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条整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7号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人身安全法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不受侵犯的状态。
第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加强人身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公民的人身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二、人身安全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公民的人身安全权利不受侵犯,包括:(一)生命权: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剥夺、伤害和威胁;(二)身体权:公民的身体权不受非法侵犯、限制和损害;(三)健康权:公民的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限制和损害。
第八条公民的人身安全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公民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二)积极参与人身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三)在发现他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救助。
三、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第十条国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包括:(一)预防制度: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等措施,预防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地处理人身安全事故;(三)康复救助制度:对因人身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公民提供康复救助;(四)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人身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普及人身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人身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人身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第十二条国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人身安全事故:(一)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水平;(二)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加强道路交通、消防、卫生等领域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规定的人身保护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人身保护,是指对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六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民。
第二章生命权第七条公民享有生命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第八条国家对公民的生命权给予特别保护,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第九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重大案件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第三章身体权第十三条公民享有身体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身体。
第十四条非法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非法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接到非法侵犯他人身体案件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在救治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身体权。
第四章健康权第十八条公民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健康。
第十九条国家对公民的健康权给予特别保护,禁止非法侵害他人的健康。
第二十条非法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非法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非法侵害他人健康案件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第五章姓名权第二十四条公民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2020年4月26日)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适用规则。
第一章立案受理第一条【申请主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
相关组织和国家机构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
第二条【申请条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地址或单位;(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三条【申请方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捺印。
第四条【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家事案件诉讼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法院管辖;家事案件二审期间申请的,应当告知其另行向一审法院提出。
第五条【立案期限及案号】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立案受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立案受理;受理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人身保护令的,公需科目答
《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人身保护令的,公需科目答【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和作用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审理程序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和证据要求四、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建议正文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和作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加害者进一步对受害人造成伤害。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加害者接近、限制加害者的活动、责令加害者迁离受害人住所等措施。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审理程序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申请时,应提供与家庭暴力相关的证据,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在 72 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作出。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和证据要求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受害人应当注意收集证据,以便在保护令到期后能够证明家暴行为的存在。
此外,受害人也应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据。
四、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此,建议我国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1.扩大适用范围: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展到其他亲密关系,如恋爱关系、同居关系等。
2.设立三级不同种类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紧迫程度不同,设立三级不同种类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便更加灵活地应对不同情况的需要。
3.设置不同级别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审理程序、证据制度与执行机制: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不同级别保护令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方式,以便人民法院和受害人能够更加明确地操作和执行。
居民必须知道的人身安全法律法规
居民必须知道的人身安全法律法规人身安全是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了解人身安全法律法规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居民必须知道的人身安全法律法规,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各种人身安全问题。
一、刑法中的人身安全罪行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其中包含了一系列保护人身安全的罪行。
居民应该了解以下几个常见的人身安全罪行:1. 故意伤害罪:指的是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的行为。
根据伤害的程度和后果的严重性,可以分为轻伤、重伤和特别重伤。
2. 强奸罪: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了解并且坚决反对这种侵犯人身安全的罪行。
3. 绑架罪:指的是以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4. 虐待罪:指的是对他人进行虐待、殴打、侮辱等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尊严和安全。
以上只是刑法中的一部分人身安全罪行,居民应该了解并且遵守法律,同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这些罪行的受害者。
二、家庭暴力防范法家庭暴力是一种常见的人身安全问题,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该法律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违法的,并且明确了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保护令等权益保护措施。
