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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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40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40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等建设活动及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防护部分的建设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负责。

人防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人防专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人防专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人防专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和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和监督检验单位。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一、人防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成立由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专门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的质量管理组织,制定并组织贯彻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二、质量管理组织应当包括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总工程师、工程监理、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三、质量管理组织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三章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一、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二、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人防工程项目应当加强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保证材料、设备符合相关规定,并及时进行验收。

四、人防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施工组织管理、质量控制、监理检验等制度,确保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验工作。

第四章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一、人防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要求,编制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人防工程项目应当加强现场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整洁,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人防工程项目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四、人防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工作,保证施工过程的记录完整、真实。

第五章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一、人防工程项目应当接受业主单位、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验收工作。

二、人防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制度,每月向业主单位提交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三、人防工程项目应当积极参加质量管理评价,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土建、安装施工注意事项10

人防工程土建、安装施工注意事项10

人防工程土建、安装施工注意事项本工程为平战结合项目,两家设计院的图纸要配合起来使用。

施工时要注意同时满足两家设计院图纸的要求,施工时不能只看一家的图纸,必须把两家的图纸对照起来,配合起来使用,以避免影响平时使用或战时使用要求。

原则上民用部分以民院图纸为准,人防部分以人防图为准。

施工中如发现民用施工图纸和人防施工图纸有矛盾时,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协调解决。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34-2004,强制性条文:1、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

2、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

3、侧墙的水平施工缝应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500mm的墙体上。

4、门框墙应连续浇筑,振捣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蜂窝。

5、门框墙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

每道门框墙的任何一处麻面面积不得大于门框墙总面积的0.5%,且应修整完好。

6、当管道穿越防护密闭隔墙时,必须预埋带有密闭翼环和防护抗力片的密闭穿墙短管。

当管道穿越密闭隔墙时,必须预埋带有密闭翼环的密闭穿墙短管。

7、密闭翼环应采用厚度大于3mm的钢板制作。

钢板应平整,其翼高宜为30~50mm。

密闭翼环与密闭穿墙短管的结合部位应满焊。

8、密闭翼环应位于墙体厚度的中间,并应与周围结构钢筋焊牢。

密闭穿墙短管的轴线应与所在墙面垂直,管端面应平整。

一、底板施工要求1、塔吊布置在人防区内,顶、底板钢筋应做好预留。

2、后浇带禁止穿越口部房间且尽量避开人防车道封堵和横向封堵,以免门框变形。

现场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后浇带位置。

3、底板施工预埋人防门框时,锚钩应有效锚入门槛、门框四周结构构件中;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预埋框和底部门槛筋不移位,确保预埋框和四周钢筋间距不超过一个保护层厚度。

4、人防门槛、临战封堵地梁钢筋应按结施详图绑扎并结合建施详图核对门槛与建筑完成面的标高关系。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法律文号: 京民防发[2009]83号颁布时间:2009—7—20执行时间:2009-8-1政策内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于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到市人防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一)北京市民防局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原件);(二)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监督注册证明文件。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1 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883.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3.12表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3.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3.1.33.1.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叼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3.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1.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同用一共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1.5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4.1.7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3.7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符合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5.1.8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2.2电力为400/200V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处室外。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储油桶。

5.2.3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6.1.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人防工程施工规范

人防工程施工规范

⼈防⼯程施⼯规范来源:百度⽂库⼈防⼯程质量的基本要求质量是⼀切产品的⽣命,建筑产品也不例外。

⼈防⼯程的质量⾼于⼀切。

⼈防⼯程是⼀种特殊的建筑产品,除应具备⼀般建筑产品质量基本要求外,还应满⾜⼈防⼯程的特殊要求。

主要体现在四个⽅⾯。

1、防护可靠⼈防⼯程在建筑、结构、通风、给排⽔、电⽓等各⽅⾯都有特殊的防护要求,对⼯程的整体性要求很⾼,必须做到防护可靠。

为了达到防护要求,设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精⼼设计;施⼯部门要严格按照施⼯及验收规范、规程和设计图纸的要求精⼼组织、精⼼施⼯,使⼈防⼯程建设真正做到质量第⼀。

2、坚固耐⽤⼈防⼯程的坚固耐⽤包括两个⽅⾯:既要平时使⽤时坚固耐⽤,⼜要战时使⽤时坚固耐⽤。

战时的坚固耐⽤既包括结构安全,⼜包括战时的通风、给排⽔、电⽓、通信、隔震以及整体密闭性⽅⾯。

⼈防⼯程必须满⾜结构强度要求,⼯程防⽔抗渗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防⼯程主体均在地下,多属隐蔽⼯程,质量检查必须严格,⼀旦遗留后患,后果严重,地下⼯程的结构强度和防⽔、防潮除湿等是⼯程质量要求的主要指标之⼀,必须予以重视。

