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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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款合同
NO:TY20170525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存款协议。
第一条同业存款金额、存期
1.1甲方存入乙方人民币300亿元。。
1.2同业存款的期限为1 年。存款起讫日期以甲方资金存入乙方当日为准。
1.3甲方存入乙方的同业存款的账户信息以同业存款划款申请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第二条同业存款利率和利息计算
2.1利率
2.1.1本合同利率按以下第(1)种方式执行:
(1)本合同中同业存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利率水平为3.8 % 。
2.2利率调整按以下第(1)种方式执行:
(1)固定利率,利率不做调整。
2.3计息
2.3.1本合同项下利息采用“实际/360”方式计息,公式如下:
利息=同业存款本金×利率×计息天数÷360。
计息期内利率或存款金额作调整的,应分段计息。
2.3.2计息天数
在“实际/360”计息方式下,计息天数按实际公历天数计算。
2.4付息
2.4.1付息方式为以下第(1)种方式:
(1)本合同项下存款到期一次性结息,利随本清。
2.4.2如遇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甲方第一个工作日付息,付息金额不变,顺延期间利息在下一付息日收取。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到期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甲方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条划款及债务凭证
3.1乙方应于2017年月日前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同业存款划款申请书。
3.2乙方提交的同业存款划款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应加盖公章并经有权签
字人签字的。同业存款划款申请书应填写无误,否则导致的划款失败损失由乙方承担。同业存款划款通知的提交日期应早于划款日至少1个工作日。
3.3甲方的资金划拨到达乙方指定账户后一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壹份,作为存款债权债务凭证。上须特别注明“同业存款”和“按2017 年月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签订的同业存款合同(合同编号:)条款执行”字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载明的交易要素应与同业存款划款申请书一致。
3.4甲方同业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需向乙方申请挂失、补办。乙方受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四条利息支付和本金归还
4.1 乙方保证在同业存款到期日将应付的利息及本金汇入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4.2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甲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
户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在汇路调整时,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
4.3 乙方提前偿还同业存款本息应征得甲方事前书面同意。
第五条承诺与义务
5.1甲乙双方均承诺有合法资格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且签署本合同的是双方的有权签字人。
5.2乙方、乙方总行、乙方总行所属其他分支机构若与甲方、甲方关联机构、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其各级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损害甲方于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和利息等行为,司法强制执行的除外。
5.3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并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入的款项将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乙方承诺该同业存款资金的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5.4乙方承诺已经得到总行的授权可以开展本协议项下同业存款业务;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信息披露,配合甲方履行尽职调查和后续管理工作。
5.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质押或者转让给第三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全部或者部分支取同业存款。。
5.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6.1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均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6.2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同业存款本息,或要求乙方增加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或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托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2)乙方拖欠偿还当期利息超过五日的;
(3)乙方未按约定接受甲方资金超过十日;
(4)乙方在合同或协议中出现重大违约。
6.3甲方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起,本合同解除,乙方除需及时偿还本金外,仍需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利率水平支付截至解除日的利息。甲方单独解除合同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6.4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超过十日,乙方可提出解除合同。自合同解除通知到达甲方时起,本合同解除,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发生下述违约事件,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1)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提供资金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支取同业存款。
7.2乙方发生下述违约事件,应按违约事件实际天数和对应的同业存款本金以日万分之三的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逾期不能支付同业存款本金或利息。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使用本合同项下资金。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减少存款金额、提前归还同业存款。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同业存款划款申请书。
7.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7.4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应在对方实际损失范围内予以补足。
第八条保密责任
8.1未经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本合同及相关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或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8.2任何一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有关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披露本合同相关内容,不视为违约。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期履约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权威机构的有效证明。双方均须于获知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上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后果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9.2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以后的执行问题。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在此同意和确认,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本合同各方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向甲方或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