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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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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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制度范本篇一1、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效地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督促教育相关人员,结合公司车辆事故发生情况,特制订以下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工程运输车辆、工具车、公务车在工作期间所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3、主要职责安机部协助公司安委会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处罚标准开出处罚决定书,经当事人确认签字后,经安委会审核签字确认后送公司财审部。公司财审部根据处罚决定书,及时、准确办理处罚手续。
4、内容及要求
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是事故责任的大小,并由此来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所有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公司依据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对交通事故肇事者按以下规定处理:(本规定中的损失是指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其他方赔款及能在相关部门报支的费用后,由公司支付的部分,是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1对交通事故肇事者的经济处罚标准
4.1.1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全责的,则对全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
①损失在20XX元以内的按损失的40%处罚;
②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20XX元以内按损失的40%处罚,20XX-5000部分按损失的20%处罚;
③损失在30000元以内的:20XX元以内按损失的40%处罚,20XX-5000部分按损失的20%处罚,5001-30000部分按损失的10%处罚;
④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0-30000元之间的处罚按损失在30000元以内标准执行,30000元以上部分按损失的5%处罚;
○5处罚最高上限为5000元。
4.1.2对交通全责事故肇事者应按以上标准处罚,分段计算,最后得出对肇事者的累计处罚款。
.1.3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主责的,则对主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全责事故处罚标准相同金额段处罚款的70%。
4.1.4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同责的,则对同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全责事故处罚标准相同金额段处罚款的50%。
4.1.5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次责的,则对次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全责事故处罚标准相同金额段处罚款的30%。
4.1.7如肇事者是本公司合同制员工,则对肇事者的处罚款,由公司或下属部门直接从其工资、奖金中扣除,若当月肇事者的工资、奖金不足以扣罚,可顺延至下月,若肇事者被开除,可从应支付给他的其他补偿金中扣除。
4.1.8如肇事者属短期用工或在试用期内,则对肇事者的处罚款由所属单位从其工资、奖金中扣除,如不足,可依法向其个人追偿。
4.1.9发生死亡1人或损失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主责以上的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另对事故发生部门安全分管领导处罚800元,对车队队长(或安机科负责人)、安全员分别处罚500元、300元。
4.1.10发生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2人以上死亡的主责以上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另对事故发生部门主要领导、安全分管领导分别处罚1500元、1000元,对车队队长(或安机科负责人)、安全员分别处罚800元、500元。
4.1.11、只要发生责任事故,一律取消肇事驾驶员当月安全奖。
4.2、对交通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
4.2.1发生死亡1人或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主责以上的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还要取消全年安全奖,并要待岗学习(待岗学习期间发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视其认识程度决定待岗
时间和是否辞退。
4.2.2发生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有2人以上死亡的主责以上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必须辞退肇事者,解除劳动合同。
4.2.3发生损失在30万元以上或有2人以上死亡的同责以上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必须辞退肇事者,解除劳动合同。
4.2.4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报告,各部门应与生产安全事故一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公司汇报。
4.2.5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或肇事者必须在事发现场向公安交警部门和有关保险公司报案,决不能逃逸和不及时报案,如逃逸和不及时报案造成事故现场被破坏,责任认定困难、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等后果与责任的均由事故发生部门和肇事者自负,公司依据损失大小在原处罚标准上加倍处罚。
4.2.6本制度中“以内”、“以上”均含本数。
4.2.7凡私车公用的按原规定执行。
4.2.8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未造成公司直接损失的,按照各分公司相关规定,并报安委会讨论后执行。
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制度范本篇二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衡南县公安交警大队及所属中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责任单位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副大队长、主管副大队长、大队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科长、副支队长、支队长。
二、事故处理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三、受理条件和标准
(一)发生在衡南县各县(市)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其它指定管辖、委托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处理程序
(一)自行协商与快处快赔
1、自行协商的适用条件: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2、快处快赔的适用条件: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仅造成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20XX元(含)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机动车无号牌、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无检验合格标志;
(2)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6)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7)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3、处理程序
(1)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下采取摄像、拍照、证人证言或地面标记车辆现场位置。
(2)自行将肇事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方。
(3)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