3、平战实⽤⼈防⼯程要平战结合。

作为基本建设投资,为充分发挥投资效果,在满⾜战时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造价,为平时使⽤提供⽅便,但决不允许单为平时⽅便⽽损坏战时功能。

4、与环境协调⼈防⼯程必须与周围坏境协调⼀致。

既是城市环境美观的要求,⼜是⼈防⼯程掩蔽性的需要。

⼈防⼯程质量监督和施⼯依据1、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民共和国⼈民防空法》、《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地⽅政府出台的有关地⽅性法规2、部门规章主要有国家⼈防办或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民防空⼯程建设管理规定》、《⼈民防空⼯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防<2010>288号)、《⼈民防空⼯程施⼯图设计⽂件审查办法》、《⼈民防空⼯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民防空⼯程战术技术要求》、《⼯程质量监督⼯作导则》等有关⽂件。

(完整word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50348-2018

(完整word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50348-2018

GB50348-201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1.0.6: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开展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严格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靠的产品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专业设计、施工和服务队伍。

6.1.3: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系统的安全防范效能外,还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疏散通道人员疏散的需要。

6.1.5: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结合人防能力配备防护、防御和对抗性设备、设施和装备。

6.3实体防护设计6.3.6(1、2、4、5):周界实体屏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周界实体屏障的位置;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面一侧的区域内不应有可供攀爬的物体和设施;②有防爆安全要求的周界实体屏障,应根据爆炸冲击波对防护区域的破坏力和(或)杀伤力,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④有防攀爬、防穿越、防拆卸、防破坏、防窥视、防投射物等防护功能的周界实体屏障,其材质、强度、高度、宽度、深度(地面以下)、厚度等应满足防护性能的要求;⑤穿越周界的河道、涵洞、管廊等孔洞,应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

6.3.8(2、3):车辆实体屏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②车辆实体屏障应具有减速、吸能、阻停等防护功能;应根据防范车辆的载重、速度及其撞击产生的动能,合理设计车辆实体屏障的高度、结构强度、固定方式和材质材料等,满足相应的防冲撞能力要求;③有防爆安全要求的车辆实体屏障,应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6.3.11(1、3):建(构)筑物平面与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应合理设计建(构)筑物场地道路的安全距离、线形和行进路线;应利用场地和景观形成缓冲区、隔离带、障碍等,发挥场地与景观的实体防护功能;③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特性的保护目标,其存放场所或独立建(构)筑物应设置和远离人群的位置。

6.3.12(3、4):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③有防爆炸要求时,建筑物墙体应进行防爆结构设计;有保密要求的场所,应进行信息屏蔽、防窃听窃视设计;④建(构)筑物的洞口、管沟、管廊、吊顶、风管、桥架、管道等空间尺寸能够容纳防范对象隐蔽进入时,应采用实体屏障或实体构件进行封闭和阻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已经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十月十八日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33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50348-201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50348-2018

GB50348-201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1.0.6: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开展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严格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靠的产品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专业设计、施工和服务队伍。

6.1.3: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系统的安全防范效能外,还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疏散通道人员疏散的需要。

6.1.5: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结合人防能力配备防护、防御和对抗性设备、设施和装备。

6.3实体防护设计6.3.6(1、2、4、5):周界实体屏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周界实体屏障的位置;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面一侧的区域内不应有可供攀爬的物体和设施;②有防爆安全要求的周界实体屏障,应根据爆炸冲击波对防护区域的破坏力和(或)杀伤力,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④有防攀爬、防穿越、防拆卸、防破坏、防窥视、防投射物等防护功能的周界实体屏障,其材质、强度、高度、宽度、深度(地面以下)、厚度等应满足防护性能的要求;⑤穿越周界的河道、涵洞、管廊等孔洞,应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

6.3.8(2、3):车辆实体屏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②车辆实体屏障应具有减速、吸能、阻停等防护功能;应根据防范车辆的载重、速度及其撞击产生的动能,合理设计车辆实体屏障的高度、结构强度、固定方式和材质材料等,满足相应的防冲撞能力要求;③有防爆安全要求的车辆实体屏障,应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6.3.11(1、3):建(构)筑物平面与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应合理设计建(构)筑物场地道路的安全距离、线形和行进路线;应利用场地和景观形成缓冲区、隔离带、障碍等,发挥场地与景观的实体防护功能;③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特性的保护目标,其存放场所或独立建(构)筑物应设置和远离人群的位置。

