专家评审的单位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继续评审活动.其他当事人可以向省国资委反映或举报.对经初步认定涉嫌违规的评审专家,应立即中止其评审资格.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每发生一次第二十三条所指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暂停其当年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评审资格,累计发生四次以上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行业协会或单位.第二十六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或企业相关负责人,违反操作要求选用专家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对于在评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评审专家,省国资委予以表扬,将名单抄送相关行业协会或单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咨询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市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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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名单第一批
关于公布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供稿:资环处供稿时间:2012-01-17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有关节能评估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规范节能评估服务市场,提高节能评估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6号令)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资环〔2011〕913号)要求,我委组织对2011年各地市报来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了评审。
现将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名单附后),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备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各备案机构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充实技术力量,配备专业设备,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我委支持已备案机构在我省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
备案机构在今后工作中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我委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同时在我委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节能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委(资源节约与环境气候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名单(第一批)相关附件:关于公布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附件).doc附件: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名单(第一批)下面是赠送的年度工作总结,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欢迎再度光顾XXXX年度工作总结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XXXX就快结束,回首XXXX年的工作,有工作成功的喜悦,有与同事协同攻关的艰辛,也有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惆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山成诺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的变更备案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山成诺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的变更备案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7.28
•【字号】粤财评备〔2020〕19号
•【施行日期】2020.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山成诺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
公司等9家机构的变更备案公告
粤财评备〔2020〕19号中山成诺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佛山市正通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阳江市同德土地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珠海德威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东嘉舜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中企华正诚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扬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广东勤岚房地产土地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广东腾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报来的《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变更备案。
上述机构的变更信息如下表所示,并已录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可通过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8日。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引言。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估、估价的过程,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
广东省作为中国南方经济大省,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发达的经济,资产评估业务也日益繁荣。
为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广东省制定了相应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以便评估机构和客户能够清晰了解评估服务的收费情况。
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1. 不动产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1)土地评估,土地评估收费标准按照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段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低于每亩5000元。
(2)房屋评估,房屋评估收费标准按照房屋面积、楼层、建筑年限、装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低于每平方米50元。
2. 动产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1)机器设备评估,机器设备评估收费标准按照设备种类、规模、年限、技术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低于设备价值的1%。
(2)车辆评估,车辆评估收费标准按照车辆类型、车龄、行驶里程、车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低于车辆价值的2%。
3. 企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企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企业规模、行业性质、财务状况、资产种类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低于资产价值的0.5%。
4. 专项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专项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根据评估对象的特殊性和评估过程的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不低于评估对象价值的1%。
5. 其他费用。
除了评估费用外,评估机构还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收取相关的差旅费、资料费、咨询费等其他费用,但需提前与委托方协商确认。
三、结语。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评估机构和客户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收费标准,确保评估过程公正、透明。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防止收费标准的滥用和变相收费,保障市场秩序的公平竞争。
希望广东省资产评估市场能够更加规范、透明,为广东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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