居民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护措施,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应该及时报警并且寻求法律援助。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家庭教育,培养正确的家庭观念和互相尊重的价值观,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是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问题,违反交通法规不仅危害自己的人身安全,也会对他人的安全造成威胁。
居民应该了解并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在道路交通中,我们应该遵守交通信号,不超速行驶,不酒驾、毒驾,不闯红灯等。
确保人身安全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家庭等。
第三条确保人身安全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确保人身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五)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六)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关于生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命,是指人的生命,包括人的生理生命和心理生命。
第三条生命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生命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生命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民生命安全意识。
第六条公民应当遵守生命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国家对在生命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命安全基本制度第九条国家实行生命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生命安全责任。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将生命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生命安全投入。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命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命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生命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生命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命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生命安全水平。
第三章生命安全保障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生命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生命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不得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使用、丢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保证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安全保护令⼈⾝安全保护令对于很多⼈来说,是⼀个相对陌⽣的名词,最早出现在《中华⼈民共和国反暴⼒法》中,主要是保护遭受家庭暴⼒的弱势群体。
如果⾃⼰想要向⼈民法院申请⼈⾝保护令,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安全保护令?店铺⼩编就这个问题给⼤家整理如下,欢迎⼤家阅读。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安全保护令⼀、申请⼈⾝安全保护令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
在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受害⼈及其⼦⼥和特定亲属的⼈⾝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可以做出⼈⾝安全保护裁定。
参考《涉及家庭暴⼒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申请⼈⾝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是受害⼈;2.有明确的被申请⼈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3.有具体的请求和实施、理由;4.有⼀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或正⾯临家庭暴⼒威胁。
申请⼈⾝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证⾔、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加害⼈保证书、加害⼈带有威胁内容的⼿机短信等。
⼈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保护令的意义实施⼈⾝安全保护令是⼈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预家庭暴⼒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再次发⽣的效果,还因有效制⽌家庭暴⼒⽽使其中⼀些当事⼈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1、“保护令”是申请⼈的“护⾝符”。
在形形⾊⾊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已成⼥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起勇⽓到法院离婚后⼜往往因“同在屋檐下”⽽难免受到对⽅报复。
⽽有了可申请⼈⾝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具的受害⼈有了依法维护⾃⾝⼈权不受侵害的“护⾝符”。
2、“保护令”是被申请⼈的“紧箍咒”。
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是国家法律保护的重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宪法层面的人身权利保护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宪法解释在宪法解释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进行了明确解释。
例如,关于非法拘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解释》指出:“非法拘禁是指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非法逮捕、非法关押、非法搜查等。
”三、法律层面的人身权利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基本法律。
其中,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侮辱罪、诽谤罪: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
论美国法律保护人身安全的禁止令、限制令、保护令等措施
论美国法律保护人身安全的禁止令、限制令、保护令等措施保护令1是由法院签发的用来限制某人伤害或威胁要伤害他人的行为。
它被用来处理各种类型的安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情况。
家庭法院、刑事法院和最高法院都可以发出保护令。
保护令可使冒犯者不去伤害、威胁或骚扰你、你的家人或者其他任何列在保护令上的人。
它可能包括,但并不局限于,使冒犯者:●远离你和你的孩子●从你家搬出●遵守监管令●支付子女抚养费●不得持有枪械如果单身女性能够证明自己受到了对方的骚扰,就可以申请法庭的限制令。
一、保护令在国外的使用方式保护令是在普通法系下由法官受理申请所签发的手令,用以保护申请人不受被限制人骚扰、暴力等行为。
在美国,保护令被视为宪法重要的一环。
那么在美国如何申请保护令?有哪些步骤?向哪里申请?如何生效?首先,如果是刑事犯罪的受害人的话,警察会为受害人申请紧急保护令,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警察的指示,按照他们的方式完完全全的保护权利。
其次,在民事方面,如何申请保护令,应该先明确应该在哪个法院去申请保护。
如可以在洛杉矶法院网站输入住址的邮编就会知道相应的法庭来处理,来到法庭应该直1A restraining order or protective order is an order used by a court to protect a person, business, company, establishment, or entity, and the general public, in a situation involving alleged domestic violence, harassment, stalking, or sexual assault. In the United States, every state has some form of domestic violence restraining order law, and many states also have specific restraining order laws for stalking and sexual assault.接到Law’s Clerk Office(法庭助理的办公室)告诉他们需要申请保护令(Restraining Orders),在一系列的表格中填写个人信息以及对方的信息(姓名和住址),如不能提供被限制人住址也要提供其经常出入的场所,以便送达保护令。
《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人身保护令的,公需科目答
《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人身保护令的,公需科目答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普及,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我国颁布了《反家暴法》,并在其中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时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保护对象界定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老人等。
其次,保护措施种类多样,如禁止被申请人靠近申请人、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等。
这些措施旨在降低受害者受到伤害的风险。
最后,保护令的申请和审核流程明确,执法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尽快展开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过程中,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
他们不仅要严格执行保护令,还要对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此外,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监督也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应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共同营造和谐家庭环境。
此外,《反家暴法》还涉及到公需科目的内容。
公需科目是指针对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和救助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
掌握这些知识和技能,有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反家暴工作的专业性。