6.3.12(3、4):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③有防爆炸要求时,建筑物墙体应进行防爆结构设计;有保密要求的场所,应进行信息屏蔽、防窃听窃视设计;④建(构)筑物的洞口、管沟、管廊、吊顶、风管、桥架、管道等空间尺寸能够容纳防范对象隐蔽进入时,应采用实体屏障或实体构件进行封闭和阻挡。

人防工程质量保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保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保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确保人防工程安全有效地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质量管理机构1、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

2、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质量管理规程和工作制度,并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3、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和技能。

四、质量保证措施1、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计划,包括质量目标、责任分工、检查验收标准等内容。

2、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材料和设备,保证施工质量。

3、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计划进行施工,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和检查。

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能和意识。

五、质量检查和评估1、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施工单位进行奖惩措施。

六、责任追究1、对于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对于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违背本制度规定。

3、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人防工程质量保制度内容,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遵守,确保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

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

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人防施工是针对城市建设中的安全威胁而建设的一项基础设施。

人防施工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针对人防施工的标准和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防施工的强制性条文人防施工的强制性条文主要由国家和地方两个方面来进行约束。

在国家层面,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了以下的强制性条文:1.《建筑法》第九十五条: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建设地下建筑物,其中包括人防工程。

建设单位和建设者必须根据国家要求使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确保建设质量的符合国家标准。

2.《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人民防空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

同时,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3.《土建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项目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人防施工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同时遵守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最小化。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人防施工必须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别是在高风险环境下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

在地方层面,各地方政府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条文和规定,以确保人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人防施工的质量标准人防施工的质量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环保:人防施工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要求,保障周围环境的安全和污染的最小化。

3.质量:人防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不能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4.耐久:人防施工的工程必须具备较高的耐久性,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后仍能保持其正常的功能和安全性。

人防施工的质量管理由于人防施工的重要性较高,其质量管理也应该具备较高的水平。

人防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制度

人防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制度

人防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人防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维护活动。

3.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4. 人防工程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管理1.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度的落实与监督。

2. 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实行责任到人。

3. 定期召开质量安全会议,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施工准备1. 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 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质量控制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

3. 确保所有施工设备、机械处于良好状态,满足施工要求。

四、施工过程控制1.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2. 实施全过程质量监控,对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督。

3. 加强原材料进场验收,不合格材料绝不允许使用。

4. 对于隐蔽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5.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五、竣工验收1. 工程完工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2. 验收时应提供完整的工程质量记录和安全生产记录。

3. 对于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 对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确保操作安全。

七、应急预案1.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应对措施。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2. 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员工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结语。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

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

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

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一)计划管理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

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内容摘编

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内容摘编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15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已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审查,先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O年七月十三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又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该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该条文的内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7一87,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等需要,保证建筑物的安全、经济、美观、舒适和适用。

2.基地高程: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3.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二章建筑防火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均不得突入道路红线。

第三章建筑设备2.地面排水: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五章结构设计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七章建筑节能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八章施工质量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九章施工安全1.楼梯: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

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

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1.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1.1.1结构工程(1)模板工程4.8.1模板及其支架必须有足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2)钢筋工程4.9.2钢筋表面必须清洁。

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经除锈后仍留有麻点的钢筋严禁按原规格使用。

(3)混凝土工程4.10.3评定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必须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的规定取样、制作、养护和实验,其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当用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m ffcu —入1S fcu > 0.9f cu.kf cu.min > X 2f cu.k2) 当用非数理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m fcu >)1.15 f cu.k f cu.min >0.95 f cu.k式中m ffcu --------- 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mn2);S fcu ------ 同一验收批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N/mn2);当S fcu 的计算值小于0.06f cu.k 时,取S fcu =0.06f cu.k ;m fcu ――混凝土立方抗压强度标准值(N/mn2);f cu.min -------- 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最小值(N/mn2);X 1 X 2——合格判定系数,按表4-10-3取值。

合格判定系数表4-10-34.10.4 对设计不允许有裂缝的结构,严禁出现裂痕;设计允许出现裂缝的结构,其裂缝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喷射混凝土工程4.11.3 评定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必须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其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重要工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f 1cc—KcSn> 0.85fccf 1cc min > 0.85fcc2)对于一般工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f 1cc > fccf 1cc min > 0.85fcc式中:flcc一一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Mpa;n ---------- 施工阶段每批喷射混凝土试块的抽样组数;Sn —一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的标准差(Mpa;fcc 一一设计的喷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Mpa ;f 1cc min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的最低值(Mpa;Kc合格判定系数,按表4.11.3取值。

人防工程钢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人防工程钢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人防工程土建质量控制1、人防门框及钢筋安装应按什么流程施工? 人防门框及钢筋安装流程如下:件 从流程图可知,底板钢筋、墙体插筋安装以及下槛梁处后浇施工带的留置,是人防门框安装的紧前工作,门框墙体钢筋安装时人防门框安装的紧后工作.其中突出一个原则,即“先立门框,后绑墙筋”。

2、为什么人防门框安装到位后,应进行有效的变位约束?人防门框安装到位后,必须对其进行上下方向、左右方向,尤其是前后方向的变位约束,否则在混凝土侧应力及施工扰动下,门框将会产生被动变位。

上下方向和前后方向的变位约束,相对简单,即采取附加钢筋的形式,使其钢筋端头顶住门框下沿及左右两侧沿.而前后方向变位约束,较前者较为复杂,并且门框前后方向的变位直接影响门框应冲击波面的垂直度,势必会直接影响门扇与门框的贴合度。

3、如何解决下槛梁与底板混凝土的连续性与整体性及门框前后方向的变位约束?《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第6。

4。

11、9。

1.1条都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强调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门框墙应连续浇筑成整体。

对于下槛梁及门框侧墙根部来说,应与底板混凝土连续浇筑成整体。

为了达到这一要求,人防门框应在底板浇筑混凝土之前安装完成,否则下槛梁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将无法安装门框.但是,在浇筑底板混凝土前,就安装门框,又会导致很难对门框进行有效的变位约束,尤其是限制门框前后方向变位的约束。

而人防门框前后方向的变位约束,系关门框迎冲击波面的垂直度,系关门扇与门框的贴合度.那么怎样做才能既能保证下槛梁与底板混凝土的连续性与整体性,又能保障门框前后方向的变位得到有效约束呢?可以采取在门框墙下槛梁与底板交叉节点部位留置后浇施工带、在底板上预埋地锚的方法,来解决上述矛盾。

具体做法如下图:在底板钢筋、门框墙下槛梁钢筋及门框墙侧墙竖向插筋安装完成后,浇筑底板混凝土之前,在门框墙下槛梁两侧的底板上,留置宽度为:宽为“B +下槛梁宽+B ”、深度为“H "的后浇施工带,与此同时,在门框墙两侧的底板钢筋上各焊接预埋不少于2个地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工程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

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

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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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GB 50134-20043 地道掘进3.1.2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用连续作业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3.1.5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渣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3.3.2当掘进对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

当两个作业面相距小于或等于15m时,应停止一面作业。

3.3.3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2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得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于0.5MPa; 3严禁沿残留炮孔钻进。

3.3.4严禁采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爆破器材;在有地下水的地段,所用爆破器材应符合防水要求。

3.3.5坑道、地道掘进宜采用火花起爆或电力起爆。

当采用火花起爆时,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1m作燃速实验;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m。

当采用电力起爆时,电雷管使用前,应进行导电性能检验,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0mA在同一爆破网路内,当电阻小于1.2Ω时,雷管的电阻差不应大于0.2Ω;当电阻为1.2~2Ω时,电阻差不应大于0.3Ω;电爆母线和连接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3.3.6当施工现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

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电力起爆时,应采取下列防杂散电流的措施:1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2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接头;3应采用紫铜桥丝低电阻雷管或无桥丝电雷管,并采用高能发爆器引爆。

3.3.10斗车和手推车均应有可靠的刹车装置,严禁溜放跑车。

3.3.11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计算。

应符合下列规定:1放炮后15min内能把工作面的炮烟排出;2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于4m³:3风流速度不得小于0.15m/s;4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必须在他烟全部排出后可停止运转。

3.3.12掘进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和下列规定:1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的出风口与抽出式扇风机的入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m:2当采用风筒接力通风时,扇风机间的距离,应根据扇风机特性曲线和风筒阻力确定;接力通风的风简直径不得小于400mm;每节风筒直径应一致,在扇风机吸入口一端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0m的硬质风筒;3压入式扇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通道中,与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4扇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风、电闭锁装置。

3.5.1坑道、地道掘进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6筋混凝土施工6.2.1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2能可靠地承载新浇筑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施工过程中新产生的荷载;3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4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5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

6.2.2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6.2.5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应拆除模板二受损坏后,方可拆除;2底模,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表6.2.5规定后,方可拆除。

注:“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系指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应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 度。

6.2.6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在混凝土强度等级符合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使用荷载;当施工载荷所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载荷的效应更为不利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

6.3.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实验报告单,钢筋表面和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