反家暴法与公需科目的紧密结合,将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支持。
自《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我国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执法力度不足、社会观念滞后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家暴工作,未来应加大对执法部门的培训和投入,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
总之,《反家暴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相关措施为受害者提供了有力保障。
《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
《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家庭暴力是社会上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在家庭和婚姻中持续存在。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其中包括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研究,并介绍三个案例。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概述《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的继续发生。
该制度主要是在法院授权下,通过保护令对施暴者进行限制或禁止,让受害人得到必要的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种类包括紧急保护令、临时保护令和长期保护令。
其中,紧急保护令是由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在发生危及受害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紧急采取的保护措施。
临时保护令是在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庭审理前进行的暂时性保护措施。
长期保护令则是在庭审结束后,经法院决定的长期保护措施。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应用1. 案例一:小张的丈夫在家中经常动手打她,小张受到严重的伤害。
后来,小张依法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张获得临时保护令,禁止她丈夫对她实施打、骂、侮辱等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后,小张获得了法律的支持,受到了有效的保护。
2. 案例二:王女士在婚姻中因为丈夫常年的酗酒,遭受了多次家庭暴力。
后来,她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后判决,禁止王女士的丈夫接近她,并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这样做,保护了王女士的人身安全,并且追究了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三:小李的父亲整日喝醉酒,不停地打她和母亲。
小李通过学校的帮助,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决定对小李的父亲进行前来道歉和赔礼道歉两项限制,提醒他不要在公共场合殴打家人,并且需要进行心理治疗。
在保护小李的同时,帮助整个家庭解决了问题。
总之,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利于保护家庭中受到暴力威胁的人员的人身安全,让他们得到必要的法律帮助。
在运用这一制度时,应该充分保证每个申请人的基本权利,赋予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大的权威性和实用性。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什么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什么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Personal Safety Orders, PSOs)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个人免受身体伤害、威胁、骚扰或滋扰。
这些命令可以被法院颁布,要求对方采取特定的措施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以下是在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常见的一些措施。
2.远离令: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可以要求加害人与受害人保持一定距离。
这通常意味着加害人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受害人不会再次受到伤害。
3.居住指定: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住在同一个居所,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要求加害人搬离该居所。
这可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下居住。
4.沈默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要求加害人不得在任何公开场合对受害人进行中伤、辱骂或其他侮辱性的言行。
这样可以防止加害人通过公开侮辱受害人来对其造成伤害。
5.性行为禁止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进行性骚扰或实施性暴力。
这通常包括禁止加害人与受害人进行性接触、威胁性行为或陪同等。
6.暂时监护令: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无法独立照顾自己的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指定一个临时监护人来照顾他们,并防止加害人对他们造成伤害。
7.禁止购买或持有武器: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加害人购买或持有任何形式的武器,以防止他们对受害人使用暴力。
8.必须完成心理治疗或康复计划: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要求加害人进行心理治疗或康复计划,以帮助他们解决潜在的心理问题。
9.禁止从事一些活动或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加害人从事一些活动或行为,特别是可能导致对受害人身体或心理安全构成威胁的活动。
10.警告通知: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要求警方向加害人提供警告通知,以确保他们了解禁止行为,并知道违反行为会导致法律后果。
需要指出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可能会因地区法律和案件的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
受害人也应及时报案,与警方、律师或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合作,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得到有效的保护。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Personal Safety Order,简称PSO)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个人免受他人对其人身安全的威胁或侵害。
它可以提供紧急保护和保障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身体不受伤害的权利。
以下是一些情况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例子:1.家庭暴力:申请人可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他们可能面临配偶、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家庭成员对他们施加暴力威胁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2.性侵犯:性侵犯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可能会面临强奸、性骚扰或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威胁。
为了保护受害人免受进一步的伤害,可以向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骚扰:当人经常或故意以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时,受骚扰的人可能感到恐惧和不安。
在这种情况下,被骚扰的人可以寻求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4.威胁:如果一个人受到威胁,而且这种威胁可能导致他们的生命、身体或自由受到伤害,他们可以寻求法院的干预来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
5.虐待:虐待是指人在精神、身体或性方面对他人进行虐待或残忍对待。
如果一个人遭受虐待,并且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会受到进一步的威胁,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6.高风险行为:一些行为本身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比如暴力的行为、威胁行为或危险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受威胁的人可以向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值得一提的是1.紧急性:申请人需要明确表明自己生命、身体或自由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以便法院可以尽快进行此类申请的审理。
紧急性是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因素。
2.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他们的威胁或受虐待的情况。
这可能包括证人证言、报告、医疗记录、照片、短信或其他相关证据。
此外,申请人也应提供详细的陈述,描述他们所经历的威胁或暴力的性质和频率。
3.法律程序:每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程序可能有所不同,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也可能略有不同。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吴景丽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规定》制定的背景二、《规定》制定的原则三、《规定》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程序独立性问题(二)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三)关于代为申请的问题(四)关于证据形式及证明标准问题(五)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人员范围(六)被申请人辩称受害人有过错如何处理的问题(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与离婚等案件中对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关系问题(八)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问题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