进场时应按批号及直径分批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

、外观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实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货其他专项检验。

6.3.2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 不同种类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可采 用下式计算求得:A s1 f y1 νd1=A s2 f y2νd2(6.3.2) 式中A s1、f y1、νd1——分别为原设计钢筋的计算截面积(mm ²)、强度设计值(N /mm ²)、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A s2 f y2νd2——分别为拟代换钢筋的计算截面积(mm ²)、强度设计值(N /mm2)、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表6.3.2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νd2 钢筋代换后,应满足设计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要求;3 对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光面钢筋代换变形(带肋)钢筋;4 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

6.3.3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

带有颗粒状或片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

6.3.4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1 HPB235级钢筋末端需做180°弯钩,其圆弧弯曲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2 HRB 335级和HRB 400级、RRB 400级钢筋末端需做90°或135°弯折,HRB335级钢筋的弯曲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HRB400级、RRB400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平直部分长度应按射进要求确定;3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6.3.6钢筋的焊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2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35倍且不小于500mm的区段内同一根钢筋不得有2个接头:在该区段内有接头的的受力钢筋截面积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积的百分率,受拉区不宜超过50%,受压区不限;3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

6.3.7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l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2受拉区域内,HPB 235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HRB335级和HRB400级、RRB400级钢筋可不做弯钩:3直径不大于12mm的受压HPB 235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 4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5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6.3.7的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0.7倍。

表6.3.7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注:1当HRB 335级和HRB 400级、RRB 400级钢筋直径d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

2.当螺纹钢筋直径d不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减少5d。

3.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4.两根直径不同钢筋的搭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直径计算。

6.3.8各受力钢筋之间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至搭接长度的1.3倍区段内,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百分率,受拉区不得超过25%;受压区不得超过50%。

在绑扎接头区段内,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50%。

6.3.9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正常环境下,不宜小于25mm:在高湿度环境下,不宜小于45mm。

6.3.10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6.4.1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做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6.4.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外加剂的品种及掺量必须根据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施工条件、混凝土所采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等因素经试验确定。

6.4.5泵送混凝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混凝土的供应,必须保证输送混凝土泵能连续作业;2输送管线宜直,转弯宜缓,接头应严密;3泵送前应先用适量的与混凝土内分成份相同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润滑输送管内壁;当泵送间歇时间超过45min或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是,应立即用压力水或其他方法冲洗管内残留的混凝土;4在泵送过程中,送料斗内应有足够的混凝土,防止吸入空气产生阻塞。

6.4.10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应合理分段分层进行,使混凝土沿高度均匀上升;浇筑应在室外气温较低时进行,混凝土浇筑温度不宜超过28℃。

注:混凝土浇筑温度系指混凝土振捣后,在混凝土50~100mm深处的温度。

6.4.11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防毒库、防爆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

6.4.12浇筑混凝土时,应按下列规定制作试块;l口部、防护密闭段应各制作一组试块;2每浇筑lOOm³混凝土应制作一组试块3变更水泥品种或混凝土配台比时,应分别制作试块;4防水混凝土应制作抗渗试块。

6.4.13坑道、地道采用先墙后拱法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浇筑侧墙时,两边侧墙应同时分段分层进行;2浇筑顶拱时,应从两侧拱脚向上对称进行;3超挖部分在浇筑前,应采用毛石回填密实。

6.4.14采用先拱后墙法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浇筑顶拱时,拱架标高应提高20~40mm;拱脚超挖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回填密实;2顶拱浇筑后.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及以上方可开挖侧墙;3浇筑侧墙时,必须消除拱脚处浮碴和杂物。

6.4.16施工缝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顶板、底板不宜设施工缝,顶拱、底拱不宜设纵向施工缝;2侧墙的水平施工缝应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500mm的墙体上;当侧墙上有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宜小于300mm;3当采用先墙后拱法时,水平施工缝宜设在拱线以下300~500mm处;当采用先拱后墙法时.水平施工缝可设在起拱线处,但必须采取防水措施;4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

6.5.1混凝土振捣密实。

按梁、柱的件数和墙、板、拱有代性的房间应各抽查10%,且不得少于3处。

当每个检查件有蜂窝、孔洞、主筋露筋、缝隙夹渣层时,其蜂窝、孔洞面积、主筋露筋长度和缝隙夹渣层长度、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梁、柱上任何一处的蜂窝面积不大于1000cm²;累计不大于2000cm²;孔洞面积不大于40cm²,累计不大于出80 cm²;主筋露筋长度不大于10cm,累计不大于20cm;缝隙夹渣层长度和深度均不大于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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