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
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适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适用一、前言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就存在着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和尊严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威胁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形成了社会的公害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法治化建设的逐步加强,人身安全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为了保护受到侵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概念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法院依据受到侵害者的申请,向被申请人作出保护令判决,禁止被申请人对受到侵害者进行暴力威胁、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侵犯行为,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一种法律手段。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适用(一)适用范围1、受到及可能遭受暴力威胁、人身伤害的被申请人为哪些人?①与申请人有婚姻、亲属、血缘、收养或同居等关系的被申请人,但离婚诉讼中的原被告关系除外;②因房屋拆迁、用地审批、环境污染、职务调整等事项与申请人有利益冲突的被申请人;③有侵权行为的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的行为:暴力威胁、人身伤害,以及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行为。
(二)具体规定1、申请人可以携带有关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如属实,应当依法出具保护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被申请人。
3、若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通报涉嫌犯罪的情况,并移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不影响保护令的执行。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点1、强制性。
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法律强制力,对行为有约束力,被申请人必须遵守。
2、保障性。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定,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补充性。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定,补充了刑法的保护措施,刑事法律责任仅解决违法行为的后果,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防患于未然。
民法典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什么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是⽐较多的,⼈⾝⾃由和⼈格权是⾃然⼈最为重要的权利,如果⼀个⼈没有⼈⾝⾃由权,很多事情⽆法从事,那么民法典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哪些规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什么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零九条【⼈⾝⾃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百⼀⼗条【民事主体的⼈格权】⾃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条【⼈格权定义】⼈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格权外,⾃然⼈享有基于⼈⾝⾃由、⼈格尊严产⽣的其他⼈格权益。
⼆、⼈⾝⾃由权的主要内容1、⾝体⾃由权⾝体⾃由权也称作⾏动的⾃由权,是指⾃然⼈按照⾃⼰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体⾃由权所包含的,是⾃然⼈⾃由⽀配⾃⼰外在⾝体⾏动的权利。
⾮法限制、妨碍或剥夺⾃然⼈的⾝体⾃由,即为侵权⾏为。
以⾮法强制治疗的⽅法,限制受害⼈的⾝体⾃由,就是侵害了⾝体⾃由权。
这是因为⾝体⾃由为⾃然⼈的基本民事权利,⼀经⾮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动的⾃由。
2、精神⾃由权精神⾃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由、意志⾃由权。
在现代社会,⾃然⼈依⾃⼰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因⽽,精神⾃由权是⾃然⼈按照⾃⼰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思维的权利,是⾃然⼈⾃由⽀配⾃⼰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
⾮法限制、妨碍⾃然⼈的精神⾃由,即为侵权⾏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由权和⼈格尊严权是⾃然⼈最基本的权利,⾃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汇编 -回复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汇编-回复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什么有必要制定这样的制度?这个制度如何实施和执行?本文将为您一一解答。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英文缩写PSPO)是一项旨在保护个人免受暴力、威胁或滋扰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给予受害人一定的保护,防止加害人再次对受害人进行伤害。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解决了在家庭暴力、性侵及骚扰等问题中,受害人常常面临的无助感和缺乏有效保护的困境。
无论是实际上的威胁还是仅仅是心理上的压迫,这种制度都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实质性的安全感。
如何实施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呢?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框架。
这个框架应该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范围、申请条件以及程序等相关要素,以保障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需要明确的程序来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批准。
通常情况下,受害人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受害情况。
法庭应该及时召开听证会,并根据证据决定是否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颁发保护令后,需要确保其有效执行。
这包括在保护令生效后,要求加害人立即停止对受害人的威胁行为,并在违反保护令时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此外,为了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实施,应该建立一支专业的队伍,包括警察、法官及社会工作者等,来为受害人提供支持和保护。
通过他们的协助,可以更好地监督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确保受害人的安全和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仅仅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还应与其他支持机制相结合。
例如,加强有关性教育和婚姻家庭关系辅导,以减少家庭暴力和亲密关系中的问题,并为受害人提供更多的庇护所和心理咨询服务等。
总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为受害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确保申请和执行的透明公正性,以及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这个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和减少个人受到暴力和威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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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条整理一、申请主体:1、受害人本人;2、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申请方式: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管辖法院: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法院审查内容: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1、情形包括: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受害人应当注意保留的证据:伤情照片;报警记录;邻居、子女等证人证言(包括未成年人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或病历资料;所在单位、妇联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的受害人投诉、反映或寻求帮助、保护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出具的保证书或悔过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或聊天记录等。
3、受害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五、裁决作出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六、裁决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保护令的期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八、保护令的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九、对裁定不服的救济:1、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2、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十、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一、申请是否收取诉讼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十二、申请是否需要提供担保: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十三、审理适用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
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